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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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快乐 2011-2-17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铁路在基本建设、产品制造、验收交接、使用管理及保养维修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规定了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在从事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责任范围、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规定了信号的显示方式和执行要求;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十版)
总则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是运输能力大、节约资源、有利环保的交通运输方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铁路要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适应保障国防建设的需要。
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各工作环节紧密联系、协同配合。为确保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必须加强铁路技术管理,制定统一、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铁路在基本建设、产品制造、验收交接、使用管理及保养维修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规定了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在从事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责任范围、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规定了信号的显示方式和执行要求;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题了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长期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渐充实和完善。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第一编 技 术 设 备 第一章 基 本 要 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1条 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
应采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 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信息化,加快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 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须考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的要求,并充分吸取施工、维修、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3条 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工
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在营业线上施工时,按铁道部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第4条 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线路验收时应达到涉及速度。在确认工程符合设计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新建、改建的工程设施,施工单位必须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期。 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5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等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6条 铁路使用的产品符合国家和铁道行业技术标准。铁路重要产品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管理或产品强制认证。
第7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必需的检验制度。不得使用研读抽查、验收不合格和产品认证未通过的产品。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必须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监测、检验机构出具。
机车车辆须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试验,并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第8条 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有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经过技术测验合格
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可开始使用。
第9条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安全、给水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
第10条 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记。隐蔽的建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
第11条 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的报废、调拨及其重大的结构改变须经铁道部批准。货车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第12条 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 限界、安全保护区
第13条 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接近限界(附图1)。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须经铁路局批准。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附图2)。
第14条 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标准距离规定如下:
1.直线部分
站内正线须保证能通过超限货物列车。此外,在编组站、区段站及区段内选定的三至五个中间站上,单线铁路应另有一条线路,双线铁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条线路,须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2.曲线部分
区间及站内线路曲线部分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线路中心线至建筑接近限界的水平距离,均按曲线半径大小,根据本规程附图1规定的曲线上建筑接近限界加宽公式计算确定。
第15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按规定设立安全保护区, 在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置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防
护桩等防护措施。
养护维修及检查
第16条 铁路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积极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严格责任制和检验制,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检修项目和检修周期,组织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维修,提高设备质量。基础设施实行天窗修理。
第17条 铁路技术设备应经常保持完整良好状态。根据设备变化规律、季节特点,安排设备检修。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交付运用。
第18条 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必要的生产辅助车间和生产房屋,并应储备定量的器材和备品,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储备的器材和备品动用后,应及时补齐。
对各种机械设备应制定出检修、保养范围及安全操作规程。有关人员应做到正确使用,精心保养,细心检修,经常保持其良好状态。
第19条 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使用的部门
经常检查外,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铁路局以局长为主任委员,运输、工务、电务、机务、车辆、计划、财务、房产建筑、公安、行车安全监察、计算机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进行重点检查。
铁路分局以分局长为主任委员,运输、工务、电务、机务、车辆、计划、财务、房产建筑、公安、行车安全监察、计算机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半年全面检查一次。
特、一、二等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机务、车辆、房产建筑、供电、水电段段长(非段所在地为该站区各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季度联合检查一次。 三等及其以下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领工员或工长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月联合检查一次。
各级检查委员会将检查结果作成记录,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由委员会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由委员会上报。
第20条 铁路局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五年至少一次;技术复杂及重要的桥梁、隧道检定,其他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
复测、限界检查,每十年至少一次;对其他桥梁、隧道检定,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对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的纵断面,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凡跨越剑河、书库的特大桥、大桥及其他需要了解墩台冲刷、合唱变化、河道变迁及水文动态情况的跨和桥梁,每年应进行桥梁水文检测、检定。
2.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重、线路允许速度制定合理的检查周期,使用轨道检查车,钢轨探伤车定期对线路进行检查。登乘机车货旅客列车尾部对线路全面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3.使用电务试验车对干线地面信号、机车信号、轨道电路和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的运用状态,每季度检查一次;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机车信号显示状态及列车无线通信设备运用质量,每月不少于一次;场强覆盖美每年检查一次。
4.对各种检查车、试验车,每半年检查一次;对探伤器,由所属单位负责人组织每月检查一次。
5.对空气压缩装置、压力容器和固定锅炉,必须按规定进行鉴定、试验和检查。
6.对给水、电力及机车整备设备,由机务处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7.对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每年检查一次。
8.使用接触网检测车对接触网状态,每季度检查一次;对接触网设备限界每年检查一次;对供电设备没每年春运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9.对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包括限界)和生产、办公房屋,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客运服务设备每年春运前惊醒一次全面检查。
10.对机车、车辆、建筑物的防火设施及器具、消防组织、防火防爆措施、危险品检查设备,每季度检查一次。
11.对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等安全监测设备,每季度检查一次。
12.对铁路信息系统一类设备,每半年检查一次。
13.每年汛期前组织有关部门对沿线危树进行检查。 除上述检查外,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量、线路允许速度,铁道部专业技术机构使用专用设备定期对主要线路进行轨道、钢轨探伤、
通信信号、接触网检查。 救 援 设 备
第21条 在铁道部指定地点设事故救援列车、电线路修复车、接触网抢修车,配备应急通信设备,并处于整备待发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整洁,作用良好。
根据运输生产需要,铁路局应在无救援列车的编组站、区段站和二等以上车站成立事故救援队,配备简易起复设备和工具。 机车、动车、重型轨道车上均应备有复轨器和铁鞋。大型养路机械需配备专门起复装备及铁鞋。
铁道部、铁路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配备相应的应急通信设备,确保事故现场的图像、话音及数据在规定的时限内传送至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防洪、防寒、防暑、防火
第22条 铁路局应根据历年降雨、洪水规律和当年的气候趋势预测,发布防洪命令,制定防洪预案,及早做好一起准备。有关单位应按时完成防洪工程和预抢工程,储备足够的料具及车辆,组织抢修队伍并进行训练,依靠当地政府建立群众性的防洪组织。加强雨中和雨后的检查,严格执行降雨量和洪水位警戒制度。对于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应通知司机和运转车长注意运行,在危险处所
派人看守,有条件时,可安装自动报警装置,防止发生灾害事故。在汛期前须将防洪危险处所抄送跨局列车运行的相关铁路局。 一旦发生灾害,积极组织抢修,尽快修复,争取不中断行车或减少中断行车时间。设备修复后,须达到规定标准。
对水流量大、河床不稳定的桥梁,要设置必要的监测仪器,要建立观测制度,掌握桥梁水文及河床变化情况,及时提出预防和整治措施。
第23条 对防寒工作,应提前做好准备。铁路局要抓好以下工作:
1.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教育,并按规定做好防寒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工作;
2.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防寒过冬检查、整修,并做好包扎管路等工作;
3.做好易冻的设备、物资的防冻解冻工作;
4.储备足够的防寒过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检修好除冰雪机具和防雪设备,组织好除冰雪队伍。
第24条 在需要进行防暑工作的调度室、行车人员值班室、较大车站的旅客候车室高温车间等重要生产房屋,应设有降温设备。露天作业场所根据需要设置凉棚。
在炎热季节应有足够的防暑用品和药物,并应有供职工饮用
的清凉饮料。
在暑季前,应对防暑降温设备进行检查、整修。
第25条 机车、客车、动车组、动车、轨道车、检查车、发电车、试验车及大型养路机械,均须备有灭火器。客车内的锅炉、餐车炉灶须有防火、防爆措施。
机车库、车辆库、油脂库、洗罐所、通信信号机械室、计算机机房、及牵引变电所控制室及为扩货运输服务的建筑物的等主要处所,均须备有完好的防火专用器具。
