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仅参加填写PS1表。 (一)人社统PS1号表
1. 编制数量:指编制管理部门核准的编制数。
2.从业人员总数:指统计数字截止日,指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但不含退休返聘人员、借调人员。
3.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指本单位在编人员和经上级部门批准超编配备的人员。
4.劳务(人事)派遣人员:指统计数字截止日,本单位通过劳务(人事)派遣方式使用的所有人员。
5.退休人员:指截止本年12月31日,实有退休人员的总人数。 6.系统:事业单位隶属的部门所在的系统。
7.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指事业单位中,经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二)人社统PS2号表 1.其他等级人员:本类型在册正式人员中尚未评定岗位等级或岗位等级不明确的人员。 2.其他从业人员:除在册正式人员外的其他从业人员。
3.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学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2〕9号)进行清理后认定的学历统计。
有两个及以上学历的,按接受教育的最高学历统计。在校学习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的,未取得新的学历之前,按现有学历统计。
取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学历仍填报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取得中等技工学历的,学历填报在“高中及以下”栏。
参加各种课程进修班学习获得结业证书的和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的,仍按原学历统计。
具有学籍但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肄业生(被开除学籍者除外)的学历均按下一层次学历统计。研究生肄业统计在“大学本科”栏,大学本科肄业统计在“大学专科”栏,大学专科肄业统计在“中专”栏,以此类推。
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统计在大学专科栏。 4.年龄:指统计截止日期时的实足年龄(周岁)。如1955年12月出生的人员,在2005年12月31日统计时计算为50周岁;而1956年1月出生的人员,则计算为49周岁。
5.博士:取得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6.硕士:取得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
7.女、少数民族:既是女性又是少数民族的,在女性和少数民族一栏中重复统计。“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和“具有职业资格的”等同理。
8.职业资格: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职业准入资格和职业水平认证资格。职业准入资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建立的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实行注册管理。职业准入资格也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法定条件规定的特定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属于行政许可范畴。专业技术人员依据有关规定通过国家统一考试等方式取得职业准入资格。职业水平认证资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用人单位需要,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国家职业水平认证考试取得的资格。
(三)人社统PS3号表
1.上年末总数:指上年度本单位统计报表中的“本年末实有数”。
2.招聘方式中的考试、考察、考核:采取笔试、面试方式招聘的,计入考试;考核是指仅使用考核未经过考试方式招聘的人员。
3.本年度增加中的:任命指未经公开招聘,直接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到本单位任领导职务的。交流指从机关、国有企业或其他国有事业单位,办理了调入手续,到本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任职性的挂职工作人员。其他指通过除上述途径外,进入本单位的人员。
4.本年度减少中的:退休指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解除合同指依法与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开除指由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由单位办理开除手续的人员。终止合同指依法终止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辞退、辞职指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和《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已办理相关手续的人员。交流指从本单位办理了调出手续,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或者到其他单位任职性挂职工作的人员。其他指通过除上述途径外,离开本单位的人员。包括:死亡、单位整建制划出等。
5.本年末实有数:指统计截止时间的实有人数。
6.本年末实有退休人数: 历年累计,本年末实有的退休工作人员总数。 (四)人社统PS4号表
1.数量:经组织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核准的岗位数量。
2.在岗人数:按照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聘用在具体岗位的工作人员数量。 3.六级上工勤技能岗位数量、工勤技能岗位在岗人数均填写普通工数据。 (五)人社统PS5号表
1.上年末已签订聘用合同:指本类型人员中已于上年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 2.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在三年(含)及以下的合同。
3.中期合同:合同期限在三年(不含)及五年(含)之间的合同。 4.长期合同:合同期限在五年(不含)及以上的合同。
5.项目合同:以项目完成时间为期限的合同,含约定期限但以附加项目完成为目的的合同。
6.其他从业人员:除在册正式人员外的其他从业人员。 7.解除聘用合同:依法与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 8.终止聘用合同:依法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
9.签订劳动合同:本统计年度与单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10.其他:截至本统计年度末与单位既未签订聘用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六)人社统PS7号表
