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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来源:六九路网
g各弄I法治天地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柏慧杰摘要:个人信息权作为公民一项重要的隐私权利,应当受到民法的保护,对此,通过加强立法以及增 强公民权利意识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将会很有必要。本文从当前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着手,提出 了几点、优化对策,以供参考。关键词:个人;信息;民法;保护伴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法 律保护就成了完善民法体系的应有之义,但是截至目 前,我国民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条款少之又少,尚 未实现对个人信息权的切实保障。一、 保护现状(-)确权不清晰当前我国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仅限于姓名、荣 誉、隐私、肖像以及名誉等角度,并没有将个人信息 所具有的内容全部涵盖进来,甚至可以说现在个人信息 的保护范围仅是个人信息内容的一小部分。面对这种现 状,通过民法确立个人信息权在法律中的地位将很有必 要。具体来讲,第一,若是将个人信息板块划归到人格 权的范畴,那么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就应当以恢复权利 人应有人格利益为重心,要着重解决权利人的精神损失 问题,相对应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以停止侵害、恢 复名誉、消除影响与赔礼道歉等方式为主。第二,若是 将个人信息板块划归到财产权的范畴,那么针对个人信 息的保护问题,其侧重点就应当在弥补财产利益角度, 通过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损失等方式,对权利人的财产 损失予以适当的救济。第三,若是将个人信息权单个划 分出来,不纳入人格权和财产权的范畴,使其作为一种 新的权利方式存在,那么在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时,就 需要根据实际问题分情况对待,选择用人格权还是财产 权的路径解决问题。但较为遗憾的是,基于我国对个人 信息的保护问题不够重视,该项权利尚未在民法领域得 以完整确立。(二)体系不完善鉴于我国在民法领域还没有颁布系统化的民法典, 关于公民权益保护的内容多体现在民事基本法与单行民事 法律之中。在司法实践中,个人信息保护一般都依据侵权 损害赔偿以及人身损害赔偿确定,当名誉权、肖像权、隐 私权以及姓名权等权利遭到侵害时,被害人就可以选择物 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救济,只是不论是物质赔 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的规定都较为模糊,并 不能形成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实质性保护。因此,从此处 可以看出,民法虽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但是在个人 信息保护角度的立法价值还没有充分实现出来。二、 优化对策(-)加强信息保护立法直至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是间接保 护,也即关于保护的内容与救济都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与 人格权中。2017年10月,我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新 的《民法总则》条款,该法律体系中增设了关于个人信 息保护的条款,并对非法收集、传输、公开与使用他人

信息做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针对当前尚无专门保护 个人信息法律的现状下,这一条款的重要性无须赘述。 但是这一条款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可以用来侵害个 人信息的方式实则包括但不仅仅限于条款中列明的几 种。同时,这一条款也没有明确权利救济的途径,以及 保护范围、权利性质与内容、责任承担方式等都需要进 一步予以明确。由此可见,个人信息保护在立法方面还 存在许多不足,并不能对公民形成强有力的保护,还需 立法者在权利本位观念的引导下,探索切实可行的保护 途径,逐步实现民法保护私权利的法律价值诉求。(二) 构建系统保护规则保护规则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予以构建:第一,明确 主体权利。在当今社会,个人信息不再是个体身份识别 的内容,还逐渐成了商业交易的一种对象,所以为了让 公民拥有完整的个人信息权,一些重要的个人信息在社 会流通时,必须要取得信息所有者的同意,不论是信息 采集,还是信息利用,釆集者与利用者都必须以合同的 方式,与信息主体明确信息釆集与利用的范围以及违约 责任等内容,并且国家在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需 要获取个人信息时,也必须要遵循法定程序,合法获取 并保密。第二,明确责任认定。基于个人信息无形且复 杂的特点,需要预先确定责任认定的标准,例如可以先 以违法所得数额作为标准,进行衡量,无法衡量时,可 以以损失数额作为标准,当这两种标准都难以量化时, 可以让权力双方协商确定,若双方争执不下,最终由法 院据案件实情自由裁量确定。(三) 构建社会联动机制构建社会联动机制也能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具体来 讲,一方面可以从制订法律着手,除了设置专门机构保 护个人信息之外,还可以将这一权力分散至部分社会行 业组织,以赋予社会管理权的方式,达到保护个人信息 与释放市场活力的双重目的。另一方面对于掌握着大量 个人信息的行业,如医院、电信公司、保险机构、政府 以及学校等,若能让这些行业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作 用,对权利进行救济,也能在维护公共利益、节约司法 资源的同时,弥补信息救济的缺失。总之,当前我国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存在许多 漏洞,对此,需要立法先行,对个人信息保护做出明确 性规定,才能逐渐完善执法与权利救济环节,让公民的 个人信息权有所保障。【参考文献】[1] 陈龙.论公民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J].沈阳工业 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6.[2] 杨志俊.论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以《民 法总则》的颁布为背景[J].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学报,2018,17(04): 100-104.作者单位:柏慧杰,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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