有关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检查。 行车安全检测设备
第26条 铁路行车安全检测设备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技术设备,应具备检测、记录、报警、存取功能,保持其作用良好,准确可靠,并定期进行计量校准。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主要包括: 1.机车车辆的车载监测设备; 2.机车车辆的地卖弄监测设备;
3.轨道,通信,信号,接触网,电力贯通(自闭)线等固定设备的移动检测设备;
4.线路,桥梁,隧道,信号,接触网等固定设备的在线自动检测设备;
5.车站行车作业监控设备;
6.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设备;
7.列车安全预警系统,道口急施工防护设备。
第27条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应通过铁路通信网络连接,实现信息共享,伟运输组织,行车指挥,设备检修,救援急事故分析等提供信息。
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 一般要求
第28条 为了保证线路、桥隧的质量,应设工务段和大型养路机械段,线路、桥隧大修队。
工务段管辖正线长度,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在工务段管辖范围内有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减少正线管辖长度。
铁路局根据需要和条件,设供铁路专用的采石场和林场。
第29条 工务段、大型养路机械段、大修队应有机具检修、配件修理、铺筑加工等设施,动力、机修、起重、试验等设备,以及型轨道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
工务机械段还应有大型养路机械,线路、桥梁施工机械以及检修基地等。 铁路线路
第30条 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及特别用途线。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 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
第31条 客货共线铁路的Ⅰ、Ⅱ级线路区间最小曲线半径及最大限制坡度规定如第3表和第4表。客运专线的区间最小曲线半径及最大坡度规定如第5表和第6表:
第3表 客货共线铁路的Ⅰ、Ⅱ级线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m) 线路等级 Ⅰ 160 120 Ⅱ 120 1200 800 80 600 500 路段设计行车速度(km/h) 200 一般 特殊困难
3500 2000 1200 2800 1600 800 第4表 客货共线铁路的Ⅰ、Ⅱ级线路区间线路最大限制坡度(‰)
Ⅰ 铁路等级 一般 牵引种类 电力 6.0 困难 15.0 一般 6.0 困难 20.0 Ⅱ 内燃
6.0 12.0 6.0 15.0 各级铁路的加力牵引坡度,内燃牵引的可用至25‰,电力牵引的可用至30‰。
第5表 客运专线的区间最小曲线半径(m)
设计速度(km/h) 一般 200 250 350 困难 2200(2000) 2000(1800) 4000(3200) 3500(2800) 7000 ——(5500) 不符合上述规定时,须经铁道部批准。
第32条 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得超过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且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类车的起动。
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不得设在反向曲线上,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且不得小于第6表中规定的数值。 第6表 车站平面最小曲线半径
最小曲线半径(m) 路段设计行车区段站、编组中间站 速度(km/h) 站 一般 困难 200 160 120 2000 1600 800 3500 2000 1200 600 2800 1600 800 600 80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第33条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标准状态。区间线路变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坡度不得大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大限制坡度。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如有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形成完整的竣工资料,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的单位。
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必须满足限界要求。
路 基
第34条 路基的宽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维修和机械化作业,并根据路拱断面、轨道类型、道床标准形式及尺寸和路肩宽度计算确定。
路肩宽度:线路设计速度为200km/h路段的路堤、路堑两侧均不应小于1.0m;线路设计速度为160km/h及以下的铁路路堤不应
小于0.8m,路堑不应小于0.6m。迁出线的中心线至路肩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5。
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加宽办法由铁道部有关规章规定。路基应避免高堤深堑。
路肩边线最低标高为计算洪水位加波浪侵袭高(或斜水流局部冲高)加壅水高再加0.5m。
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保证路基稳定,满足维修检查通道、栅栏设置及绿化带建设的需要。
第35条 路基应按铁路等级选择优质填料填筑坚实,基床应强化处理,并经常保持干燥、稳固及完好状态,同时,应有良好的排水设备,必要时还应设防护和加固设备。对不良地质条件和特殊土地段的路基,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困难时应以桥梁等结构物代替。对不稳固的路基,应进行调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病害。工务段应根据病害情况,制定监视和检查办法,保证行车安全。 严禁在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挖沟、引水、耕种、取土和开采砂石。在路基范围内埋设电缆和接触网杆时,必须保证路基的稳定和坚固及排水等设备的正常使用。
路基防护宜优先采用有利于环保的植物(以灌木为主)防护,并结合圬工、土工合成材料等其他防护措施进行防护,但不得影响列车司机瞭望,倒树不应侵入限界和接触网安全距离。
桥隧建筑物
第36条 铁路桥梁、涵洞及隧道,均应修建为永久性结构,符合工程结构抗震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其限界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的需要。桥涵的承载能力,要符合铁道部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根据承载能力及技术状态,制定运用条件。桥涵建筑物应确保通过的线路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平顺性、耐久性,结构构造应便于检查和养护,根据需要设置便于检查的设施。
对全长500m及其以上的钢桥,直线上全长1000m及其以上、曲线上全长500m及其以上的隧道,须进行巡守和监视,设置照明、通信设备和安全警报装置。
第37条 桥梁、涵洞孔径及净空,应满足国家防洪标准,能保证设计的最大洪水正常通过,并保证流冰、泥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筏运的必要高度。
墩台基础应有足够深度。当桥隧建筑物及其附近有超过设计容许的冲刷可能时,应加深原有桥涵基础,必要时改建原有桥涵。 严禁在影响桥隧建筑物稳定的范围内挖沟、掘洞、引水、耕种、取土和开采砂石。
对桥梁、涵洞应考虑排洪和灌溉等的综合利用。
第38条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维修通道、避车台、避车洞、电缆沟(槽)、电气化预埋件及必要的检查和防火设备。 直线上桥梁自线路中心至人行道栏杆内侧的净距:明桥面和
区间内道碴桥面的小桥为2.45m;区间内道碴桥面的中、大、特大桥和车站内的桥梁为3.00m;线路允许速度超过160km/h区段的桥梁危3.75m;桥面布置应适应进行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和在栏杆内侧行驶桥梁检查车的需要。净高效益5.00m通行机动车辆的立交桥涵两端,要设置防撞防护限高架。
位于城市居民区的桥梁及立交桥,设置防噪声设施。 内燃机车牵引区段,单线2km及其以上、双线4km及其以上的隧道,以及有害气体超过规定浓度或自然通风不良的隧道,均须有通风设备。
轨 道
第39条 轨道由道床、轨枕、钢轨、联结零件、防爬设备及道岔等组成。
新建、改建铁路正线应采用60kg/m钢轨的跨区间无缝线路(运煤专线等重载线路可采用75kg/m钢轨轨道结构)。速度120km/h以上至200km/h的线路应采用Ⅲ型轨枕;有挡肩轨枕用弹条Ⅱ型扣件,无挡肩轨枕用弹条Ⅲ型扣件。
第40条 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16mm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规定为1435mm,曲线轨距按第7表规定加宽。
第7表 曲线轨距加宽值
曲线半径R(m) 加宽值(mm) R≥350 350>R≥300 R<300
0 5 15 验收线路时,线路、道岔轨距相对于上述标准的静态偏差规定见第9表。
第8表 线路、道岔轨距容许偏差
线路速度等级(km/h) υ≤120 120<υ≤160 160<υ≤200 线路(mm) 道岔(mm) +6,-2 +4,-2 +3,-2 +3,-2 ±2 ±2 第41条 线路两股钢轨顶面,在直线地段,应保持同一水平。
曲线地段的外轨超高,应按铁道部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确定。最大实设超高:客货共线的双线地段不得超过150mm,单线地段不得超过125mm。
验收线路时,线路两股钢轨水平,较上述标准的静态容许偏差规定见第9表:
第9表 钢轨水平静态容许偏差
120<υ≤160<υ≤线路速度等级(km/h) 正线及到发线 道岔 υ≤120 160 4mm 4mm 4mm 4mm 200 3mm 3mm 其他线
6mm - - 第42条 钢轨接头的预留轨缝应根据钢轨长度、当地历史最高、最低轨温及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经计算确定。
绝缘接头的最小轨缝不得小于6mm,最大轨缝为构造轨缝。25米钢轨铺设在历史最高、最低轨温差大于100℃的地区时,预留轨缝应进行个别设计。
第43条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正线道岔不得与竖曲线重叠,其它道岔应尽量避免与竖曲线重叠。
正线道岔钢轨应与线路上的钢轨采用同一类型。其他道岔钢轨在不得已情况下采用与线路钢轨不同类型时,须保证道岔钢轨强度不低于线路钢轨强度,并在道岔前后各铺一节与道岔钢轨同类型的钢轨。
第44条 道岔辙叉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80km/h以上至140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30号;
2. 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50km/h以上至80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8号;
3.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不超过50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
4.用于侧向接发停车旅客列车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 5.用于侧向接发停车货物列车并位于正线的单开道岔,在中间站不得小于12号,在其他车站不得小于9号; 6.其他线路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9号;
7.狭窄的站场采用交分道岔不得小于9号,但尽量不用于正线,必须采用时不得小于12号;
8.峰下线路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采用三开道岔不得小于7号;
9.段管线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
既有道岔的类型及辙叉号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该道岔的号数限制行车速度,但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驼峰下线路现有6.5号对称道岔,允许保留。
第45条 在新建或改建铁路上,列车运行速度120km/h以上并小于160km/h的区段,正线道岔采用固定型辙叉、轨底坡1:40、分动外锁闭的Ⅱ型道岔;列车运行速度160km/h及以上至200km/h或货车轴重25t的区段,正线道岔应采用可动心轨,轨底坡1:40、分动外锁闭的Ⅰ型道岔。
第46条 道岔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有下列缺陷之一时,禁止使用:
1.内锁闭道岔两尖轨互相脱离,分动外锁闭道岔两尖轨与连接装置、心轨接头铁与拉板相互分离或外锁闭装置失效。
2. 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可动心轨尖端与翼轨在静止状态不密贴。
3.尖轨、可动心轨被轧伤,轮缘有爬上尖轨、可动心轨的危险。
4.在尖轨、可动心轨顶面宽50mm及其以上的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可动心轨底面低于翼轨顶面2mm及以上。 5. 基本轨垂直磨损,50kg/m及以下钢轨,在正线上超过6mm,到发线上超过8mm,其他站线上超过10mm;60kg/m及以上钢轨,在线路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正线上超过6mm,其他正线上超过8mm,到发线上超过10mm,其他站线上超过11mm。33kg/m及其以下的钢轨,由铁路局规定。
6.在辙叉心宽40mm的断面处,辙叉心垂直磨耗(不含翼轨加高部分),50kg/m及以下钢轨,在正线上超过6mm,到发线上超过8mm,其他站线上超过10mm;60kg/m及以上钢轨,在线路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正线上超过6mm,其他正线上超过8mm,到发线上超过10mm,其他站线上超过11mm;可动心轨宽40mm断面及可动心轨宽20mm断面对应的翼轨垂直磨耗超过6mm(不含翼轨加高部分)。33kg/m及其以下的钢轨,由铁路局规定。
7.辙叉心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小于1391mm,或翼轨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大于1348mm。 8.尖轨或基本轨损坏。
9.道岔护轨螺栓、可动心轨咽喉和叉后间隔铁螺栓、长心轨
联结螺栓、钢枕立柱螺栓的同一部位同时有2根螺栓缺少或折损。
第47条 联锁道岔均应安装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内规定。
未设联锁而需加锁的道岔亦应安装加锁装置。
加锁装置包括锁板、勾锁器、限位器、闭止把加锁、带柄标志加锁。
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
第48条 列车运行速度120km/h及以上的线路应采用全封闭、全立交,线路两侧按标准进行栅栏封闭,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列车运行速度120km/h以下的线路,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设置或扩宽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等级、标准、铺设、拆除及需否看守,由铁路局定。
道口的等级、标准及道口的铺设、拆除及需否看守,由铁路管理机构决定。
第49条 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均应设置道口标志、道口路段标线、司机鸣笛标及护桩,根据需要设置栅栏或其它安全防护设置。 铁路道口的铺砌、两侧道路的坡度及平台长度应符合要求。 有人看守道口根据要修建道口看守房,设置照明灯、警示灯、遮断色灯信号机和道口自动通知设备,并督促地方道路管理部门设置
齐全道口警示标志。根据需要设置类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 无人看守的人行过道:应设置警示灯、道口自动信号。 站内平过道必须与站外道路和人性道路断开,禁止社会车辆、非工作人员通行,平过道不得设在车站两端咽喉区内。
在电气化铁路上,铁路道口通路两面应设限界架,其通过高度不得超过4.5m。道口两侧不应设置接触网锚柱。