1.农、林、牧、渔业:指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 2.采矿业:指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开采辅助活动、其他采矿业。不包括水的蓄集、净化和分配,以及地质勘查、建筑工程活动。
3.制造业:指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指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建筑业: 指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6.批发和零售业: 指商品在流通环节中的批发活动和零售活动。包括批发业、零售业。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指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仓储业,邮政业。
8.住宿和餐饮业:指住宿业,餐饮业。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指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金融业:指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 11.房地产业: 指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指机械设备租赁、文化及日用品出租,以及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等商业服务活动。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指研究和试验发展,气象、地震、海洋、测绘、质检、环境与生态监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等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科技中介等应用服务业。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指防洪除涝设施管理,水资源管理,天然水收集与分配,水文服务,生态保护,环境治理业,市政设施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城乡市容管理,绿化管理,公园和游览景区管理活动。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指婚姻服务,殡葬服务,托儿所服务,家庭服务,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保健服务,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家用电器修理,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其他未列明服务业。
16.教育: 指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技能培训、教育辅助及其他未明教育活动。
17.卫生和社会工作: 指医院、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活动,门诊部医疗活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妇幼保健活动,专科疾病防治活动,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其他卫生活动,以及干部休养、护理机构、精神康复、老年人残疾人养护、孤残儿童收养和庇护、社会看护等提供慈善、救助、福利、护理、帮助等社会工作的活动。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指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烈士陵园等文化艺术业,体育,彩票活动等娱乐业。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指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20.国际组织: 指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驻我国境内机构等的活动。 21.其他等级人员:本类型在册正式人员中尚未评定岗位等级或岗位等级不明确的人员。 22.其他从业人员:在本表中指除本类型在册正式人员外的其他从业人员。 (七)人社统PS8号表
1.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有行政系统机构设置的,填入行政系统。 2.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辖有直属事业单位的,请填入国家局项下,负责管理的部委注意避免重复统计。各地同理。
3.对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原则上由中央部门负责统计本系统事业单位人员情况,各地注意避免重复统计。接受中央部门和各地党委双重管理的部门,请负责人事管理的一方负责统计,另一方注意避免重复统计,如有特殊情况,请双方协调明确统计责任方,并及时通报我部。如认为现行统计管理模式能够确保不遗漏、不重复,可继续执行,并请在上报统计结果时向我部书面说明,便于我部掌握有关情况。
(八)人社统PS9号表
1.本单位特殊专业技术人才数: 是指本单位特殊人才的数量,一人有多个称号的,在此栏只填写一次(避免重复计算),但在表内所列人员对应的称号栏要分别填写一次。
2.中国科学院院士:指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规定,从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中国国籍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中推
荐并当选的院士。
3.中国工程院院士:指根据《中国工程院院士章程》规定,从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做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的中国国籍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中推荐并当选的院士。
4.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按照中央落实知识分子方针政策要求,1984年1月中组
部、中宣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面向国有企、事业单位选拔了一批在科学研究、高等教育、医疗卫生、工农业生产、科技管理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1984-1998年共8批5206人。2012年以后,经国务院批准与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统筹合并实施,对2013年之后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选,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0]10号)的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按照选拔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上报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等人选,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进行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的人选。
