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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自然法框架中的财产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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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战线 2013年第6期第39卷No 6,2013 v。1 39 洛克自然法框架中的财产权理论 石碧球 摘要:在西方财产权理论演进过程中,洛克的财产权学说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通过将 财产权理论置于自然法的框架中,洛克论证了人类在原初状态下的共有财产权,并由此合乎逻 辑地阐明了共有财产个人化的正当性及其限度问题,最终提出了一种受自然法约束的有限财产 占有理论。在此意义上,洛克的财产权学说就不是如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是要为现代意义上的私 有财产权进行辩护,而是要说明,在一个依自然法而统治的社会中,财产如何正当分配的问题。 关键词:洛克;自然法;财产权 在西方财产权理论演进过程中,洛克的财产 那里,严格意义上的权利(jus)乃是指,上帝 权学说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通过将财产权理论 赐予人类一种使用万物的道德资质或能力,一旦 置于自然法的框架中,洛克论证了人类在原初状 某人行使了该项资质,他就对由此而获得的财物 态下的共有财产权。而无论是依据神圣的智慧还 具有专属的所有权。因此,当我们说某物是归大 是人之理性,共有财产的个人化都有其正当性, 家“共有”,这根本就不是一种权利诉求,即某 并可以通过“劳动原则”使之成为现实。不过, 物能为我们实质性地拥有,而是意味着它不属于 对洛克来说,这种个人化并非不受任何,它 任何特定的人,我们每个人都有道德资质去自由 依然要受自然法的约束。在此意义上,洛克的财 地占用。 产权学说就不是如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是要为现 与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不同,霍布斯是在去 代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进行辩护,而是要说明在 神学的意蕴上来解读财产权的。在他那里,人类 一个依自然法而统治的社会中,财产如何正当分 最初的生活状态不是从蒙恩状态中走出的状态, 配的问题,并由此确立了一种受自然法的有 限财产占有理论。 也不是古典政治哲人那里的政治社会,而是一种 去神学意义上的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支配 一、原初状态下的共有财产权 自然人行为的不是人性的完善,也不是宗教的戒 在人类最初的状态中,财产到底是为人类共 律,而是感觉、欲望和激情。这其中,最强有力 有,还是为个人私有,这是洛克论及财产权时遭 的激情乃是对死亡或暴死于他人之手的恐惧,它 遇的时代问题。洛克之前,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 激发了人最原初的自然欲望,也即对自我生命的 都认为,依据《圣经》的教义,上帝在创世纪 保全。从自我保全的基本律条出发,霍布斯并不 时就已经把世上的万事万物赐予全体人类,这些 赞同自然状态下财产归全体人类共同所有的观 东西也就自然地为全体人类共有。“从宇宙形成 点。在他看来,只要我们宣称某物是共同所有 以来,上帝就赐予了全体人类以主宰地球上万物 的,不管这种所有是指实质意义上的占有,还是 的权利;……所有万物构成了全体人类共同的原 如格劳秀斯他们所认为的仅仅是指人们的一种能 始财产。”①每个人就都“有权按自己需要自由 力,都“注定会引起战争和灾难”,③因为每个 使用上帝赐予的所有物品”。②值得注意的是, 人出于保全自己的目的,都必然会极力把公共财 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在这里言及的共同所有,并 产据为己有,其结果自然就会引发暴力冲突,导 非是现代意义上私人所有的简单反义词。在他们 致“一个人用武力取得并保持的每一种东西便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洛克早期政治哲学:翻译与研究”阶段性成果(13BZX060);陕西师范大学高校专项资 金项目“洛克早期政治哲学研究”阶段性成果(11SZYB24) 作者简介:石碧球,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博士、副教授(陕西西安,710062) ①[荷]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美]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22页。 ②Samuel Pufendorf,On the Law of Natural and Nations,trans.C.H.and W.A.Oldfather,New York:Oceana Publications:London: Wildby and Sons,1964,P.78. ③[英]霍布斯:《民》,应星等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献辞,第4页。 ・88・ 洛克自然法框架中的财产权理论★ 石碧球★ 都是他的”。①由于自然使人在身心两个方面的 治权”,⑤由这种统治权,亚当成为全世界的君 能力都十分平等,并使人在决定自己行为时都有 主,并因而取得对万物的排他性个人财产权利。 相同的不受的自由权,这就使得他用武力夺 “只要亚当生存一天,除非得到他的赐予、让与 来的东西又随时可能会被别人用武力夺走。显 或许可,便没有人可以要求或享有任何东西。”⑥ 然,任何人都无法在这种条件下拥有以持存为特 亚当之后,这种排他性所有权为其直系后裔单独 征的财产权。“在所有东西都共有的地方,没有 继承,而英国国王作为亚当的直系继承人,理当 什么东西对任何人来说会是自己的。”② 拥有天下所有的财产。 由此,霍布斯提出,财产在原初的自然状态 我们看到,尽管菲尔默和霍布斯有着不同的 中,就既不是归公有,也不是归私有,而是呈现 论证方式,但他们在得出父权君主制的结论上几 动荡不定的状况。③财产权无法在自然状态中建 乎是一致的:二者都反对人类原初状态下的共同 立。人们只有在以契约的形式将他们全部的自然 所有权,并主张君主有不受的财产权利。只 权力让渡给一个人格,也即在建立国家之后,才 不过,霍布斯是从去神学维度的自然状态开始, 能通过国家这种强制权力所颁布的法律,有效地 由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学说展开论证;菲尔默则 占有自己已经据为已有的东西,获得对它的个人 是重新诉诸《圣经》,并由“造物模型”开始进 财产权。不过,由于财产权是由国家的法律规定 行阐述。⑦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菲尔默 的,而国家这个人格的承当者,也即主权者的命 和霍布斯在财产权问题上是殊途同归。 令就是法律本身。因此,尽管一个人可以宣称拥 有对某物的排他性权利,但这仅仅是对其他公民 在人类原初状态下的财产权问题上,洛克的 处理思路非常独特。从表面上看,洛克诉诸 才有效,对主权者来说并不适用。显然,霍布斯 在这里实际上是确立了国家(主权者)对财产 《圣经》传统,主张“一切东西最初都是人类共 有的”,⑧这看起来似乎是恢复了格劳秀斯和普 的优先性,也即国家主权者对公民个人的财产具 有任意支配的权利。 芬道夫的传统,而与菲尔默和霍布斯为敌。⑨但 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关于人们在原初状态下 是,我们看到,只要原初的共有权在格劳秀斯和 共同拥有财产的观点,同样遭到了菲尔默的批 普芬道夫那里不是一种权利诉求,洛克与他们二 判。“哪里有共有,哪里就既没有我的东西也没 人就只能是形式上的“朋友”,而在根本旨趣上 有你的东西。”④不过,菲尔默并不赞同霍布斯 完全不同。对洛克来说,固然菲尔默与霍布斯的 对共有财产权的反宗教批判进路,更反对将人类 结论难以认同,但这并不意味我们就要将他们看 的原初状态归之为“各人乐意这样做就怎样做” 作某种异质的传统完全加以拒斥。如詹姆斯・塔 的自然状态,而是依据为同时代学者所广泛采用 利所指出的,对洛克这样一个同时与多种传统打 的造物模型(the workmanship mode1)观念去重 交道的作者来说,简单地将其理论置于某种单一 新解读《圣经》,并最终提出原初状态下所有财 的传统,反而会使颇具原创性和特色的内容变得 物只为亚当一个人单独享有的财产权理论。依据 模糊不清。⑩我们认为,就其财产权理论而言, 菲尔默,上帝单独创造了亚当,并给予亚当对夏 与其说洛克是站在某种传统之上去批判另一种传 娃的统治权,作为父亲对儿女的统治权,以及 统,倒不如说他是要将出自每种传统的要素结合 “对大地和一切低级的或无理性的生物以个人统 起来,并力图在此基础上再造一种新的传统。一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92页。 ②[英]霍布斯:《民》,应星等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67页。 ③[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92页。 ④Robert Filmer,Patriarcha and other political works,ed Peter Laslett,Oxford:Basic Blackwell,1949,P.264. ⑤[英]洛克:《论》上篇,瞿菊农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l9页。 ⑥[英]洛克:《论》上篇,瞿菊农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l1页。 ⑦菲尔默自己就对此有明晰的认识。他一再强调,在主权者“行使统治的权利这个问题上,我同意他(霍布斯),但我不能同意他获 取权利的手段”。参见[英]彼得・拉斯莱特:《洛克<论>导读》,冯克利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 第42页,第9l页。 ⑧[英]洛克:《论》上篇,瞿菊农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33页。 ⑨在现有的研究中,人们对菲尔默和霍布斯是洛克财产学说的论敌这一点并无异议,流行的观点是,洛克在《论》上篇批判的 是菲尔默,下篇则指向霍布斯。但也有学者持不同见解,拉斯莱特就认为,基于洛克的论战习惯,以及父权主义在当时的重要影 响,洛克在整个《论》中所要批判的对象就只能是菲尔默,而霍布斯则很少进入其理论视野中。([英]彼得・拉斯莱特: 《洛克<论>导读》,冯克利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第87~101页。)国内学者梁晓杰则主张,《政 府论》上篇的真正论敌并非菲尔默,而是霍布斯。不仅如此,菲尔默甚至还构成《下篇》中形式上的朋友。(梁晓杰:《洛克财产 权利的宗教伦理维度》,《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在我们看来,这两种观点都没有看到:洛克与菲尔默和霍布斯在财产权 问题上基本立场的对立,以及洛克在阐明自己观点时对二者论证思路的巧妙借用。 ⑩[英]詹姆斯・塔利:《语境中的洛克》,梅雪芹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62页。 ・89・ 思想战线 2013年第6期第39卷№.6,20t3 v01 39 方面,他通过借用菲尔默的“造物模型?观念, 批判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根本无所谓财产权的 观点;另一方面,他通过诉诸霍布斯那里人人平 等的自然状态,对菲尔默的“造物模型”加以 改造,批判了菲尔默认为财产只为亚当或亚当的 继承人一个人所有的观点。在此基础上,洛克强 对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上帝依其特定的目的创 造理性的存在者,也即人,而人依据其理性自由 地行动,就是要用理性去发现客观的道德法则, 也即自然法,并将其作为行动的指南。正是基于 此,洛克指出,一方面,人类在原初生活的自然 状态中,享有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但这种自由 决非“不受任何”,而是要受自然法的支 配。既然上帝基于某些特定的目的创造了人,整 个人类都是上帝的“仆人”和“财产”,那他就 “在人类身上,如同在其他一切动物身上一样, 扎下了一种强烈的自我保存的愿望”。⑤显然, 这种意义上的“自我保全根本不是一种权利, 调,人们在原初状态同拥有对财产的所有权 就不仅在逻辑上是可能的,而且是必需的。 在洛克看来,我们每个人都具有感官知觉和 理性这两种认识能力。通过感官,我们能察觉到 世界上万物及其运动都遵循着一个明确的秩序, 通过理性,对这些由感官所获知的信息加以分 析,我们就不得不承认,要“形成如此规则、 而是一种义务”,⑥它要求我们不仅不能破坏生 命,而且要采取正确的行动去使保存它。“每个 人都必须保存自己,不能擅自改变他的地位,基 在各个方面都如此完美和巧妙的结构来”,必定 存在“一个强有力的、充满智慧的创造者”。① 而无论是我们人自己,还是低于我们的生物,都 没有能力创造这种秩序,因此我们就必须承认存 在着凌驾于我们之上的超越权力,也即有一个伟 大的创造者上帝。“单是一部分的构造已经足以 使我们深信上帝是一个智力无边的创造者,因 此,和他精工制造的-Y-艺品一样,他显然有理由 享受《圣经》上通常给与上帝的一种称呼:‘我 们的制造者上帝,我们的制造主’。”② 上帝创造了理性的我们,并使我们得以生 存,基于这种创造关系,上帝就有着命令我们的 自然权利,并由此形成了人对上帝的单边依赖关 系。人作为作品关系的承受者,乃是一种具有依 附关系的含灵之物,因而也就必然要相应地负有 依照其之所以被创造的目的而行动的自然义务。 “我相信,人心中如果有任何观念,那我们就有理 由指望,它应该是自己的造物者所有的观念——这 一于同样的理由,当他保存自身不成问题的时候, 他就应当尽其所能保存其余人类。”⑦而要使自 我和他人在内的整个人类都得以保存,人们就必 须要对上帝所赐予的自然物拥有占有中的财产权 (property in possession),也即“利用它们的自 由”。“上帝……给予全体人类以一种利用食物、 衣服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权利。”⑧这种自由占 有财物的权利并非如霍布斯所认为的是人类的先 天权利,而是从保存人类的基本自然义务中推演 出来的自然权利。 另一方面,对洛克来说,从“造物模型” 出发,承认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拥有占有中的财产 权,决不会像菲尔默所主张的,由此使个人拥有 对财物的排他性权利,而是必须承认上帝赋予了 所有人共同支配万物的权利。与霍布斯的描述相 同,洛克也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是一种 观念作为上帝设置在他的作品上的印记,提醒人 不忘自己的依赖与义务,这里似乎是人类知识的 起点。”