栏杆(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由铁路局规定。
第50条 一切车辆、自动走行机械和牲畜,均须在立体交叉或平交道口处通过铁路。铁路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上述情况时,应予制止。
特别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并经线路工长同意;在站内还应经车站站长同意;在有轨道电路的区段,还应经信号工长同意;在电气化区段,还应经供电工长同意,并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 第51条 新建的岔线,不准在区间内与正线接轨;特殊情况必须在区间内接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在接轨地点应开设车站(线路所)或设辅助所管理。因路内施工临时性的区间出岔,应按期拆除。
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时,由铁路局批准。
第52条 各种建筑物、电线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铁路,横穿
路基,或在桥梁上下、涵洞内通过铁路时,应提出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文件,征得铁路局同意,在铁路有关单位派人协助指导下进行施工,不得妨碍铁路运输。 安全线及避难线
第53条 岔线、段管线与正线、到发线接轨时,均应铺设安全线。岔线与站内到发线接轨,当站内有平行进路及隔开道岔并有联锁装置时,可不设安全线。
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下坡道的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末端设置安全线。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专用铁道与国家铁路车站接轨,其接轨处或接车线末端应设隔开设备(设有平行进路并有联锁时除外)。 安全线向车挡方向不应采用下坡道,其有效长度一般不小于50m。
第54条 为防止在长大下坡道上失去控制的列车发生冲突或颠覆,应根据线路情况,计算确定在区间或站内设置避难线。 第三章 信号、通信设备
一般要求
第55条 为保证信号设备的质量,应设电务段。 电务段管辖范围应根据信号设备等条件确定。
提供铁路通信服务的部门应保证通信设备的质量,负责设备
的运行和维护。
第56条 电务段应设信号设备检修、修配、测试场所,配置相应的仪器仪表、工装机具以及交通工具、应急通讯设备等。电务段应在机务段内设机车信号检测、测试场所。设有车辆减速器的驼峰调车场应设驼峰机械修配厂所。
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应按设备技术状态进行维修,并按周期惊醒中修和大修。
提供铁路专用通信服务的部门应保证在机务段内设有机车无线通信设备维护检修场所。
第57条 对设有加锁加封的信号设备,应加锁加封,必要时可装设计数器,使用人员应负责其完整。对加封设备启封使用或对设有计数器的设备每计数一次时,使用人员均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写明启封或计数原因。加封设备启封使用后,应及时通知信号工区加封。
采用计算机联锁设备实现加锁加封功能时,应使用密码操作。 第58条 集中联锁车站和自动闭塞区段应装设信号计算机监测系统,对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进行实时监测、故障及超限告警。 第59条 信号及通信设备,应装有防止强电及雷电危害的保安设备,电子设备应符合电磁兼容有关规定。 信 号
第60条 信号装置一般分为信号机和信号表示器两类。 信号机按类型分为色灯信号机、臂板信号机和机车信号机。
信号机按用途分为进站、出站、通过、进路、预告、接近、遮断、驼峰、驼峰辅助、复示、调车信号机。
信号表示器分为道岔、脱轨、进路、发车、发车线路、调车及车挡表示器。
第61条 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 1. 进站、通过、接近、遮断信号机,不得少于1000m; 2. 高柱出站、高柱进路信号机不得少于800m; 3. 预告、驼峰、驼峰辅助信号机,不得少于400m; 4. 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信号机,容许、引导信号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少于200m。
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接近、预告、遮断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的条件下,不得少于200m。 第62条 铁路信号机应采用色灯信号机。色灯信号机均应采用高柱信号机,在下列处所可采用矮型信号机:
1. 不办理通过列车的到发线上的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 2. 道岔区内的调车信号机及驼峰调车场内的线束调车信号机;
3. 自动闭塞区段,隧道内的通过信号机。
特殊情况需设矮型或半高柱信号机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63条 信号机应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的中心线上空。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需设于右侧时,须经铁路局
批准。
信号机设置的地点,由电务部门会同运输、机务及工务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在确定设置信号机地点时,除满足信号显示距离的要求外,还应考虑到该信号机不致被误认为邻线的信号机。
第64条 车站必须装设进站信号机。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距进站最外方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不少于50m的地点,如因调车作业或制动距离的需要,一般不超过400m。
双线自动闭塞区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前方应设置预告标。 第65条 在车站的正线和到发线上,应装设出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应设在每一发车线的警冲标内方(对向道岔为尖轨尖端外方)适当地点。
在调车场的编发线上,必要时可设线群出站信号机。 第66条 通过信号机应设在闭塞分区或所间区间的分界处。自动闭塞区段的通过信号机,不应设在停车后可能脱钩、牵引供电分相的处所,也不应设在起动困难的地点。
自动闭塞区段信号机设置位置和显示关系应根据列车牵引计算确定并应满足类车运行速度规定的制动距离和线路通过能力要求 在自动闭塞区段内,当货物列车在设于上坡道上的通过信号机前停车后起动困难时,在该信号机上应装设容许信号。在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上,不得装设容许信号。
在三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
柱上,应涂三条黑斜线,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第二架通过信号机的机柱上,应分别涂三条、一条黑斜线,以与其他通过信号机相区别。
第67条 在有人看守的道口应装设遮断信号机;在有人看守的桥隧建筑物及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坍方落石地点,根据需要专设遮断信号机。该信号机距防护地点不得小于50m
第68条 半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区段,进站信号机为色灯信号机时,应设色灯预告信号机或接近信号机。进站信号机为臂板信号机时,可设预告信号机,预告臂板信号机应采用电动臂板。 遮断信号机和半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区段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时,应设色灯预告信号机或接近信号机。
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的区段,预告信号机与其主体信号机的安装距离不得小于800m,当预告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足400m时,其安装距离不得小于1000m。
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km/h的区段,应设置两段接近区段,在第一接近区段和第二接近区段的分界处,设接近信号机,在第一接近区段入口100m处,设置机车信号接通标。
第69条 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同方向相邻两架指示列车运行的信号机(预告、遮断、复示信号机除外)间的距离小于制动距离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1. 在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的区段,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400m时,前架信号机的显示,必须完全重复后架信号机
的显示;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在400m及其以上,但小于800m时,后架信号在关闭状态时,则前架信号机不准开放。
2. 在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km/h的区段,两架有联系的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列车规定速度级差的制动距离时,应采取必要的降级或重复显示措施。
第70条 出站信号机有两个及其以上的运行方向,而信号显示不能分别表示进路方向时,应在信号机上装设进路表示器。 发车进路兼出站信号机,根据需要可装设进路表示器,区分进路方向。
双线自动闭塞区段,有反方向运行条件时,出站信号机应装设进路表示器。
第71条 发车时,对发车指示信号或发车信号辨认困难,而中转信号又延长站停时间的车站,应在便于司机瞭望的地点装设发车表示器。
第72条 为满足调车作业的需要,应装设调车色灯信号机。 在作业繁忙的调车场上,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调车机车司机看不清调车指挥人的手信号时,应设调车表示器。
第73条 设有线群出站信号机时,应在线群每一条发车线路的警冲标内方适当地点,装设发车线路表示器。
第74条 在有几个车场的车站,为使列车由一个车场开往另一个车场,应装设进路色灯信号机。
第75条 进站及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均应装设引导信号。
第76条 驼峰应装设驼峰色灯信号机。驼峰色灯信号机可装设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驼峰色灯信号机或辅助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能满足推峰作业要求时,根据需要可再装设驼峰色灯复示信号机。 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可兼作出站或发车进路信号机,并根据需要装设进路表示器。
第77条 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应装设复示信号机。 设在车站岔线入口处的调车色灯信号机,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根据需要可装设调车复示信号机。
第78条 非集中操纵的接发车进路上的道岔,应装设道岔表示器,集中操纵的道岔、调车场及峰下咽喉的道岔,不装设道岔表示器;其他道岔根据需要装设道岔表示器。
集中联锁以外的脱轨器及引向安全线或避难线的道岔,应装设脱轨表示器。 联 锁
第79条 联锁设备分为集中联锁(继电联锁和计算机联锁)和非集中联锁(臂板电锁器联锁和色灯电锁器联锁)。
编组站、区段站和电源可靠的其他车站,均应采用集中联锁。 第80条 站内正线及到发线上的道岔,均须与有关信号机联锁。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须与有关信号机或闭塞设备联锁。各种联锁设备(驼峰除外)应满足下列条件:
1.当进路上的有关道岔开通位置不对或敌对信号机未关闭时,
该信号机不能开放;信号机开放后,该进路上的有关道岔不能扳动,其敌对信号机不能开放。
2. 正线上的出站信号机未开放时,进站信号机不能开放通过信号;主体信号机未开放时,预告信号机不得开放。
3.装有转换锁闭器,电动、电空、电液转辙机的道岔,当第一连接杆处(分动外锁闭道岔为锁闭杆处)的尖轨与基本轨间、心轨与翼轨间有4mm及其以上水平间隙时,不能锁闭或开放信号机。 4.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未开通正线时,两端站不能开放有关信号机。设在辅助所的闭塞设备与有关站闭塞设备应联锁。 第81条 集中联锁设备应保证:当进路建立后,该进路上的道岔不可能转换;当道岔区段有车占用时,该区段的道岔不可能转换;列车进路向占用线路上开通时,有关信号机不可能开放(引导信号除外);能监督是否挤岔,并于挤岔的同时,使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自动关闭。被挤道岔未恢复前,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
集中联锁设备,在控制台(或操纵、表示分列式的表示盘及监视器)上应能监督线路与道岔区段是否占用,进路开通及锁闭,复示有关信号机的显示。
第82条 非集中联锁设备,应保证车站值班员能控制接、发车进路和信号机的开放与关闭。
非集中联锁设备,在控制台上应有接、发列车的进路开通表示;采用色灯电锁器联锁时,还应有进站信号机的开放、关闭和出站信号机、引导信号的开放表示;到发线设有轨道电路时,应有到发线
的占用表示。
第83条 在作业繁忙的调车区域,根据需要,可采用调车区集中联锁。
第84条 信号设备联锁关系的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须经铁路局批准。 闭 塞
第85条 闭塞设备分为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半自动闭塞。具体设置条件如下:
1. 在单线区段,应采用半自动闭塞或自动闭塞,繁忙区段可根据情况采用自动闭塞;
2. 在双线区段,应采用自动闭塞。
在一个区段内,原则上应采用同一类型的闭塞方式。 第86条 在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km/h的双线区段,应采用速差式自动闭塞,列车紧急制动距离由两个及其以上闭塞分区长度保证。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调度集中
第87条 铁路运输指挥应装备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或调度集中设备(CTC)。
第88条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是铁路运输调度指挥的基础设
施,是铁路运输生产重要技术装备,由铁道部调度指挥管理中心、铁路局调度指挥管理中心及基层调度指挥管理网三级构成。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应能实时自动采集列车运行及现场信号设备状态信息,并传送到铁道部调度指挥中心和铁路局调度所,完成列车运行实时追踪、无线车次号校核、自动报点、正晚点统计分析、交接车自动统计、列车实际运行图自动绘制、、阶段计划人工和自动调整、调度命令及行车计划下达、行车日志自动生成等功能,实现各级运输调度的集中管理、统一指挥和实时监督。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应能满足高安全、高可靠、高实时性的要求,建立维护管理体制,保证设备不间断使用。
第89条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配置独立的处理平台,关键设备采用余配置。列车调度指挥系统采用独立的业务专网,铁道部调度指挥中心和铁路局调度所采用双局域网,车站可采用单局域网。各级局域网通过专用数字通道互连。
第90条 调度集中应由调度中心、车站设备以及调度中心与车站之间的网络设备组成。调度集中区段,车站应具备集中联锁,区间应具备自动闭塞或自动站间闭塞。
调度集中应具备列车调度指挥系统的全部功能,并实现列车作业和调车作业的统一控制,调度集中原则上应将同一调度区段内、同一联锁控制范围内所有车站(车场、线路所)的信号、联锁、闭塞设备纳入控制范围,调度集中区段的两端站、编组站、区段站,以及调车作业较多、有去往区间岔线列车或中途返回补机的中间站,可不
列入调度集中操纵,但出站信号机均应受调度集中控制。
当调度集中设备故障、维修、施工和运输需要以及发现危及行车安全时,经车站人工操作,由中心控制转为车站控制。 第91条 调度集中系统配置独立的处理平台,设备采用冗余配置,通信协议与列车调度指挥系统一致。调度集中系统采用独立的业务专网,各级采用双局域网并通过专用数字通道组成双环形广域网。
机车信号、列车超速防护装置
第92条 机车信号分为连续式和接近连续式。自动闭塞区段应装设连续式机车信号,半自动闭塞和自动站间闭塞区段应装设接近连续式机车信号。
车站正线、到发线实现电码化或采用与区间同制式轨道电路。 机车信号的显示,应与线路上列车接近的地面信号机的显示含义相符。机车停车位置,应以地面信号机或有关停车标志为依据。
第93条 机车信号作为行车凭证时,由车载信号和地面信号设备共同构成,必须符合故障导向安全原则。车载设备应具有运行数据记录功能;地面信号设备应具有闭环检查功能,提供正确信息。
第94条 列车超速防护系统由车载和地面信号设备构成,必须符合故障导向安全原则。车载设备采用速度方式显示,应具有运
