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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吨税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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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是海关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所征收的一种税。

第一节 税率

一、税率: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1.拖船: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

2.非机动驳船:在船舶登记机关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

3.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

4.无法提供净吨位证明文件的游艇,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05吨;

第二节 税收优惠

一、直接优惠(免征船舶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

5.捕捞、养殖渔船:在境内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武装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警用船舶。

9.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给予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10.规定的其他船舶(由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上述5-9项优惠,应当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理由。

二、延期优惠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1.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并不上下客货。

2.、武装征用。

3.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向海关申报纳税。

应当提供海事部门、船舶管理部门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延长《吨税执照》期限的依据和理由。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吨税执照》)×定额税率

第四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及纳税期限

1.船舶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2.船舶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船舶吨税应当制发缴税凭证。

3.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船舶吨税。

4.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船舶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二、纳税担保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船舶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向海关申报纳税。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作担保:

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3.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其他管理

1.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但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款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应税船舶应当自收到退税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退还手续。

2.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其改正,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

(1)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

(2)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以及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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