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1.1为了加强管理,教育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及外用工。
第三条 职责
3.1公司综合办负责对员工奖惩管理。
3.2公司生产部、设备部、车间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对员工的考核。
第四条 奖励
4.1本公司员工凡做出有关成绩者,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4.1.1通告表扬;
4.1.2奖金奖励;
4.1.3晋升提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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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给予通告表扬:
4.2.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4.2.2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
4.2.3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
4.2.4有其他功绩,足以作为员工榜样。
4.3 有以下表现的员工给予奖金奖励
4.3.1防止事故发生或挽救经济损失有功;
4.3.2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4.3.3降本增效,成效突出;
4.3.4主办的技措技改项目或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4.3.5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4.4 有以上4.2和4.3所述表现的员工,公司认为符合其他条件的将给予晋级或晋升奖励。
4.5奖励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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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所在部门提名推荐;
4.5.2公司综合办门审核;
4.5.3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处罚
5.1公司对犯有过失行为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调岗、降级(降职)、辞退(开除);经济处罚为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分与经济赔偿视情节可并处。
5.2员工有以下行为给以警告处分
5.2.1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2.2工作时间内擅离开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三次者;
5.3.3因过失造成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5.3.4妨害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操作规定;
5.3.5不服从主管人员指挥;
5.3.6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门卫或管理人员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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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其他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者。
5.4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5.4.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及时;
5.4.2因疏忽导致设备或材料物品遭受损失或伤及他人;
5.4.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
5.4.4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
5.4.5携带危险物品入厂;
5.4.6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
5.4.7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者。
5.4.8)其他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者。
5.5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降级(降职)处分:
5.5.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5.2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公司蒙受一定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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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泄露公司生产或业务上的秘密;
5.5.4遗失经管的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
5.5.5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
5.5.6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公司蒙受损失;
5.5.7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
5.5.8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不利;
5.5.9)其他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者。
5.6员工有以下行为者,可给予辞退或开除:
5.6.1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
5.6.2受聘时虚报个人资料的;
5.6.3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力或有侮辱之行为;
5.6.4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
5.6.5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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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故意泄漏技术、经营等保密事宜,致使公司蒙受损失3000元或3000元以上的;
5.6.7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无理取闹,严重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5.6.8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3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5.6.9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3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5.6.10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资才,损公肥私,造成3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5.6.11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3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5.6.12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被刑事或行政处罚的;
5.6.13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5.6.14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5.6.15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累计旷工十天的;
5.6.16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重扰乱生产秩序;
5.6.17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或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
5.6.18依合同约定调派工作,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经劝告仍不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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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9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直接损失3000元以上或其他严重后果;
5.7员工的行为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5.8 员工的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损失;
5.8.1造成经济损失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下的,责任人全额赔偿;
5.8.2造成经济损失3-10万元(含10万元)的,责任人赔偿损失的40%,最低赔偿额不低于3万元;
5.8.3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责任人赔偿损失的30%,最低赔偿额不低于4万元。
5.9 员工可向公司有关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并要求处理。
5.10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检举、揭发,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5.11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要求员工经济赔偿,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5.12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辞退或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一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5天。
5.13员工对所受惩罚存有异议者,应于处分决定后三日内,陈诉理由申请复议,并以复议后的核定作为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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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擅自离开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六条 附则
6.1本制度由公司综合办制定并负责解释。
6.2本制度经公司职工代表讨论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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