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第⼀章总则
第⼆章⽤地管理通则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第四章住宅区规划管理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第六章⼯业区规划管理第七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第⼋章附则
附录⼀特定区域范围
附录⼆居住建筑满窗⽇照计算规则第⼀章总则
第⼀条(⽬的依据)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第⼆条(适⽤范围)
本规定适⽤于苏州⼯业园区中新合作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中新合作区外参照执⾏。第三条(规划建设理念)
园区规划建设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和建设⽤地,完善功能布局、集约利⽤⼟地,保护景观和⽣态资源、改善⼈居环境。第四条(特定区域)
园区管委会可视城市发展需要,将城市核⼼地区、旧城更新地区及⼤型公共绿地、滨⽔地区等在⼟地使⽤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划定为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园区现⾏特定区域范围见附录⼀。园区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
另⾏制定特定区域的规划管理规定。第⼆章⽤地管理通则第五条(新增城市⽤地分类)
园区内建设⽤地按主要⽤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GBJ137-90)分类,并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现⾏国标基础上新增部分⽤地类别。表2.1 新增城市⽤地分类和代号表
第六条(兼容性控制)
建设⽤地的使⽤和建设项⽬的选址,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遵循⼟地使⽤兼容性原则,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地适建性的相关规定执⾏。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地适建性规定中未列⼊的建设项⽬,由园区规划管理部门根据该建设项⽬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核定其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地性质或超出《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地适建性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调整,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实施。第七条(建设强度控制)
各类建设⽤地的建设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园区特定区域、重要节点地区、轨道站点周边地区、旧区更新地区的开发、改造等特殊建设项⽬,建设强度确需突破本规定要求的,可结合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进⾏论证,论证可⾏的,经批准后执⾏。第⼋条(建设地块管理)
已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地⾯积减少的,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照等有关规定,且规划论证可⾏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按原核定建筑规模建设,但
不得改变⽤地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公益性设施配置、影响城市空间形态。因开发建设需要,相邻的两块或多块⽤地确需调整合并的,应符合以下要求:(⼀)地块合并后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
(⼆)若各地块规划⽤地性质或控制要求不同,应保证地块合并后各功能建筑⾯积的⽐例不变,并应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第九条(建筑退线)(⼀)建筑缓冲带距离控制
建筑缓冲带是指主体建筑物(⼀般以建筑外墙为参照)与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及⽔域规划边线之间的控制区,其中包括绿化缓冲带和间距缓冲带。
绿化缓冲带只能⽤于植树、造景和铺设草地,可建设指⽰牌、灯柱等⼩型构筑物和设施。间距缓冲带中可建设停车场、车道、⼈⾏道、路肩和篷盖,以及建筑⾯积不超过9平⽅⽶的垃圾收集点、警卫室、⼩型变配电设施、⾬⽔提升泵站、⾃来⽔增压泵站等设施。
表3.1 建筑缓冲带控制距离
(⼆)建筑物后退建设⽤地边界距离控制建筑物后退建设⽤地边界按表3.2的规定执⾏。表3.2 建筑后退建设⽤地边界距离
第⼗条(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控制应满⾜《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并综合考虑⽇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等要求。
(⼆)CBD区域内的建筑按⾮居住建筑计算建筑间距,若CBD 区域外有受其遮挡且有⽇照要求的建筑,该受遮挡建筑须满⾜国家相关建筑⽇照要求。
(三)东环路地区内的新建建筑,若周边有受其遮挡且有⽇照要求的建筑,该受遮挡建筑须满⾜国家相关建筑⽇照要求。
(四)酒店式公寓按⾮居住建筑计算建筑间距。第⼗⼀条(出⼊⼝)
(⼀)地块周边有⼀条以上城市道路时,出⼊⼝应设置在较低等级道路上。同⼀条道路上相邻出⼊⼝的间距⼀般不⼩于100⽶。城市主⼲道上不宜开设地块出⼊⼝,严禁在道路展宽段、港湾式公交站场设置出⼊⼝。
(⼆)地块出⼊⼝位置与城市主⼲路交叉⼝(含T型交叉⼝)的距离不宜⼩于80⽶;与次⼲路交叉⼝(含T型交叉⼝)的距离不宜⼩于50⽶(以上起算点为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与桥隧坡道起⽌线的距离不宜⼩于30⽶。
(三)居住⼩区⼀般应⾄少设置2个出⼊⼝;商业、办公建筑宜单独设置⼈⾏出⼊⼝,主要⼈⾏出⼊⼝前应留有适当的集散场地;⾯积⼩于1公顷的⼯业地块,只允许设置1个出⼊⼝。
(四)出⼊⼝的宽度⼀般为6~10⽶,特殊情况下可放宽⾄12⽶。道路机⾮分隔带开⼝可在出⼊⼝宽度基础上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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