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等项目
室内墙地砖供货合同
(甲指乙供,提供安装指导)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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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议 书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 项目的 建材供应商询价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及解释
1.1 货物:系指乙方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的设备、备件、工具、材料、以及其
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1.2 服务:系指合同规定乙方须承担的设计、采购、运输、指导安装、技术服务、
验收检测、售前售后服务等相关服务。
1.3业主:是本项目的建设单位 公司。
1.4总监理工程师:系指发包人根据国家有关建设监理规定所委托的社会监理机构
授权对工程进行监理的负责人。
1.5监理工程师:指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委托或授权的总监代表或专业负
责人。
1.6合同中所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通讯,包括
电报和传真发送。
1.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
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均为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第二条 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XXXXXXXXXX项目。
2.2工程地点:XXXX地块、XXXX地块。 第三条 合同范围
XXXX项目室内墙地砖供应商询价的加工制造、包装、运输(包括装卸)、涂刷饰面防污剂、协助配合、验收、税费(包括关税、增值税等)以及技术服务(包括材料合格证、相关检测报告的提供)、质保期保障及相关服务等内容。甲乙双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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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业主拥有保留对竞投材料数量、交货批次调整的权利。 第四条 工期要求 4.1 交货期:
货物应于20 年 月 日前分批交货(详见交货计划表),全部货物应于20 年 月 日前交货完毕。(甲方及业主保留对交货时间调整的权力)。
4.2乙方根据以上交货期要求自行安排开采、加工和运输时间,并每月编制好
建材排产计划,报甲方批准后执行。
4.3业主监造代表:业主委托本项目甲方(二次装修施工单位)和设计咨询单位、
监理单位共同组成业主监造代表(以二次装修施工单位为主),负责乙方工厂加工过程的监造工作、供货进度跟踪、检查及有关协调事宜。
4.4 竣工日期为硬性工期,全部货物应于20 年 月 日前安装、验收完毕,
乙方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产品质量和交货期,不得延误。如不能按批准的计划完成任务,甲方及业主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工期,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五条 合同总价及支付
5.1本合同供应的成品货物到工地综合单价按乙方的投标报价执行,除合同规定可
以调整的情况外,该综合单价为固定不变价格,为完成合同标的各项工作内容所需的材料费、开采费、加工费、开孔、防水处理、综合费、管理费、强制性规费、利润和税金等折算出的每平方米包干综合单价。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元整)。(甲方指定的工地现场落地交货价) (价格明细清单见合同附件 材料清单一览表。 )
5.2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14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工程暂定总价款的20%作为定金。 5.3到货付款
各批次货物按照规定的进场时间/批次运抵工地现场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以下资料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该批次已经到货的墙地砖金额的60%(含定金)。乙方应提供等额的有效的销售发票。 5.4完工付款
项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乙方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到货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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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金额的90%(含定金);乙方应提供等额的有效的销售发票。
5.5乙方提交结算,甲方在结算审定后36天内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留下
结算总价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的14天内支付保修金的50%,余下的保修金在保修期满两年后14天内付清。质量保证期自房屋整体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如在第一年保修期内维修率超过总数的2%,则所有保修金在保修期满两年后14天内付清。
5.6甲方付款时有权将应由乙方支付的因延期交货计付的赔款、罚款及违约金直接
扣除。
5.7 (1)上述款项以承兑期为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贴息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逐期决定实际支付方式,乙方需服从配合。若甲方
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将支付方式改为银行转账支票方式的,由乙方无条件按银行同期六个月贷款基准率计付甲方折现利息,折现利息经甲方、乙方、造价咨询单位三方共同签认后于当期直接抵减进度款,并累计于结算时作减帐处理。 乙方应及时提交付款申请及合规发票等必要文件;乙方未能及时提交上述合格付款文件的,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 第六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 2 合同条款及附件; 3 中标(选)通知书;
4 报价文件(含附件、报价文件澄清、承诺书等);
5 询价文件(含询价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条件; 7 图纸(经发包人确认); 8 工程量清单; 9 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若询价文件标准、要求高于报价文件的,则询价文件解释顺序优先于报价文件,按询价文件的标准、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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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第八条 其他 8.1
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与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为准。 8.2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本项目全部内容并在质保期内承担质保期责任。 8.3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其他款项。 8.4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完合同的义务和责任时终止。
8.5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6 本合同订立地点: 。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开户银行: 帐 号: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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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
第一条 定义
1.1 甲方:系指业主通过询价并签订XXXX项目室内墙地砖供货合同的承包商,合
同的一方当事人。
1.2 业主:系指XXXX有限公司。
