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和安全装置的管理,根据DG/QHSE/E6.4《设备设施管理程序》和DG/QHSE/E7.36《安全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特种设备和安全装置的采购、安装和修理、使用、检测和报废等方面的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2、术语和简略语
本办法采用GB/T28001-2001和Q/CNPC104.1-2004标准规定的术语。 3、职责
3.1 公司机关部门职责
3.1.1 公司行政办公室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室,负责特种设备和安全装置生产、安装、检验、修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对供方评定结果具有否决权。对特种设备和安全装置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1.2 生产部门负责组织对特种设备和安全装置供方的评定,对合格供方核发市场准入证。 3.2 所属岗位职责
3.2.1 安全主管岗位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和安全装置管理台帐,负责制定检测计划和取(换)证工作,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2 设备主管岗位负责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管理,负责特种设备和安全装置的维修、保养和监督检查。
3.3 操作岗位负责特种设备和安全装置的维护保养和运行管理。 4、管理内容
4.1 特种设备和安全装置管理的主要范围:
4.1.1 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4.1.2 安全装置:防雷避电装置、防爆电气装置、漏电保护装置、设备接零接地装置、安全阀、呼吸阀、阻火器、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熄火报警装置、火炬、防坠器、爬梯助力器、安全逃生装置(器)等。
4.2 采购
4.2.1 采购单位提出预选供方意见,公司行政办公室对供方资质进行审查认可后,由生产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和安全装置供方评定,质量安全岗位对供方具有否决权。
4.2.2公司行政办公室参加生产部门组织的特种设备和安全装置的供方年度审核评定,依动态监控情况提出评定意见,评定合格的供方由生产部门列入合格供方名录。
4.2.3 公司行政办公室参加生产部门组织的特种设备和安全装置招、投标,采购具体执行DG/QHSE/E7.16.5《采购产品管理实施细则》。 4.3 安装和修理
4.3.1 新购置属安装的特种设备应及时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安装告知书,聘请有资质的安装队伍进行安装。
4.3.2 特种设备和安全装置的安装、修理施工队伍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和安全岗位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对认可的队伍,由生产部门进行评定,核发市场准入证。 承担特种设备和安全装置的安装、修理队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施工队伍工商资质证明; 安装、修理资质证书;
易燃易爆场所施工作业防火、防爆安全等级证书; 施工作业必须具备的安全保证措施;
e)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如锅炉压力容器焊工、电工等); f)主要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等。
4.3.3 各相关部门岗位人员具体组织特种设备和安全装置的安装或修理,选用生产部门核发市场准入的队伍,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特种设备和安全装置的安装和修理必须经过公司行政办公室和安全岗位人员审查。
4.3.4 安装、修理质量由施工单位先行自检合格后,报单位进行阶段验收,并保存验收记录。上一施工阶段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4.3.5 在施工过程中,公司派驻现场监督人负责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做出处理。
4.3.6 安装验收后,持相关资料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证 ”或
“安全检验合格标识”,并报总公司公司行政办公室备案。 4.4 使用
4.4.1 特种设备和安全装置总体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全部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将全部资料存入技术档案并保存。
4.4.2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特种设备使用证”或“安全检验合格标识” 应固定或悬挂在规定位置,并报行政办公室和安全岗位人员备案。
4.4.3 特种设备必须取得“使用证”或“安全检验合格标识”后,方可投入使用。有效使用期满前一个月,及时向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申报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重新办理“使用证”或“安全检验合格标识”。
4.4.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4.5 漏检、逾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一律停止使用。
4.4.6 因售出、报废、停用时间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和安全装置应及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变更、注销、停用手续。
4.4.7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4.4.8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5 检验
4.5.1 检验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a) 特种设备和安全装置的检验计划由使用单位安全主管领导提出申请报总公司行政办公室,公司行政办公室汇总后制订下发公司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 b) 使用单位安全主管领导根据年度检验计划,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所列问题和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填入报告书内,经本检验机构验收合格,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审批和换证手续,并报公司行政部门备案。 4.5.2 在用特种设备和安全装置检验周期
a) 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1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两年进行1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1次);
b) 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必须严格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执行; c) 企业内机动车辆每年检验1次;
d) 起重机械每两年检验1次、电梯每年检验1次; e) 其它特种设备和安全装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6 报废
4.6.1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4.6.2 报废的特种设备和安全装置应按规定处理,不准私自销售、变卖,严禁报废特种设备和安全装置重新流向社会。 4.7 监督检查
4.7.1 公司行政办公室和安全岗位人员对单位特种设备和安全装置安装、修理、运行和取(换)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整改。 4.7.2 单位特种设备管理岗位对在用特种设备每月至少进行1次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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