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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空间下内容传播步入法治正轨的路径探索

来源:六九路网
紧盯前沿理论 透析传播实践 DONGNAN CH UANBO 4麟一 新媒体空间下内容传播步入法治正轨的 路径探索 徐(江苏省文化艺术研究院望 江苏南京210005) 摘要:中国正处于媒体大变革、大融合的时代进程中, 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转型融合的速度在加快,深度在加深。 新媒体造就了新的传播空间,催生了新的传媒业态,为文化产 业增添了新气象。然而,由于法治体系建设还未能跟得上文化 产业和信息传媒发展的步伐,新传播空间中乱象丛生,监管面 临难题。于是,媒介内容传播亟待步入法治正轨。这是优化当 前文化传播环境,变革当前行政执法手段,使文化产业内容传 播监管拥有根本性的法理依据,使文化产业内容传播符合依法 治国根本要求的必要举措。 关键词:媒体融合 内容传播 产业法治化 文化法学 文化 文化内容传媒大变革、大融合。带来多种负面影响 随着技术发展、网络扩张、消费层次提升、市场需求变 化等因素,文化产业内容传播媒介大变革、大融合的同时亦 泥沙俱下,良莠不齐。传播平台为追求关注度,传播内容大打 法律擦边球,并衍生出各种怪现状,造成很多负面影响。如 网络平台传播的内容色情、暴力化倾向明显,典型例子是网 络直播和网剧 数据造假烧钱吸引资本、资本介入导致市场 泡沫化的恶性循环,典型例子是直播平台和微信公众号;盗 版侵权遍地横行却无法可依,典型例子是网络文学和网络游 戏;大量引进、缺乏原创,典型例子是综艺节目;山寨泛滥同 质化竞争严重、市场无序竞争,进而引发版权费用增长,版权 一、纷争 明星薪酬偏高而内容质量低下等问题。尤其是网络文 娱类节目,目标直奔“小镇青年”和“9O后”的钱包,色情、 暴力等内容虽然吸引了受众,却也严重地侵损着社会主义主 流价值观。尤其是,这些内容的受众还包括相当一部分“00 后”和“10后”,他们正处于价值观形成时期,是非对错的辨 识能力不强,由于“触网”十分容易,弥漫于网络空间的大量 不健康内容会对他们正在成长发育的身心造成负面影响。 (一)数据造假:资本青睐之下“刷量”破坏新兴媒介发 展环境 在自媒体越来越普及的当下,文化传播的媒介步入了大 变革的时期。以微信公众号为代表,我们可以在这样的自媒 体传播下看到信息越来越多元化的变化趋势,而这对生 态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利的是阅读者可以通过这样的平台及 时地获取更多的信息和观点;弊的是缺失了严格的准入门 槛,导致成为滋生谣言和虚假信息的温床。“随着平台的壮 大,刷阅读量、刷点赞数已经成为一条较为成熟的黑色产业 链。”…微信公众号的平台曾经如是声称。相关统计数据显 示,刷量的市场规模年年在攀新高,目前微信公众号已直追 400亿元,百分之八十左右的营运公众号都发生过刷流量的 行为 同时,真实的阅读量远远低于造假的微信公众号所公 布的数据,仅是百分30左右。刷量带来的阅读热的假象只 是公众号众多乱象中的冰山一角,公众号目前存在着诽谤他 人、内容低俗、诱导分享、垃圾信息、故意欺诈、抄袭泛滥、 传播谣言等等现象,有人形象地称之为公众号“七宗罪”。而 数据造假的也不仅是微信公众号,直播平台也是数据造假的 重点区域之一。其动辄就能吸引亿元级的风险投资的诱惑, 使得直播平台的数据造假更为普遍。实际上,早几年微博火 热之时就已经出现此类数据造假现象。比如,利用官方微 博。企业会在官方微博这一平台上对其发布会进行直播,图 文并茂,紧接着,公关公司会通过数据也就是微博的转发量 和增长的速度给企业一个满意的答复,这一来一回,官方微 博的转发量就会飞速增长。而当下,只是微博换成了微信, 转发量换成了阅读量,形式不同,性质相同。 如果对数据造假的传播路径进行仔细的研究,会发现, 这和广告资源源源不断地涌向互联网,并在众多平台之间灵 活又快速地流动有着相似的轨迹。新兴媒介的浏览量、阅读 量其实与电视收视率一样,是广告商和投资人青睐的重要指 标。假数字会直接改变广告主对广告投放效果的预期,造流 量赚广告成为快速获取利益的“捷径”。而资本的介入更是 加重了内容传播媒介数据造假的动力,虚假的浏览数据推升 了企业的估值,虚高的估值则带来更多资本的涌入,更多的 资本带来更多的数据造假,数论循环之后泡沫越吹越大,最 终被破坏的则是整个新兴内容传播媒介产业的融资环境及 其良好的发展前景。 仅以微信公众号为例,刷量破坏了微信目前倡导的绿色 生态。刷量成为常态,就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 真正的内容创业者因为不刷量而变现很难进而生存艰难,而 通过刷量的公众号,本身的访问量其实很低,却因为刷量的 行为可以获得丰厚的收入。