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加强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3.剧毒化学品的定义
是指具有非常强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和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具体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收录的剧毒化学品。 4.职责
4.1安全部负责剧毒化学品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和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负责向当地公安、安监部门报告本公司剧毒品的种类、数量、管理情况等;
4.2生产部负责剧毒化学品的安全操作与日常安全管理; 4.3供应物流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 的采购运输管理。
4.4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对公司内的剧毒化学品进行日常监督和控制。 5.程序
5.1操作人员培训:
从事剧毒化学品装卸、操作、应急处置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危害特性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5.2 购买和运输和销售
5.2.1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时,采购部应当凭公司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公安部门申请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5.2.2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采购部门应向公安部门申请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5.2.3剧毒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购买凭证、准购证。
5.2.4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5.2.5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剧毒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2.6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2.7 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5.2.8 销售剧毒化学品必须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并保存相关记录。 5.3 剧毒品的储存 、使用
5.3.1剧毒化学品必须专库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5.3.2剧毒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将剧毒品的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报当地公安、安监部门备案。
5.3.3应当根据剧毒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罐区、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降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密闭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3.4应当在储存和作业现场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5.3.5 应当对剧毒品储存装置、储存场所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5.3.6如果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向当地公安报告。 5.4装卸
5.4.1装卸操作人员必须了解所操作剧毒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5.4.2 装卸操作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5劳动保护
5.5.1所有操作或接触剧毒化学品的人员必须配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应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5.5.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5.5.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5.5.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5.5.5 确保剧毒职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职业场所不得住人。 5.5.6定期对职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
5.5.7定期(岗前、岗中、离职前)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5.6 剧毒品的废弃
5.6.1剧毒化学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包装物必须严格管理,统一回收。
5.6.2处置废弃剧毒化学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