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商业银行垄断市场结构现状分析
文章根据产业经济学理论,主要运用市场集中度方法,分析当前我国银行业的垄断现状,确定我国银行市场仍是寡头垄断市场,进一步分析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业的垄断市场结构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所形成的进入壁垒等问题。要求国家需对我国商业银行业进一步改革,提高商业银行业的市场绩效。
标签:商业银行;寡头垄断;市场集中度;“新36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进行了很大调整。1979年后,随着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4家专业银行的成立,打破了计划经济时期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内唯一的一家银行的垄断结构,然而他们之间业务没有交叉性,各自处在不同的领域等,银行业还是处于垄断市场结构。随后的股份制改革,交通银行、招商、广发、中信等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90年代以后,我国银行业股份制改革不断深化,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迅速发展,虽然打破了垄断的市场结构,但国有银行仍占绝对垄断地位,形成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
一、我国商业银行业市场结构现状 按照产业组织理论,在企业被假定为具有相等的规模条件下,企业数目可以描述产业结构,而产业结构最终影响市场绩效。可以通过计算银行业的产业集中度来测量价格(或利润率)偏离竞争水平的程度[1]。
在此采用赫芬达尔(HHI)指数对中国商业银行2007-2011年期间的总资产、营业收入、存款、贷款、利润等主要项目的市场集中率进行测定。加上CR4指数测定我国前四家银行也就是国有商业银行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这三方面占整个市场的份额,综合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业的垄断情况。
1.对CRn指标的测定和分析
产业集中度CRn指产业内规模最大的前n家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可以是资产、销售量、产量等)。其计算公式如下:
CRn=■■Xi/■■Xi
n表示要测量的企业数;N表示总得企业数。
如表1所示,2007-2011年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各项主要指标的CR4值平均都在70%以上,其中利润指标的CR4的最大值超过75%,这就说明国有银行利用垄断地位,可以获得高额的利润回报。按照贝恩对美国产业垄断和竞争类型的划分,CR4值处于65%-75%,属于高度集中寡占型的市场结构[2]。加之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传统贷款,金融服务,理财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等,属于标准化产品类型,即他们的产品彼此之间都是非常接近的替代品,这正符合寡头垄断竞争的主要条件。所以可以认为我国银行业处于寡头市场。
下面利用商业银行CR4指标历史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如表2所示[3],1996-2000年我国四大银行资本的CR4值平均為73%;资产的CR4值平均为84%;收入的CR4值基本保持在88%左右;利润的CR4值有一定的波动性平均为51%。到2007-2011年,资产的CR4值平均为71%;收入的CR4值基本保持在71%左右,两项都出现了明显的下降;但利润的CR4平均值却出现明显的上升达到了73%。
资产、收入CR4值的下降表明,90年代后期到现在,对金融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其中包括: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后,资本市场的开放;
银行股份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金融机构种类的迅速增长,例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银行的不断增加。但是我国国有银行利润的CR4平均值不降反升也反映出了改革也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国国有银行始终处于垄断地位,获得大量的垄断利润。这就使得我国私营企业和国企产生很大的收入差距,同样国企垄断行业间也存在收入不均。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各行业间收入水平差距不大,最高和最低行业间工资比为1.8倍,随后逐渐扩大,2000年达到2.63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目前的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石油等行业职工工资的平均水平是其他行业职工工资的2—3倍,再加上其他的职工福利待遇等工资外收入,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4]。因此面临更大的挑战,需要花费更大力气继续深化改革,实现银行业的低集中度,高竞争。
2.对商业银行HHI的测定和分析
赫芬达尔指数是反映市场集中度的综合指标,它是某特定产业市场上所有企业的市场份额的平方和。由于对所有企业所占份额的统计非常困难,所以本文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垄断,只选了中国金融年鉴上所提供的十几家大的商业银行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存款余额、贷款余额的数据得到HHI指标。HHI越大,表示市场集中程度越高,垄断程度越高。该指数不仅能显示市场内大企业的市场份额,而且能反映大企业之外的市场结构,因此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大企业对市场的影响程度。
HHI指标计算公式如下:HHI=■■(Xi/X)2=■■Si2
X—市场的总规模,Xi—i企业的规模,Si=Xi/X—第i个企业的市场占有率,N—该产业内的企业数。
如表3所示,2007-2011年我国商业银行业总资产指标的HHI值处于0.12-0.15之间;营业收入指标HHI值处于0.14-0.16之间;利润指标的HHI值则比较高在0.15-0.17;而存贷款余额指标HHI值都超过了0.2,属于高度集中。按照现实情况将HHI指标乘于1000并分类,HHI小于1000,该市场被认为是集中程度较低的市场;如果HHI在1000一1800,则该市场属于适度集中的市场。从表3显示的数据结果看,我国商业银行业总资产、收入、利润三项的HHI值都属于1000-1800,属于适度集中的市场结构,但存贷款的HHI都超过2000,远大于1800的适度竞争市场结构,利率的HHI值虽然处于1000-1800之间,却很接近于1800的界限,所以可以判断我国商业银行业整体上偏向于较高的集中程度。这与CR统计指标得到的结论相同,我国商业银行业属于高度集中寡占型市场结构。