这样长久发展下去,会导致微信 的广告增长受到威胁,实际上现在投资人对公众账号的投资 已经越来越谨慎。这样的发展形势对于当初倡导的“创新” 是背道而驰的。这种行为是对资本的负责,投资方似乎不会 有不利之处,刷量造假行为却深深伤害了用户,是对用户的 不负责。造假刷量,提高估值融资,表面是一派兴兴向荣,实 2。18年第2期(总第162期) f东南传播 则是对传播行业信任度的打击,对大众创新、创业来说,都 是致命的威胁。 (二)多事之秋:网络直播平台内容乱象纷呈,色情暴力 成直播毒瘤 随着移动终端、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直播已势不 可挡,越来越多的网民加入了观看直播的行列,一些直播平 台的注册用户数量已经超过一亿,每月活跃的用户数量超 过一千万,网络直播平台成为极具影响力的内容生产者。然 而在如此迅速的发展态势下,网络直播平台的内容却乱象 在侵权问题上,直播平台也是频频遭到非议。2015年, 斗鱼直播分享网站未经许可授权,就直播了DOTA2亚洲邀 请赛,由此惹来一场官司,被判决赔偿100余万元。而直播 平台在公共场所直播而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也让很多人难以 接受。一些直播视频网站会在公众场合进行直播,把街景、 商场和购物人群做为其直播的内容和对象,甚至于有些竟然 打出“大学美女必经之路”等旗号进行直播。 (四)语言暴力:恶俗充斥。弹幕也需要端正文化价值观 所谓“弹幕”并非产自本土,而是源于日本,顾名思义, 纷呈,色情、暴力、侵权等问题随之凸显。为吸引受众眼球, 在求新、求异、求关注的心态驱使之下,一些平台无法坚守 自己的底线,开始传播低级庸俗的信息,甚至于为增加注册 用户量以色情表演为诱饵,无视安全管理秩序,成为“黄”、 “赌”的温床。当然其中也有一定数量的直播是积极健康 的,可是这一部分当中又有一些平台和主播是“拿着低俗当个 性、拿着无聊当有趣”。由此造成的一些“奇葩”直播和涉黄 “网红”也频遭诟病。 目前网络直播平台90后用户为主体,但值得注意的是 直播受众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在当前手机几乎成为 标配的情况下,直播平台里防不胜防的色情信息不能不引发 无数家长的担忧。所以为网络直播内容划好底线,防止其涉 黄、暴力、低俗等内容肆虐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三)屡禁难止:网络侵权花样百出。亟待加强监管 在互联网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新兴内容传播平台在其 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免费”特色使其“侵权”花样百出并屡禁 难止,包括影视剧盗版、游戏私服、直播平台侵权等在内的 各种侵权行为屡被诟病。 在一些公开的资料和数据中显示,影视剧盗版现象不容 忽视。网络影视在国内盗版率高达百分之九十,国产电影每 年要因此负担超过10个亿的损失。侵权方式诸如:网盘侵 权多为个人用户分享到个人网盘:微信组织也是网络上众多 的盗版组织方式之一,组织内部的微信资源群时时刻刻都在 更新盗版的影视资源。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之下打击网络盗版 侵权行为异常艰难,因为互联网上各个自媒体都可以通过不 同的渠道获取并发布资源。这样的盗版侵权行为如果不加遏 制,任由其发展,势必会影响整个影视行业的良性发展,需要 着力加强对网络盗版行为的监管,并加大惩罚力度。 游戏盗版方面,“私服”的侵权行为几乎伤害到整个产 业链。“私服”属于网络盗版的一种,玩家支持、法律风险 低、技术门槛低,而利润丰厚,使其一直是网游发展中的一 颗难以铲除的毒瘤。甚至最近两年发展火热的手游“私服” 已经形成了产业化发展,已经达到可以提供包括开设、宣传 到运营、维护等一条龙服务的程度了,对有钱却没技术的人 而言,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业内人士在这方面进行过估算,就 《传奇》这款游戏而言,私服市场规模就可达20亿元。游戏 盗版直接侵害了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的利益,而一款游戏投 入市场,不可能无时限地盈利,如果在私服的带动下,玩家 过早拥有高等角色、高级技能和高级装备等,在玩这款游戏 的兴趣度上就会不断减弱,甚至于放弃这款游戏,这就人为 地直接缩短了游戏的使用寿命。一款优秀的网络游戏,研发 和运营需要大量的投入和艰苦的劳动,“私服”猖獗导致整 个行业的价值观扭曲。