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对在押服刑人员子女的救助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政府和社会的重视,他们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特点是年纪小,缺乏社会阅历,欠缺社会支持,很容易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由于他们在很小的年纪就经历父母服刑的心理创伤,在成长过程中没有得到父母的关爱,很容易形成缺陷的人格,这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是极其不利的。因此,加强对在押服刑人员子女的心理救助就显得十分必要了。然而,心理救助往往是不够的,国家与社会需要积极的参与和辅助,才能从内而外的改善在押服刑人员子女的心理问题,使他们能够健康成长。
关键词 服刑人员 未成年子女 心理救助
基金项目: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辽宁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农民新市民权利保障研究》,项目编号I13FAX005。
作者简介:李扬,沈阳师范大学在读刑法学硕士, 研究方向:刑法学;田鹏辉,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185-02
一、国家完善对在押服刑人员子女的救助机制 (一)创建救助制度,完善救助政策
国家是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者,对在押服刑人员子女的救助问题上,国家承担着重要的职责。有关调查显示,我国目前在押服刑人员的子女的生活状况非常恶劣,然而,目前对在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保护问题方面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保障,现行的《未成年保护法》以及《监狱法》也并未对这方面进行具体规定。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研究对在押服刑子女的心理救助途径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创建完善的救助制度,制定相应的政策对服刑人员子女进行救助能够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政府针对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救助问题制定政策时,首先应当对这类群体的生活现状进行调查,有针对性的了解这类群体所存在的问题,明确救助目的,通过对现状的理解切实提供对这类群体有帮助的、有效的救助制度和政策。只有了解在押人员子女的需求,才能做到真正为这类群体提供帮助。
(二)加强政策监督,实现救助手段
国家除了为在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制定科学可行的救助政策和制度外,对政策和制度的切实实施和有效监督也是十分关键的。然而,在实践中,相关部门对制度和政策的把握不够,相关的社保及监狱等部门也没有健全对这类群体的帮扶机制,而在心理上,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监狱部门“探视难”等因素导致在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不能及时同他们父母进行感情交流与沟通。同时,
民政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没有贯彻落实为服刑人员子女生活困难的问题进行调查统计,并提出相关的帮助措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活的部分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也未能担负起他们的职能,对这类特殊群体进行关怀和帮助。因此,政府应积极主动的行动起来,组成相关职能机构对能够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部门进行监督,完善运行和监督机制,认真落实救助措施,使各部门的职责得到协调,从根本上为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提供帮助,保障犯罪分子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条件,给他们带来生活上的温暖,让他们体会到政府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注和关心,使他们健康茁壮的成长。
(三)完善配套设施,形成长效机制
国家在对在押服刑人员子女救助中,应当在制度建设和有效监管的同时,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对服刑人员子女的救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而且这个过程会是长期的、持续的。如果没有长效机制的存在,对这类群体的救助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问题。这里所提及的长效机制是指国家在建立健全制度之后,对人员的配置、部门间的协调以及相应的财政投入等问题进行细致的规划,从制度到政策的实施上都要严格的把好关,而且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工作的汇报与总结。例如,国家可以为服刑人员子女提供心理咨询救助,为他们进行有目的的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正,从而帮助他们克服心理
障碍。只有这样系统科学的工作模式,才能使对在押服刑人员子女的救助更加完备,进而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切实建成救助体系,解决实际问题。
二、社会承担起对在押服刑人员子女的救助体系 (一) 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心理救助
从目前我国对在押服刑人员子女救助的现状来看,社会团体的救助机制未能有效发挥。我国现存很多社会团体,他们从事各类公益救助类活动。然而,由于在押服刑人员子女这类群体的特殊性,社会的普遍关注度不够。因此,福利机构的功能在解决这类群体的问题上仍处于初级阶段,官方的机构很少,民间的宣传机构更少。在解决在押服刑人员子女的心理救助问题方面,社会公益救助团体作为社会主要的救助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到对这类特殊人群的心理救助上。社会福利机构等救助机构应当深入到各地区,调查我国目前这类人员的现状,以及他们的最基本的需求,从需求入手,采用有效的方式,派遣专业人员对这类群体就行心理救助与帮扶,充分发挥出公益救助团体的职能,从社会的角度给予这样人员帮助,以真正的实现救助目的。 (二)督促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管
我国目前的在押人员子女中,有部分服刑人员子女是父母双方都服刑接受改造的,对于这样人员的子女,社会应当担负起对他们的关怀和救助。社会应当为服刑人员子女提供
温暖的家,让他们能够感受到来自他人的关怀与问候。社会机构应当着重加强对这类群体的帮扶工作,大力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提供全面的救助服务和权益保护,比如可以采用试点工作,让部分孩子感受到充分的关爱和家庭般的温暖,从而推动整个社会加入到对他们的心理救助中,从而实现救助意图。此外,对于其他的在亲戚家寄养或者由隔代老人抚养的在押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定期走访和评估的方式,确保这些未成年子女能够过上正常的家庭生活,对于那些经济条件不能满足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应当提供经济支持,使他们能够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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