③义务被创造者上帝强加给人,并以自 平等的状态,“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 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⑨上帝按自 然法的形式对人加以约束。自然法作为“上帝 意志的一种宣告”,④是一种恒常的道德法则, 己的形象创造了人,成为一种有智力的动物,因 而有统治的能力,这里的统治只能是针对比人更  ̄John Locke,Essays on Law ofNature,ed.W.VOB.Leyde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4,P.152. ②[英]洛克:《论》上册,瞿菊农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45页。 ③[英]洛克:《人类理解论》上册,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54~55页。 ④[英]洛克:《论》下册,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85页。应当指出的是,在洛克那里,人对上帝的单 边依赖关系并不意味着人的理性不再对自然法具有约束力。作为创造者,上帝的意志要高于作为作品的人的知识,但它决不会与 人的知识相反。在这个意义上,构成自然法约束力来源的上帝并不能简单地归之于神学中的上帝,而仅仅表明一种创造关系的存 在:对我们来说,上帝之命令之所以具有约束力,并不是因为他命令了我们,而是因为他创造了我们,我们是他的创造物和财产。 “根据对自我的反思,根据我们在自己组织的内容方面无误的发现,我们的理性便引导我们进入关于这个明显而确定的真理,也即 有一永恒的、全能的、全知的存在。人们是否将其称之为上帝,这并不重要。”([英]洛克:《人类理解论》,关文运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616页。) ⑤[英]洛克:《论》上册,瞿菊农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74页。 ⑥David Gauthier, “Why Ought One Obey God?Reflections on Hobbes and Locke”,in Canadian Journal ofPhilosophy,vo1.VII,1977。 P.432. ⑦[英]洛克:《论》下册,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4~5页。 ⑧[英]洛克:《论》上册,瞿菊农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34页。 ⑨[英]洛克:《论》下册,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3页。 ・90・ 洛克自然法框架中的财产权理论★ 石碧埭★ 为低级的无理性生物或土地,而不包括对人类同 于在原初状态下所有的人都平等地是财产的主 族行使权力。因此,尽管上帝首先创造了亚当, 但决非将人类的统治权赐予亚当,并因而给予了 亚当对万物的“所有权”。正如《创世纪》说 人,因此,虽然我们要X,-j-某物提出权利主张,实 质性的占有行为是必要的,但单是占有行为本身 并不理所当然地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除非这种 占有“为全人类所普遍同意”或者是经由一种 “明确的协议”来实现。如果有人在没有得到大 家普遍同意的情况下,就拿走某些共有的东西, 那便是对他人的伤害。要想将共有财产中的一部 分正当地变为己有的东西,惟有“在人们中间 达成共识,至少是产生默示的同意”。⑤ 菲尔默从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的“同意原 则”出发提出了自己的质疑。他指出,如同格 劳秀斯和普芬道夫所认为的,要将共有之物正当 地个别化,唯一的办法就是“假设世界上的每 个人都以某种方式同意每一种获取财产的行 为”,⑥但在现实生活中,要获得全人类的普遍 同意,是一件根本不可能做到的事情。由此,菲 尔默批判了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的理论前提也即 财产在原初为人类所共有的观点,进而反对将原 初状态下的财产权看成是全体人类的自然权利。 洛克也看到,全体人类的普遍同意在实践中 不可能做到。“如果这样的同意是必要的话,那 么,即便上帝给予人类很丰富的东西,人类也早 已饿死了。”⑦这样,对他来说,如果不愿追随 道:“神就赐福给他们,又对他们说,要生养众 多,遍满地面,治理这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 空中的鸟,和地上各样行动的活物。”①在洛克 看来,不管上帝在这个赐予的话中所给予的是什 么,他都不是把其他人排除在外而单独许给亚 当,亚当并非一个人独享,而是作为全体人类之 一分子而拥有对世间万物的财产权。财产权是整 个人类共享的权利,是一种人人共有的权利。在 最初的自然状态中,每个人对上帝所赐予的财产 都不可能享有比别人更多的权利。“土地上所有 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然是自发 地生产的,就都归人类共有,而对于这种处在自 然状态中的东西,没有人原本就具有排斥其余人 类的私有所有权。”