1.3 乙方:系指通过询价并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的制造商(供应商)。 1.4 询价图:指甲方在询价时提供的本工程招标图纸。
1.5 施工图:指甲方正式提供给乙方用于完成货物制作生产的图纸。
1.6 货物:系指乙方按公开择优竞价文件规定,须向甲方/业主提供的一切材料、
备品备件、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1.7 服务:系指合同规定乙方须承担的设计、采购、运输、施工或安装、技术服务、
验收检测、售前售后服务等相关服务。
1.8 监理单位:系指受业主委托承担该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 公司。 1.9 合同中所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通讯,包括
电报和传真发送。
1.10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
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均为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天”也称“日”。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第二条 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XXXX项目室内墙地砖供货及相关服务。 2.2 工程地点:XXXX地块、XXXX地块。 2.3
工程现场条件:施工范围场外道路可通行运材料车辆,供施工设备及材料进场。
第三条 合同范围
3.1 甲方向乙方购买安装于 项目的品牌为 的 建材。 3.2 乙方提供如下伴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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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所供货物在现场的安装、检验提供技术支持; 2) 在现场就货物的施工操作对甲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 3)其他相关服务。
上述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3.3 货物的型号、品牌、规格、使用部位、数量、价格清单等详见表A2.1。
第四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
4.1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该合同总价为暂定
价格。
4.2 本合同价款的支付,由乙方按以下阶段报送进度款申请文件给甲方,甲方核实
后,送业主审核确认,并由甲方直接支付合同款项给乙方。
4.3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14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工程暂定总价款的20%
作为定金。甲方于审批后36天内付款。 (1)与本次支付等额的销售发票; (2)支付申请书。
4.4 到货付款:
各批次货物按照规定的进场时间/批次运抵工地现场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以下资料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该批次已经到货的墙地砖金额的60%(含定金)。 (1)支付申请书;
(2)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加盖公章,一式四份; (3)材料进场检验报告; (4)甲方签署的开箱检验记录; (5)甲方签发的验收合格文件; (6)等额的有效的销售发票。
4.5完工付款
项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乙方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到货设备金额的90%(含定金);
(1)经甲方及发包人审核确认验收合格文件; (2)支付申请书;
(3)等额的有效的销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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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结算付款:
合同货物全部安装完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合格后, 由乙方编制全部合同货物的结算价格书给甲方,甲方在收到结算文件并审核合格后 天内报送到业主,业主在 天内核实无误并支付相应款项给甲方,甲方收到相应款项后在 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即¥ 元(大写: 元整)给乙方。
4.7 质保金的支付:
质保期的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满两年,质保期满且乙方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甲方在收到如下所述文件并审核合格后 天内报送到业主,业主在 36 天内核实无误并支付相应款项给甲方,甲方收到相应款项后无息支付货物结算总价的5%(即质保金)给乙方,合同即告终止。
(1)相关单位签发的验收证书; (2)与本次支付等额的销售发票; (3)支付申请书。
4.8 因乙方的过错造成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排进行有关工作,经业主同意,甲
方有权在相应的付款时间段推迟付款,直至乙方完成此时间段的工作。 4.9 甲方付款时有权将应由乙方支付的因延期交货计付的赔款、罚款及违约金直接
扣除。
4.10 (1)上述款项以承兑期为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贴息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逐期决定实际支付方式,乙方需服从配合。若甲
方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将支付方式改为银行转账支票方式的,由乙方无条件按银行同期六个月贷款基准率计付甲方折现利息,折现利息经甲方、乙方、造价咨询单位三方共同签认后于当期直接抵减进度款,并累计于结算时作减帐处理。 乙方应及时提交付款申请及合规发票等必要文件;乙方未能及时提交上述合格付款文件的,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
第五条 货物标准
本合同所指的货物及服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相关标准的,则采用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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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原产地
本合同中所提供的货物,应按 约定提供原产地证明。
第七条 包装
7.1 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
7.2 除本合同中另有规定外,货物应由乙方采用行业标准包装,并采取防潮、防
雨、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
7.3 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国内或国际规定,具有足够的强度,有安全起吊标识,保
证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
7.4 每个包装箱外表面必须标有与装箱单一致的合同号和货物清单及编号,易于
被区分。
7.5 货物包装箱内应有下列随箱资料一式二份:装箱单、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
记录、产品装配图。
7.6 备品配件应单独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其品名和用处。
7.7 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等所
导致的责任或费用。
第八条 装运标记
8.1 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 收货人 (2) 合同号
(3) 发货标记(唛头) (4) 收货人编号 (5) 目的地
(6)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 毛重/净重(用kg表示) (8) 尺寸(长×宽×高用cm表示)
8.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乙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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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适当标记。对于有特殊运输、装卸、仓储要求的设备,乙方必须在包装箱上印有醒目的标记。
第九条 装运通知
9.1