而行业环境恶劣、秩序无存,整个行 业都难以创新和发展,游戏行业亟需加强对盗版行为的监管 和约束。 东南传播2018年第2期(总第162期) 就是网友在观看视频的时候可以发表评论,而评论会以飞行 的形式横穿屏幕,起先在动漫、游戏等视频网站盛行,风行 于90后SD00后的群里中。而今,很多综艺类的节目和电影 也加入了弹幕的行列与观众互动。由于本身有趣又搞笑的特 点,又兼具文化“群体吐槽”的形式,弹幕在这两年迅速转变 为网络主流文化,甚至于有引领文化潮流的新趋势。但在不 断被使用的过程中,开始出现了语言暴力的现象,甚至越来 越严重,观众的关注点已经从作品的质量转移到在弹幕互动 和共鸣中获得的体验上了。 作为网络流行文化一份子的弹幕,本身无可避免地也受 到了负面影Ⅱ向。弹幕发出的主体大多数为匿名,因此很多时 候在发表评论时毫无顾忌。在直播越来越盛行的当下,弹幕 也“进军”直播领域。由于竞争的激烈,弹幕也开始衍生色 情、水贴和垃圾广告等,甚至于各种无底线、无理智的要求 也频频出现,这无疑会导致直播质量和水准的下降。从边缘 符号速变大众狂欢再到“语言暴力”,一连串的演变不得不 引起网络管理者和网站的重视。弹幕要良性发展,要得到合 理的利用,需要网站和网民的携手共创,也需要的引导、 规范和治理,当然更为亟需的则是法律的规范和惩罚效力。 (五)监管滞后:电竞也需要纳入国家监管范围 2003年,国家体育总局将电子竞技正式纳入体育项目, 在越来越完善的发展道路上,电竞参赛项目日渐增多,跨界 现象也越来越频发。作为游戏衍生行业的电子竞技,与直播 也有割舍不断地联系,这是一种介于游戏和直播的体育项 目,很多方面都有着竞技和娱乐的双重属性。电竞借着全民 直播的风潮带动了游戏直播,而繁荣背后也同样乱相丛生, 代打便是其一,并成为了直播行业问的潜在规则。随着电子 竞技的发展,正规化将是必然的趋势,行业内和跨行业产生 的各种不合理的现象和不文明的现象使得电竞行业也需要加 强法制监管。 二、适用法律不清及分产业立法现状。导致法治治理困 境 (一)法律困境:媒介内容传播适用法律不清 对于当前文化产业内容传播发展中的出现的各种问题, 包括数据造假、侵权以及大肆传播淫秽暴力等,有识之士都 已经认识到仅仅是相关部门“围追堵截”式的监管不能 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内容传播业的监管更多的是需要法律发 力。然而从事实上来看,目前内容传播行业却面临着适用法 律不清及因此而导致的执法难、惩治难、维权难的问题。 以“微信公众号刷量”事件为例,就面临着适用罪名不 清而难以惩罚的问题。事实上因为刷单、刷量被处罚的案例 非常少,可这种行为产生的影响范围是广泛的,涉及到第三 方、投资人和消费者,这会使得这三者对产品的服务和质量 产生错误的判断,是一种不诚信的欺诈行为,也是一种不正 当的竞争方式,和“虚假广告”有着惊人的相似性。即使如 菜秘j雨潜±里论 透柳1专储买芷芰 DONGNAN CHUANBO 慌 -一 与 此,也无法给刷量定个应有的罪名,因此缺乏了必要的约束 力,导致对于刷量的人而言,风险并不是关注的重点。因此 微信公众号刷量事件在热闹一阵之后,很可能还会经过技术 调整之后继续进行下去,反刷量将是一场持久战。并且在规 范微信公众号信息和言论传播的问题上还却存在一个普遍 的难题,即如何明确标准。 再看直播平台方面,2016年初斗鱼TV因为“直播造 一‘更衣门”等事件被推上风口浪尖,但最终的结果却令人 咂舌,以6万元的罚款告终。这样的违法成本和与之相反的 但较为零散,分散于不同的部门法或行规之中。 而不同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存在差异化的管理角度和利 益冲突反应到具体的事件时会存在执法难的问题,自然也会 在执法时出现“监管空白”或者“监管冲突”等问题。以“国 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为例,超长的部门名称已经 表明了其职责的行业范围,而在遇到“互联网媒介”这个新生 事务之后,相应的传播内容是否应该归其管辖在法律上也并 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管”与“不管”之间部门自身也较难 抉择。而主管部门不明确很大程度上也是导致网生媒介在内 巨大的经济利益相比,简直不值一提,所以监管也必然收效 甚微。虽然相关监管部门在严查直播平台,甚至提高其入门 门槛,但一旦监管稍有放松,则类似内容的传播平台就又会 呈现蜂拥之势。 而侵犯版权方面的惩处,以游戏“私服”为例,虽然其 堂而皇之的侵犯了正规游戏厂家的版权,但是却比打击盗版 更难以实施。2012年,作为游戏《传奇》的私服运营者胡小 伟,在涉案金额巨大的情况下被挂牌督办,但这一事件持续 了4年,却没有任何的说法。