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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保密协议

来源:六九路网
媒体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签署,即媒体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相关合作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保密义务

1.1 乙方在与甲方签订的媒体合作项目中,可能会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策划方案、客户信息等保密信息。乙方了解并同意,对于上述保密信息,乙方有义务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无论以何种形式。

1.2 乙方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和合理的措施,确保保密信息不被未经授权的人员或机构获取。乙方应将保密信息妥善保存,确保其安全性。

1.3 乙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任何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的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向竞争对手披露、利用保密信息从事类似业务等。

二、信息使用权

2.1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制作的媒体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新闻报道、广告、宣传片等,应当经过甲方的审核,并获得甲方的书面许可后方可发布和使用。

2.2 乙方在获得甲方的许可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甲方的商标、品牌等标识进行媒体作品的宣传和推广活动。

三、违约责任

3.1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泄露或披露保密信息,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支付和损害赔偿等。

3.2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信息使用权义务,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发布或使用相关媒体作品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权行为,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协议有效期

4.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至媒体合作项目结束。

4.2 除非经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在有效期内不得解除或修改。 五、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5.1 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对于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

6.1 本协议的内容是双方之间的全部协议,取代了双方此前就协议范围内达成的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

6.2 本协议中的任何修改、补充或放弃应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确认,方具有法律效力。

6.3 本协议的各条款是可分割的,如果其中一条被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以上为《媒体保密协议》的内容,双方应确保对本协议的认识和理解一致,并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希望本协议能够为双方的合作提供有效的保障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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