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气安生字〔2012〕17号 附件1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西省天然气(赣投气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作业管理,保证动火作业的安全,依据《江西省天然气(赣投气通)控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辖天然气板块各公司(以下称生产单位)动火作业,相关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中动火单位是指实施具体动火作业的班组或施工单位。
第四条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域使用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工具,进行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含可能产生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介质燃点)的作业。
第五条 禁火区域主要包括运行中的接收站、分输站、计量站、CNG 站、LNG 站,加气站、阀室、接卸作业区(站)、城市燃气门站、调压站、气化站等场所;在用燃气调压、计量装置,用户庭院管网设施;在用或曾被使用的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CNG、LNG 运输车辆周边;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可能存在爆炸危险的有限空间,可能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容器、设备等。
第六条 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涉及周边区域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动火作业分为三级:
(一)一级动火(含城镇燃气管道0.8MPa以上压力)
1、在运行天然气管道上的焊、割动火作业;
2、在发电机厂房内及受限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附属设备上动火;
3、在运行天然气管道附近动火,如发生危险将直接影响正常输气生产的动火作业。
(二)二级动火(含城镇燃气管道0.4-0.8MPa压力)
1、场站、阀室内工艺设备及管网置换后的动火;
2、在运行天然气管道上的打磨作业;
(三)三级动火
1、不与站内管线、设备连接的工艺预制安装动火作业;
2、除一、二级动火外其它重要天然气区域的生产动火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动火;
第七条 凡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先办理《特种作业许可审批表》,并与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一同审批。《特种作业许可审批表》通过审批后再到动火所在单位(站队)开具《动火作业票》。各级安全部门对审核过的《特种作业许可审批表》、《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存档和保管。
第八条 动火作业审批管理权限和时间期限
(一)一级动火
一级动火作业,由生产单位的生产运行部门或管道保护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审批,报分管安全的领导批准,并报控股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单位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到现场进行安全措施的确认并担任作业监督。一级动火作业票的有效连续施工时间为 8 小时,特殊情况可签字延长。
(二)二级动火
二级动火作业,由生产单位管道保护部门或生产运行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审批,并告知生产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批准;生产单位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到现场进行安全措施的确认并担任作业监督。二级动火作业票的有效时间一般为 1 天。
(三)三级动火
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站长或巡线队长)审批,告知生产单位安全环保部门负责人批准;生产单位安全环保部门指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措施的确认并担任作业监督。三级动火作业票的有效时间一般为 3 天。
第九条 动火作业审批程序
(一)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编制《动火作业方案》,并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
(二)生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按照《动火作业方案》确定动火级别,并组织人员与动火单位共同进行动火前的危害因素识别、风险评价,审查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动火作业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作业方案(包括动火原因、动火部位、动火级别、工作介质及其理化性质等);
2、技术措施(附动火现场示意图);
3、风险识别和应急措施(附紧急逃生路线图),注明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及数量;
4、现场安全环保措施和监督手段。
(三)动火单位按照审批管理权限规定,将《动火作业方案》和《特种作业许可审批表》逐级上报生产单位审批;
(四)生产单位接《动火作业方案》和《特种作业许可审批表》后,首先由生产运行部门或管道保护部门审核动火方案和技术措施,符合后在《特种作业许可审批表》上批准签字;再由安全环保部门审核风险管理、应急预案、安全措施和监督手段,符合后在《特种作业许可审批表》上批准签字;最后按审批权限规定如需分管领导审批签字报分管领导批复。动火单位凭《动火作业方案》和《特种作业许可审批表》在动火所在单位(站队)开具《动火作业票》。
(五)动火作业前动火监护人、动火监督人共同对现场情况与《动火作业方案》进行复核、确认,在《动火作业票》中签字确认,动火负责人再次确认签字后方可动火作业。
(六)紧急情况下的动火作业经请示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条 禁止以下动火作业
(一)禁止无《动火作业票》动火;
(二)禁止无监护人动火;。
(三)禁止安全措施不落实动火。
第十一条 动火单位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一)动火单位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责任,检查作业前各部位安全措施,确认落实后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
(三)动火作业前,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动火作业方案》交底,对应急措施进行安全提示;