在韩国版权方的不懈维权下,时 隔四年,2016年9月,胡小伟才被捕。网络游戏中,私服的 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是何种罪,其实一直没有定论。一 方面,《刑法》和《著作权法》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都有进行 规定,但对“作品”的界定却不相同。更何况“游戏作品”则 根本没有在著作权法中列出,这使得游戏在盗版维权的路上 步履维艰,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也只能用用兜底性的“其他 作品”为裁决的依据。另一方面,私服不会单纯遵循既定的 游戏规则,会对原本的游戏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以这种方 式来满足某些用户的特殊需求。有人认为这是一种二次开发 的“演绎作品”,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且,这是在源代码 的基础上进行的改写,类似于文学作品的改变或者类似于抄 袭行为,要认定为侵权,有点困难。而正是这种认定的困难, 直接导致了裁决时的为难。2012年,“骑士案”轰动一时, 涉案人员高达19人。案件有做出具体的判决,全部被判以缓 刑,但在之后无人服实刑。这样的判决结果其实对侵犯版权 方毫无威慑力。如何有效破解“私服”这一难题,已成为业内 认识的一种共识。在探索的过程中,有些企业就在探索“私 服”合法化道路,争取通过授权的形式,让“私服”获取既定 的收入,从而规范“私服”的行为。 (二)法律现状:文化产业内容传播领域分产业立法、按 部门监管 在实践过程中,我国在文化产业方面构建了包括《》 在内的以及涉及文化产业发展和保护的综合性法律的法律 体系,比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中涉及文化产业方面的相关内容;全国及其常委会颁布 的相关内容和和准入的国际公约;及文化产业的主管 部门颁布的行规:各省、市、自治区等颁布的相关地方性 法规等。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文化产业相关立法已经相对滞 后,尤其是在与内容传播有关的新型文化产业方面立法仍存 在空白。而更为明显的一个特点是目前与文化产业相关的立 法、执法与监管等多是分行业立法、按部门监管。与文化产 业方面相关的立法,在目前而言,主要是以行业为主导的行 业性的行政立法。已经出台的成文法如《著作权法》、《广告 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出台的《音像制品管理条 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行规, 均是按其行业属性立法,另外,虽然还有其他类型的规定, 容传播过程中无所禁忌的重要因素之一。虽然目前在广电总 局、版权局、文化部、等多部门联合执法之下目前的 网络非法传播受到很大,但是这种“运动式”的执法风 波过去之后,各种违规内容就仍有可能“春风吹又生”。 由上可见我国文化产业立法体系尚不完善且系统性差, 整体滞后于市场发展,很多新兴文化产业法律,如网络内容 传播等难以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寻找定位。另外在相应法律法 规中,国家立法少,部门规章多,相关立法位阶较低,法律效 率自然也不高,对内容传播中的违法行为约束力不强。种种 迹象表明,我国文化市场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严重落后于文 化市场的发展,随着文化产业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创业创 新产业的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历史形成的“分业监管”和 “分业立法”急需改进。 三、为保证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必须推进媒介内容 传播步入法治正轨 (一)我国文化产业立法观念需要变革 随着传统媒体与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的融合发展,文化 产业内容传播方式正在发生性的改变。然而由于我国文 化产业相关法制建设的滞后性,这一变化还没有反应到法律 制定层面,但这一趋势应该成为未来文化产业相关法律制定 及部门监管的重要参考因素。