6.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按照国务院关于培养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意见要求,1995年原人事部、国家科委、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科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人专发[1995]147号),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里,造就一批不同层次的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第一层次:上百名能进入世界科技前沿,在世界科技界有较大影响的杰出青年科学家;第二层次:上千名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保持学科优势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第三层次:上万名在各学科领域里有较高学术造诣、成绩显著、起骨干或核心作用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2000年以来,人社部等部门先后印发《关于印发<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发[2002]55号)、《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12]73号),继续完善实施百千万人才工程,加强中青年学术技术领军人才选拔培养,为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人才支撑。目前,“工程”总体目标是:从2012年起,用10年左右时间,有计划、有重点的选拔培养4000名左右“工程”国家级人选,重点选拔培养瞄准世界科技前沿,能引领和支撑国家重大科技、关键领域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高层次中青年领军人才。
7.国家科技奖项负责人: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荣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任何一项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及以上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8.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指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和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宣发[2003]26号)的有关规定,为适应宣传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在宣传文化系统内选拔的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大的专业成就、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一批全面掌握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贯中西、联系实际的理论家,一批坚持正确导向、深入反映生活、受到群众喜爱的名记者、名编辑、名主持人,一批熟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社会责任感强、精通业务知识的出版家,一批紧跟时代步伐、热爱祖国和人民、艺术水平精湛的作家、艺术家。
(九)人社统PS10号表
1.参加培训人员合计:指本年度内参加培训的管理人员(或工勤技能人员)总数,一年内参加两次以上培训的仍按一人统计,但培训时间累加。
2.出国出境培训:指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参加的经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或批准,在国外(境外)正式培训机构的培训。
3.参加培训总人次:指本年度内参加培训的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人次,一个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一年内参加几次培训,就作几人次统计。
4.政治理论:指对管理人员进行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5.专业知识:指对管理人员进行以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现代管理知识、现代科技知识以及其他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6.学历、学位教育:指经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由单位(个人)出资到高等学校进行提高学历、学位(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教育的培训。
7.党校:指管理人员参加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在县级及以上党校的培训。 8.行政学院:指管理人员参加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在各级行政学院的培训。
9.其他培训机构:指管理人员参加的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管理干部院校、培训中心、普通高等院校等各类培训机构的培训。
10.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合计:指本年度内参加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一年内参加两次以上培训的仍按一人统计,但培训时间累加。
11.出国出境继续教育: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经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或批准,在国外(境外)正式培训机构的培训。
12.参加继续教育总人次:指本年度内参加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次,一个专业技术人员一年内参加几次培训,就作几人次统计。
13.学历、学位教育:指经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由单位(个人)出资到高等学校进行提高学历、学位(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教育的培训。
