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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租赁合同

来源:六九路网
店面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刘祖兴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福建省光明堂古典家俱有限公司仙游分公司

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房屋出租给乙方经营古典家俱和工艺品使用。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

第一条 房屋坐落地址

甲方出租的店面坐落于 莆田市仙游县榜头镇泉山村世纪中街 。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期 5 年,自 2011年 08月 01 日起至 2016 年 07月 31 日止。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市租金涨幅作适当调整。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付期限

1、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150000 元整(¥ 壹拾伍万 元)

2、房屋租金按合同签订的租赁期限每半年付一半租金给甲方金额为(¥: 70000 元)。

3、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向甲方缴纳租金。如无故拖欠租金,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出租方将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的装修及修缮,出租方概不负责。如承租方不再使用出租方的店面后,承租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房屋架构。

第五条 各项费用的缴纳

1、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水表表底数为 度,电表底数为 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

2、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计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3、使用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己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第六条 出租房与承租方的变更

甲方如遇政府部门征收或自己居住使用要提早壹个月通知乙方收回承租权。

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第三方取得使用权。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盖章): 电话:

承租方(盖章):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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