解决这类立法问题应该从更高 层次考虑当前我国文化产业的立法与行政执法的关系,在传 播媒介创新融合、市场形势已经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抛 弃以前分产业立法、按部门执法的观念,并横向打通产业壁 垒,形成功能性监管的模式并以此作为制定相关文化产业法 律法规的基础。对于文化产业内容传播来说,则需要制定专 门的“媒介内容传播法”,来统一包括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 等在内不同传播媒介的内容传播许可界限。 (二)文化产业监管需要从机构监管思维转换为功能监 管思维 实际上打通行业壁垒的功能性监管并非新鲜事物,在电 信技术、广播电视技术、计算机技术迅速发展并日益互相渗 透的情况下,传播领域也发生了大变革,传媒之间的界限被 打破,在功能方面的差异也被打破,这促使监管思维要顺应 新形式作出改变,要从机构监管思维转变为功能监管思维。 为应对传播媒介的创新融合的趋势,英、法、美、日等文化产 业发达国家已经先一步开始探索这方面立法的可行性,纷纷 从监管、管理及立法等方面进行调整,以打破长期 以来分业监管的格局,统一施行功能性监管。功能监管能够 保证不同类型内容传播媒介能够受到统一的监管,特别是在 执行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活动时,从而能够根据传媒在实际 的执行过程中的服务和呈现出的功能将其进行划分,区分出 不同的类型,而传媒的监管权力也不再从媒介机构性质基础 上划分,而是从业务性质上来进行划分。 功能监管可以规避很多弊端,呈现出优势来:首先,可以 2。18年第2期(总第162期) l东南传播 ● j三 二 朝 蓉 I 橐 墓 会 根据媒介的内容、技术或者设施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为依据, 来确定相应的监管原则,可以避免由于媒介融合所产生的监 管归属问题,避免监管空白、无效监管和监管重叠;其次,在 媒介融合的大形势下,业务交叉的现象不可避免,为此要对 相同功能的传播媒介进行整体上的监管,要实施相同的监管 原则,可以跨行业、跨级别、跨媒介和跨地区:第三,当媒介 内容或者媒介设施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具有较强的稳定性的 时候,在此基础上制定而来的监管规则便会形成更高程度的 联系性和更有效地一致性,能够更好地面对媒介融合过程中 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等。 (三)现代文化传播法治体系亟待建立健全 目前世界各国正在加速文化产业传播的法治变革,体现 了文化市场新形势之下,文化传播产业从垂直整合向层级分 离的结构性变化的新思维。这些变化为我们的传播类法制变 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事实上随着传播科技的发展, 传统文化传播媒介和新生的传播媒介之间的隔阂已经不打自 破,现在已逐步向凭借功能来区分的通讯传播业转变,以往 的以媒介技术种类来划分的时代已逝。这种变化,必然带来 文化传播法治体系的变革,新的现代文化传播法治体系亟待 建立健全。布朗斯康认为,“过去管制传播传输工具的法律, 特别是以邮件、电话、报纸、有线电视及广播电台为模式所发 展出来的法规,在电子数字化的传播时代将产生法律不适用 的窘境。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因为管理者无法来分别上面所传 输的信息到底该归哪一种法律、哪一种模式来管。” 因此, 在这种形势下,为更好地迎接媒介融合和全球化市场带来的 挑战,各国纷纷做出回应,开始做出适应性的调整。 现代文化传播法治体系的变革在国际上已上演,涉及的 地区和国家很多,其中最为典型的为欧盟、英国、美国和日 本。从2002年4月起,经过了一年零二个月的努力,欧盟构 建了融合法律管制框架,在电信产业方面,指出应将焦点放 在创造竞争的市场和新进业者的权力上,同时,还要考虑使 用者需求的变化、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 2003年7月,英国拟定了《2003通讯法案》,法案中引入了 欧盟关于水平层级规制架构的内容。日本在2009年8月通 过整合,颁布了包括“信息内容法”、“传输设备法”和“传输 业务法”的《信息通信法》,以此来建构未来的融合法律管制 框架。 随着媒介融合创新的不断发展,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国家 介入到文化产业尤其是媒介传播法制变革这一浪潮中去。在 这种情况下我国文化产业分产业立法的模式显然不再适应 当前市场发展,也不再符合国际文化产业立法的趋势。