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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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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范围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这里的控制应当着重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并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具体如下:

一、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二、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这种情况是指母公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某企业,母公司与其中的某些投资者签订书面协议,受托管理和控制该被投资单位,从而在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拥有该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

这种情况是指在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母公司对其财务和经营能够实施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直接决定着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决定着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够控制企业财务和经营也就是等于能控制整个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这种情况是指母公司能够通过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的多数成员控制该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被投资单位成为事实上的子公司,从而应当纳人入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这里的”多数”是指超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

4、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这种情况是指母公司能够控制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会议,从而主导公司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使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母公司的控制下进行,使被投资单位成为事实上的子公司。

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三、其他母公司实质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如母公司为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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