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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许可业务流程

来源:六九路网


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许可业务流程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七十条(四)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一)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条第六款 二、岗位职责

受理人(基层海事执法人员)负责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甲板作业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负责有关材料的归档、台帐登记等工作;负责有关信息的传递。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甲板作业业务的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

(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防污措施及应急预案;

(3)关于污染物、有害有毒物质的说明(包括物质名称、数量、污染物回收情况、作业地点等);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能当场办结的可以不出具),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署名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1、需要现场进行核查的,由受理人或核查部门组织核查。

2、受理人审核同意后,制作加盖防污管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3、受理人审核不同意,制作加盖防污管理专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办理与告知

1、由受理人将《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2、审核同意的,受理人应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发给现场监管部门/人员。 3、办理完毕后,受理人在《船舶防污作业审批台帐》中登记。 (四)归档

受理人应及时将《防污作业申请书》、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书面材料或记录、《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附本或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归档。

四、参考执法标准

(一)《防污作业申请书》内容填写完整、规范。 (二)对作业申请的审查要点:

1、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回收物已经妥善处理; 2、回收污染物、有害有毒物质的物质名称、数量、作业地点等; 3、排放入水的冲洗物符合排放标准; 4、排放的水域是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水域;

5、所制定的防污措施及应急预案符合防治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6、冲洗的物质为MARPOL公约附则Ⅱ定义的X类污染物、MARPOL公约附则Ⅲ定义的海洋污染物或《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6.1类包装类为Ⅰ的物质时,禁止将冲洗产生的水排入水域中。

(三)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但除非有特殊情况原则上应当场办结,紧急情况必须当场答复。

(四)受理的材料齐全合格,许可的程序规范,受理情况登记清楚。 (五)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 五、执法文书及台帐 (一)《防污作业申请书》 (二)《船舶防污作业审批台帐》 (三)《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略) (四)《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略) (五)《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略) (六)《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略) (七)《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略)

防污作业申请书

作业船舶 代理人 申请内容 作业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 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 □ 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 □ 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 □ 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 □ 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 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 □ 沿海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从事船舶垃圾、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作业 □ 注:请在申请项目后□内打“√” 一、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1、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 2、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 □ 3、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 □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二、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 1、船舶垃圾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及其复印件 □ 2、船舶防污染证书(IOPP、IAPP)及其复印件 □ 3、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情况说明 □ 4、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 □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三、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 1、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 2、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 □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4、《国际防止船舶污染证书》或《防止船舶污染证书》及其附件(原油洗舱) □ 四、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 1、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 2、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 □ 3、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 □ 4、污染物种类、数量、接收设施、方式、设备和地点 □ 5、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人员的相应培训证明(适用时) □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五、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 1、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 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六、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1、防污措施及应急预案 □ 2、关于污染物、有害有毒物质的说明(包括名称、数量、回收情况、作业地点等) □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七、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 1、作业计划 □ 2、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及相应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 3、已制定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 4、已经清除船上污染物的证明材料 □ 5、测爆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 6、《废钢船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 7、《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必要时) □ 8、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必要时) □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八、沿海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从事船舶垃圾、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作业 1、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 2、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 □ 3、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 □ 4、污染物种类、数量、接收设施、方式、设备和地点 □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申 请 附送材料 备注:1.船舶申请在船舶名称上加盖船章,作业单位申请在作业单位上加盖单位印章。

防污作业审批台帐

单位: 序号 船舶名称 国籍/ 船籍港 所有人/经营人 作业类别 作业地点 作业单位 受理人/日期 审核人/日期 审批人/日期 办理结果

危防文书核发业务流程图

申请人 告知补正 受理人

受 理 告知 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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