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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福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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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福利制度

通则

第一条 本章员工福利事项之执行与审议均由员工福利委员会(以下简称福委会)监之. 第二条 福委会之组成,由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各部、科主管为委员,另由每一分公

司各推选委员一名,任期一年,连选可连任,推选方法另订之。

第三条 福委会设置召集一人,管理该会一切业务,由总经理兼任之。另设执行秘书一人,

承办该会的决议及召集人之命令,执行各项任务,由人事单位主管兼任之.

第四条 员工福利金的来源系由公司按月依员工的本薪(本薪超过3360元者比照3360元计

算)总额6。4%以及各单位员工之请假扣款于次月25日一次拨入福利金专户。 前项所称本薪指定薪员工之本薪或非定薪人员各项加给与2600元之和。本章以下各条同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福利项目计分为生育、伤害、残废、退休及死亡等五种,各项目目的给

付均依员工本人本薪为标准

第六条 除前条所列福利项目外,得视实际需要由福委会呈请董事长核准增设其他福利项目

或举办康乐活动。

第七条 本章各项给付,不得以同一事故而重复支领,如因战争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拒之天

灾等变故或自杀所受之伤害、残废及死亡事故,不适用本章各福利事项之给付规定.

生育给付

第 本公司员工或其配偶分娩或流产者,其给付生育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 员工本人或其配偶分娩或妊娠7个月以上死产经取得证明者,按其当月本薪

一次给付15日之生育补助费

(二) 双生以上活产者按比例增加

伤害给付

第九条 员工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报酬,正在治疗中者,自不

能取得薪资报酬之日起,发给伤害补助费

第十条 伤害补助费,按该员工当月本薪70%给付,每一个月给付一次,依实际治疗情形以

不超过6个月为限,但服务满一年以上者,得依实际治疗情形增加给付3个月,惟其伤害补助费自第7个月起改依伤害发生之当月本薪50%发给之。

第十一条 伤害之发生,如为外来因素而依法可寻求赔偿或医疗责任时应即报由福委会就

近委员,会同员工本人或员工家属,依法提出赔偿或医疗责任要求,并向福委会报务报备。

第十二条 经取得赔偿或医疗费用者,除依规定发给伤害补助费之外,不再发给医疗补助费,

惟医疗费用超过赔偿及责任额时,可由福委会酌情补助之.

第十三条 依法可提出赔偿或医疗要求,而未提出者,福委会不予医疗补助。

第十四条 员工伤害经福委会承认后,其诊疗费用经检具医院开具医疗费用证明,经审查

无误并参照本节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办理后给予医疗补助,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该员工当月本薪之6倍。

第十五条 员工伤害,其医疗费用未能检具医院开具之医疗费用证明单者由福委会酌情处

理之.

第十六条 第十四、十五条所指医疗费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 诊疗(包括检验及会诊) (二) 药剂或治疗材料之给予 (三) 手术或其他之治疗

(四) 中等膳食费用60日内之全数,及超过60日后之半数

(五) 三等病房之供应

前项第二、三款不包含病人运输、特别护士看护、输血、医疗院所无设备之诊疗,但如困紧急需要,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需转院或输血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条 第十四、十五条所称医院系指经登记具有正式证照之公私立医院 第十 员工负伤于领取伤害补助费,期满仍未痊愈,经指定工程师审定为永久不能复原者,可依本章有关残废给付之规定,改给残废给付

第十九条 住院诊疗之员工,经医院诊断为可出院时,应即出院,如拒不出院,其继续住院所需费用,由员工本人自行负担。

第二十条 员工非因公受害者,除依请假规定办理外,其医疗费用福委会可视实情形酌予补助

残废给付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公伤害经治疗终止后,如身体遗存障碍适合死亡给付标准表规定之项目,并经医院审定为永久残废者,可按其当月本薪依规定之残废等级给付标准,一次请领残废给付。

员工因公伤害领取给付期满,尚未痊愈,如身体遗存障碍适合死亡给付标准表规定之项目,并经指定医院诊断审定为永不能复原者,可比照前项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前条残废给付,依下列各款规定审核办理之:

(一) 员工身体遗存障害适合残废给付标准表之任何一项目时,按各该项目之

残废等级给付之.

