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分级
(一)特级动火作业
1.带有油气的储罐、设备、工艺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船)停泊期间本体上的动火作业。
2.正在作业的油库铁路卸油区、汽车罐车装卸区、长输管道输油站泵棚及长输管道阀室区域内设备设施本体上的动火作业。
3.在输道(不包含燃料油、放空和排污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进行管道打开的动火作业。
4.隔油池、污水处理区设备设施本体上的动火作业。
5.油气泄漏事故现场30m范围内的动火作业。
6.在输油场站可产生油、气的封闭空间及直接附属设施等其他特级危险场所、特级容器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作业
1.(带油气罐区、泵房、装卸油作业区、站场等的非本体及防火间距以外区域的动火作业。
2.经清洗、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可燃气体的油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的动火作业。
3.没有作业的汽车罐车装卸区及长输管道输油站泵棚、长输管道阀室30m范围内非本体的动火作业。
4.化验室、润滑油储罐、桶装油品仓库、润滑油收发区等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5.在输油场站可产生油气的空间内对非油气管道、设施的动火作业。
6.对运行管道的密闭开孔作业。
(三)二级动火作业
在油库、加油(气)站内除特级、一级动火作业外的其他各类临时动火作业。
(四)固定动火区
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作业范围外,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划出固定动火作业区。在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得设固定动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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