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六九路网
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部分阶段提供专业化服务和进行专业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发展。

提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管理任务委托给项目管理企业实施。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标准、行为准则,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动建

— 1 —

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

鼓励项目管理企业加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组织。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分为项目决策、设计、施工、试运行及竣工验收、保修、后评估等阶段,主要内容是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可行性分析、办理相关手续、开展招投标工作、实施工程管理、进行合同管理和控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等。

第二章 资格备案

第七条 实行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制度。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格备案。

资格备案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工作。

办理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含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地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可通过有关专业省级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在黔企业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办理资格备案的条件、提交的资料目录、申请表示范文本、咨询电话等。对已办理资格备案

— 2 —

的应在公共媒体上公布,供建设单位选择。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合格的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办理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和符合条件的,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颁发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办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年内不予受理其资格备案。

第十二条 办理甲级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具有综合或行业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含一级)以上相应专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或相应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或综合资质,或办理相应专业乙级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三年以上。

(四)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15年以上(含15年)工程管理经历,主持过申请相应专业一级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工作且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注册资格(其中有级别区分的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0岁。

(五)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岩土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

— 3 —

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会计师、安全工程师(或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证书等安全管理资格)执业资格或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次不少于25人。其中本专业结构、建造、监理专业执业资格或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5人次,造价专业执业资格不少于3人次,安全工程师(或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安全管理资格)不少于1人。年龄均不超过65岁。

(六)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七)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八)近两年内,所管项目没有发生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 (九)近两年内没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禁止行为。

(十)近三年内独立完成不少于3个一级或二级同类工程的项目管理或工程总承包任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办理乙级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具有相应专业乙级以上(含乙级)行业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设计资质,或相应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或相应专业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监理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办理相应专业丙级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三年以上。

(四)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10年以上(含10年)工程管理经历,主持过相应专业一级或者二级项目工程设计、施工、

— 4 —

监理工作,具备执业注册资格(其中有级别区分的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0岁。

(五)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岩土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会计师、安全工程师(或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证书等安全管理资格)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不少于15人次。其中本专业结构、建造、监理专业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师职称分别不少于2人次,造价专业执业资格不少于1人次,安全专业执业资格(或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安全管理资格)不少于1人。年龄均不超过65岁。 (六)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七)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八)近两年内,所管项目没有发生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 (九)近两年内,没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禁止行为。

(十)近三年内独立完成不少于3个同类工程项目管理或工程总承包任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办理丙级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法人营业执照中有工程项目管理内容)。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10年以上(含10年)的工程管理经历,主持过本专业项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具备

— 5 —

注册职业资格(其中有级别区分的指二级以上注册执业资格)或相应高级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0岁。

(四)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岩土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会计师、安全工程师(或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证书等安全管理资格)执业资格的不少于10人次。其中结构、建造、监理、造价专业执业资格分别不少于1人次,安全专业执业资格(或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安全管理资格)不少于1人。年龄均不超过65岁。 (五)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六)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七)近两年内所管项目没有发生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 (八)近两年内没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禁止行为。

(九)近三年内独立完成不少于2个同类工程项目管理或工程总承包任务。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办理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办公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办公场所属于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双方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 6 —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技术负责人业绩材料的复印件,包括: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合同、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复印件以及项目管理工作总结一份。

(七)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任命(聘用)文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八)企业组织结构、管理体系和技术管理制度文件等资料一份。 (九)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企业近3年内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包括: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合同、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复印件以及项目管理工作总结一份。

(十一)没有本暂行办法禁止行为的证明资料。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甲级、乙级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的需提交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或项目管理资格备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有施工资质的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上述资料留存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回。申请资料除申请表外应装订成册,申请表分开装订。

— 7 —

新成立的无资质的项目管理企业不提供第(十)、(十一)项资料。 第二十一条 办理资格备案证书升级或增项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证书原件。 (四)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五)项目管理企业信用档案。

(六)申请资格备案升级或增项的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对于有本办法禁止行为的项目管理企业,不予办理资格备案升级或增项。经整改后两年后方可申请。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资格备案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为房屋建设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农林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14个专业工程类别,每个类别分为三个等级。

工程项目等级划分标准采用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131号)的划分标准。

第十七条 具有相应资质和工程业绩、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可直接申请甲级或乙级项目管理资格备案。

新成立无资质、无工程业绩的项目管理企业初次申请只可申请一个专业的丙级资格备案。

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专业的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申请多— 8 —

项专业的项目管理企业人员、业绩分别不少于规定人次和业绩,其中不分专业的注册执业人员人次累计不多于3次。

有资质无工程业绩的项目管理企业初次申请只可申请本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丙级资格备案。

第十八条 办理了甲级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可以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任务。

办理了乙级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可以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及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任务。

办理了丙级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可以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任务。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新成立无资质的项目管理企业的资格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企业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资格备案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变更申请报告一份。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证书。 (四)备案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变更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

— 9 —

复印件一份。

变更技术负责人的,还需提交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的,需申请工程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应向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证书原件。

(四)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或重组的情况说明,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五)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以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改制批准文件。