② 二、共有财产个人化的正当性 及其实现条件 在提出了一个受自然法约束的共有财产权学 说之后,洛克进一步阐述了共有财产个人化的正 当性。在他看来,无论是依据神圣的智慧,还是 依据自然的理性,我们都无法设想,上帝已经把 世界万物都赐予了全部人类,却不为每个人现实 使用,因为这将与保存自己和保存人类的自然法 菲尔默,还要坚持全体人类对于全体财物具有共 有的财产权,那他就必须在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 的“同意原则”之外,重新为共有财产如何正 当地个人化提出一个解决路径。在他那里,解决 这一问题的正当手段就是著名的“劳动原则”。 一义务相违背。X,-J-于单个的人来说,他要维持自己 的生命,就必须把养活他的动植物变为己有的东 西。而决不允许他人对它享有任何权利。但问题 是,从共有财产中取走任何特定的一份,并使之 变为己有的东西,这难道不意味着对别利的 侵犯?因为按照共有的设定,那特定的一份也属 于其他共有者。显然,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 个人只要将他自己的劳动渗入到任何东西中并 使其脱离自然所处的状态,例如摘下树上的苹 果,杀死一头野鹿,那他就不必经过全体世人的 明确协议而正当地宣称它归属于自己,任何其他 合理地说明,“怎样才能使任何人对任何东西都 享有财产权呢?”③也即要回答我们是如何使为 人类所共有的东西正当地个人化。 契约神学的“发现原则”并不为格劳秀斯 和普芬道夫所认同。在他们看来,发现必定是与 实际的占有发生联系。“发现不在于通过眼睛看 到一样事物,而在于用双手牢牢抓住它。”④由 人都不能再享有对它的权利。“劳动使它们同公 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 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 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⑧ 为什么无需共有者的同意,单是施加了自己 的劳动就足以为共有财产的正当个人化创设一种 道德效力?我们注意到,洛克在这里所诉诸的依 ①《圣经》(研用本),第17页。 ②[英]洛克:《论》下册,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l7页。 ③[英]洛克:《论》下册,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l7页。 ④[荷]格劳秀斯:《海洋自由论》,宇川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第4页。 ⑤Samuel Pufendorf,On the Duty of Man and Citizen,ed.James Tully,trans.Michael Silverthom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P.85. ⑥参见[英]彼得・拉斯莱特《洛克<论>导读》,冯克利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第129页。 ⑦[英]洛克:《论》下册,叶启芳等译,jE京:商务印书馆,194年,第169页。 ⑧[英]洛克:《论》下册,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4年,第l68页。 ・91・ 思想战线 2013年第6期第39卷№6,2013 Vol 39 然是古老的自然法传统:正义就是每个人都能得 到“属于自己所有的东西”(propriety)。①“没 是,这与宣称单是通过劳动就能获得财产权有何 关联?我们注意到,在文本中,洛克对“劳动” 一有‘属于自己所有的东西(propriety)’,也就无 词的使用十分宽泛。有时,一个人拾起树下的 所谓正义与非正义的问题,这个命题与欧几里得 (Euclid)的任何解证都同样确定。”②我们都以 某种方式属于我们自己,并不再属于任何其他 人。问题是,到底什么东西是单独属于我们自己 的?在洛克看来,这种东西就是每个人自己的人 格(person)。“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格享有一种 我们拥有自己的人格?有不少学者认为,洛 橡子,把自己的头浸在河中并喝几口水,圈起一 块公共土地都算是劳动。显然,这种意义上的劳 动与通常的含义还是有所差别的,它更多的是表 示自己的一种行为。既然劳动被等同于属于我们 自己的行为,那我们每个人就都是自己劳动的 “所有者”,由此,一个人“所从事的劳动和他 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 于他的”。⑦虽然自然的东西起初是为人所共有 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③ 克的这一观点与他一贯所宣称的“人是上帝的 财产”相矛盾。④无论是在早期作品《自然 的,⑧但任何人只要已经渗进他的劳动,他就在 这上面加入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使该物脱离 了原初所处的共有状态,由此,他就可以不经其 他任何人的同意,正当地宣称拥有对该物的个体 所有权。