乙方应在预计的装运日期之前,即铁路/公路/水运/海运前15日或空运前7日以电报或 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用挂号信(或快递,或派专人)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地点、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甲方。 9.2
乙方应在货物装完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甲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乙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甲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9.3 甲方有权在收到装运通知后,派员检查货物的装运情况。
第十条 运输
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并承担由此产生一切费用,上述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第十一条 交货
11.1
交货方式:现场交货,由乙方负责将货物运抵交货地点。
11.2 交货地点: 项目工地甲方指定地点。 11.3 交货时间:
11.3.1具体交货时间按照双方确认的履约时间表进行,见本合同附件 。
11.3.2乙方的交货时间、履约时间表应根据 工程施工情况,满足施工进度需要,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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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甲方有权根据实际工程需要对设备供货时间作相应调整,乙方应配合并按甲方调整的相关计划执行。 11.4货物及验收标准:
(1) 墙地砖符合GB/T4100-2006的相关国家标准;
(2) 所供产品符合甲方确认的颜色、规格要求。乙方供应的墙地砖的颜色
必须是同一色号。
(3) 按国家轻工业局陶瓷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检测报告”验收。 11.5乙方应在到货日期前 日通知甲方、监理工程师,并提供到货装箱清单等。同时,联系 确定货物进场配合事宜。
第十二条 产权与风险的转移
12.1
货物到货检验合格之日起,货物所有权转移至甲方。
12.2 乙方向甲方交付货物前的一切风险皆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交由承运人运输后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
12.3 如果乙方提前交货或超过合同规定数量交付货物,甲方可以拒绝接收,超额
供货引致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进场、退场的运输、装卸、仓储保管等费用,乙方并须自行承担超额供货部分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
12.4 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不影响甲方因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要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承诺与保证
13.1 乙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质量优良的材料
以及良好的工艺设计和制造,并经检测、试验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没有因乙方的行为和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本工程现有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3.2 乙方保证在本工程条件下,合同项下的货物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会因为设计
和制造过程中的缺陷、错误或材料选用及制造工艺采用上的缺陷而产生工程质量问题。
13.3 若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在收到业主通知后 小时内完成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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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或更换,以使货物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技术文件
14.1 乙方须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业主提供所供货物的全部技术文件。 14.2 所有技术文件的文字和数据须用中文编写。
14.3 如果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有误,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检验、安装指导与验收
15.1 乙方应负责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的指导安装工作,并对货物质量保证期内的货
物质量负责。
15.2 安装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乙方派出的指导安装
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熟悉本合同所述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及安装工艺,有足够能力指导安装本合同的货物,确保其通过验收。 15.3 除非甲方另有通知,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要求以及进度计划(见合同附件 )的
时间安排,派出足够的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的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安装工作。
15.4 货到现场后,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开箱检验验收,检验验收结果
要共同签署书面的文件,如发现差异,乙方应即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15.5 对本合同项下货物的验收包括:出厂前的检验测试、货到现场的开箱验收、竣
工验收、质量保证期结束时的最终验收。
15.5.1乙方应在货物交货的同时,组织货物按规定的批次进行取样测试,测试
合格后,甲乙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书。
15.5.2对第二次检验仍不合格的货物,将判为不合格产品,乙方应在规定时间
内以全新同型号产品替换,替换后仍要经检验合格才能被甲方接收,因此造成工程延误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
16.1 乙方保证,业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或货物和服
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专有技术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若因知识产权发生的争议、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业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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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没有业主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业主或代表业主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
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
第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
17.1 任何对本合同条款所做的变更/修改均须根据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并经过业
主书面同意后,以书面修改书的形式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来完成,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本身同等的效力。
17.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方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经业主书面批准,对购买货物的
