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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kV故障录波装置通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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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kV故障录波装置

通用技术规范

110kV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专用技术规范

本规范对应的专用技术规范目录

序号 1

名 称 110kV故障录波装置专用技术规范 编 号 1101019011001 110kV故障录波装置采购标准技术规范使用说明

1. 本物资采购标准技术规范分为标准技术规范通用部分和标准技术规范专用部分。 2. 项目单位根据需求选择所需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规范通用部分条款、专用部分标准技术参数表和使用条件表固化的参数原则上不能更改。

3. 项目单位应按实际要求填写“项目需求部分”。如确实需要改动以下部分,项目单位应填写专用部分“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并加盖该网、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公章,与辅助说明文件随招标计划一起提交至招标文件审查会:

1) 改动通用部分条款及专用部分固化的参数; 2) 项目单位要求值超出标准技术参数值范围;

3) 根据实际使用条件,需要变更环境温度、湿度、海拔高度、耐受地震能力等要求。 经招标文件审查会同意后,对专用部分的修改形成“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放入专用部分表格中,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出并视为有效,否则将视为无差异。

4. 投标人逐项响应技术规范专用部分中“1标准技术参数表”、“2项目需求部分”和“3投标人响应部分”三部分相应内容。填写投标人响应部分,应严格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专用部分的“招标人要求值”一栏填写相应的投标人响应部分的表格。投标人还应对项目需求部分的“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中给出的参数进行响应。“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与“标准技术参数表”和“使用条件表”中参数不同时,以差异表给出的参数为准。投标人填写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响应表时,如有偏差除填写“投标人技术偏差表”外,必要时应提供证明参数优于招标人要求的相关试验报告。

5. 对扩建工程,如有需要,项目单位应在专用部分提出与原工程相适应的一次、二次及土建的接口要求。

6. 技术规范范本的页面、标题等均为统一格式,不得随意更改。 7. 一次设备的型式、电气主接线和一次系统情况对二次设备的配置和功能要求影响较大,应在专用部分中详细说明。

110kV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专用技术规范

目 次

110kV故障录波装置采购标准技术规范使用说明 ·································································· 127 1 总则 ······················································································································· 129 1.1 引言 ··················································································································· 129 1.2 供方职责 ·············································································································· 129 2 技术规范要求 ··········································································································· 129 2.1 使用环境条件 ········································································································· 129 2.2 故障录波装置额定参数 ······························································································· 130 2.3 故障录波装置功率消耗 ······························································································· 130 2.4 110kV故障录波装置总的技术要求 ·················································································· 130 2.5 110kV故障录波装置具体的技术要求 ··············································································· 131 2.6 柜结构的技术要求 ···································································································· 133 3 试验 ······················································································································· 133 3.1 试验要求 ·············································································································· 133 3.2 性能试验 ·············································································································· 133 3.3 现场试验 ·············································································································· 133 4 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 ·········································································· 133 4.1 卖方提供的样本和资料 ······························································································· 133 4.2 技术资料,图纸和说明书格式 ······················································································· 134 4.3 供确认的图纸 ········································································································· 134 4.4 买卖双方设计的图纸 ································································································· 134 4.5 其他资料和说明书 ···································································································· 134 4.6 卖方提供的数据 ······································································································ 134 4.7 图纸和资料分送单位、套数和地址 ·················································································· 135 4.8 设计联络会议 ········································································································· 135 4.9 工厂验收和现场验收 ································································································· 135 4.10 质量保证 ············································································································· 135 4.11 项目管理 ············································································································· 135 4.12 现场服务 ············································································································· 136 4.13 售后服务 ············································································································· 136 4.14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试验仪器 ··················································································· 136

1 总则

1.1 引言

提供设备的厂家、投标企业应具有ISO 900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宜具有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年检记录,宜具有AAA级资信等级证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并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提供的故障录波装置应在国家或电力行业级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型式试验和动模试验。

投标厂商应满足《国家电网公司十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以及《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通用设备(2009年版)》,满足变电站无人值班的要求。招标方在技术规范专用部分提出的要求投标方也应满足。

提供的产品应有部级鉴定文件或等同有效的证明文件。 投标方应提供设备近两年运行业绩表。 1.1.1 本规范提出了110kV故障录波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1.2 本规范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方应提供符合本规范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1.3 如果投标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规范的条文提出异议,则表示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如有异议,应在报价书中以“对规范的意见和同规范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