行数据记录功能,不干扰司机正常操作,超速时自动实施常用制动或紧急制动进行安全防护。
第95条 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160km/h的区段,机车信号设备与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结合使用,或采用列车超速防护系统。最高运行速度超过160km/h的列车,应采用列车超速防护系统。 第96条 机车信号、列车超速防护和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机车电台的电源,均取自机车直流控制电源系统。直流输出电压为50V时,电压波动范围为±10%;直流输出电压为110V时,电压波动范围为-20%~+5%。
驼峰信号
第97条 机械化、半自动化、自动化驼峰调车场,根据需要可采用道岔自动集中;简易、非机械化驼峰调车场,根据需要可采用道岔自动集中。
第98条 半自动化,自动化驼峰由控制系统、基础设备和监测设备构成。根据驼峰的站场布置和作业需要,选择、配置系统设备。
装设集中联锁设备的驼峰头部调车进路(线束溜放区除外)应符合联锁的相关规定。
第99条 设有车辆减速的驼峰,应在驼峰信号机前适当地点装设车辆减速器的限界检查器。超限车辆通过时,应使用驼峰信号
机自动关闭,在控制台上发出相应的表示及音响信号,同时向峰顶发出音响信号。
第100条 驼峰溜放车组速度控制调速制式可采用点式、点连式、连续式。点式采用减速器雕塑方式,点连式采用减速器---减速顶调速方式,连续式采用减速定调速方式。
根据车辆减速器和转辙机对动力供应的要求,可设置专用动力站。动力站控制方式应能自动控制或手动控制,保证不间断地向全场供给动力,并应设监测设备。
第101条 驼峰控制台上应有信号机的显示状态、道岔位置、轨道电路区段的占用情况及邻接联锁区的有关表示。当装设驼峰道岔自动集中时,应有车组顺序和进路去向的表示。半自动化、自动化驼峰控制台上应有自动控制设备的相应表示。
设车辆减速器的驼峰应在控制台上表示出车辆减速器的动作状态、轨道电路区段占用情况、车辆实际速度。
设推峰机车遥控的驼峰应在控制台上表示出机车动作状态、推峰股道、机车实际速度。
当驼峰信号机由开放转为关闭时,应以音响为辅助信号,通知峰顶调车人员。
道口自动信号及自动通知
第102条 道口自动信号,应在列车接近道口时,向道路方向显示停止通行信号,并发出音响通知;如附有自动栏杆(门),栏
杆(门)应自动关闭。
在列车全部通过道口前,道口信号应始终保持禁止通行状态,自动栏杆(门)应始终保持关闭状态。道口信号设备停用或故障时,应向道路方向设置提示牌。
道口自动通知(含无线道口报警)设备,应在列车接近道口时,以音响和灯光显示通知道口看守人员。 通 信
第103条 铁路通信应符合国家、铁道部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全程全网安全、可靠、迅捷、畅通。
基础通信网应根据铁路运输和铁路信息化的需求设置,在物理层、链路层、网络层提供综合业务的接入、交换和传输。 调度通信应满足铁路运输组织的需要,调度通信网络应保持相对独立和专用。
铁路自动电话网的本地网设置应与铁路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 第104条 铁路通信应根据下列主要通信业务,配置相应通信设备:
1.普通电话(固定、移动);
2.专用电话(固定、移动),包括调度电话、车站(场)通信、站间行车电话、各工种专用电话等; 3.会议电话; 4.广播;
5.数据承载;
6.数据终端(铁路电报,列车调度命令无线传送,列车进路预告,无线车次号校核,列车尾部风压信息反馈,列车接近通知,列车防护报警、道口报警、调车数据传送等); 7.图像通信(电视会议、监视图像传送等);
8.客运综合信息(列车到发通告、引导显示、查询、广播、时钟、监视、视讯等); 9.应急通信; 10.安全预警等。
第105条 列车调度电话系统准许列车调度员、机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车站调度员)、车辆运行安全监测调度员、列车段(车务段、客运段)值班员、机务段调度员、电力牵引变电所值班人员、供电调度员、道口看守员加入通话;并根据需要允许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为车辆乘务员)、机车司机、大型养路机械及轨道车司机、救援列车主任和施工负责人及巡道人员在区间临时加入通话。 站间行车电话及扳道电话,禁止其他电话接入。 列车调度电话、站间行车电话均应安装通信记录装置。 第106条 铁路各调度区段应装设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在编组站、区段站,应装设平面调车、驼峰调车等站场无线通信设备。 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系统,一般只准列车调度员、机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机车司机、大型养路机械及轨道车司机和运转车长加入通话;并允许救援列车主任在执行救援任务时,临时加
入通话;道口看守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时加入通话。
列车无线调度电话(车站电台、调度台、机车台)等应安装通信记录装置。
第107条 区间通话柱应尽量靠近铁路,并安装在防护网内,与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应能保证使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大型养路机械的施工作业要求,每隔1.5km左右安装一个;在自动闭塞区段,其安装位置尽量与通过信号机的位置相对应。
第108条 在装备铁路数字移动通信系统(GSM-R)区段,各类移动通信业务应由GSM-R承担。
第109条 在铁路运输生产中,凡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的单位,都必须遵守国家和铁道部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信号及通信线路
第110条 信号传输线路,可采用电缆、光缆等传输手段。通信传输线路以光缆为主。
在最大弛度时,架空线条最低点至地面、轨面的一般距离规定如下:
1.在区间,距地面不小于2500mm; 2.在站内,距地面不小于3000mm; 3.跨越道路,距地面不小于4500mm;
4.在与铁路交叉地点,距钢轨顶面不小于7000mm。 架空线线路下面,地下光缆和电缆线路上面,禁止植树。架空线线路附近的树枝与线条的距离,在市内不小于1000mm,在市区
外不小于2000mm。地下光缆和电缆线路与树木平行的距离,在市内不小于750mm,在市区外不小于2000mm。
严禁在信号、通信线路及设备附近进行危及其安全的施工或作业。必须进行时,应会同设备维护部门,采取安全措施。 第111条 在通信架空线路上,禁止架设广播线。 当通信明线或电缆与供电线路、广播线或其他电话线路并行或跨越时,其间必须保持的距离,由铁道部有关通信规章规定,并采取防止干扰措施。
第112条 通信线路或设备损坏时,应按下列顺序抢通和恢复:
1. 列车调度电话;
2. 站间行车电话、扳道电话;
3.列车调度指挥系统和调度集中系统的网络通道; 4.车辆运行安全监测传输通道; 5.客票发售与预订系统网络通道; 6.车号自动识别系统网络通道(ATIS); 7.其他。 第四章 铁路信息系统
第113条 铁路信息系统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信息系统的建设应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资源、统一管理的原则。
新建和改建的铁路建设项目应同期建设配套的铁路信息系统,
并同期交付使用。
铁道部、铁路局应设立信息技术机构,负责铁路信息化的建设和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建有信息系统的站、段由信息技术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114条 铁路信息技术设备按其用途和性质分为两类。 一类设备:用于铁路运输生产和管理并且不间断运行的系统设备。主要为服务器端设备、网络设备和不间断运行的客户端设备等。 一类设备应具有高可用性和高可靠性;应提供7日×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和维护管理;设备的功能、性能和容量应满足当前需要并考虑适量预留;应采用容错容灾、监控诊断、数据备份与恢复、网络及信息安全防护等技术措施和设备;应按照一级负荷供电;应采用防止强电、雷电、静电危害的技术措施和安全装置,以保证系统的安全可靠和正常运行。
二类设备:一类设备之外的其他设备。
二类设备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应提供不低于5日×8小时技术支持与维护服务;可适当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和设备,以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115条 铁路信息系统应用软件投入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严格的测试、评审和认定。修改使用中的应用软件应按规定程序批审,并建立修改档案。
第116条 铁路信息系统网络按应用分为外部服务网、内部服务网和安全生产网。采用纵深的综合防御体系确保网络安全。
安全生产网骨干设备应采取冗余和备份配置。外部服务网和内部服务网的配置根据需要确定。
禁止安全生产网直接与互联网连接。内部服务网和外部服务网之间,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物理隔离,禁止外部服务网用户和设备直接访问安全生产网资源。对于安全要求特别高的系统,可在安全生产网中划分出逻辑上或物理上相对独立的业务子系统专网,实行强制保护。
第117条 铁路信息系统的数据应保证安全、真实、完整、有效,并建立数据的保存、备份和查询制度。
重要数据的备份应异地存放。涉及安全和商业机密的运行数据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第118条 铁路信息系统的各项安全策略及各项安全措施应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
铁路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应设在安全区域。机房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采取防火、防雷、防电磁干扰和泄露、防静电等安全措施;设置安全检测装置,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119条 铁路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包括:生产调度与运行、技术支持、网络维护、应用软件维护、数据维护、信息安全管理、设备维修、资产管理等。
各级信息管理、技术部门应制定并不断完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器具。软件应纳入资产管理。
铁路信息系统技术设备维修与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重在维
护、及时修理的原则。重要信息系统停机试试维护检修和升级改造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履行报批手续。 投入运行的铁路信息系统设备不得兼做新项目的开发和测试等其它用途,技术设备变更应执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五章 站场设备
第120条 车站根据业务性质、运量大小及技术作业的需要,设置下列主要设备: 1.到发线; 2.调车线; 3.牵出线;
4.机车运转整备线、车辆站修线及救援列车停留线、大型养路机械停留线等;
5.办理货物装卸作业的车站,应有货物装卸线,并根据需要设置高架货物线、换装线、加冰线、轨道衡线、货车洗刷线、油罐列车整备线、机械冷藏车加油线及特殊危险货物车辆停留线; 6.机务段或折返段所在地车站,应设有机车出入段专用的机车走行线和机待线;
7.通信、信号、联锁、闭塞设备;
8.编组站、区段站应根据作业需要,修建简易驼峰、非机械化驼峰、机械化驼峰、半自动化驼峰或自动化驼峰,设置车辆减速器、减速顶、加速顶等调速设备;
9.根据接发列车、调车作业的需要设置隔开设备等安全设施; 10.调车作业繁忙的车站,应设置站场扩音设备、站场无线通信、货运票据和调车作业通知单传递(输)装置,车场内线路间、牵出线和推峰线调车人员经常走行区域应用砂石填平(不得高于道床),并设有排水和高架照明设备,车场间应有硬路面的通道; 11.列车预确报、现在车管理等信息系统设备; 12. 无线调车设备;
13.设置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以下简称列尾装置)主机的维修、检测设备等。
14.机车乘务组进行中途换成作业的车站,应配备值班表、休息室和必要的配套设施。
第121条 客运站舍,应根据客运量设有便于购买车票、办理行李包裹、候车、问事、引导、广播、携带品寄存,以及为旅客服务的文化、卫生及生活上的必要设备。根据规定还应设置电子安全检查设备、行李包裹到达查询设备、垃圾存放设备=等;根据需要设置电梯、自动扶梯、无障碍通道和相应的助残设施污物处理设备等。 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应设旅客站台,并应有照明、广播设备,有条件的车站应设围墙栅栏。
大、中型客运站应设有站前广场,广场大小、道路、旅客和车辆流线应与城市规划及公共交通系统相协调;旅客站台应有雨棚,跨越线路应采用天桥或地道;有条件的车站应设围墙栅栏。 旅客站台不应邻靠正线。旅客列车通过的车站,通过线路的
站台安全标线与站台边缘距离为:列车通过速度不超过120km/h时,1000mm;列车通过速度120km/h以上至160km/h时,1500mm;列车通过速度160km/h以上至200km/h时,2000mm。也可在距站台边缘1000mm处设栅栏防护。
第122条 办理货运的车站,应设有办理托运、检斤、制票、问讯、交付等必要设备,并应根据需要设有货物站台、仓库及货位、堆场、集装箱装卸场地、雨棚、排水、消防、照明、通路及围墙、货运安全监测及防护等设备。
货物装卸作业量较大的车站,应分设综合性货场和专业性货场,根据需要设装卸牲畜的设备、禽畜等的供水设备、爆炸品的专用货场和仓库,制冰及加冰加盐、轨道衡、货车洗刷等设备。 货车洗刷消毒地点,应设有处理污染及排泄设备。 在尽头站台处应设有车钩缓冲装置。 货物装卸作业应采用机械化设备。 第六章 机车车辆 机车设备
第123条 为保证机车良好的技术状态,应有进行检修和整备作业的机车修理工厂、机务段。
机务段宜设置在客运、货列车始发终到较多,车流大量集散的枢纽地区,有利于机车的集中配置使用。段内停放机车和整备作业
的线路应平直,线路纵断面的坡度不得超过1‰。 第124条 机务段应有机车运转整备及机车检查、检测、修理设备和污水处理设备。
机车运转整备场根据需要应有股道管理自动化系统和整备库(棚)、整备线和检查坑等设施,设置机车补充砂、水、润滑油、燃料及转向、检查、清洗、保养等机车整备设备;配备机车小修、辅修必要的设备、设施;电力机车整备线的接触网应有分段绝缘器、隔离开关设备等。
机车检查、修理应有机车库和配件修理、辅助加工、动力、起重、运输、试验等厂房及设备,应设置行车安全设备检测、维修的设备和设施。
内燃机务段还应有使用1~2个月的机车燃料储存油库。 第125条 机车车辆轮渡应有船舶、栈桥、墩架、船舶整备和检修等设备,并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轮渡船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和检修。 机 车
第126条 机车分为电力机车、内燃机车。
第127条 机车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配属局段简称、车型、车号、最高运行速度、制造厂名及日期。在机车主要机械上应有履历牌,在监督器上应有检验标记。电化区段运行的机车应有“电化区段严禁攀登”的标识。内燃机车燃料箱上应标明燃料油装载量。
机车上须装设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用通信设备、机车车号识别设备、机车防火监视装置、机车走行部监测装置(轴温报警装置)、车顶绝缘检测装置、自动过分相装置、空调,电力机车根据需要装设弓网检测装置空等设备;机车应向车辆的空气制动装置提供风源,具有双管供风装置的机车应向车辆空气弹簧等其他用风装置提供风源;具有直供电设备的机车应向车辆提供电源。
单司机值乘的机车还应具有车内通信、卫生等设施。
第128条 机车应实行计划预防修,实施主要零部件的专业化集中修和定期检测状态修。检修周期应根据机车实际技术状态和走行公里或使用日期确定,机车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道部机车检修规程执行。
机车定期检修的修程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和辅修。 机车的检查及修理,应根据修程范围,在机车修理工厂、机务段进行。
第129条 机车实行年度鉴定。
第130条 机车乘务制度分为包乘制和轮乘制。机车乘务制度方式由铁路局确定。
第131条 牵引列车的机车在出段前,必须达到运用状态,下列主要部件和设备必须作用良好并符合要求:
1.机车的牵引、走形、制动系统,安全保护设置,照明和信号标志,行车安全设备。
2.机车制动缸活塞行程规定(见第10表);采用单元制动器的制动闸瓦与车论踏面的缓解间隙为4mm~8mm。 (第10表)
3.车钩中心水平线距钢轨顶面高度为815~890mm。 4.轮对:
(1) 轮对内侧距离为1353mm,允许偏差为±3mm; (2) 轮箍或轮毂不松弛;
(3) 轮箍、轮毂、辐板(辐条)、轮辋无裂纹; (4) 轮缘的垂直磨耗高度不超过18mm,并无碾堆; (5) 车轮踏面擦伤深度不超过0.7mm;
(6) 车轮踏面上的缺陷或剥离长度不超过40mm,深度不超过1mm;
(7) 车缘厚度在距踏面基线向上H距离处测量应符合第11表的规定(轮缘原设计厚度在25mm及以下,由铁路局规定); (第11表)
(8)车轮踏面磨耗深度不超过7mm,采用轮缘高度为25mm的磨耗型踏面时,其磨耗深度不超过10mm。