从N当量的计算值看,2007一2011年,中国银行业平均有4家存贷款规模相当、6家利润相当、7家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规模相当的商业银行。这主要体现的是国有商业银行,它们在市场中拥有较大的份额和控制力。二、寡头垄断市场结构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影响
2012年4月,在广西钦州,福建泉州、莆田、福州等地就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调研时,指出银行获得利润太容易了,现在解决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就是要打破银行业的垄断。
2010年5月13日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文件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其中细化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各项,这项改革的落实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不仅有利于资金的投资效率,为民间资金不再去炒蒜、炒姜、炒房提供了解決办法,还为民间信贷的发展提供了前提,降低我国银行业一直高于世界上多数银行的存贷
利差水平,使存贷利差不再成为银行业最主要的利润来源,这将有助于促使银行优化管理、提高内部效率、创新金融产品,提供多样化优质服务。
“新36条”体现了支持民营资本投资发展的决心,为我国市场经济结构优化调整提供了性保障,但要真正落实,特别是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仍需要更多改革。
1.形成壁垒即所谓的“软门槛”
本文通过数据,用利润率水平指标[2]测定银行产业市场进入壁垒高低。首先选择国有银行工行、农行、中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市银行,由于存贷利息差是银行的最主要利润来源,我们用银行的利息收入进行利润率水平分析。假设利息收入为X、贷款总额为Z、利息支出为Y、业务及管理费为C。以利息收入比上贷款总额表示销售价格,销售价格=X/Z;利息支出加业务及管理费比上贷款总额表示平均费用,平均费用=(Y+C)/Z。
利润率水平=(销售价格-平均费用)/平均费用(不包括行业平均利润) =[X—(Y+C)]/(Y+C)
然后经过计算得出表4的计算结果。 由表4可以看出,除了邮政储蓄银行由于特殊原因利润率水平较低外,其他商业银行的利润率水平普遍较高,特别是国有银行的利润率水平平均在50%左右,属于相当高的利润率水平。按照贝恩对美国部分产业的进入壁垒程度的分类标准,我国银行业属于高度进入壁垒产业。之所以有这么高的进入壁垒,除了严格审批对民间资本的外,还恰恰从另一方面反映了我国银行业的隐性壁垒的存在。
2.造成民间借贷盛行 银行业的垄断市场结构,对于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设定了较高的贷款门槛。由于高通货膨胀预期,银行信贷紧缩,中小企业的融资变得越来越困难,只能求助于民间资本,这就为民间借贷提供了较大的需求空间。资金的短缺挤压出了不正常的资金需求与供给,为民间借贷的兴起拓宽了市场空间。众多企业纷纷求助于民间借贷,造成民间借贷利率普遍上浮,加之民间资本无法正常化和合法化,只能在灰色地带运行,其风险成本远比金融机构高,最终拉高了民间资本利率,形成所谓的高利贷。
民间借贷的金融交易行为缺乏规范性,而我国银监部门对其监管往往力不从心,造成监管缺失。一旦出现资金流动性问题,很可能造成金融连锁反应,给我国的金融稳定和市场经济平稳运行带来巨大风险。
三、消除商业银行业垄断对策
1.加强监管,提高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因此国家给予国有商业银行很多性的支持,在监管、行政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国家作为银行的所有人,使得国有银行拥有其他商业银行无法相比的竞争优势,国有银行联合起来控制市场,对其他潜在竞争者形成影响。应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减少对宏观经济领域,特别是微观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加强对商业银行业的监管,避免国有商业银行滥用行政赋予的垄断权,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形成,从而提高市场绩效。
2.健全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自由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存在很多不足,立法权威性不够;立法形式散乱;立法内容存在疏漏;禁止性规范多于制裁性规范,导致执行困难、责任追究不足[5]。而对于国有银行所处的垄断地位,反垄断法没有发挥相应效力,使得我国银行业垄断行为给金融市场和消费者带来巨大危害。
我国商业银行,以国有银行为主,利用市场支配地位,相互串通收费,形成价格联盟,收取不合理的服务费用,如银行卡跨行收费、异地存取款收费、个人账户挂失收费等;制定不合理贷款条件,使得中小企业贷款困难,损害小企业和消费者利益。我国银行业一直具有远远超出竞争水平的巨额利润并且持续了很长时间,而没有潜在竞争者的进入,正是说明了我国银行业阻碍其他竞争者的进入,因此目前一定要对金融进行改革,制定完善的反垄断法律,商业银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3.利率市场化
利率市场化改革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我国管制利率与规制直接竞争是为了避免冲击金融系统稳定,保持经济平稳发展。但对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处于高度垄断地位,隐性国有银行掠夺定价规则是造成中国银行业垄断竞争局面的重要原因,对非国有银行在市场竞争中有失公平。依据罗纳德·麦金农和爱德华·肖的金融深化论,价格竞争是最主要、最核心的竞争手段,而实行利率市场化,正是使银行业利用货币价格进行竞争[6],因此适度放开存款利率是打破国有商业银行垄断定价,规范市场竞争的必要措施。利率市场化是发展中国家金融改革的核心,管制利率必然是以扭曲的银行竞争行为为代价的,并且造成银行经营的风险和资源的浪费,只有放开价格管制,才能真正达到银行业的有效竞争。
参考文献: [1][美]乔治·J.施蒂格勒.产业组织[M].王永钦,薛锋,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38-44.
[2]李孟刚.产业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41-53.
[3]余丽鹏.国有商业银行垄断结构现状及对策研究[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2).
[4]余斌,陈昌盛.国民收入分配—困境与出路[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1:15-20.
[5]席月民.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执法难题[J].法学杂志,2008,(1). [6]爱德华·S·肖.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8: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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