1.1.4 本规范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按较高的标准执行。

1.1.5 本规范经招、投标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2 供方职责

供方的工作范围将包括下列内容,但不仅仅限于此内容。 1.2.1 提供标书内所有设备及设计说明书及制造方面的说明。 1.2.2 提供国家或电力行业级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以便确认供货设备能否满足所有的性能要求。

1.2.3 提供设备安装、使用的说明书。

1.2.4 提供试验和检验的标准,包括试验报告和试验数据。

1.2.5 提供图纸,制造和质量保证过程的一览表以及标书规定的其他资料。 1.2.6 提供设备管理和运行所需有关资料。 1.2.7 所提供设备应发运到规定的目的地。

1.2.8 如标准、规范与本标书的技术规范有明显的冲突,则供方应在制造设备前,用书面形式将冲突和解决办法告知需方,并经需方确认后,才能进行设备制造。

1.2.9 在更换所用的准则、标准、规程或修改设备技术数据时,供方有责任接受需方的选择。 1.2.10 现场服务。 2 技术规范要求

2.1 使用环境条件

2.1.1 设备储存温度:25℃~+70℃。 2.1.2 设备工作温度:5℃~+40℃。 2.1.3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2.1.4 相对湿度:5%~95%。

2.1.5 抗地震能力:地面水平加速度0.3g,垂直加速度0.15g同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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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故障录波装置额定参数 2.2.1 额定交流电压:220V。

2.2.2 额定直流电压:220V(110V)。 2.2.3 额定频率:50Hz。

2.2.4 TA二次额定电流:1A(5A)。

2.2.5 TV二次额定电源:100V(线电压),100V/3(相电压)。 2.3 故障录波装置功率消耗

2.3.1 装置交流消耗:交流电流回路功率消耗每相不大于0.5VA(IN =1A)或1VA(IN=5A),交流电压回路功率消耗(额定电压下)每相不大于0.5VA,供方投标时必须提供确切数值。

2.3.2 装置直流消耗:当正常工作时,不大于50W;当动作时,不大于80W。供方投标时必须提供确切数值。

2.4 110kV故障录波装置总的技术要求

2.4.1 环境温度在5℃~+40℃时,装置应能满足规范书所规定的精度。 2.4.2 环境温度在10℃~+45℃时,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2.4.3 装置至少应满足最新版本的以下规定、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但不限于以下规范和标准:

标准号 GB/T 191 GB/T 2423 GB/T 4598. 10 GB/T 4598. 13 GB/T 4598. 14 GB/T 4598.18 GB 4858 GB 6126 GB/T 7261 GB/T 11287 GB/T 14285 GB/T 14537 GB/T 14598.9 GB/T 14598.17 GB/T 14598.19 GB/T 15145 DL/T 478 DL/T 524 DL/T 667 DL/T 720 DL/T 769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快速瞬变干扰试验 1MHz 脉冲群干扰试验 静电放电试验 浪涌抗扰度试验 电气继电器的绝缘试验 静态继电器及保护装置的电气干扰试验 继电器和继电保护装置基本试验方法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振动、冲击、碰撞和地震试验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冲击和碰撞试验 辐射电磁场骚扰试验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工频抗扰度试验 微机线路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静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继电保护专用电力线载波收发信机技术条件 远动设备及系统第5部分传输规约第103篇继电保护设备信息接口配套标准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柜、屏通用技术条件 电力系统微机继电保护技术导则 标 准 名 称 DL/T 663 220kV~500kV电力系统故障动态记录装置检测要求 表(续)

标准号 DL/T 873 DL/T 553 IEC 60255-24 DL/T 5136 国调[2005]222 号 标 准 名 称 微机型发电机变压器组动态记录装置技术条件 220kV~500kV电力系统故障动态记录技术准则 电气继电器第24部分电力系统暂态数据交换(COMTRADE)的通用格式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十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及《继电保护专业重点实施要求》

2.4.4 故障录波装置、故障录波柜之间,故障录波柜和其他设备之间,应采用光电耦合或继电器空触

点进行连接,不应有电的联系。

2.4.5 在雷击过电压下,一次回路操作、系统故障及其他强干扰作用下,不应误动和拒动。装置快速瞬变干扰试验、高频干扰试验,辐射电磁场干扰试验,冲击试验和绝缘试验应至少符合IEC标准。装置调试端口应带有光电隔离。