5.内燃机车的柴油机及辅助装置、主发电机、牵引电机、传动装置、蓄电池组、与操纵机车有关的电器及电线路。
6.电力机车的受电弓、牵引电机、辅助机组、高压电器、与
操纵机车有关的低压电器、蓄电池组和主、辅控制电路。
第132条 机务段对入段机车的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机车走形部监测装置(轴温报警装置)、弓网检测装置等,应进行检测、维修,并对行车安全设备记录的隐形信息进行转储、分析。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机车信号等须由相关单位进行检测,并及时互通信息。 第133条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其控制模式应按铁道部制定的规则设置。各机车运用区段控制模式的设定和调整,应由铁路局专业机构实施,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的控制、记录及运行记录数据的分析处理软件,必须执行铁道部的规定。工务、电务、供电等单位须及时向铁路局专业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超速防护设备等产生的列车运行记录数据是行车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人员均不得更改。各机务段对原始记录数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个月。 车辆设备
第134条 为了保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态,应有进行检修和整备作业的车辆修理工厂、车辆段。
第135条 车辆段应设在编组站、国境站和枢纽,以及货车大量集散和始发终到旅客列车较多的地区。
车辆段应有车辆修理库(简称修车库)、油漆库、车辆停留线和轮对存放库,并有相应的起重、动力、配件检修、储油、试验、化
验、照明及废油、污水和污物处理等设备和设施,及检测、维修红外线轴温探测、轴温报警、客车运行安全监测系统和车辆信息化系统的设备和设施。段内的车辆检修、整备、停留的线路应平直,线路纵断面的坡度不得超过1‰。
第136条 客车技术整备所须有车辆停留线、整备库、临修库、材料配件库,并有相应的检修地沟、落轮坑、起重、风管路、油管路、上水、排水、排烟除尘、暖去预热、车电检修、配件检修、照明、污水处理等设备和设施。根据需要还须有动力电源的空调检修库、轮对镟修等设备和设施。
车辆技术检查作业场所,须设有值班室、待检室、待班室、材料配件库及站场对讲、广播统计。有货车技术检查作业的车站或枢纽应设站修线。
站修线须有修车库、材料配件库、轮对存放库,并有相应的起重、动力、配件检修、试验、风管路、水管路、电焊回路、照明等设备和设施;根据需要还应有轮对镟修设备。
在干线及繁忙干线上,须设配智能跟踪装置的红外线轴温探测网,轴温探测张的间距一般按30km设置,铁路局设车辆运行安全重心监测站和行调复示终端,车辆段设车辆运行安全信息复示终端,货车技术作业场设车辆惊醒安全中心复示站。
第137条 翻车机、散装货物解冻库应进行定期检修和测试。新设翻车机、散装货物解冻库应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方可投入使用。
车 辆
第138条 车辆按用途分为客车、货车及特种用途车(如试验车、发电车、轨道检查车、检衡车、除雪车等)。
第139条 车辆应有明显的标记:路徽、车号(型号及号码)、制造厂名及日期、定期修理的日期及处所、自重、载重、容积、换长等;货车应有车号自动识别标签;客车及固定配属的货车上应有所属局段的简称;客车还应有车种、定员、最高运行速度标记;罐车还应有标明容量计算表的号码;电化区段运行的客车、机械冷藏车应有“电化区段严禁攀登”的标识。
第140条 车辆实行定期检修,并逐步扩大实施状态修、换件修和主要零部件的专业化集中修。车辆修程,客车和特种用途车按走行公里进行检修,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的客车分为厂修、段修、辅修;最高运行速度超过120km/h的客车,修程为A1、A2、A3、A4;货车分为厂修、段修、辅修、轴检。
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道部车辆检修规程执行。
第141条 车辆的检查及修理,应根据修程范围,在车辆修理工厂、车辆段和车辆乘务人员值乘中进行。
机械冷藏车在铁道部指定的加油站及有上水设备的车站进行
补油、上水;加冰冷藏车须在保管站集结、保管和维修;固定配属的成组专列油罐列车须定期施行整备维修。
第142条(第135条) 车辆须装有自动制动机和人力制动机。车辆的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横向控制杆及扛侧滚扭干必须有保安装置。
客车应装有轴温报警装置;最高运行速度120km/h及以上的客车应装有电空制动机、盘形制动装置和防滑器,空气制动系统用风应与空气弹簧等其他装置用风分离;最高运行速度160km/h及以上的客车应采用密接式车钩,安装客车行车安全监测系统。
客车内应有紧急制动阀及压力表,并均应保持作用良好,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查、校对并施封。 货车应装有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
第143条 车辆轮对在装配前,应对车轴各部位用探伤检查。检修时,按规定对轴颈、防尘板座、轮座、制动盘座及轴身进行探伤检查。最高运行速度超过120km/h客车的轮对装车前,应进行动平衡试验。
第144条 车辆轮对的内侧距离为1353mm,其允许偏差为±3mm;轮辋宽度小于135mm的,按铁道部车辆检修规程执行。
第145条 对旅客列车和机械冷藏车组应实行包乘制,检修应实行包修制和专修制;对固定装卸地点循环使用的行包列车及整列集装箱车、罐车、矿石车、煤车,标记载重90吨及其以上的货车和指定的专用车,实行固定配属制;其他货车实行按区段维修保养负责制。要精心检修和保养,提高车辆质量。 动车组
第146条 动车组按牵引动力方式可分为内燃动车组和电力动车组;按动力配置方式可分为动力集中式动车组和动力分散式动车组。
第147条 动车组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配属局段的简称、车型、车号、定员、最高运行速度、制造厂名及日期。电气化区段运行的动车组应有“电化区段严禁攀登” 的标识。
第148条 动车组实行以走行公里为主的定期检修,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道部检修规程执行。
第149条 动车组应有专门检修、运用基地。检修基地设检修库、供动车组停放的库线,应有相应设备对转向架、车下设备、车上以及车顶设备进行不解编的检查、维修和清洗作业。
动车组日常运用的整备、清洁和排污作业在运用基地所完成。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第150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是在铁路营业线上运行的轨
道车及铁路施工、维修专用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架桥机、铺轨机、接触网架线车、放线车、检修车、大型养路机械等)。
第151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须符合国家和铁道行业有关标准。重型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按列车运行时,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应作用良好,运行状态下应满足机车车辆限界的规定。
第152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审查、验收、试验、运用、检修及过轨技术检查,按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供电、给水及其设备 牵引供电
第153条 牵引供电设备应有牵引变电所、接触网、远动装置、以及牵引供电变电检测、试验设备,接触网检修、检测设备,绝缘子冲洗设 备等。
应具备快速抢修能力和调度系统,牵引供电调度系统应具备对牵引供电设备状况实时远程监控的条件,并纳入调度系统集中统一管理。
第154条 牵引供电设备应保证不间断行车可靠供电。牵引供电能力必须与线路的运输能力相适应,满足规定的 列车重量,密
度和速度的
要求。接触网额定电压值为25kV,最高工作电压为27.5kV,最低工作电压为19kV。
牵引变电所须具备双电源、双回路受电。牵引变压器采用固定备用方式并具备自动投切功能。当一个牵引变电所停电时,相邻的牵引变电
所能越区供电。平均功率因数不低于0.9。
接触网的分段、分相的位置应考虑检修停电方便和缩小故障停电范围,并充分考虑电力机车牵引的列车(电力动车组)正常进行和调车作
业的需要。双线电化区段应具备反方向行车条件。
确需由车站接触网引街小容量非牵引负荷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枢纽及较大区段站应设开闭所。枢纽及较大区段站的负荷开关和电动隔离开关应纳入远动控制。
第155条 接触网一般采用链型悬挂方式,其最小张力如第12表。接触线一般采用铜或铜合金线。
列车运行速度(km/h) 综合张力(kN) 接触线张力(kN) v≤120 120<v≤160 160<v≤200 25 28 30 10 13 15
接触线距钢轨顶面的高度不超过6500mm;在区间和中间站,不小于5700mm(旧线改造不小于5330mm);在编组站、区段站和个别较大的中间
站站场,不小于6200mm;站场和区间宜取一致;双层集装箱运输线路不小于6330mm。
在电气化铁路施工时,由施工单位在接触网支柱内缘或隧道边墙标出接触网设计的轨面标准线,开通前供电段、工务段要共同复查确认、
以后每年复测一次;复测结果与原轨面标准线误差不得大于±30mm。
第156条 接触网带电部分至固定接地物的距离,不小于300mm,至机车车辆或装载货物的距离,不小于350mm;跨越电气化铁路的各种建筑
物与带电部分最小距离,不小于500mm。当海拔超过1000m时,上述数值应按规定相应增加。
在接触网支柱及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000mm范围内的金属结构物须接地。天桥及跨线桥跨越接触网的地方,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栅网。
有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的线路,接触网支柱内侧距线路中心距离不小于3100mm。
第157条 架空电线路跨越接触网时,与接触网的垂直距离:
10kV以上至110kV电线路,不小于3000mm;220kV电线路,不小于4000 mm;
330kV电线路,不小于5000mm;500kV电线路,不少于6000mm。 为避免低压线路跨越高压线路,便于设备维修管理,10kV及其以下的电线路(包括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等)不得跨越接触网,应由地
下穿过铁路。接触网支柱不允许附挂通信、有线电视等非供电线路设施。
第158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的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 2000mm。
在设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严禁攀登车顶及在车辆装载的货物之上作业;如确需作业时,须在指定的线路上,将接触网停电接地后,方准进 行。
双线电气化铁路实行“V”型天窗作业时,为确保人身安全,应在设备、机具、照明、作业组织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电力、给水
第159条 供电设备应具备:线路由两端变、配电所供电的
互供条件,变、配电所跨所供电的条件,电气试验设备,快速抢修能力。
10kv及以上电力线路不允许附挂通信、有线电视等非供电线路设施。
铁路各车站及设有人员看守的道口都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沿线车站原则上通过电力贯通线供电。外部电源不能满足要求时,铁路应自备
发电所或发电机组。自动闭塞信号应由单独架设的自闭电线路供电。 电力工程竣工必须进行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行。
第160条 铁路供电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二级负荷应有可靠的专用电源。
2.受电电压根据用电容量、可靠性和输电距离,可采用110kV、35(63)kV、10kV或380V/220V。 3.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1)35kV及其以上高压供电线路,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2)10kV及其以下三相供电线路为额定值的±7%; (3)220V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4)自动闭塞信号变压器二次端子,为额定值的±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情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值允许偏差不超过额定值的±10%。
第161条 电力线路跨越铁路时,其导线在最大弛度的最低点至钢轨顶面的距离:
1.500kV线路,不小于14000mm; 2.330kV线路,不小于9500mm; 3.220kV线路,不小于8500mm; 4.110kV及其以下线路,不小于7500mm。 电力线路的电杆内缘至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
1.380V及其以下低压线路,不小于3100mm,既有线不小于2450mm并逐步改造;
2.10kV高压线路,不小于3100mm;
3.35kV及其以上的高压线路,不小于杆高加3100mm。 电力线路导线至钢轨顶面的垂直距离,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电气化的需要。
第162条 给水设备及建筑物,应包括水源、扬水、净水、消毒、配水、管网、水源卫生防护、水源安全保护、节水等设备。为保证供水质
量,应按需要配备制水在线连续监控、水质检验和管网检漏等设备。 给水设备的能力及水源,在任何季节应保证列车密度最大时
的车辆供水和车站及其他重要用水。客车上水设备应能满足在列车站停时间内
、客车最大交会时同时上满水的需要。
扬水管路一般设置一条,管网布置一般为枝状。铁路枢纽、旅客列车给水站,扬水管路一般设置两条,配水管环状布设。 给水管道应尽量避免穿越铁路线路,必须穿越时,应设防护涵洞。
第163条 旅客列车及生产生活用水,须进行净化消毒处理;固定动力锅炉用水应进行炉外或炉内软水处理。各给水站根据需要,进行必要
的水质检测。水质须达到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标准。 第八章 房屋建筑设备
第164条 铁路生产办公用房、站场建筑物是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及客货营销的重要基础设施,须满足运输生产、调度指挥及客货营销的需要。应保持与运输生产有关的房屋、各项建筑物的完好和使用安全,发生自然灾害时,应及时组织抢修,迅速恢复使用。
第165条 铁路局应组织定期检查管内房屋建筑物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情况,根据质量状态有计划、按周期地进行维修(包括检修和计划维修)、大修。
第166条 铁路房屋建筑物按技术质量状态分为三级: 一级房屋:结构良好、无各种病害;
二级房屋:无倒塌危险,无严重漏雨,无严重腐蚀变形,虽有其他破损、病害,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房屋:有倒塌危险、严重漏雨、严重腐蚀变形之一者,其他破损或病害达到影响正常使用。
对有倒塌危险的三级房屋,须停止使用并限期进行整治。对严重侵限的三级站场建筑物,应立即进行整治。对质量不良、条件差的房屋,侵限的二级站场建筑物,要全面规划,逐年进行大修和改造。 第九章 铁路用地
第167条 铁路用地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必须满铁路运输生产及行车安全需要。铁路用地分为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铁路用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分层负责制度。
第168条 铁路局要依据铁路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铁路用地利用规划。应建立铁路用地管理台帐,定期进行使用状况调查和地籍量,每年根据使用变化状况对铁路用地进行图件修、补测,对地籍资料进行修改、补充,并进行铁路用地管理台帐核对。
第169条 铁路单位须按土地利用规划和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铁路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专用或擅自改作他用。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或改变用途时,按管理权限经铁道部或铁路局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170条 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应依法对铁路用地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侵害铁路用地的现象,要采取措施综合处治理,对危机行车安全的用地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并处理。
