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六九路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安全职责考核制度

安全职责考核制度

来源:六九路网
安全生产职责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考核工作,保证公司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根据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所有单位、租赁承包单位、维修施工单位、劳务输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奖惩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奖惩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应与安全生产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相当。

第五条 有关奖罚均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和收缴,罚款通知单由安全部门开出交给财务处,被罚单位和个人应在开票当月缴纳罚款,否则在工资内加倍扣除。

第二章 奖励

第六条 能按规定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有计划、有检查、有评比,能确保全年一切事故为零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条 凡全面完成安全、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指标,年终获安全先进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 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成绩的个人,年终获安全先进的个人给予100—500元奖励.

第九条 发现事故预兆,果断采取措施,避免发生设备、交

通、火灾及人员伤亡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100-1000元奖励. 第十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合理化建议者,给予1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在事故抢救中,使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者,给予100-1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 在劳动安全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者给予500—10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生产单位领导不注重改善职工作业环境和职业卫生,可能造成职业病和慢性中毒等危害,有检举揭发者给予100—500元奖励。

第三章 处罚

第十四条 工伤事故

1.对发生工伤事故,逾期不报,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隐瞒不报,或谎报事故者,弄虚作假出具各类工作票造成重大未遂事故以上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事故责任人及单位第一责任人承担事故责任及受伤者的一切费用,并对事故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按事故性质)。

2。发生工亡事故单位,除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外,取消事故单位当月全部奖金和效益工资以及年终奖。 3.发生重伤或恶性中毒事故,除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外,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和效益工资的15-25%(100人以下扣25%,

100—200人扣20%,200—300人扣15%)。

4.两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轻伤,或中毒事故的单位罚款500元.

5.超内控指标或无指标发生轻伤或一般中毒事故一起,罚款200元。

6.由于“三违”所造成的人身,责任人按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费用在100元以下(含100元)者,由责任者全部承担。 费用在100-500元(含500元)由责任者承担50-80%. 费用在500—1000元(含1000元)由责任者承担20—40%。 费用>1000元者,由责任者承担10-30%.

同时有几个责任人时,以责任大小按比例分别承担. 7.核算单位发生一起轻伤事故罚款500元,发生重伤事故一起罚款1000—5000元。 第十五条“三违”行为

1.违章作业、不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的、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无证操作特种设备的、在禁烟区内吸烟、不按规定佩戴各类防护用品(如不佩戴安全帽、着装不规范)、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区或在易燃易爆区内使用通讯器材的、作业场所未履行监测监护职责的,每发现一例罚款100元。

2.工作期间,不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发生迟到、早退、睡岗、脱岗、干私活、串岗等现象,每发现一次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3.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每查明一起除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罚款500元。 4.对破坏生产和生产设施者,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报机关立案查处。 5.施工场地、劳动场所不注重文明卫生,或乱摆乱放(如库房区摆放自行车、摩托车等),库房物品不按规范堆放整齐,每发现一例罚款100元.

6.凡本公司员工(包括外包工、临时工)当班期间一律不得饮酒,凡因饮酒所引起的后果及事故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并追究相关的连带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酒后上班者,扣罚当月奖金和效益工资,当天按旷工论处,并罚款200元。

对饮酒上班现象查处不力的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第十六条 隐患整改

1.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安全部门安全指令的;对重大事故隐患,严重的有毒有害场所,经过努力能解决而不积极采取措施解决的单位及部门,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2.对一些屡禁不止的事故隐患给予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

下:

(1)对生活、生产场所控电、配电设施有缺损或未按规范安装及私拉乱接者,每发现一例罚款该单位电工班200元,并扣除当月全班人员效益工资。

(2)对库房等重点禁火部位,每发现一起抽烟、打手机、机动车进入不装防护罩等行为,罚款100元。

(3)对应持证上岗工种无证上岗每发现一人次罚款责任单位和管理部门各100元。

(4)管理部门对所属管理范畴内隐患整治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力、扯皮、拖拉、延误时效而造成事故按事故大小追究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交通事故

1.每发生一起轻微交通事故,按事故责任(次要、同等、主要、全部)扣罚单位50—200元。

2.发生一般交通按责任扣罚单位200—500元。

3.交通事故责任人除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处罚外,责任人将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全部责任:

费用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承担经济损失的5-15%. 费用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者承担经济损失的5—10%。

费用在10000元以上者,承担经济损失的3-8%.

同等及以下责任:

费用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承担经济损失的4—8%。 费用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者承担经济损失的3-6%。

费用在10000元以上者,承担经济损失的2-4%。 4.三产单位发生一起轻微交通事故罚款200元,一般性交通事故罚款500元。 第十 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按级别大小处罚规定如下:

1.重特大设备事故(设备维修费用大于5万元,主系统停机16小时以上),扣罚责任者当月奖金和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费1—5%,设备副总经理、设备主办、分公司设备副经理、分管技术人员酌情扣发奖金。

2.一般性设备事故(设备维修费用在5000~50000元,主系统停机4~16小时),扣罚责任者当月奖金和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费1-3%。

3.设备故障和设备小事故(停机5分钟~4小时),扣罚责任者当月奖金,并按情节从分公司奖金总额中扣发直接经济损失费1—3%.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

1.环保设备必须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转,每发现一次环保设施不开启或开机率不足,罚款200元。

2.凡因违规排放“三废”污染物质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1000元,同时须负担因污染造成各项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其它

1.安全检查、机电特种设备管理、劳动纪律检查、职业培训、消防设施和火工品管理、危房管理、尾矿库区管理分别由生产部、公共关系部、保卫、选矿分公司部门执行检查、督促、处罚的职能,对不能按有关规定执行其职能造成事故的,扣罚该部门当月全部效益工资和奖金,并对有关责任部门处以400元以上罚款。

2.各类事故除对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外,将按不同情节,给予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以教育、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矿察看、开除矿籍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具有下列情形的对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劳务输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2.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3.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劳务输出单位未明确现场作业安

全责任人的;

第二十二条 租赁承包单位、维修施工单位、劳务输出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影响公司安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有关管理部门中止合同并清除出厂。

第二十三条 公司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章行为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章行为的;

3.违章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4.违章行为不成立不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安全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部门应当采纳。安全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颁布日期:2010年5月20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69lv.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1910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