建议 我国文化产业立法体系多参考国际模式,尤其是媒介内容传 播方面首先应该考虑传播媒介创新融合的大背景,并在此背 景下构建相关法律框架。至于媒介内容传播方面的立法的制 定,应该在放松管制和加强管制之间搭起一座平衡的桥梁。 在市场竞争秩序和执照发送的监管方面上可以放松管制,以 水平管制为层级架构原则。而在传播内容 ̄onF.务上应该加强 管制,以垂直管理为原则。相关法制建设的核心是要注重均 衡性问题,要协调文化内容传播产业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问题,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市场秩序、产业发展和消费者权益 等三方面的内容。 从上述角度考虑我国文化内容传播领域的立法及执法, 则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确保监管的模式能 满足监管目标的需求,确保监管目标可以确切实行,并且能 够运作,同时又要保证覆盖的全面性,包含传媒机构和 功能领域:二是立法要有时间维度上的弹性,能够预留出足 够的时间,满足未来文化内容传播领域发生的新变化,比如 科技的发展,媒介融合的刨新等等:三是加强监管效力,任 何的制度模式都需要依赖实际操作,而且在操作过程中要避 免对文化内容传播产业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建议我国文化 产业法制变革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而根据目前面对的市场 形势和遇到的种种问题,应该首先考虑制定媒介内容传播 法,并依靠法制解决上文所分析的媒介传播方式融合发展之 下带来的种种问题和难题。 四、结语 传播媒介的急速发展导致我国文化内容的传播遇到种 种新的问题与难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文化产业相关监管部 门大量出台各种监管及措施以维护市场层面相对公平的 竞争秩序和社会道德层面的公序良俗。然而短时间之内集中 出台各种行规及相关部门频繁的联合执法行动,又给相 关产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例如过度的出台之 后企业短时间无所适从、而且被之后企业前期投入无法 回收等。内容传播领域因此而呼唤加强法制建设,并以法律 来约束行业内相应企业和个人的行为。 从法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来看,市场经济必须是在法律 框架下有序运行的市场,而不是无序竞争的市场。同理,文 化产业媒介内容传播领域的也应有“限定底线“,用法律约 束文化内容的传播 任何企业、 入使用任何新技术、新模 式、新平台,传播内容创新也好、模仿也罢、引进也可,但必 须在一定的法律约束环境下才可以实现。例如内容传播不允 许盗版、造假、违公序良俗和其他侵害其他公民或企 业权益的不良行为,否则就是违法、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这是制定内容传播法的市场基础。 所谓时移则事异,互联网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的日趋增加,文 化产业尤其是内容传播行业管理和监管形式也应该发生变 化,与其让相应监管部门一次一次的做“事后诸葛”,走“创 新一~监管一一打压一一被抱怨”,“劳民伤财”还不解决 根本问题的路子,不如从更高层次正视当前文化内容传播行 业面临的种种问题,并着手制定“媒介内容传播法”来实现 预期管理,并以此促进我国内容传播产业的良性发展。 —目●|【=蛋 …于家琦微信公众号“刷量”问题及应对【N】.中国社会科学 报。2016—1 2—08(003). 【2】周琳,叶健.公众号刷量闹剧“涮’’。了谁【J】冲国报业, 2016(21):42. 【3】曲涛,臧海平.当前网络直播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建议U1青 年记者,2016(26):15-17. 『4]Sergei Yu.Marochkin.International legal system of cultural transmission[J].Law Review,2012(2). 作者简介: 徐望 江苏省文化艺术研究院文化研究部助理 研究员,研究方向:文化、文化法学。 【责任编辑:刘君荣】 东南传播2018年第2期(总第1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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