14.高校、科研机构: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在高校、科研机构的培训。
15.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管理干部院校、企业培训中心等各类继续教育机构的。
四、附录及逻辑关系式
附录:人社统PS1-11号表
1.统计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仅参加填写PS1表。
2.增加、减少和晋升等动态数字的统计起止时间为本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中央、地方分别进行统计。中央、国务院部、委、办、直属机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直属的事业单位(含京外单位),由中央、国务院部、委、办、直属机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负责统计;地方所属的事业单位,由地方负责统计。
4.在两个以上单位兼职的,按最高职务统计。负责统计填报的单位,要主动与兼职的单位联系,以防止重统漏统。已到新单位任职,但其工资关系暂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由其新任职单位按其新任职务进行统计。
5.专业技术人员中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又称“双肩挑人员”):指在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工作的或在管理岗位工作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在注明有“在管理岗位工作的”的专业技术人员统计栏目中(PS2、PS3、PS4、PS5、PS6、PS10号表),“双肩挑人员”既统计为管理人员,也统计为专业技术人员,除此以外的栏目、表格仅统计为管理人员,如培训。
逻辑关系式:
(一)人社统PS1号表 表内校核式:
宾栏:2=3+4+5=10+11+„16=17+18+„21;22≥24+25。去除无效行(3-9、10-21行)。 甲栏:1+5=6+7+„12=13+14+„21=22+23+„26;1≥2,1≥3。去除无效行(5、6-12,22-26行)。
表间校核式:
校核从业人员总数。PS1(宾22甲1+宾22甲5)= PS2宾1甲1=PS3宾18甲1=PS5(宾1甲1+宾1甲2+宾1甲4+宾1甲5-宾1甲3)=PS6(1) 宾1甲1+ PS6(1) 宾19甲1-宾40甲1+ PS6(1) 宾42甲1= PS7(1) 宾1甲1+ PS7(1) 宾19甲1-PS(1)宾35甲1+ PS7(1) 宾42甲1=(如为中央单位)PS10宾1甲1。
校核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总数。PS1(宾24甲1+宾24甲5)= PS2(宾1甲1-宾1甲45)=PS3(宾18甲1-宾18甲6)= PS5(宾1甲1+宾1甲2+宾1甲4-宾1甲3)=PS6(1)(宾1
甲1-宾13甲1)+ PS6(1)(宾19甲1-宾34甲1-宾40甲1)+ PS6(1)(宾42甲1-宾50甲1)= PS7(1)(宾1甲1)-PS7(1)(宾13甲1)+ PS7(1)(宾19甲1-宾35甲1)-PS7(1)(宾34甲1)+ PS7(1)(宾42甲1)-PS7(1)(宾50甲1)=(如为中央单位)PS10(宾1甲1)。
(二)人社统PS2号表 表内校核式:
宾栏:1=8+9+„+12=13+14+„+19=20+21+„+28。
甲栏:1=2+16+35+45-17,2=5+6+„+15,16=21+22+„+34,35=38+39+„44;2≥3,2≥4,16≥17,16≥18,16≥19,16≥20,35≥36,35≥37。去除无效行(3、4行)。 表间校核式:
校核在册正式(管理人员)总数。PS2宾1甲2=PS3宾18甲2=PS5宾1甲1=PS6(1)(宾1甲1-宾13甲1)=PS7(1)(宾1甲1-宾13甲1)=(如为中央单位)PS10(宾1甲2)。
校核在册正式(专业技术人员)总数。PS2宾1甲16=PS3宾18甲3=PS5宾1甲2=PS6(1)(宾19甲1-宾34甲1)= PS7(宾19甲1-宾34甲1)=(如为中央单位)PS10(甲1乙3)。
校核在册正式(工勤技术人员)总数。PS2宾1甲35=PS3宾18甲5=PS5宾1甲4=PS6(1)(宾42甲1-宾50甲1)=PS7(3)(宾1甲1-宾9甲1)=(如为中央单位)PS10(宾1甲5)。
PS2宾1至19甲16=PS6(3)宾1至19甲1 PS2宾1至19甲16=PS6(2)宾1至19甲1
(三)人社统PS3号表 表内校核式:
宾栏:2+3=4+5+6,1+(2+3+7+„10)-(11+12+„17)=18。 甲栏:1=2+3+5+6-4=7+8+9„+11。
(四)人社统PS4号表 表内校核式: 宾栏:4≥5。
(五)人社统PS5号表 表内校核式:
宾栏:1=2+13,2=3+4+„10,13=14+15+16。 甲栏:2≥3。
(六)人社统PS7号表 PS6(1)号表内校核式:
宾栏:1=2+3+„13=14+15+„18;19=20+21+„+34=35+36+„+39;42=43+44+„+50=51+52+53+54+55;
甲栏:1=2+7+8+„21+28+33+36+37;2≥3,2≥4,2≥5,2≥6,2≥3+4+5+6;21≥22,21≥23,21≥24,21≥25,21≥26,21≥27,21≥22+23+„27-(24+25);28≥29,28≥30,28≥31,28≥32;33≥34,33≥35。
PS6(2)号表内校核式:
宾栏:1=8+9+„12=13+14+„18+19。
甲栏:1=2+3+4+„6=7+12+13+„26+33+38+41+42。其中1=7+12+13+„26+33+38+41+42去除无效行(7、8„42行)。
PS6(3)号表内校核式:
宾栏:1=8+9+„12=13+14+„19=20+21+„39。
甲栏:1=2+3+4+„18。
表间校核式:
PS6(1)宾1甲1= PS7(1)宾1甲1, PS6(1)宾19甲1= PS7(1)宾19甲1 PS6(1)宾42甲1= PS7(1)宾42甲1。 PS6(1)宾19甲1=PS6(2)宾1甲1 PS6(1)宾40甲1=PS6(2)宾20甲1 PS6(1)宾35甲1=PS6(2)宾1甲2 PS6(1)宾36甲1=PS6(2)宾1甲3 PS6(1)宾37甲1=PS6(2)宾1甲4 PS6(1)宾38甲1=PS6(2)宾1甲5 PS6(1)宾39甲1=PS6(2)宾1甲6
PS6(1)宾19甲2至37=PS6(2)宾1甲7至42 PS6(1)宾40甲2至37=PS6(2)宾20甲7至42
(七)人社统PS8号表 PS7(1)号表内校核式:
宾栏:1=2+3+„+13=14+15+„18;19=20+21+„+34=37+38+„+41;42=43+44+„+50=51+52+„+55
甲栏:1=2+3+„+97。
(八)人社统PS9号表 表内校核式:
宾栏:1≥2,1≥3,1≥4,1≥(5+6),1=7+8+9=10+11+„+14。 甲栏:1≤(2+3+„+7),1≥2,1≥3,1≥4,1≥5,1≥6,1≥7。
(九)人社统PS10号表 表内校核式:
宾栏:1≥2,1=3+4+5+6,7=8+9+10=11+12+13,14≥15,14=16+17+18+19,20=21+22=23+24, 25≥26,25=27+28+29+30,1≤7,14≤20,25≤31。 甲栏:1,7,14,20,25,31=2+3+4+5+6。
(十)人社统PS11号表 表内校核式:
宾栏:1=2+„„+33。 甲栏:1=2+3+5+6-4。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