如果有其他人占有了我已经浸入劳动的 物品,那他就违背了自然法,构成了对我的伤 文集》中,还是在成熟期作品《人类理解论》 和《论》中,洛克都认为,人是上帝基于 特定的目的被创造的,这样,只有上帝才能成为 人的拥有者,而人并没有权利拥有自身。在我们 看来,这里最为关键的是要澄清洛克对“人” (man)和“人格”(person)这两个概念所作的 害。“谁服从了上帝的命令对土地的任何部分加 以开拓、耕耘和播种,他就在上面增加了原来属 于他所有的某种东西,这种所有物是旁人无权要 求的,如果加以夺取,就不能不造成伤害。”⑨ 洛克的劳动浸入理论曾遭到诺齐克的质疑: “把我拥有的东西与我并不拥有的东西混合在一 起,为什么不是我失去了我所拥有的东西,而是 区分。⑤对洛克来说,上帝用自己杰出的技艺创 造了“人”,正是这种创造关系使得人不能随意 地处置自己的身体,必须尽可能去保存它。而所 谓“人格”,则是指能借助于意识同一地思维着 自己的东西,借着这种同一性,我们就能把那个 能思的东西的一切行为都认为是自己的。不管这 个能思的东西的意识与何种实体相结合,这个实 体都能形成同一的人格者,也即“自我”。⑥正 是基于此,洛克宣称,人格者是一个法律的名 词,它专门用来表示行动和行动的价值,因此, 我得到我不拥有的东西?”⑩当我们将自己的劳 动浸入到一个物品中,可能并不会因此而得到该 物品,反而会失去自己的劳动。例如,将自己制 作的番茄酱倒海,我并不会因此而占有这片 海洋,反而是愚蠢地浪费了我的番茄汁。在我们 每个人都可以认为“人格”是“属于自己所有 的东西”。而由于人格就是自己各种行为(ac. tions)的所有者和责任担当者,所以人格的每一 种行为都理所当然地属于我们自己。 我们每个人都正当地拥有自己的行为,但 看来,诺齐克的这种解读虽然有趣,却根本站不 住脚。对洛克来说,世界在原初状态下为人类所 共有,而之所以要求人们以劳动的方式将共有财 物划拨私用,其目的就在于“让他们为了生活 和便利的最大好处而加以利用”。⑩这样,人们 ①在17世纪的用法中,propriety(属于自己所有的东西)经常是与property(财产权)交替着使用。在洛克的很多著作中,他最初都 偏好使用propriety,但在随后的修订版中大多都会用property加以替代,这在《人类理解论》第4卷第3章第18节、《论》上篇第 七章标题中都可以看到。不过,当洛克在论及个体财产权的起源时,他仍然在区分着使用propriety和property这两个词,并注意到后者是以 前者“所属”这一基本含义为根据。参见[英]彼得-拉斯莱特《洛克<论>导读》,冯克利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OO7年,第131页;Karl Olivecrona,“Appropriation in the State of Nature:Locke on the Origin ofProperty”,Journal ofthe HistoryofIdeas, vo1.35,1974,PP.221~230. ②[英]洛克:《人类理解论》下册,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540页。 ⑧[英]洛克:《论》下册,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18页。 ④参见[英]彼得・拉斯莱特《洛克<论>导读》,冯克利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第129页。 ⑤詹姆斯・塔利对洛克所作的区分进行了详尽的解读。参见James Tully,』4 Discourse Olt Property:John Locke and his adversaries.Cam. 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0,PP.105~1 14. ⑥[英]洛克:《人类理解论》上册,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323页。 ⑦[英]洛克:《论》下册,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l8页。 ⑧对洛克来说,我们对自然物拥有原初的共有权,是保证个体所浸入的劳动有效的根本条件,因为如果所浸入劳动的对象不是我们 对其拥有共同所有权的东西,而是已经为他人所私有,那么我们即使投入了再多的劳动,也不能对其确立个人财产权。 ⑨[英]洛克:《论》下册,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l9页。 ⑩[美]罗伯特・诺齐克:《无、国家与鸟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209页。 ⑧[英]洛克:《论》下册,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17页。 ・92・ 洛克自然法框架中的时产权理论★ 石碧球★ 从事劳动,把属于自己的东西也即劳动施加到自 然的对象中,就决不能是任意的行为,而是必须 满足增进利益的目的。显然,诺齐克例子中的 “倒番茄酱”这种行为并不可能为倾倒者带来生 活上的任何好处,因而根本就不是洛克意义上的 “劳动”,当然也不可能因为这种倾倒行为确立 对海洋的财产权。 有是否正当,要看该物是否在我们手中被一无用 处地毁坏掉。 