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辽宁辽宁省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决定》的精神,参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 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
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六条 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水平和质量,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科技企业孵化器形式。
第三章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
第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 申请认定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能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6.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在孵化企业应达20家以上);
7.累计毕业企业10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如是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则毕业企业在8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4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8.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拥有15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9.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10.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九条 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创业中心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中心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3.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8.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十条 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一条:
1.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营业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3.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申报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应首先向所在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所在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
进行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第九条和第十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颁发“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予以公布。被认定为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每2年将对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考核,对连续2次达不到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将取消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格。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是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规划布局和认定,并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进行指导和服务。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是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主体力量,要切实加强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协调与领导。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各地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税收等方面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将在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优先支持。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将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纳入辽宁省科技发展计划。各级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要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支持和鼓励各级地方建立社会公益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个人及其它机构创办多种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 省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对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科技厅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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