(四)负责制止动火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发现施工险情或接到动火监护人异常报告时,有权停止作业。
第十二条 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一)服从动火负责人的领导,负责监护动火现场的安全;
(二)掌握动火方案内容,熟悉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
(三)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并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四)动火作业前,对《动火作业方案》中的技术措施进行检查和落实,并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
(五)必须佩带明显标志,配备专用安全检测、通信仪器和工具,坚守岗位,在动火作业全过程中,跟踪检测可燃气体浓度,发现不能保证作业安全时,有权提出暂停作业;
(六)动火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七)认真填写《动火作业安全监护记录》。
第十三条 动火现场监督人的安全责任
(一)掌握动火方案内容,熟悉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
(二)熟悉应急预案,及时发现突发风险,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三)动火作业前,对《动火作业方案》中的安全保证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检查和落实,并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
(四)必须佩带明显标志,坚守岗位,监督动火作业全过程,发现有违反《动火作业方案》既定程序的行为,有权暂停作业;
(五)遇有 5 级(含 5 级)以上大风不准动火,特种情况要进行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扬。
(六)动火作业完工后,动火监督人对现场进行复查,确认动火现场无安全隐患方能离开;
(七)认真填写《动火作业安全监督记录》。
第十四条 动火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动火人员是动火施工具体操作者,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服从动火负责人指挥,对动火安全负直接操作责任,严格执行动火操作规程和技术措施,必须遵守生产单位安全制度;
(三)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动火设备;
(四)掌握作业风险,熟悉应急预案和自我保护技能;
(五)在动火作业前,按《动火作业方案》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并确认动火手续齐全,接到动火指令后,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现场监护人和监督人均在场的情况下,方能动火;
(六)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待隐患整改后方能继续动火;
第十五条 在动火前,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和确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特种作业许可审批表》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二)《动火作业方案》的内容是否符合动火现场实际;
(三)核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检查现场作业人员对动火方案和现场安全措施掌握情况;
(四)动火现场是否与方案相符合;
(五)动火部位的设备、管线是否按动火方案进行了置换和隔离;
(六)动火现场可燃气体浓度和氧气含量是否在规定要求范围内;
(七)按动火方案规定设置动火区域的隔离和警戒;
(八)动火作业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九)按动火方案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消防设施;
(十)按动火方案规定清除动火现场周围的油污、可燃液体、气体等可燃物。
第十六条 动火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一)动火作业现场,应划出作业区,并应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动火区域内保证作业必须的最少人数,指定其他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二)非特种情况,节假日及夜间一律禁止动火,紧急情况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采取紧急动火措施,但事后应补办动火作业手续。
(三)一张《动火作业票》只限一处使用。
(四)进有限空间动火作业,还须遵守相关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受限空间内动火,必须使用两个以上可燃气体检测仪连续检测,发现临近超过许可作业浓度指标,应停止动火。动火暂停 30 分钟以上,应该重新检测,内部可燃气体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继续动火作业。高空动火作业还须符合高空作业安全要求,同时对可能溅落的焊渣和火花等要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动土动火作业还须符合动土作业安全要求,应对作业面周围所有地下管道、电缆、光缆进行风险分析,地面堆土、堆物应加以控制,以防滑坡。
(五)需要置换动火的管线、设备设施等,动火前要进行置换,同时用两个以上的可燃气体检测仪检测内部可燃气体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六)在动火作业期间,严禁机动车辆进入作业区。
(七)对当天没有完成的动火作业,动火单位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动火负责人要告知相关人员。第二天动火作业前动火监护人和动火监督人要对安全措施重新确认,并在记录表上签字。
第十七条 工艺设施不停气动火作业要求
(一)对改扩建管线连接动火作业时,应平衡管道电位;
(二)不停输动火作业时,应按相关规程计算管都内允许压力;
(三)管道带压补漏时,微正压焊接时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动火作业期间不宜将其扑灭,但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扑灭方法。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中,动火负责人、动火监督人、动火监护人不可相互兼职,必须由三人分别负责。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票的签发人为作业现场负责人(各站、队长)。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江西省天然气(赣投气通)控股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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