第171条 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应在体路地界线上和地界拐点处埋设铁路地界标桩,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地界标桩由建设单位负责埋设。铁路地界标桩制作和埋设应符合铁道部有关标准规定。 第十章 基本要求
行车组织原则
第172条 全国铁路行车组织工作,应根据本规程规定办理。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结合管内具体条件,制定《行车组织规则》。
第173条 铁路行车组织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坚持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发扬协作精神,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信息等部门要主动配合,紧密联系,协同动作,组织均衡生产,不断提高效率,挖掘运输潜力,完成和超额完成铁路运输任务。
第174条 列车编组计划是全路的车流组织计划。列车中车组的编挂,须根据铁道部和铁路局的列车编组计划进行。
列车编组计划的编制,应在加强货流组织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组织成组、直达运输,合理分配各编组站、区段站的中转工作,减少列车改编次数。
第175条 列车运行图是铁路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所有与列车运行有关的铁路各部门,必须按列车运行图的要求,组织本部门的工作,以保证列车按运行图运行。
列车运行图应根据客货运量和区段通过能力确定列车对数,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列车运行的安全;
2. 迅速、便利地运输旅客和货物;
3. 充分利用通过能力,经济合理地运用机车车辆和安排施工、维修天窗;
4. 做好列车运行线与车流的结合; 5. 各站、各区段间的协调和均衡; 6. 合理安排乘务人员作息时间。
机车周转图是机车运用工作的计划,应与列车运行图同时编制。
第176条 运输方案是保证完成月、旬运输工作的综合部署。铁路局、站段,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月度货物运输计划、技术计划的要求和列车编组计划、列车运行图、机车周转图的规定,按级编制货运工作、列车工作、机车工作和施工等方案。各级运输部门,均应主动与路内外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共同编制和执行运输方案。
第177条 行车工作必须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局与局间由铁道部,局管内各区段间由铁路局,一个调度区段内由本区段列车调度员统一指挥。
车站由车站值班员,线路所由线路所值班员统一指挥。凡划分车场的车站,车场间接发列车进路互有关联的行车事项,由指定的车站值班员统一指挥。
列车和单机由司机负责指挥,有运转车长的列车由运转车长负责指挥。列车或单机在车站时,所有乘务人员应按车站值班员的指挥进行工作。
在调度集中区段,有关行车工作由该区段列车调度员直接指挥,但转为车站控制时,由车站值班员指挥。
第178条 全国铁路的行车时刻,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
铁路行车房舍内和办理行车工作的有关人员均应备有钟表。钟表的时刻应与铁路局调度所的时钟校对。各级调度室内时钟及用于运输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计算机主机时钟须定期校准。 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及修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179条 列车运行,原则上以开往北京方向为上行。 全国各线的列车运行方向,以铁道部的规定为准,但枢纽地区的列车运行方向,由铁路局规定。
列车须按有关规定编定车次。上行列车编为双数,下行列车编为单数。在个别区间,使用直通车次时,可与规定方向不符。 行车指挥
第180条 有关行车人员必须执行列车调度员命令,服从调度指挥。
列车调度员应负责组织实现列车运行图、编组计划、运输方案。为此必须:
1. 检查各站执行列车运行图和编组计划的情况,及时发布有关行车命令和口头指示;
2. 严格按列车运行图指挥行车,遇列车发生晚点时,应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有关人员恢复正点;
3. 注意列车在车站到发及区间内的运行情况,正确、及时地处理临时发生的问题,防止列车运行事故。
第181条 指挥列车运行的命令和口头指示,只能由列车调度员发布。列车调度员在发布命令之前,应详细了解现场情况,并听取有关人员意见。
遇第13表所列情况,须发布调度命令。
第13表 行车调度命令基本内容表 顺命 令 项 目 受令者 序 司运车站 转 值班机 车员 长 1 2 3 4 封锁、开通区间 向封锁区间开行救援列车、路用列车 临时变更或恢复原行车闭塞法 双线反方向行车及由双线改为单线或恢复双线 ○ ○ ○ ○ ○ ○ ○ ○ ○ 行车 5 6 7 8 变更列车经路 列车在区间内停车或返回 去区间内岔线的列车 临时由区间内返回后部补机的列车 发生行车设备故障、灾害或列车中挂有限速的机9 车、车辆等,需要使列车临时减速运行、一停再○ ○ ○ 开或特别注意运行 半自动闭塞区间使用故障按钮、自动闭塞区间使10 用总辅助按钮 11 12 的车辆 13 单机附挂车辆 ○ ○ 超长、欠轴列车或列车挂有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 ○ 旅客列车加挂货车或货物列车中挂有乘坐旅客○ ○ ○ ○ ○ ○ ○ ○ ○ ○ ○ ○ ○ ○ ○ ○ ○ 半自动闭塞区间,超长列车头部越过出站信号机14 (未压上出站方面的轨道电路)发车 15 16 17 18 其邻线的列车 双线区间在区间内有除雪机、起重机工作时,对19 开入其邻线的列车 双线区间在区间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大事故,20 对开入其邻线的列车 21 22 23 24 25 26 临时利用本务机车调车作业 利用天窗施工、维修 利用施工特定行车办法行车 较规定时间提前或延迟施工 电气化区段正线、到发线接触网停电或送电 ○ ○ ○ ○ ○ ○ ○ ○ ○ ○ 在非到发线上接发列车 临时加开或停运列车 货物列车违反列车编组计划 双线区间在区间内进行跨线装卸作业时,对开入○ ○ ○ ○ ○ ○ ○ ○ ○ ○ ○ ○ ○ ○ ○ ○ ○ ○ 列车调度员认为有必要记录的上述以外的命令 有关人员 注:划○者为受令人员。
上述调度命令,如涉及其他单位和人员时,应同时发给。
列车调度员向司机、运转车长发布调度命令时,应发给有关站段(所、室),由受令站段(所、室)负责转达。当乘务人员已出乘时,应发给列车始发站或进入关系区间前的停车站由其交付,如来
不及而必须在进入关系区间前交付时,通过列车应停车交付。 对跨局的列车,接车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可委托发车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更换机车或变更限速条件时,应由有关铁路局列车调度员重新发给机车所担当全区段的调度命令。途中乘务人员换班时,应将调度命令内容交接清楚。
使用列车调度电话发收调度命令时,应填记《调度命令登记簿》(附件7),指定受令人员中一人复诵,并记明发收人员姓名及时刻。使用计算机、传真机、无线传送系统发布调度命令时,命令接受人员确认无误后应及时反馈回执。在具备良好转接设备或通信记录装置的条件下,可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向司机、运转车长发布、转达调度命令或口头指示。
第182条 列车按运输性质的分类和等级顺序如下: 1.按运输性质分类:
(1)旅客列车(特快、快速、普通旅客列车); (2)行邮行包列车(特快、快速行邮列车、行包列车); (3)军用列车;
(4)货物列车:(五定班列、快运、直达、直通、重载、超限、冷藏、区段、自备车、区段、摘挂、超级及小运转列车); (5)路用列车。 2.列车运行等级顺序 (1)特快旅客列车 (2)特快行邮列车
(3)快速旅客列车 (4)普通旅客列车 (5)快速行邮列车 (6)行包列车 (7)军用列车 (8)货物列车 (9)路用列车
开往事故现场救援、抢修、抢救的列车,应优先办理。 特殊指定的列车的等级,应在指定时确定。
第183条 在双线区间,列车应按左侧单方向运行,仅限于整理列车运行时,方可使列车反方向运行,但旅客列车仅在正方向区间的线路封锁施工、发生自然灾害或因事故中断行车等特殊情况下,经铁路局调度所值班主任准许,方可反方向运行。 车站技术管理
第184条 车站应设有配线,并办理列车接发、会让和客货运业务。车站按技术作业分为编组站、区段站、中间站;按业务性质分为客运站、货运站、客货运站。
编组站、区段站和较大的中间站,可根据线路的配置状况及用途划分车场。
第185条 车站技术管理和作业组织应在《站细》中规定。 《站细》由车站站长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
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编制和修订。
《站细》的主要内容应有车站技术设备的使用、管理,接发列车、调车以及与行车有关的客运、货运、军事运输工作的组织,列车的技术作业程序和时间标准,作业计划的编制、执行制度,车站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车站通过、改编能力,并应附注有坡度的车站线路平面图、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平纵断面图、联锁图表及电气化区段接触网高度和分相分段绝缘器位置等技术资料。
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信息、房建等单位须及时向车站(车务段)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车站应将《站细》有关内容摘录分发给有关处所和单位。凡在车站参加作业的站、段、所等有关人员,均须熟悉和执行《站细》的有关规定。
第186条 站内线路的道岔及车站与其他单位所管线路相衔接的道岔(包括防护道岔),由车站负责管理。
人工扳动的道岔或道岔组,应由值班扳道员一人负责管理。个别道岔无专人负责者,由指定的人员兼管。根据需要,可将数个道岔组组成道岔区,设扳道长领导道岔区的工作。
集中操纵的道岔,应由车站(车场)值班员负责,未设值班员的由信号长(员)负责。驼峰集中操纵的道岔,应由驼峰值班员负责。
道岔组、道岔区、兼管道岔的范围划分,清扫道岔的分工,道岔加锁的钥匙、电动转辙机手摇把管理办法,均应在《站细》内规
定。电动转辙机手摇把,要实行统一编号,集中管理,建立登记签认制度。
第187条 道岔除使用、清扫、检查或修理时外,均须保持定位。
道岔的定位规定如下:
1. 单线车站正线进站道岔,为由车站两端向不同线路开通的位置;
2. 双线车站正线进站道岔,为各该正线开通的位置; 3. 区间内正线道岔及站内正线上其他道岔(引向安全线、避难线的除外),为正线开通的位置;
4. 引向安全线、避难线的道岔,为安全线、避难线开通的位置;
5. 其他由车站负责管理的道岔,由车站规定。 道岔的定位,应在《站细》内记明。
集中操纵的道岔(引向安全线、避难线的除外),可不保持定位。
段管线道岔的定位,由各段自行规定。
第188条 站内的道岔及股道,应由工务部门会同电务部门、车站共同统一顺序编号。
道岔编号,从列车到达方向起顺序编号,上行为双号,下行为单号;尽头线上,向线路终点方向顺序编号。车站划分车场时,每
个车场的道岔单独编号。一个车站不准有相同的编号。
股道编号,单线区段内的车站,从靠近站舍的线路起,向远离站舍方向顺序编号;双线区段内的车站,从正线起顺序编号,上行为双号,下行为单号;尽头式车站,向终点方向由左侧开始顺序编号,如站舍位于线路一侧时,从靠近站舍的线路起,向远离站舍方向顺序编号。
第十一章 编组列车 一般要求
第189条 列车应按本规程、列车编组计划和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编挂条件、车组、重量或长度编组。
列车重量应根据机车牵引力、区段内线路状况及其设备条件确定。编组超重列车时,编组站、区段站应商得机务段调度员同意,在中间站应得到司机的同意,并均须经列车调度员准许。
列车长度应根据运行区段内各站到发线的有效长,并须预留30m的附加制动距离确定。超长列车运行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旅客列车按旅客列车编组表编组,机车后第一位编挂一辆未搭乘旅客的车辆作为隔离车,列车最后一辆的后端应有压力表、紧急制动闸和运转车长乘务室。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等非乘坐旅客的车辆应分别挂于机车后第一位和列车尾部,起隔离作用;在装设集中
联锁的区段,并设有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或列车超速防护系统时,旅客列车可不挂隔离车。如隔离车在途中发生故障摘下时,可无隔离车继续运行。局管内旅客列车经铁路局长批准,可不隔离。 军用列车的编组,按有关规定办理。
机械冷藏车组应尽量挂于货物列车中部或后部。 第
190
条 下列车辆禁止编入列
车 :
1. 插有扣修、倒装色票的及车体倾斜超过规定限度的;
2. 曾经发生冲突、脱轨或曾编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大事故列车内以及在自然灾害中损坏,,未经检查确认可以运行的; 3. 装载货物超出机车车辆限界,无挂运命令的;
4. 装载跨装货物(跨及两平车的汽车除外)的平车,无跨装特
殊
装
置
的;
5. 平车、砂石车及敞车装载货物违反装载和加固技术条件的;
6. 未关闭侧开门、底开门的,以及底开门的扣铁未全部扣上
的;以及平车未关闭端、侧板的(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7. 由于装载的货物需停止自动制动机的作用,而未停止的;
8. 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时,未经铁路机车车辆人员检查确认的;
9. 缺少车门的(检修回送车除外)。 列车中车辆的编挂
第191条 装载危险、易燃等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的隔离限制,执行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规定。编挂超限货物车辆或特种车辆时,按铁道部货物运输规章规定或临时指示办理。
第192条 特快旅客列车不准编挂货车,编入的客车车辆最高运行速度等级必须符合该列车规定的速度要求。其他旅客列车原则上不准编挂货车,在特殊情况下,局管内旅客列车经铁路局准许,跨局的旅客列车经铁道部准许,方可在列车后部加挂,但不得超过2辆。加挂货车的技术状态和最高运行速度,须符合该列车规定速度要求。 旅客列车中乘坐旅客的车辆,与机车、货车相连接的客车端门及编挂在列车尾部的客车后端门须加锁。
第193条 下列车辆禁止编入旅客列车:
1. 超过定期检修期限的车辆(经车辆部门鉴定送厂、段施修的客车除外);
2. 装载危险、恶臭货物的车辆。 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
第194条 货物列车尾部须挂列尾装置。小运转列车是否挂列尾装置,由铁路局根据列车运行距离长短等条件确定。 第195条 列尾装置尾部主机的安装与摘解,由车务人员负责。制动软管连结,有列检作业的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车务人员负责。特殊情况,由铁路局规定。
第196条 列尾装置在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 列车中机车的编挂
第197条 工作机车应挂于列车头部,正向运行(牵引小运转、路用、救援列车的机车除外);无转向设备的,可逆向运行。
双机牵引时,本务机车的职务由第一位机车担当。 补机原则上应挂于本务机车的前位或次位,在特殊区段或需途中返回时,经铁路局批准,可挂于列车后部,如后部补机不接制动软管时,由铁路局规定保证安全办法。
第198条 铁路局所属的机车跨牵引区段回送时,原则上应
有动力附挂货物列车(电力机车经非电化区段回送时除外)。在所担当的区段外单机运行时,应派线路指导人员添乘。杂小型及状态不良的,可随货物列车无动力回送。
旅客列车遇特殊情况须附挂跨铁路局的回送机车时,按铁道部命令办理。
回送机车,应挂于本务机车次位。。20‰及其以上坡道的区段,禁止办理机车专列回送。
回送轨道起重机,一律挂于列车中部或后部。 轨道起重机的回送限制速度如第14表,第14表以外的按设计文件要求速度回送。 第14表 轨道起重机回送限制速度表(km/h)(略) 第199条 单机挂车的辆数,线路坡度不超过12‰的区段,以
10
辆为限;超过
12‰的区段,由铁路局规
定。
单车挂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挂车辆的自动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发车前列检(无列检时由车站发车人员)按规定进行制动试验;
2. 连挂前由车站彻底检查货物装载状态,并将编组顺序表和货运单据交与司机;
3. 在区间被迫停车后的防护工作由机车乘务组负责,开车前应确认附挂辆数和通风状态是否良好;
4. 列车调度员应严格掌握,不得影响机车固定交路和乘务员劳动时间;
5. 不准挂装载爆炸品、超限货物的车辆。 单机挂车时,可不挂列尾装置。 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
第200条 机车、车辆、轨道起重机编入列车时,重量及长度按第15、16、17表确定。
第15表 机车重量及长度表(略 见附件) 第16表 车辆重量及长度(略 见附件)
第17表 轨道起重机重量及长度表 (略 见附件) 列车制动限速及其编组要求
第201条 列车的换算闸瓦压力,按第18、19表规定计算。(表18、表19略 见附件)
列车制动限速受每百顿列车重量换算闸瓦压力及下坡道坡度限制。计算制动距离800m的货物列车按第20表规定;普通旅客列车及快速行邮列车按第21表规定;其他列车须满足第22表规定的换算闸瓦压力最小值,列车下坡道制动限速随下坡道千分数的增加而递减,坡道每增加1‰,限速减少1km/h.