2.4.6 故障录波柜中的插件应接触可靠,并且有良好的互换性,以便检修时能迅速更换。

2.4.7 各装置应具有直流电源快速小开关,与装置安装在同一柜上。直流电压消失时,装置不应误动,同时应有输出接点以启动告警信号。直流电压在80%~115%额定范围内变化时,装置应正确工作。直流电压波纹系数≤5%时,装置应正确工作。拉合直流电源时,装置不应误动作。直流电压出现各种异常情况(如短路、断线、一点接地等)时装置不应误动作。

2.4.8 应提供标准的试验插件及试验插头,以便对各套装置的输入和输出回路进行隔离或能通入电流电压进行试验。

2.4.9 各套装置的出口电路、主要电路、装置异常及交直流消失等应有经常监视及自诊断功能,以便在动作后启动告警信号、远动信号、事件记录等。

2.4.10 装置信号的接点应自保持,在直流电源消失后应能维持动作。只有当运行人员复归后,信号才能复归,复归按钮装在屏上的适当位置,以便于操作,并应有远方复归功能。用于远动信号和事件记录信号的接点不应保持。

2.4.11 装置中任一元件损坏时,装置不应误动作。

2.4.12 各装置中的时间元件的刻度误差,在本条款中所列的工作条件下应<3%。 2.4.13 供方应提供装置已经运行的情况以及在运行或制造过程中改进情况资料。

2.4.14 所提供的设备应能与变电站内继电保护运行及故障信息管理子站或直接与监控系统连接,供方应提供符合国家电网公司要求的通用规约文本。故障录波装置向子站或监控系统提供的信息包括:故障录波的动作信号、动作时间、故障相别以及测距信息。

2.4.15 提供的故障录波装置应能保证接入变电站其他厂家的子站或监控系统,必要时应提供规约转换装置(包括在投标报价中),故障录波装置需具备3个网络接口或RS-485口。

故障录波装置应具备远方修改定值功能。 2.4.16 故障录波装置应具备通信网络对时和卫星时钟对时功能。具备IRIG-B(DC)及脉冲对时功能,并通过故障录波柜端子排接线。

2.5 110kV故障录波装置具体的技术要求

2.5.1 故障录波装置应为数字式的,宜采用嵌入式系统,所选用的微机故障录波装置应满足电力行业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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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故障录波装置宜单独组网,接口优先采用以太网口,主方式采用数据网传输至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子站,通信规约采用IEC 60870-5-103通信规约。备用方式应配备拨号服务器,通过电话通道将录波数据自动远传。

2.5.3 录波装置应具有本地和远方通信接口及与之相关的软件、硬件配置。既可在当地进行运行、录波数据存储、调试、定值整定和修改、信号监视、信号复归、控制操作、故障报告形成、远程传送、通信接口等功能;还可以与保护和故障信息管理子站系统接口,以实现对故障录波装置的故障警告、启动、复归和波形的监视、管理等,同时应具有远传功能,可将录波信息送往调度端。 2.5.4 装置不能由于频繁启动而冲击有效信息或造成突然死机。

2.5.5 装置内存容量应满足连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生规定次数的故障时能不中断地存入全部故障数据的要求。录波结束后,录波数据自动转至装置的硬盘保存。

2.5.6 装置记录的数据应可靠,不失真,记录的故障数据有足够安全性,当故障录波装置或后台机电压消失时,故障录波装置不应丢失录波波形。

2.5.7 为了便于调度处理事故,在线路或元件故障时,故障信息应上传到调度端,有助于事故处理时收集到重要的电气故障量。

2.5.8 录波装置应能完成线路和主变压器各侧断路器、隔离开关及继电保护的开关量和模拟量的采集和记录、故障起动判别、信号转换等功能。对于线路,故障录波装置还应能记录高频信号量。

2.5.9 故障录波装置应能连续监视电力系统,任一起动元件动作,即开始记录,故障消除或系统振荡平息后,启动元件返回,在经预先整定的时间后停止记录,在单相重合过程中也能记录。故障录波装置应能连续记录多次故障波形。

