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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科学立法”远程培训心得

来源:六九路网
 学习《积极推进科学立法》远程培训的学习心得

党的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层面,明确提出了“推进科学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和要求,很好地回答了新形势下我们“立什么样的法、怎样立法”这一根本问题。立法是法治的第一个环节,也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现就学习人民银行总行组织的深入学习贯彻《立法法》,积极推进科学立法培训,谈一点学习心得。

一、当前立法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

1982年对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等问题作了基本规定,全国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对法律的制定程序又作了进一步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立法工作存在诸如以下的众多问题: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超越了权限;法规、规章之间存在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立法碎片化、不完整、不具体;规定落后于实际生活需要、脱离现实;立法责任不清;立法质量不高,起草、制定过程中部门、地方利益渗透等因此,需要根据制定立法法,对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制定作出统一规定,使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我国金融立法的不足

通过学习培训,使我进一步认识了金融立法的不足,随着金融形势的发展,现有的法律体系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履职的需

要:

一是部分金融法律制度缺失,需要制定或补充。今年来,新型金融机构、新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业务不断涌现,加强宏观、维护金融稳定面临新的任务和挑战,现存金融法律制度难以全面覆盖新的业务领域。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职责也在不断拓展,现存法律制度难以涵盖中国人民银行履职的各个方面,给央行履职造成了障碍。

二是部分金融法律制度滞后,需要修订或废止。受立法资源、立法机制等制约,有的法律规定已经制定了十年以上至今未作修改,而其规范的对象、管理、外部环境已发生巨大变化,难以适应当前经济金融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是部分金融法律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需要细化。部分法律制度在制定时,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立法经验不足、立法技术落后等因素制约,存在制度设计过粗,过于原则等问题。

二、《立法法》的意义

(一)完善《立法法》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坚持和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这是对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制定完善立法规范对于法制社会至关重要。《立法法》是一部法律效力仅次的基本法律,有“小”之称,这部法律重点解决了“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效力等级”立法监督”四大内容。该法集中确定了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并将这些原则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立法原则、依法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科学立法原则。 (二)学习《立法法》有利于开拓视野,提高履职能力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是代表着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公职人员,是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者、执行者,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需要深入了解我国的法制制度体系,提升自己守法履职能力,公务人员通过学习《立法法》,一是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党和国家对立法工作乃至法制工作的要求,培养法治思维;二是指导我们在工作中“有所为,有所不为”;三是指导规范性文件的科学制定。 三、对科学立法的认识

一是要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法》新修订后增加规定:“全国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一个完善的立法,要做到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要密切关注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对需要上升为法规制度层面的,及时启动立法,适时调整、规范和引导,使各项改革于法有据,避免盲目试错,降低改革成本,分担改革风险,从而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共识,为改革决策提供强大的基础和动力支持。

二是要对规章的权限进行规范。法律是神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也不例外,权责需要统一,不可随意更改,胡乱解

释,必须明确没有法律或者行规、决定、命令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其次明确制定地方规章,没有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三是要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拓展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国家法律的制定必须代表国家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全国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我国的最广泛代表,我国立法必须通过制定,通过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加强统筹安排,加强和改进立法起草机制,更多发挥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坚持立法公开,将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基本要求,扩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健全审议和代表机制,增加法律通过前评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规定、立法后评估等措施,完善立法公开制度。

四是要树立体系意识,维制统一。尊重并维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要确保在维制统一的前提下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无论是先行先试,还是制度创新,都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新修订的《立法法》加强了备案审查,新规定确定“全国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

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这有利于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性,对地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加强了约束力,避免了与法律相违背的规章制度损害人民利益。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以法治维护公平正义,科学立法是引领。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才能筑牢人们共享人生出彩机会的坚实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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