第20表 货物列车制动限速表(km/h)(略 见附件) 第22表 快速和普通旅客列车制动限速表(km/h)(略 见附件)
第202条 列车中的机车和车辆的自动制动机,均应加入全列车的制动系统。
货物列车中因装载的货物规定需停止制动作用的车辆,自动制动机临时发生故障的车辆,准许关闭截断塞门(简称关门车),但主要列检所所在站编组始发的列车中,不得有制动故障关门车。编入列车的关门车数不超过现车总辆数的6%(尾数不足一辆按四舍五入计算)时,可不计算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不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超过6%时,由列检人员(无列检时由车站人员)按第201条规定计算闸瓦压力,并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与司机。关门车不得挂于机车后部三辆车之内;在列车中连续连挂不得超过两辆;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列车最后第二、三辆不得连续关门。对于不适于连挂在列车中部但走行部良好的车辆,经列车调度员准许,可挂于列车尾部,以一辆为限,如该车辆的自动制动机不起作用时,须由车辆人员采取安全措施,保证不致脱钩。
旅客列车不准编挂关门车。在运行途中如遇自动制动机临时故障,在停车时间内不能修复时,准许关闭一辆,但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
第203条 列车在任何线路上的紧急制动距离限值按第23表规定。
第23表 列车紧急制动距离限值表 (略 见附件) 列车中车辆的连挂
第204条 列车中相互连挂的车钩中心水平线的高度差,不
得超过75mm。
第205条 列车中车辆的连挂,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连结制动软管,有列检作业的始发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
第206条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连挂,由机车乘务组负责。单班单司机值乘的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车辆乘务员负责;无车辆乘务员的列车由车站人员负责。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车钩摘解、软管摘结,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车钩、软管摘解由机车乘务员(单班单司机值乘由车辆乘务员)负责;软管连结由车辆乘务员负责;无车辆乘务员的列车由机车乘务员(单班单司机值乘的由车站人员负责)负责。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电气连接线的连结与摘解由客列检作业人员负责,无客列检作业人员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
货物列车本务机车在车站调车作业时,无论单机或挂有车辆,与本列的车辆摘挂和制动软管摘结,均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 旅客列车在途中摘挂车辆时,车辆的摘挂和制动软管摘结,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其他由列检作业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人员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必要时打开车门,以便于调车作业。 第207条 密接式车钩摘挂作业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调车作业前,车站应通知列检人员(车辆乘务员)到场并打开车门;
2.车辆的摘挂和软管的摘解由调车人员负责,其他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
3.摘车时,调车人员应该认软管及电气连接线均已摘开,并将车钩扳手开且固定后,方可摘开车辆。 列车中的车辆检查及修理
第208条 列检作业,应按规定范围和技术作业过程进行。主要列检所的车辆检查与修理应有分工,并进行平行作业。尽量组织不摘车修,减少摘车临修,充分利用技术检查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修作业,保证发出的列车符合质量要求。
第209条 车辆编入列车应达到运用状态。下列主要部件,必须作用良好,并符合质量要求: 1. 转向架:
(1)轮对、轴承、摇枕、侧架(构架)、弹簧、吊轴、制动盘;
(2)同一转向架旁承游间左右之和(弹性旁承及旁承承载结构的除外),客车为2~6mm,货车为2~20mm;常接触式旁承上下无间隙;
(3)车辆轮对的容许限度应符合第24表的要求。 第24表 车辆轮对容许限度表(略 见附件) 2.自动制动机、手制动机和货车的自动制动机空重车调整装置作用良好、位置正确,制动梁及吊、各拉杆、杠杆无裂损。 制动缸活塞行程按第25表规定。 第25表 制动缸活塞行
程表(略 见附件)
3. 车钩、尾框、从板座、缓冲器无裂损。 车钩中心水平线至钢轨顶面高度按第26表规定。 第26表 车钩中心水平线高度表(略 见附件)
4. 车底架的中、侧、枕、端梁无裂损,罐体卡带无裂损、无松动,罐体无漏泄。
车体的弯曲下垂、涨出、倾斜容许限度按第27表规定。 第27表 车体异状容许限度表(略 见附件)
第210条 在有列检作业的车站,发现列车中有技术不良的车辆,因条件限制不能修理时,应由列车中摘下修理。在其他车站发现列车中有技术不良的车辆,因特殊情况不能摘下时,如能确保行车安全,经车辆调度员同意,可回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旅客列车在运行途中遇车辆空气弹簧故障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0km/h。采用密接式车钩的旅客列车,在运行途中因故障更换15号车钩后,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40km/h。
密接式车钩的客车回送时,原则上应附挂旅客列车回送。附挂货物列车回送时,应挂于尾部,但不得超过两辆。
第211条 编入列车的国际铁路联运车辆,应符合国际铁路联运有关规定的车辆交接技术条件。
第212条 运用中的车辆应按规定的周期检修。扣修和出入厂、段的车辆应建立定时取送制度,并纳入车站班计划。
第213条 列车自动制动机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1. 全部试验
(1)主要列检所对解体列车到达后,编组列车发车前;无调车作业的中转列车,可施行一次;
(2)区段列检所对始发和有调车作业的中转列车; (3)列检所对运行途中自动制动机发生故障的到达列车; (4)旅客列车在客技站检修作业; (5)动车组出段前或在返回地点停留后; (6)在车站折返的旅客列车。
站内设有试风装置时,应使用列车试验器试验,连挂机车后只做简略试验。对装有空气弹簧等装置的旅客列车应同时检查辅助用风系统的泄漏。 2. 简略试验
(1)客列检作业后,旅客列车始发前;
(2)区段列检所对无调车作业的中转列车(根据区间线路及制动缸活塞行程变化的情况,需要全部试验时,由铁路局规定); (3)更换机车或更换乘务组时; (4)无列检作业的始发列车发车前; (5)列车软管有分离情况时;
(6)列车停留超过20min时;
(7)列车摘挂补机,或第一机车的自动制动机损坏交由第二机车操纵时;
(8)机车改变司机室操纵时; (9)单机附挂车辆时。
简略试验:有列检作业的车站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由运转车长负责,无运转车长的由车辆乘务员负责,无车辆乘务员的由车站人员负责。挂有列尾装置的列车由司机负责。 3. 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
货物列车在接近长大下坡道区间的车站,应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列检应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给司机。具体试验和凉闸的地点、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旅客列车出库前应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在接近长大下坡道区间的车站,是否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由铁路局规定。
长大下坡道为:线路坡度超过6‰,长度为8km及其以上;线路坡度超过12‰,长度为5km及其以上;线路坡度超过20‰,长度为2km及其以上。
第214条 车辆上翻车机前和翻卸后,必须由所在地车辆段派驻人员对车辆进行技术检查。
第215条 货物列车在编组站、区段站发车前,有关人员应
做到:
货运检查人员应认真执行区段负责制,检查列车中车辆装载、加固、施封及篷布苫盖状态,以及空车的门窗关闭情况,发现异状时,应及时处理。对无列检作业的车站,还应检查自动制动机的空重位置,不符合时应进行调整。
车号人员应按列车编组顺序表核对现车和货运票据,无误后,按规定与机车乘务员办理交接。
列检人员检查车辆,发现因货物装载超重、偏载、集重引起技术状态不正常时,应及时通知车站处理;车辆自动制动机的空重位置不符合时,应进行调整。
第216条 运转车长接收列车时,应检查下列主要事项: 1. 列车尾部车辆的压力表,紧急制动阀上的封印及列车标志; 2. 按规定检查接收列车,核对、通报列车编组;
3.换乘时及时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与机车乘务员核对有关列车运行命令,对表,通报姓名和列车编组。
列车到站后,按上述规定与有关人员进行交接。 第十二章 调车工作 一般要求
第217条 车站的调车工作,应按车站的技术作业过程及调车作业计划进行。参加调车作业的人员应做到:
1. 及时编组、解体列车,保证按列车运行图的规定时刻发车,不影响接车;
2. 及时取送客货作业和检修的车辆;
3. 充分运用调车机车及一切技术设备,采用先进工作方法,用最少的时间完成调车任务;
4. 认真执行作业标准,保证调车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
第218条 调车工作要固定作业区域、线路使用、调车机车、人员、班次、交接班时间、交接班地点、工具数量及其存放地点。 作固定替换用的调车机车及小运转机车,应符合调车机车的条件(有前后头灯、扶手把、防滑踏板等)。
第219条 调车工作繁忙、配线较多的车站,可划分为几个调车区。
没有做好联系和防护,不准越区或转场作业。
调车机车越区作业的联系和防护办法,应在《站细》内规定。 第220条 调车作业应采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并使用规定频率,其显示方式须符合有关要求。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应与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配合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的使用、维修及管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正常使用时停用手信号,对灯显以外的作业指令采用通话方式代替;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发生故障时,改用手信
号作业。
领导及指挥
第221条 车站的调车工作,由车站调度员(未设车站调度员的,由车站值班员)统一领导。各场(区)的调车工作,根据车站调度员布置的任务,由该场(区)的调车区长或驼峰调车区长领导。
第222条 调车作业由调车长单一指挥。利用本务机车进行调车作业时,可由车站值班员或助理值班员担任指挥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鉴定、考试合格的连结员或站务员代替。
第223条 调车长在调车作业前,必须亲自并督促组内人员充分做好准备,认真进行检查。在作业中应做到: 1. 组织调车人员正确及时地完成调车任务; 2. 正确及时地显示信号,指挥调车机车的行动; 3. 负责调车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行车安全。
第224条 调车机车司机在作业中应做到: 1. 组织机车乘务人员正确及时地完成调车任务; 2. 负责操纵调车机车,做好整备,保证机车质量良好; 3. 时刻注意确认信号,不间断地进行瞭望,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正确及时地执行信号显示和作业指令的要求。没有信号(指令)
不准动车,信号(指令)不清立即停车; 4. 负责调车作业的安全。 计划及准备
第225条 调车领导人应正确及时地编制、布置调车作业计划。布置调车作业计划,应使用调车作业通知单。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的车站,调车作业计划布置方法,由铁路局规定。
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应使用附有示意图的调车作业通知单(较大中间站执行有困难时,由铁路局规定)。
调车领导人与调车指挥人必须亲自交接计划。由于设备原因,亲自交接计划确有困难以及设有调车作业通知单传输装置的车站,交接办法在《站细》内规定。
调车指挥人应根据调车作业计划制定具体作业方法,连同注意事项,亲自向司机交递和传达;对其他有关人员,应亲自或指派连结员进行传达。具体传达办法,在《站细》内规定。
调车指挥人确认有关人员均已了解调车作业计划后,方可开始作业。
第226条 一批作业(指一张调车作业通知单)不超过三钩或变更计划不超过三钩时,可用口头方式布置(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除外),有关人员必须复诵。变更股道时,必须停车传达。仅变更作业方法或辆数时,不受口头传达三钩的限制,但调车指挥人必
须向有关人员传达清楚,有关人员必须复诵。
驼峰解散车辆,只变更钩数、辆数、股道时,可不通知司机,但调车机车变更为下峰作业或向禁溜线送车前,须通知司机。
第227条 调车作业必须做好下列准备:
1.提前排风、摘管,核对计划,确认进路,检查线路、道岔、停留车及防溜措施等情况;
2.手制动机制动的选闸、试闸,系好安全带; 3.准备足够的良好铁鞋; 4. 无线调车设备试验良好。 调车作业
第228条 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必须正确及时地显示信号;机车乘务人员要认真确认信号,并回示。
推进车辆连挂时,要显示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没有显示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不准挂车,没有司机回示,应立即显示停车信号。
推送车辆时,要先试拉。车列前部应有人进行瞭望,及时显示信号。
当调车指挥人确认停留车位置有困难时,应派人显示停留车位置信号。
调车人员不足2人,不准进行调车作业。
第229条 在调车作业中,单机运行或牵引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机车司机负责;推进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调车指挥人负责,如调车指挥人所在位置确认前方进路有困难时,可指派调车组其他人员确认。
没有看到调车指挥人的起动信号,不准动车,但单机返岔或机车出入段时,可根据扳道员显示的道岔开通信号或调车信号机显示的进行信号动车。无扳道员和调车信号机时,调车指挥人确认道岔开通正确 (如为集中操纵的道岔,还须与操纵人员联系)后,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
非集中区调车作业时,要认真执行要道不道制度。扳道员逐渐的要道还道办法及集中区与非集中区间的作业办法,在《站细》内规定。连续溜放和驼峰解散车辆时,第一钩应实行要道还道知道度(集中联锁设备除外),从第二钩起,按调车作业通知单的要求扳动道岔。
第230条 调车作业要准确掌握速度及安全距离,并遵守下列规定:
1. 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不准超过40km/h;推进运行时,不准超过30km/h。
2. 调动乘坐旅客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时,不准超过15 km/h。
3. 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不准超过5km/h。
4. 推上驼峰解散车辆时的速度和装有加、减速顶的线路上的调车速度,在《站细》内规定。经过道岔侧向运行的速度,由工务部门根据道岔具体条件规定,并纳入《站细》。
5. 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
6. 电力机车在有接触网终点的线路上调车时,应控制速度,机车距接触网终点标应有10m的安全距离。
7. 遇天气不良等非正常情况,应适当降低速度。
第231条 禁止溜放的车辆、线路及其他限制: 1.装有禁止溜放货物的车辆;
2.非工作机车、动车、轨道起重机、大型养路机械、机械冷藏车、大型凹型车、落下孔车、客车和特种用途车;
3.乘坐旅客的车辆及停有该车辆的线路;
4.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为溜放调车而设的驼峰和牵出线除外);
5.停有正在进行技术检查、修理、装卸作业车辆及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
6.停有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线路; 7.停留车辆距警冲标的长度,容纳不下溜放车辆(应附加安
全制动距离)的线路;
8.中间站正线、到发线及于其衔接而未设隔开设备的线路; 9.调车组不足三人时,禁止溜放作业; 10. 不准采用牵引溜放法调车。
第232条 调车作业,摘车时,必须停妥,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防溜措施。编组站、区段站和较大中间站执行有困难时,由铁路局规定。