2.5.10 要求故障录波装置能记录因故障、振荡等大扰动引起的系统电流、电压、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及系统频率全过程的变化波形。

2.5.11 应有足够的启动元件,在系统发生故障或振荡时能可靠启动。

2.5.12 故障启动方式包括模拟量启动、开关量启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可以同时由内部启动元件和外部启动元件启动,并可通过控制字整定。

2.5.13 装置应具有完善的录波数据综合分析软件,方便分析装置记录的故障数据,可再现故障时刻的电气量数据及波形,并完成故障分析计算,如谐波分析、相序量计算、幅值计算、频率计算、有功和无功计算等。

2.5.14 故障录波装置应具有测距功能,测距误差应小于线路全长的3%(金属性故障)。 2.5.15 故障录波装置应能根据设定的条件自动向调度端上传有关数据和分析报告,并满足调度端对通信规约的要求。

2.5.16 故障录波装置应具有记录动作次数的计数器。

2.5.17 录波装置面板应便于监测和操作。应具有装置自检、装置故障或异常的报警指示等,并应有自检故障报警、录波起动报警、装置异常报警、电源消失报警和信号总清(手动复归)等主要报警硬接点信号输出。

2.5.18 录波装置应具有时间同步对时功能,应具有硬对时和软对时接口,推荐采用RS-485串行数据通信接口接收时间同步系统发出IRIG–B(DC)时码作为对时信号源,对时误差小于1ms。 2.5.19 性能指标。

1) 故障录波装置应能记录和保存从故障前150ms到故障消失时的电气量波形。 2) 故障录波装置应至少能清楚记录5次谐波的波形。

3) 故障录波装置模拟量采样频率在高速故障记录期间不低于5000Hz。 4) 故障录波装置电流、电压波形采样精度为0.5%。

5) 故障录波装置交流电流工频有效值线性测量范围为(0.1~20)IN;交流电压工频有效值线性测

量范围为(0.1~2)UN。

6) 动作值精度。事件量记录元件的分辨率应小于1.0ms 。 7) AD转换精度:16位。 8) CPU:32位。

2.6 柜结构的技术要求

2.6.1 屏体要求详见《国家电网继电保护柜、屏制造规范》。

2.6.2 内部配线的额定电压为1000V,应采用防潮隔热和防火的交联聚乙烯绝缘铜绞线,其最小等效截面不小于1.5mm2,但对于TA和TV的等效截面应不小于2.5mm2。导线应无划痕和损伤。卖方应提供配线槽以便于固定电缆,并将电缆连接到端子排。卖方应对所供设备的内部配线、设备的特性和功能的正确性全面负责。所有连接于端子排的内部配线,应以标志条和有标志的线套加以识别。

2.6.3 所有端子采用额定值为1000V、10A的压接型端子。电流回路的端子应能接不小于4mm2的电缆芯线。TA和TV的二次回路应提供标准的试验端子,便于断开或短接各装置的输入与输出回路;一个端子只允许接入一根导线。端子排间应有足够的绝缘,端子排应根据功能分段排列,并加入可进行标注的隔离件,至少留有10%的备用端子,且可在必要时再增加。端子排间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便于外部电缆的连接。

屏上电源回路应采用能接4mm2截面电缆芯的端子,并且要求正、负级之间应有端子隔开。 2.6.4 屏面上信号灯和复归按钮的安装位置应便于运行监视、操作和维护。

2.6.5 屏上的所有设备(包括继电器、控制开关、熔断器、空气开关、指示灯及其他安装的设备),均应有便于识别铭牌或标签框。

2.6.6 故障录波柜所有空气开关应设在门外。

2.6.7 柜上设备应采用嵌入式或半嵌入式安装和背后接线。

2.6.8 对于必须按制造厂的规定才能进行更换的部件和插件,应有特殊的符号标出。 3 试验

3.1 试验要求

3.1.1 卖方提供的设备试验标准应符合IEC及国标、行标的有关规范,并提供型式试验、出厂试验及现场投运试验三种类型试验报告。

3.1.2 卖方提供的每一种型式的产品都应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和报告结论证明。

3.1.3 卖方提供的每一套设备出厂之前都应按规范要求、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工厂规定的调试大纲进行出厂检查、性能试验,试验报告应随产品提供。当需做动态模拟试验时,模拟系统的接线和参数由卖方与买方在试验前协商确定,按实际系统参数进行动态模拟试验。 3.2 性能试验

