编号:
保险公司协议存款合同
甲方:
负责人:
住所:
乙方:
负责人:
住所: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1999]351号)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商业银行试办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的复函〉的通知》(保监发[1999]201号)文件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存款金额:
乙方在甲方存入____________亿元。
2. 存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协议存款年利率为。
3. 计息规则:
3.1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协议存款利息时,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款计息的规定,采用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既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月利率=年利率(%)÷12
日利率=年利率(%)÷360
4. 存款期限:
存款期限为 伍年零壹个月(陆拾壹个月)。存款起息日、到期日以甲方向乙方开立的本合同项下协议存款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为准。自甲方开立存款证实书之日起计息。
5. 存款凭证:
甲方应于本合同项下存款自乙方账户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根据乙方实际存款金额为乙方开具本合同项下协议存款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壹 张,金额合计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应注明“协议存款”和“按 年 月 日 和 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 号协议存款合同条款执行”字样。
6. 付息方式:
6.1 甲方保证在存款期限内,自存款起息日起,每满一年向乙方付息一次,最后一次利息则随本付清。甲方应于《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中规定的起息日的逐年对应日自动将协议存款利息(存款到期日为本息合计)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户名: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34417901
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中银大厦支行
支付行号:
联行行号:
6.2 利息(或本息)结算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的,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该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仍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利率计付
利息。
6.3 甲方确遇有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形,致使无法在利息(或本息)结算日将协议存款利息(或本息)汇入乙方指定账户的,应自该不可抗力情形出现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该不可抗力的存在,并在获得乙方书面同意后,于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将协议存款利息(或本息)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不可抗力存续期间的利息按本合同规定的利率计付。
7. 融资条款:
乙方如急需用款,可以向甲方申请将《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变更为《单位定期存单》,并以该《单位定期存单》为质押物向甲方办理质押融资。甲方可按市场条件为乙方提供融资。具体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8. 违约责任:
甲方应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息。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第6条的相关约定于结算日将应付款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则甲方应按照延期到账的实际天数和延期到帐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余额,按日利率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本合同第4条约定的起息日将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内,逾期未存入的,每日按 未存入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 提前支取:
9.1 本合同生效后,如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可以提前支取本
协议存款:
9.1.1 监管机构书面文件确认甲方发生严重的经营情况恶化、偿付能力明显降低等情况,而影响乙方的资金安全;
9.1.2 监管机构书面文件确认乙方发生严重的流动性风险等情况;
9.1.3 其他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
9.2 上述原因以外的情况下乙方要求提前支取的,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提前支取。
9.3因上述9.1和9.2发生的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从起息日至支取日的整年部分,按协议存款起息日相应期限定期存款利率档次计息,不足整年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已按协议存款利率多支付的利息从乙方本金中扣除。提前支取后的其余部分,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乙方如急需用款,也可以以协议存款凭证作为融资质押物在甲方融资,具体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10. 协议存款地点: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为该存款的存放地点。
11. 保密责任:
11.1除非法律、法规、或法庭要求披露的信息,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
方不得向任何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或泄漏与对方业务有关及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任何一方因制定、履行、修改本合同而向有关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等)披露本合同相关内容除外。
11.2 如任何一方根据法律、法规、或法庭要求须披露与对方相关资料和信息的,该方应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在披露前告知对方。
12.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第中约定可以单方解除的除外),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3. 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存款存放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程序。
14.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4.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项下全部事项履行完毕时终止。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未尽事宜,双方商定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北京市分行
(公章) (公章)
有权签字人 (签章) 日期:2012年 月 日 有权签字人
(签章)
日期:2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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