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等“五大高危行业”中,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排第一,死亡人数排第二。 2.封闭原理是指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
3.安全生产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保证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生产安全、社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安全的一系列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4.企业负责是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基础。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5.建筑施工的特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础。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操作规程。
7.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者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8.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编制。实行联合承包的,有承包各方共同编制。
9.项目经理既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层的重要角色,更是施工现场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因此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决策人物。 10.在建筑施工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操作层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 1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所属项目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12.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企业委派,并有相应的委派管理文件。
13.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14.公平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不同的是,它的适用范围只限于:第一,法律无明确规定要适用无过错责任;第二,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或者违背公平合理原则。
15.行政责任一种是公民和法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另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违反政纪火灾执行职务时违反行政的规定而受到的行政处分。
16.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院公告不仅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作为重要办案依据,在办理其他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也成为重要的办案依据。
18.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19.违反北条咧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出10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之日起,降低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21.建筑施工危险等级分为1、2、3级。危险等级1级,事故后果很严重,系数为1.10;危险等级2级,对应的事故后果为严重,危险系数为1.05;危险等级3级,对应的事故后果为
不严重,危险系数1.00。
22.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23.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级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24.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25.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26.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涉及工程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监理、监测单位和建设单位,这一阶段的主导单位是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27.所有高处作业员应接受高处作业安全知识的教育;上岗前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签字交底。
28.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29.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宅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除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程。
30.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32.起重机械产权登记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登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等级文件盒编号。
33.施工升降机安装在建筑物内部井道中时,在运行通道四周要搭设封闭屏幕,避免施工人员误入造成伤害。
34.对停用15日及以上重新启用的吊篮,使用单位应当会同产权单位、安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标准规范和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5.坚持定人、定机、定岗位的“三定制度”,重要机械的操作人员,未经公司主管机械领导批准,不得随意更换。 单选题:
1.从微观经济上来讲,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都将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2.反馈原理是控制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概念。 3.“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基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根本。
4.安全管理措施即通过立法、监察、监督、检查等管理方式,保障技术条件和环境达标,及人员的行为规范,以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5.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共计12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8.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分为四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9.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参差不齐、悬殊较大,其主要原因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存在问题。
10.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11.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1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工程类或者经济类中专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2年及以上,或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且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具有初级及以上工程系类技术职称。
13.责任平等原则。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应对责任主体不分种族、民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财产状况等,一律平等地追究责任,决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规避法律责任的特权。 14.处罚法定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主体、职权必须是法定的,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处罚。法定依据是指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
15.住宿时效原则。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追诉的,不在给与行政处罚。这是追诉时效的规定。
16.在事故多发的使用环节,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并负有对特种设备的报废义务,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该条例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18.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管理、资格证书的延期复核和行政监管等。 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制定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20.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2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同时进行)
22.高大末班支撑系统的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8181520)
23.实施过程的验收管理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需要处理或加固的地基、基础进行验收,并留存记录。
2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25.对于房屋建筑工程,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26.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m。
27.国家规定的安全色有红、蓝、黄、绿四种颜色,其含义是:红色表示禁止,停止;蓝色表示指令或必须遵守的规定;黄色表示警告、注意;绿色表示提示、安全状态、通行。 28.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29.《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方法》规定建筑施工现场的厂内机动车司机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30.中小型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的一般管理要求:1、中小型的机械的使用管理原则上应做到
管用结合、人机固定、合理使用。2、认真贯彻执行各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3、正确使用机械,严格维护保养制度的实施,严禁带病运行。 多选题:
1.建筑安全的根本目的是保证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建筑安全追求的目标是零事故。
2.安全生产管理的三大基本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 2)安全教育措施 3)安全管理措施
3.劳动者在劳动保护方面,享有的五项权利是: 1)依法享受劳动保护
2)向本单位提出关于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向上级机关反映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的情况 4)拒绝接受违章指挥 5)接受劳动保护培训 4.危险源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施工特点,依据承包工程的类型、特征、规模及自身管理水平等情况,辨识出危险源,并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 5.建筑业最常发生的五大伤害:
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 6.《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1)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新进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3)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明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不包括企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检查。
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不少于6人;一级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行政法规是国假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指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责任自负原则。凡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即只能限于违法者本人,不能株连其亲属或其他人。
11.连带责任。一般来说,追究法律责任必须坚持责任自负原则。但这并不排除在民法和行政法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有连带责任或责任转移的存在。
12.协议免责,即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议的免责。这种免责适用于民
事违法行为。
13.公开原则是指处罚公开,具体包括要求处罚的依据要公开,不能依据未公布的规定或内部文件实施处罚;处罚的程序要公开,如获取证据的渠道公开,检查公开,处罚决定公开;更重要的是,在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要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和知情权,行政主体的处罚活动应接受相对人及社会的监督。
14.《安全生产法》的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关于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有:
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早场其他严重后果的;
3)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早场其他严重后果的;
4)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6.违反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初一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分部分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1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工程的范围: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5101015) 4)脚手架工程
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18.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19.施工作业时,拆除、开挖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必须在现场指挥、监督。
20.“三宝”是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四口”是指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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