3.2.1 装置内部所有元器件性能正确性试验及所有接线正确性试验。

3.2.2 模拟实际情况进行连续通电,包括交流电流、电压、直流电源的试验。 3.2.3 每个回路(除弱电回路外)应进行工频2000V、1min耐压试验。 3.2.4 装置的整定值校对和动作特性试验。 3.3 现场试验

现场实际设备接入后,在一次设备不带电和带电试运行时还应作测试验收,卖方应负责故障录波装置的现场调试及投运试验。现场投运前和试运行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和元件损坏,卖方应及时无偿修理或更换,直至符合规范要求。保修期内产品出现不符合功能要求和技术指标要求,卖方亦应负责。 4 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

4.1 卖方提供的样本和资料

卖方应在报价书中提供与本规范有关的样本,其中包括成套保护装置,标准部件,各种接点回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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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继电器、选择开关、信号灯样本等,以备买方查核,样本中还应包括各种额定值数据、接点数量及其数据、各元件性能、功率消耗(包括交流及直流回路,正常及动作情况)及使用说明等必需的资料。卖方还应提供装置运行及改进情况说明。

4.2 技术资料,图纸和说明书格式

4.2.1 全部图纸应为A4幅面,并有完整图标,采用国标单位制。图中字体不得小于3mm。 4.2.2 提供最终修改图的USB接口存储优盘(图形文件能够被PC机AutoCAD for Windows 2000版支持)。并提供一份可供修改的最终图纸电子文件。 4.3 供确认的图纸

在合同签字后两周内,卖方应以快件方式提供供确认和了解的资料和图纸。 1) 装置的交流和直流接线及输出接点图及它们的图例符号说明,跳闸回路图及说明。 2) 故障录波柜屏面布置图及图例符号说明和所有元件技术参数表。 3) 故障录波柜背面接线图。 4) 装置的方框原理图及其说明,各套装置及其元件的原理接线及动作原理的说明。 5) 继电器和选择开关使用导则。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对设备部件按合同做出修改而不发生任何额外费用。买方确认图纸时间未影响卖方交货进度的前提下,在收到买方最终确认图之前采购或制造时的材料应由卖方承担全部风险和费用。 4.4 买卖双方设计的图纸

卖方在联络会议后的两周内,应提供经过联络会议修改后的全部正式图纸及资料,供买方设计。 经过设计联络会议修改后的全部正式图纸及资料。

1) 故障录波装置各个部件的内部接线图和图例符号说明。

2) 故障录波柜内部接线图,包括故障录波柜背面布置图及说明。 3) 故障录波柜内端子配置布置图。 4) 故障录波柜内端子排的端子排列图。 5) 试验板的接线图。

6) 故障录波柜地脚螺丝安装图。

7) 合同设备施工时所必需的其他原理图。 8) 所有图纸的优盘及支持软件。 4.5 其他资料和说明书

4.5.1 卖方应提供给买方装置投产前试验用的详细的试验说明和技术要求,还应提供卖方提供的特殊的试验仪器的使用说明,卖方还应提供现有装置进行正常试验及运行维护、故障诊断的内容和要求。 4.5.2 卖方应提供各装置的出厂试验报告。 4.5.3 专用工具和仪器的说明。

4.5.4 卖方提供与供货装置一致的说明书、保护装置的定值表、整定计算导则及计算算例。 4.6 卖方提供的数据

4.6.1 卖方应提供投标数据和信息,要求卖方提供足以证明设备性能的技术数据。卖方应提供评标所需的资料(最新版本或修订版)。

4.6.2 卖方提供的数据应包括卖方所提供产品的性能保证数据、预计性能、接口要求和操作特性。卖方应提供买方所要求的性能信息,并对其可靠性和一致性负责,卖方所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将成为合同一部分。任何数据的更改都须经买方同意。

卖方还应提供故障录波装置的软件版本号和校验码。 4.6.3 如买方因设计和其他需要,要求卖方提供有关技术数据时,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提供这些资料和技术数据。

