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六九路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关税会计——纳税人范围

关税会计——纳税人范围

来源:六九路网


(一)关税的缴纳方法

海关征收关税时,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及进出口货品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关境地征收,也可以在主管地征收。

1.关境地征收。

即日岸纳税。它不管纳税人的住址在哪里,进出口货品在哪里通关,纳税人即在那里缴纳关税。这是一种常见的方法。

2.主管地纳税。

亦称集中纳税。纳税人缴纳关税时,经海关办理有关手续,进出口货品即可由纳税人住址所在地海关(主管地海关)监管其通关,关税也在纳税人住址所在地(主管地)缴纳。这种方式只适合于集装箱运载货物时使用。

纳税人缴纳关税时,需填“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并携带有关单证。

(二)关税的缴纳期限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的次日起七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的次日起至缴清税款日止,按日加收欠缴税款总额1‰的滞纳金。

(三)关税的退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

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况并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按规定,上述退税事项,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四)关税的补缴

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补征。因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海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因非凡情况,追征期可延至十年。骗取退税款的,可无限期追征。

关税的纳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纳税范围

关税的纳税范围(对象)是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入我国国境的个人物品。

(二)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在外贸企业逐步实行进出口代理制以后,凡由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都由办理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代纳税,不通过外贸企业而自行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则由收发货人自行申报纳税。

非贸易性物品的纳税人是物品持有人、所有人或收件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69lv.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1910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