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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面出租合同

来源:六九路网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自由 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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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商贸城批发中心

挂摊出租合同

编号: /HDKT-TTBBVT

-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2005年06月14日通过的第33/2005/QH11号民事法; -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2005年06月14日通过的第36/2005/QH11号贸易法; - 按双方能力和需求;

今天, 年 月 日,在新清口岸太阳旅游娱乐有限公司办公室, 双方有:

出租方: 谅山太阳旅游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 谅山省文朗县新清口岸.

电话 : 025.888188 传 真: 025.888028

帐号 : 102010000713315 开户行: 越南工商银行-谅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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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曾凡玉 先生 职 务:总经理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

身份证号码/护照:

国籍 :

地址 :

电话 : 经协商, 双方同意按以下具体条件和条款签定中越批发中心一楼挂摊出租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一条.合同内容:

甲方同意出租并乙方也愿意按该合同具体条款之规定租赁中越批发中心的挂摊来经营。

第二条.租赁地点/租期/经营类型:

一、地点:乙方向甲方租赁其管理下物业中越批发中心一楼的一个挂摊,编号为 。

二、租期: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三、主要经营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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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租金和管理费:

(一)每月租金 : 元/月(大写: 元/月)。

(二)每月管理费: 元/月(大写: 元/月)。

(三)2012年12月01日到2013年11月30日期间,甲方承诺对本挂摊的租金实行优惠,年优惠总额为10000元人民币(在缴纳年度租金时已减免)。同时经双方同意,优惠期满后甲方将根据市场行情或经营状况决定优惠租金是否取消或做适当恢复调整。

(四)电费、水费由每个挂摊按单独给其安装的电表、水表支付(中越批发中心内公用照明、电梯、公用区域的电风扇、公用卫生间等所用水电费用按月照水电表读数均由全部有关挂摊分摊及收取)。

(五)一楼以上因公用电梯开放而产生的电费由各户商家分摊(包括步行梯和直升电梯。)

(六)夏天因中央空调开放而产生的电费由各商家分摊;

第四条.付款方式:

(—)第三条第(二)款里提到的管理费在缴纳租金须同时缴纳。

(二)租金缴纳:在租金到期前三个月必须提前缴纳下一期租金(三个月租金)。到期乙方逾期迟交或不交租金的,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乙方须支付给甲方的现金数按迟交的时间计算滞纳金或立即终止合同,并无条件收回挂摊,之后甲方有权向他人出租该挂摊。如果产生经济损失或费用的甲方无责任而是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或费用。

注:经营业主将挂摊出租给他人经营产生的水电费,而他人因故拖欠或逃避缴纳的水电费用,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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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主负责承担并支付。

第五条:甲方权限和义务:

(—)除不可抗力或乙方违约外,甲方不得中途将挂摊收回。

(二)如甲方中途将挂摊收回则视同甲方违约,乙方可以通过相关仲裁机构或相关法律手续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上涨或货币贬值等原因,同时结合本地市场综合状况,挂摊租金每年上调的幅度不超过6%。

第六条:乙方的权限和义务:

(—)在经营过程中,乙方须执行越南法律有关安宁秩序、消防、爆炸之规定;执行由甲方制定出的各项制度、规定,执行管理人员的调度和管理。

(二)乙方只能在甲方所指定的挂摊外划线范围内经营,不得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通道及摆设有消防设施的地方经营或存放商品货物。如占用不属于甲方的地方占道经营而被政府管理机关处罚,甲方不能承担责任;

(三)乙方不得私自另行在挂摊外设立和增加任何摊位。

(四)每天,在中越批发中心关门前,乙方要收好自己的货物、货架到门面里并锁好。

(五)在租用中越批发中心挂摊进行贸易活动时,乙方保证遵守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法律,合法经营。如乙方在经营活动中,违反了越南法律,因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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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乙方在租用的挂摊内不得经营餐饮业。为了其他商家的利益,各经营商家不得长期关闭店铺,如果在本公司三次通知后还是关闭店铺不营业,则本公司有权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则征询其他正常营业的商家的意见。

(七)消防要求:乙方须正确按国家之规定严格执行中越商贸城有关消防的制度:

- 正确按照消防种类的性质、特点放置好货物,不占用通道、紧急通道而摆放货物;不放置货物靠近于有可能起火的热源(电灯、电线、电源开关等等);不在市场区域内烧香、祭祀品、烧火、烧垃圾;不得自行改造挂摊原来的设计;不得放置货物占用公共区域的面积,特别是通道、紧急通道、出入口、紧急出口;不得经营各类易燃易爆的货物如:汽油、煤气、烟花炮竹等等。

- 电源系统:不得自行修改、增设电线、插座及超出允许数值的用电设备;不得用薄银纸、铁丝、铜丝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金属类代替被烧坏的保险丝;不得用易燃品如:纸类、厚纸板、尼龙布包裹遮住电灯、产生热量的电设备;不得挂衣服、面巾、帽子、图画到电线、电箱、产生热量的用电设备上;不得用电灯烘烤货物或放置电灯靠近消防栓或易燃品;不得直接用电线插入插座;不得把电线打做折叠、拉紧,直接在电线上挂电灯。

- 乙方人员不得在中越批发中心内留宿和违规经营(假冒伪劣有毒等违反公共道德和越南法律的商品)。

- 乙方不得在中越批发中心内烹煮、烧烤、抽烟……或有任何给物业和甲方带来火灾、爆炸、影响安宁秩序的危险行为。

(八)如因营业需要,在乙方装修方案报请甲方书面同意后,在不影响(损坏)原建筑结构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对挂摊进行重新修缮、装修, 修缮、装修的费用由租户自行承担。

(九)如果是由于乙方违反了有关安宁秩序法、消防安全法中的规定和中越商贸城规定而发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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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乙方造成的)火灾、爆炸或造成损失的,则乙方须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

注:对有上述违规经营行为的,甲方有权进行劝告、警告并经多次劝告、警告而乙方仍拒不执行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已出租的挂摊),甲方无须对乙方进行合同赔偿或任何的其他款项,所有全部损失均由乙方自己负责。

第七条:合同清算:

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双方均可提前书面通知对方,续租与否;如乙方想继续租用(乙方没有欠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的前提下),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将按照新的租约合同优先办理续租手续。

第八条:执行条款:

本协议经双方签定并在乙方按照规定缴纳租金后立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 具有同等的法理效力,双方各执一份。中文合同为越文合同的翻译件。

该合同于当日在谅山省文朗县新清口岸双方已确认并签字。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太阳旅游娱乐有限公司

总 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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