(六)其他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有资质证书的需提交变更后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合并、分立、改制后,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办理资格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申请补办资格备案证书的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一份。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公众媒体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一份。 — 10 —

(四)资格备案证书复印件一份。

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需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第二十三条 资格备案证书有效期届满,项目管理企业拟继续从事项目管理活动的,应当在资格备案证书有效期满6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程序同申请程序。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的,项目管理资格备案证书自行失效。

资格备案证书有效期届满,拟不再从事项目管理活动或提出延期申请的,需将项目管理资格证书交回原备案部门予以注销。

第二十四条 办理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证书延期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延期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章程。

(三)达到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含原项目管理资格备案证书)。 (四)项目管理企业信用档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

对于资格备案有效期内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满足规定条件的经同意予以延期三年。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不予延期: (一)超出许可范围承接项目管理任务。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项目管理资格备案证书的;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接项目管理任务。

(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

— 11 —

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管理。

(五)与同一建设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承包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六)在同一建设工程中同时承担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承包业务。

(七)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八)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造成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不予延期的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证自行失效,并交回资格备案证书。两年后可重新按规定提出资格备案延期申请,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第三章 工程项目管理任务的委托和承接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选择项目管理企业时,应考虑项目管理企业的业绩、信誉和项目管理的能力以及项目管理方案的优劣等因素,实现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

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不得以采取项目管理发包为由规避招标。项目管理企业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发包或者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进行招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项目管理目标的确定与绩效考核的办法、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 12 —

提倡采用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立项决策管理

1.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选择咨询单位,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咨询合同,下达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管理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任务书,并对咨询单位的编制工作进行检查、管理。

(二)项目设计管理

1.组织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招标、签订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

2.提出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编制并下达设计任务书。 3.组织评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向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提供所需的各种资料及外部条件的证明书。 5.组织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三)项目准备管理

1.办理土地征用、建设用地规划及建设工程规划等有关手续。 2.办理水、电、供热、煤气、天然气、通信的供给手续。 3.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协调。 4.落实建设场地“四通一平”。 5.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

— 13 —

(四)项目采购管理

1.进行整个项目的合同体系策划,制定采购计划。 2.选定招标代理单位。

3.对招标代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4.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审定。 5.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6.协助建设单位或依据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五)项目实施管理

1.协调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的配合工作。

2.负责与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等政府部门的联系工作。

3.监督相关工程合同的履行。

4.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处理工程索赔。

5.审查承包商提供的试车报告,并组织人员进行见证试车。 6.协助或代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7.负责监督建设单位或直接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竣工资料并办理竣工备案等手续。

8.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并配合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审计工作。

(六)项目文档管理

— 14 —

建设项目实施时负责文件资料的收集保存,在项目竣工时将工程来往批件、技术资料和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整理完好归档移交建设单位。

有关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申请立项、上报批复文件、各种证件文本、施工技术资料、合同文本、设备材料的资料、运行技术准备、竣工文件及涉外文件等。

(七)项目后评价管理

项目竣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从项目立项决策、项目采购、项目勘察、设计、项目施工、项目生产运行、项目经济等方面的后评价报告及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报告。

(八)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建设单位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约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可以包括项目管理全部业务范围,也可以是其中部分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在工程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主要职责一般为: (一)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1.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签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并明确授权。 2.直接或委托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与工程承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

3.直接或委托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报批和审查有关文件。

4.筹措项目资金,支付工程项目管理费用和工程(设备)价款等费用。

5.监督项目实施和组织项目验收。

— 15 —

6.双方约定的其他职责。 (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职责 1.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对项目的要求。 2.编制项目计划。 3.组织工程招标。 4.审查设计文件。

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项目的组织与管理。 6.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合同管理。

7.项目实施阶段对项目的进度、费用、质量、材料、安全及竣工资料完整性进行控制。

8.双方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项目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以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该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可依法承担监理业务,并承担监理责任;没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进行监理。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企业不得同时承得同一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和工程施工任务。

在同一工程项目中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得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施工承包的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完善组织结构,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 16 —

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运用科学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方法实施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承担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任务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管理难易程度、任务量等足额配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施工技术的管理人员。其中每个工程至少配备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建造师进驻施工现场,并明确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在建设单位的委托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开展项目管理活动,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承担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项目管理收费指导价格,避免低于成本承接工程等恶性竞争行为。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建设单位与项目管理企业参照相应的收费标准在委

— 17 —

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低于成本承接工程。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管理企业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按照相应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由建设单位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格备案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项目管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

项目管理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加强对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项目管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资格备案机关。

— 18 —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管理企业动态监管制度和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对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受理项目管理资格备案;已办理资格备案的项目管理企业视情节作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至5年,取消资格备案,并在全省予以公布。 (一)超出资格备案范围从事项目管理活动。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项目管理资格备案证书的;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接项目管理任务。

(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管理。

(五)与同一建设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承包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六)在同一建设工程中同时承担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承包业务。

(七)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八)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造成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管理人员,办理资格备案时不其个人相关资格不予认可;已办理资格备案的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视情节作不良行为记录3至5年,并在全省予以公布: (一)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和执业。

— 19 —

(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四)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 20 —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