转场或在超过2.5 ‰坡度的线路(驼峰、禁溜线、牵出线除外)上调车时,十辆及以下是否需要连结制动软管及连结制动软管的数量,十一辆及以上必须连结制动软管的数量,由车站和机务段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确定,并纳入《站细》。
第233条 客车(21、22型除外)及D17、D19g型落下孔车禁止通过驼峰。21和22型客车、凹型车、其他落下孔车及装载活鱼(包括鱼苗)、跨装货物的车辆(跨及两平车的汽车除外)等,是否可以通过驼峰,由车站会同车辆段等有关单位做出具体规定,并纳入《站细》。
涂有禁止上驼峰标记的车辆,禁止通过机械化驼峰。机械冷藏车,如因迂回线故障等原因,必须通过机械化驼峰时,以不得超过7km/h的速度推送过峰。不得附挂机械冷藏车溜放其他车辆(推峰除外)。
曲线外轨、调车场以外的线路上和对外闸瓦车、直径950mm及其以上的大轮车,严禁使用铁鞋制动。
第234条 线路两旁堆放货物,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m。站台上堆放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m。货物应堆放稳固,防止倒塌。
不足上述规定距离时,不得进行调车作业。
第235条 手推调车,须取得调车领导人的同意,人力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有胜任人员负责制动。手推调车速度不得超过3 km/h。下列情况,禁止手推调车:
1. 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确需手推调车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2. 遇暴风雨雪车辆有溜走可能或夜间无照明时;
3. 接发列车时,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上无隔开设备或脱轨器;
4. 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
5. 电气化区段,接触网未停电的线路上,对棚车、敞车类的车辆。
在正线、到发线上的作业
第236条 在正线、到发线上调车时,要经过车站值班员的
准许。在接发列车时,应按《站细》规定的时间,停止影响列车进路的调车作业。
第237条 接发旅客列车时,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没有隔开设备或脱轨器,不准调车,但遇下列情况可以调车: 1. 发出旅客列车时,与列车相反方向;
2. 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上本务机车在停留线路内摘挂,列车拉道口、对货位、尾部摘车。
为了防止机车车辆进入旅客列车接车线内,接停车的旅客列车时,在接车线末端方向第一组道岔必须向相邻线路开通。 有特殊困难的车站,确需调车时,制定安全措施,由铁路局批准。
第238条 越出站界调车时,双线区间正方向,必须区间(自动闭塞区间为第一闭塞分区)空闲;单线自动闭塞区间,闭塞系统必须在发车位置,第一闭塞分区空闲,经车站值班员口头准许并通知司机后,方可出站调车。
单线半自动闭塞区间和双线反方向出站调车时,须有停止基本闭塞法的调度命令,与邻站办理闭塞手续,并发给司机出站调车通知书(附件5)。
第239条 跟踪出站调车,只准许在单线区间及双线正方向
线路上办理,并须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取得邻站值班员的承认号码,发给司机跟踪调车通知书(附件五)。在先发列车尾部越过预告、接近信号机(或靠近车站的第一个预告标)或《站细》规定的间隔时间后,方可跟踪出站调车,但最远不得越出站界500m。 遇下列情况,禁止跟踪出站调车:
1. 出站方向区间内有瞭望不良的地形、或有连续长大上坡道(站名表由铁路局公布);
2. 先发列车需由区间返回,或挂有由区间返回的后部补机; 3. 一切电话中断; 4. 降雾、暴风雨雪时。
列车虽已到达邻站,但跟踪调车通知书尚未收回时,禁止办理区间开通手续。
第240条 车站值班员要认真掌握机车出入段的经路。 有固定机车走行线时,出入段机车必须走固定走行线。机车固定走行线上禁止停留机车车辆。
没有固定走行线或临时变更走行线时,应通知司机经路(集中联锁的车站除外),司机按固定信号或扳道员显示的进行信号运行。 机车车辆的停留
第241条 列车及机车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时,须经车站值班
员、调车区长准许,在不影响列车到发及调车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装卸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
安全线及避难线上,禁止停留机车车辆。
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及救援列车,必须停放在固定的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临时停留公务车线路上的道岔也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集中操纵的道岔可在控制台上进行锁闭。
第243条 编组站、区段站在到发线、调车线以外的线路上停留车辆,不进行调车作业时,应连挂在一起,并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一批调车作业中临时停留的车辆,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止轮。
编组站和区段站的到发线、调车线是否需要防溜以及作业量较大中间站执行上述规定有困难时,由铁路局规定。 第三编 信号显示
第十五章 基本要求
第330条 信号是指示列车运行及调车作业的命令,有关行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信号显示方式及使用方法,应按本规程规定执行。本规程以外的信号显示方式,须经铁道部批准,方可采用。
各种信号机和表示器的灯光排列、颜色和外形尺寸,必须符合铁道部规定的标准。
地区性联系用的手信号,由铁路局批准。
第331条 铁路信号分为视觉信号和听觉信号。 视觉信号的基本颜色: 红色——停车;
黄色——注意或减低速度; 绿色——按规定速度运行。
听觉信号:号角、口笛、响墩发出的音响和机车、轨道车的鸣笛声。
第332条 视觉信号分为昼间、夜间及昼夜通用信号。在昼间遇降雾、暴风雨雪及其他情况,致使停车信号显示距离不足1000米,注意或减速信号显示距离不足400米,调车信号及调车手信号显示距离不足200米时,应使用夜间信号。 隧道内只采用夜间或昼夜通用信号。
铁路沿线及站内,禁止设置妨碍确认信号的红、黄、绿色的装饰彩布、标语和灯光。如车站内已装有妨碍确认信号灯光的设备时,应改装或采取遮光措施。
在规定的信号显示距离内,不准种植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对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其处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333条 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及线路所的通过信号机,均以显示停车信号为定位。自动闭塞区段的通过信号机,以显示进行信号为定位。接近、预告信号机及通过臂板,以显示注意信号为定位。 在自动闭塞区段内的车站(线路所),如将进站、正线出站信号机及其直向进路内的进路信号机转为自动动作时,以显示进行信号为定位。
第334条 信号机的关闭时机规定如下:
1.集中联锁车站的进站、进路、出站信号机、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及自动闭塞区段的通过信号机,当机车或车辆第一轮对越过该信号机后自动关闭。
2.调车信号机在调车车列全部越过调车信号机后自动关闭;当调车信号机外方不设或虽设轨道电路而占用时,应在调车车列全部出清调车信号机内方第一轨道区段后自动关闭,根据需要也可在调车车列第一轮对进入调车信号机内方第一轨道区段后自动关闭。 3.引导信号应在列车头部越过信号机后及时关闭。 4.非集中联锁车站的进站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在列车进入接车线轨道电路后自动关闭,出站信号机应在列车进入出站方面轨道电路后自动关闭。
5.非集中联锁车站,由手柄操纵的信号机:进站信号机在确认列车全部进入接车线警冲标内方,出站信号机在列车全部越过最外方道岔并确认列车全部进入出站方面轨道电路区段后,恢复手柄,关
闭信号。
6.特殊站(场)执行上述规定有困难时,由铁路局规定。
第335条 进站、出站、进路和通过信号机的灯光熄灭、显示不明或显示不正确时,均视为停车信号。接近信号机的灯光熄灭、显示不明或显示不正确时,均视为进站信号机为关闭状态。
第336条 新设尚未开始使用及应撤除尚未撤掉的信号机,均应装设信号机无效标,并应熄灭灯光;如为臂板信号机,并须将臂板置于水平位置。
信号机无效标为白色的十字交叉板,装在色灯信号机柱上或臂板信号机的臂板上(见第24图)。
在新建铁路线上,新设尚未开始使用的信号机(进站信号机暂用作防护车站时除外),可撤下臂板或将色灯机构向线路外侧扭转90度,并熄灭灯光,作为无效。 第十六章 固定信号
色灯信号
第337条 进站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 进站色灯信号机(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除外)
(1)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按规定速度经正线通过车站,
表示出站及进路信号机在开放状态,进路上的道岔均开通直向位置(如第25图);
(2)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经道岔直向位置,进入站内正线准备停车(如第26图);
(3)两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经道岔侧向位置,进入站内
准备停车(如第27图);
(4)一个黄色闪光和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经过18号及其以上道岔侧向位置,进入站内越过次一架已经开放的信号机,且该信号机的进路,经道岔的直向位置或18号及其以上道岔的侧向位置。(如第28图)
(5)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如第29图);
(6)一个绿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经道岔直向位置,进入站内越过次一架已经开放的信号机准备停车(如第30图)。
2.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进站色灯信号机
(1) 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按规定速度经道岔直向位置进入或通过车站,表示运行前方至少有三个闭塞分区空闲(如第
25图);
(2) 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按限速要求越过该信号机,经道岔直向位置进入站内正线准备停车(如第26图);
(3)两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按限速要求越过该信号机,经道岔侧向位置进入站内准备停车(如第27图);
(4) 一个黄色闪光和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经过18号及其以上道岔侧向位置,进入站内越过次一架已经开放的信号机,且该信号机的进路,经道岔的直向位置或18号及其以上道岔的侧向位置(如第28图);
(5) 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如第29图); (6) 一个绿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按规定速度越过该信号机,经道岔直向位置进入站内,表示次一架信号机开放一个黄灯。(如第30图)。
第338条 进站及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的引导信号显示一个红色灯光及一个月白色灯光——准许列车在该信号机前方不停车,以不超过20公里/小时速度进站或通过接车进路,并须准备随时停车(如第31图)。
第339条 出站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三显示自动闭塞区段
(1) 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出发,表示运行前方至少有两个闭塞分区空闲(如第32图);
(2)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出发,表示运行前方有一个闭塞分区空闲(如第33图);
(3)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如第34图);
(4)两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出发,开往半自动闭塞区间(如第35图);
(5)在兼作调车信号机时,一个月白灯光——准许越过该信号机调车(如第36图)。
2. 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
(1)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出发,表示运行前方至少有三个闭塞分区空闲(如第37图);
(2)一个绿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出发,表示运行前方有二个闭塞分区空闲(如第38图);
(3)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出发,表示运行前方有一个闭塞分区空闲(如第39图);
(4)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如第40图);
(5)两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出发,开往半自动闭塞区间(如第41图);
(6)在兼作调车信号机时,一个月白色灯光——准许越过该信号机调车(如第42图)。
3. 半自动闭塞区段
(1)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出发(如第43图);
(2)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如第44图);
(3)两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出发,开往次要线路(如第45图);
(4)在兼作调车信号机时,一个月白色灯光——准许越过该信号机调车(如第46图)。 第340条 进路色灯信号机的显示
1.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的显示与进站色灯信号机相同。 2.发车进路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除外):
(1)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经正线出发,表示出站和进路信号机均在开放状态(如第47图);
(2)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运行到次一色灯信号机之前准备停车(如第48图);
(3)一个绿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表示该信号机列车运行前方至少有一架进路信号机在开放状态(如第49图);
(4)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如第50图)。
3. 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发车进路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 一个绿色灯光——表示该信号机列 车运行前方至少有两架信号机经道岔直向位
置在开放状态(如第47图);
(2) 一个绿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表示该信号机列车运行前方至少有一架信号机经道岔直向位置在开放状态 (如第49图);
(3) 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运行到次一色灯信号机之前准备停车(如第48图);
(4) 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如第50图); 4.接车或发车进路色灯信号机兼作调车信号机时,一个月白色灯光——准许越过该信号机调车(如第51图)。
第342条 设有分歧道岔的线路所,当列车经过分歧道岔侧向运行时,色灯信号机应显示两个黄色灯光(同第27图);当分歧道岔为18号及以上道岔时,显示一个黄色闪光和一个黄色灯光(同第28图)。 自动闭塞区段防护分歧道岔的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其机构外形和显示方式,应与进站信号机相同,引导灯光应予封闭。该信号机显示红色灯光时,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
第343条 容许信号显示一个蓝色灯光——准许列车在通
过色灯信号机显示红色灯光的情况下不停车,以不超过20公里/小时的速度通过,运行到次一通过色灯信号机,并随时准备停车(如第59图)。
第344条 遮断色灯信号机显示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不着灯时,不起信号作用(如第60图)。
第345条 预告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一个绿色灯光——表示主体信号机在开放状态(如第61图之一);
2.一个黄色灯光——表示主体信号机在关闭状态(如第61图之二)。
遮断信号机的预告信号机显示一个黄色灯光——表示遮断信号机显示红色灯光;不着灯时,不起信号作用(如第62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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