4.6.4 卖方应提供供货记录,包括安装地点、投运时间和运行情况。

4.6.5 卖方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4.7 图纸和资料分送单位、套数和地址

图纸和资料分送单位、套数和地址在专用部分明确。

4.8 设计联络会议

4.8.1 若有必要,买方在收到卖方签字的第一批文件后的两周内将举行设计联络会议。

设计联络会议内容:

1) 卖方应对修改后的供确认的资料和图纸进行详细的解释,并应解答买方对这些资料和图纸所提

的问题,经过共同讨论,买方给予确认,以便卖方绘制正式图纸提供给买方。 2) 卖方应介绍合同产品已有的运行经验。 3) 卖方应提供验收大纲,工程参数表。 4.8.2 会议需要签订会议纪要,该纪要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4.9 工厂验收和现场验收

要求满足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中关于工厂验收(现场)的规范。

4.10 质量保证

4.10.1 卖方应保证制造过程中的所有工艺、材料、试验等(包括卖方的外购件在内)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若买方根据运行经验指定卖方提供某种外购零部件,卖方应积极配合。卖方对所购配套部件设备质量负责,采购前向买方提供主要国产元器件报价表,采购中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交货时必须向买方提供其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及有关安装使用等技术文件资料。

4.10.2 对于采用属于引进技术的设备、元器件,卖方在采购前应向买方提供主要进口元器件报价表。引进的设备、元器件应符合引进国的技术标准或IEC标准,当标准与本规范书有矛盾时,卖方应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买方,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假若卖方有更优越或更为经济的设计和材料,足以使卖方的产品更为安全、可靠、灵活、适应时,卖方可提出并经买方的认可,然而必须遵循现行的国家工业标准,并且有成熟的设计和工艺要求以及工程实践经验。

4.10.3 双方签订合同后,卖方应按工程设计及施工进度分批提交技术文件和图纸。必要时,买卖双方尚需进行技术联络,以讨论合同范围内的有关技术问题。

4.10.4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应为由最适宜的原材料并采用先进工艺制成、且未经使用过的全新产品;保证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性能与投标文件所述一致。

4.10.5 卖方提供的故障录波设备运行使用寿命应不小于15年。

4.10.6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在各个方面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故障录波设备到货后24个月或SAT后18个月),卖方对由于设计、制造和材料、外购零部件的缺陷而造成所供设备的任何破坏、缺陷故障,当卖方收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卖方在两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包括运输费、税收等),以达到技术规范的要求。质保期以合同商务部分为准。

质保期后发生质量问题,卖方应提供维修服务。 4.11 项目管理

4.11.1 合同签订后,卖方应指定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卖方在工程全过程的各项工作,如工程进度、设计制造、图纸文件、包装运输、现场安装、调试验收等。

4.11.2 卖方在订货前应向买方提供一般性资料,如典型说明书、主要的总装图等。 4.11.3 在技术协议签订1个月内,卖方向买方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1) 总装图,应表示设备总的装配情况,包括外形尺寸、安装尺寸、运输尺寸和重量、端子尺寸及

其他。

2) 底座图,应表明设备底座的尺寸、固定螺栓的位置和尺寸等。

110kV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专用技术规范

3) 铭牌,包括主要额定参数等。

4) 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修理调试和全部附件的完整说明、数据、图纸资料。 5) 型式试验报告。

6) 结构图及对基础的技术要求。

4.12 现场服务

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视买方工作情况卖方及时派出工程技术服务人员,以提供现场服务。卖方派出人员在现场负责技术指导,并协助买方安装、调试。同时,买方为卖方的现场派出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条件。

当变电站内故障录波设备分批投运时,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派工程技术人员到达现场服务。 4.13 售后服务

4.13.1 现场投运前和试运行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和元件损坏,卖方应及时无偿修理或更换,直至符合规范要求。保修期内产品出现不符合功能要求和技术指标要求,卖方亦应负责修理或更换。保修期外产品出现异常、设备缺陷、元件损坏或不正确动作,现场无法处理时,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在4h内响应,并立即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在48h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4.13.2 卖方在设备保修期外及时更换损坏的设备,按成本收取维修费用。对反事故措施以及软件版本的升级等,应提供技术服务。

4.14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试验仪器

4.14.1 对每套故障录波,卖方应提供必要的备品备件和事故易损备件。

4.14.2 卖方应提供安装、运行、检修所需的非常规或非标准的专用工具,包括专用调试、测试设备。提供的专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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