我们注意到,在洛克那里,限度对财物 占有的,并“不在于他占有多少,而在于 是否有什么东西在他手里一无用处地毁坏掉”。⑤ 而随着货币的发明,限度就不再是一个有意 义的。洛克指出,货币是“一种人们可以 保存而不至于损害耐久的东西,人们基于相互同 意,用它来交换真正有用但易于败坏的生活必需 品”。⑥货币的出现涉及两个方面的协议:一是 人们彼此同意将“一种想象的价值”附之于某 “真正有价值的东西”。对洛 个商品,如金或银之上;另一个是人们彼此同意 用这个商品去交换克来说,货币的出现对私有财产的形成有着至关 三、个人财产权的性自然法条款 洛克关于个人占有财产的劳动原则,在西方 学界几乎被看成是个人财产权起源问题的“标 准答案”,①但是,依据保护包括自己和他人在 内的整个人类的基本自然法义务,洛克仍然会遭 遇到这样的问题:当属于整个人类的财产为个人 占有时,如何保证其他人不受伤害?显然,要保 证私有财产的正当性,洛克还必须要澄清个人占 有财产的范围和限度问题。在他看来,这种个人 重要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一个人只要将自己 隔一个星期会腐烂的苹果换成不易腐烂的货币予 以保存,他就没有违背自然法,因为该食物并没 有腐烂掉。货币的出现给了人们积累和扩大他们 财产的机会,“一个人完全可以占有其产量超过 排他性财产权的占有限度仍是基于依“造物模 型”而获得约束力的自然法条款。 “同一自然 法。以这种方式给我们财产权,同时也对这种财 产权加以。”② 他个人消费量的更多土地,那个方法就是用剩余 产品去交换可以窖藏而不致损害任何人的金 银”。⑦这样,正是基于人们对货币赋予一种价 值并默认其使用,我们就“能够超出社会的范 在文本中,洛克对个人依据劳动而获得的财 产积累先后提出了三条(Lockean Proviso)。 “洛克式的性条款” 其一,限度。洛克指出,在人类社会之 初,上帝已经为人类提供了丰裕的万物,这时, 每个人不管将自然物品和土地如何地据为己有, 都不会损及到旁人的利益。这时,自然法的惟一 要求就是:我们没有权利损害上帝给予我们的财 围,不必通过社会契约,而把物品分成不平等的 私有财产”。⑧人们可以无地积累金银,而 不用担心其会。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认 为,洛克的并未能真正构成对个人财产 占有的有效约束和。 其二,充足限度。从财产原初状态下为大家 共有的前提出发,洛克提出,要合法的占有自己 劳动所得的财产,就必须“留有足够的同样好 的东西给其他人”⑨(enough and as good left for others)所共有,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人不至于 因为我的占有而受到伤害。在洛克看来,相对于 物。上帝将世界交付人类是为了让其使用,而不 是供人们糟蹋或败坏的,因此,即使一个人已对 某物渗入了自己的劳动,也不能是无限地的占 有,要“以供我们享用为度”,③我们决不能糟 蹋毁掉本来可以留给他人的财物。如果一个人通 过自己的劳动最终对某些东西拥有一种排他性的 产权,那么,供他生活需要和其他必要用途之外 的剩余物就不再是他的财产了。“谁能在一件东 西败坏之前尽量用它来供生活所需,谁就可以在 那个限度内以他的劳动在这件东西上确定他的财 世界初期的富足来说,人的需求是有限的,“没 有任何的劳动能够开拓一切土地或把一切土地划 归私用,他的享用也顶多只能消耗一小部分,所 以任何人都不可能在这种方式下侵犯另一个人的 权利,或为自己取得一宗财产而损害他的邻居, 产权;超过这个限度就不是他的分内应得,就应 归他人所有。”④在这个阶段,我们对某物的占 因为他的邻居(在旁人已取出他的一份之后) ①David Schmidtz,“Whenis original appropriation required?”,TheMonist,vo1.73,issue 4,1990, 504 ②[英]洛克:《论》下册,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20页。 ③[英]洛克:《论》下册,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20页。 ④[英]洛克:《论》下册,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20页。 ⑤[英]洛克:《论》下册,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3O页。 ⑥[英]洛克:《论》下册,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30页。 ⑦[英]洛克:《论》下册,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31页。 ⑧[英]洛克:《论》下册,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31页。 ⑨[英]洛克:《论》下册,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l8页。 ・93- 思想战线 2013年第6期第39卷№.6,2013 Vo1.39 仍然剩有同划归私用以前一样好和一样多的财 产”。