(二) 员工身体遗存障碍,同时适合残废给付标准表之任何两项目以上时,除

依本条第三款至第六款规定办理外,按其最高残废等级给付之

(三) 员工身体遗存障碍,同时适合残废给付标准表之第十四等级至第一等级

间任何两项目以上时,按其最高残废等级再升一等级给予之。但最高等级为第一等时,按第一等级给付之

(四) 员工身体遗存障碍,同时适合残废给付标准表这第八等级到第一等级间

任何两项目以上时,按其最高残废等级再升两等级给予之.但最高等级为第二等级以上者,按第一等级给付之

(五) 员工身体遗存障碍,同时适合残废给付标准表之第五等级至第一等级间

任何两项目以上时,按期最高残废等级再升三等级给予之.但最高等级为第三等级以上时,按第一等级给付之。

(六) 员工身体遗存障碍,不适合死亡给付标准表所定之各项目时,得衡量其残

废程度,比照同表所定之身体障碍状态,定其死亡等级

(七) 依本条第三款至第六款规定核定之残废给付,超过各该等级残废分别计

算后之合计额时,应按其合计额给予之。

(八) 员工之身体原已局部残废,再因伤害致身体之同一部位残废程度加重者,

一律依照残废给付标准表规定,按其加重后死亡给付日数,发给死亡给付,但原已局部残废部分,依照残废给付标准表规定所核定之给付日数,应予扣除

(九) 员工之身体原已局部残废,再因伤害致身体之同一部位死亡程度加重,同

时其不同部位又成残废者,一律依死亡给付标准表,按本条第一款至第六款规定核定之残废给付日数,发给死亡给付.但原已局部残废部分,依残废给付标准表规定核定之给付日数,应予扣除.

第二十三条 员工领取残废给付,不能继续工作者,即终止其福利事项 第二十四条 员工残废等级标准表另订之

第二十五条 员工残废等级给付标准如下表: 残废等级 给付标准 残废等级 给付标准 残废等级 给付标准 一 十五个月 六 十个月 十一 五个月 二 十四个月 七 九个月 十二 三个月 三 十三个月 八 八个月 十三 二个月 四 十二个月 九 七个月 十四 一个月半 五 十一个月 十 六个月 十五 一个月 第二十六条 员工非因公受伤而致残废者,福委会可视实际情况酌予补助 退休给付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退休各类规定如下:

(一) 自愿退休:任职5年以上年满55岁者,或任职满15年者 (二) 命令退休:任职5年以上,年满60岁者 第二十 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付标准如下:

(一) 自愿退休:任职满5年,一次发给退休金12个月,其后服务年资每增加一年加发一

个月之退休金。

(二) 命令退休:任职满5年,一次发给退休金15个月,其后服务年资每增加一年加发一

个月之退休金.

死亡给付

第二十九条 员工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内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内祖父母死亡时,得请领死亡给付.

第三十条 员工之父母、配偶、内外祖父母、子女或员工配偶之父母、配偶之内祖父母死亡时,依下列规定请领丧葬补助费:

(一) 员工之父母、配偶死亡时,按其当月之本薪,发给2 个月

(二) 员工之子女年满10岁死亡或员工配偶之父母死亡时,按其当月之本薪,发给一个半月. (三) 员工之内外祖父母、未满十岁之子女或员工配偶之内祖父死亡时,按其当月之本薪,

发给一个月。

第三十一条 员工本人死亡时,按其当月之本薪,发给丧葬费3 个月. 第三十二条 员工因公死亡,遗有父母。子女或配偶或专受其抚养之内祖父母、孙子女及史、弟、姐、妹者,另给付遗属抚恤金,其支给标准,依下列各款规定:

(一) 服务年资未满一年者,按其当月之本薪,一次发给5 个月遗属抚恤金.

(二) 服务年资满一年,未满2年者,按其当月之本薪,一次发给7个月遗属抚恤金. (三) 服务年资满2年以上者,按其当月之本薪,一次发给12个月遗属抚恤金。

第三十三条 员工非因公死亡,遗有父母、配偶、子女或专受其抚养之内祖父母、孙子女或兄弟、姐妹者,福委会得酌情发给遗属抚恤金。

第三十四条 受领前二科所定遗属抚恤金之顺序如下: (一) 配偶或子女 (二) 父母. (三) 孙子女 (四) 内祖父母 (五) 兄弟姐妹 保险

第三十五条 员工因直接遭遇意外突发事故,以致身体受伤害,并自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死亡者,得由福委会向特定之保险公司,要求保险金全额之赔偿。

第三十六条 员工因直接遭受意外突发事故,以致身体受伤害,并自伤害之日起180日内,犹

未能治愈,经医院认定为永久残废者,得由福委会向特定之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 前二条所称之“意外\",以外来突发事故为其范围,非其范围之不保事项如下: (一) 直接或间接,全部或部分系由下列原因所造成者.

1. 细菌传染病(引致发生意外创作挂脓性传染病除外) 2. 任何其他疾病。

3. 内科或外科治疗(由意外伤害所需之治疗者除外)

(二) 任何身体伤害而引起致疝气者。

(三) 犯罪行为殴斗或自杀行为(不谁也神智健全与否) (四) 飞行事故

第三十 员工投保之金额,经理以上主管人员为20万元,其他人员为10万元。 第三十九条 新进人员皆以到职本公司之次月一日始起保。

第四十条 员工因公意外而致残废或死亡者,员工本人或其受益人,除得依本节请领赔偿外,仍得依有关规定申请残废给会或遗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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