①由此,洛克认为,一个人只要留下足供 个儿女以对世界上的特定一部分东西的这种所有 权,倒是给予了他的贫困的兄弟以享有他的剩余 财物的权利,以便一旦他的兄弟有急切的需要 时,不会遭到不正当的拒绝。”④ 别人利用的土地,就如同毫无所取一样。没有人 能够通过付出劳动对土地及其他物品的积聚而伤 害到他的邻居,这样就使得人们不可能再对他人 因劳动而获得私有财产权“产生怀疑。亦不可 能有争执的余地”。② 但是,我们看到,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洛克 的“充足限度”这一自然法条款仅仅适用 于资源充足的富足社会,而在资源稀缺的社会中 并不生效。但在洛克看来,在土地划拨归私人占 用后,会创造比土地为人类共有却未得到开垦时 这样,洛克就凸显了自然法对个人占有财产 的第三个ttz是惟一真正起作用的性条款:需 求限度。在最低程度上,需求限度就是生存权的 满足,也即使整个人类的生存得以维持。在极端 的情况下,当饥荒来临时,一个快要饿死的人, 为了自我生命的保全,他是有着正当权利去抢夺 富有邻居的粮食来充饥。但这种状况势必会引发 混乱与战争。因此,对于一个良序社会的建构而 言,我们在对个体财产权加以诉求和寻求保护的 同时,就有必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和设计重新 分配公共的福利,保证一个人在没有其他办法维 持其生命的情况下,他享有分取他人丰富财物中 的一部分,以使其免于极端贫困的权利。在此意 义上,洛克的财产权学说就不是要为不受的 私有财产权进行辩护,而是要说明在一个依自然 十倍乃至百倍的劳动生产率,从而使得不是减少 了而是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积累。而只要这种不平 等的占有能创造更多的产出,使得那些未能充足 占有土地的人,其生活状况要远远好过那些还有 广袤土地尚未占有的社会的人,那这种不平等的 私人占有在正义上就同样是可取的。这样,洛克 实质上就又克服了自然法对个人占有财产的 “充足限度”条款。 法而统治的社会中,原初的共有财产应当如何正 当地加以分配,以使得整个人类能得到更好地保 存。 基于上,我们看到,洛克通过将财产权置于 自然法的框架中,从维系包括自己和他人在内整 其三,需求限度。“限度”和“充足限 度”被克服,并不意味着洛克就如学者们所普 遍认为的,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不平等的和无限的 个人占有进行辩护。固然对洛克来说,只要不平 等的占有状况能增进社会整体的福利,对于那些 无地或少地的人来说构成一种利益的改进,或者 至少不使他们的处境变得更坏,那这种对土地和 财物不平等的占有在道德上就是可以辩护的。但 另一方面,洛克也注意到这样的问题:社会整体 个人类生存的自然法义务出发,合乎逻辑地解决 了原初状态下共有财产权向私有财产权转移的正 当性及其限度问题,最终提出来一种受自然法限 制的有限财产占有理论。尽管在许多人看来,洛 克的财产权会因为这里的自然法学说披上了一件 福利的增加并不必然会使得社会的每一个成员摆 脱贫困与饥饿。在一个物质财富极为丰富的社 无形的教道袍而藏有一颗宗教的灵魂,但只 要我们看到,洛克那里,自然法的约束力来源并 不是单纯地指向上帝,而是努力在神圣智慧和世 俗理性之问寻求一种平衡,而且最终要归之于对 人类理性的适应,⑤那么,单纯的教统治精 神就与其财产权学说体系是不相容的。洛克的财 产权思想对西方财产权理论具有开拓性贡献,是 会,依然会存在着大量贫困与饥饿的现象。正如 阿马蒂亚・森所指出的,在很大程度上,饥荒的 存在与粮食的总供应没有太大关系,其主要原因 在于个人和家庭没有权利及时地获得食物。③在 洛克那里,自然法首要的、基本的义务就是要使 包括自我和他人在内的整个人类都得以保存。因 此,在一个依自然法而运作的社会里,对个人财 当代讨论财产正义的重要思想源头。只要我们脱 掉洛克财产权理论之上的有形宗教外衣,他基于 自然法的财产权理论的分析架构,对我们今天如 产权的诉求并不能使一个人被排除在保存自己和 他人的所需之物以外。“但是我们知道,上帝从 来没有让一个人处于惟别人之命是从的地位,以 致只要别人高兴,就可以随意将他饿死。作为一 切人类之主和父亲的上帝,没有给予他的任何一 何正确地看待财产权利有着明显的借鉴作用。 (责任编辑 陈斌) ①[英]洛克:《论》下册,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23页。 ②[英]洛克:《论》下册,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26页。 ③参见[英]阿马蒂亚・森《贫困与饥荒——论权利与剥夺》,王宇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l3~25页。 ④[英]洛克:《论》下册,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27页。  ̄John Locke,Essays 0n Law ofNature,ed.W.von.Leyde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4,P.199.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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