数量和服务的内容作出相应的调整,乙方应予以接受。购买货物的数量和服务的内容作出调整时,将根据合同中该项货物的单价对合同总价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总价执行支付条款。
17.3 乙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实需变更原合同约定的货物,乙方应预先提出变
更清单对照表及其变更的理由,经甲方确认,业主批准后实施,但乙方不得对投标文件中承诺提供的主要部件的品牌、规格、性能、产地提出变更。乙方提出变更时,变更货物的档次不得低于其投标文件中同类产品的档次。 17.4 无论乙方提供的货物是按原合同的要求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变更后的货物,
乙方都不能免除对货物应承担的责任。
17.5 甲方在工程施工中途变更合同内容以致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
进行补偿。属于业主原因引起的,甲方可要求业主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保险
18.1 乙方应对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在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毁损或灭失风
险办理、购买全面保险,该保险的受益必须完全用于本合同的履行。 18.2 若第15.1条所要求的保险单可能发生索赔,则乙方必须尽快向甲方以书面形
式通知,并随时告知有关索赔事宜的进展情况,使业主及甲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十九条 转让与分包
未经业主书面同意,甲乙双方均不得全部或部分将本合同分包给合同双方以
外的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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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20.1 甲方违约的情形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20.1.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给乙方合同价款,每延期1个工作日,甲方应
按逾付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合同付款期二十个工作日甲方仍不付款,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应由甲方向乙方作出补偿。
20.1.2出现甲方不及时审批乙方的付款申请的,乙方有权向业主申诉,业主可
根据与甲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相应条款追究甲方相应责任。
20.2 乙方违约的情形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20.2.1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计划组织好生产,经甲方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甲方将发出限期改
正通知书,乙方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甲方将再次派人检查,所有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如果乙方仍不按要求改正,经业主批准,甲方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损失。
(2)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的要求交货,延期1-3天,每天按合同总价0.5%的金
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4-5天,每天按合同总价1%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6-10天,每天按合同总价1.5%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10天以上的,经业主批准,甲方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解除部分总价20%的违约金。
(3) 乙方不按时进场指导安装或指导安装技术工人未全部到达安装现场的,乙
方应按业主或甲方的要求限期改正。超过5天以上拒不改正时,经业主批准,甲方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及业主的损失。
20.2.2产品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
(1) 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产品型号规格和相关质量标准的合格货物交货。到
货后经检验出现不符和相关质量标准的:
① 若单批货物价值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乙方必须将本批货物全部更换,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同时,乙方应按合同总价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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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若单批货物价值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不含30%),经业主批准,甲方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及业主损失,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③ 若单批货物价值超过合同总额的30%(含30%),经业主批准,甲方有权全部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及业主损失。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2) 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向甲方交纳合同总
价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及业主的实际损失。
(3) 货物质保期内发现重大质量不合格问题(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
要求的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免费更换材料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按该不合格货物价
格 %计算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甲方及业主的实际损失,质保期重新计算。
20.2.3货物生产分包、转包方面的违约责任:乙方擅自将中选产品分包或者转
包的,经业主批准,甲方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全部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0.2.4 因市场涨价、乙方企业亏损或破产等原因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1) 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及业主的一切损失。
(2) 由于乙方的原因终止合同,造成甲方向其他供应商购买货物,如果
该价格比乙方供应货物的价格高,差价部分由乙方赔偿。
(3) 由于乙方终止合同,造成工期的延误,乙方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4) 若发生上述违约金或赔偿金,根据定金罚则,乙方应缴纳双倍定金
给甲方作为违约金或赔偿金。
20.2.5除上述约定之外,乙方有违反其他合同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向甲方
支付合同总价的 %的违约金。
20.3 乙方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
以甲方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一条 索赔
21.1 如乙方所提供的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负担由此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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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银行利息、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21.2 如货物到达后发现有受损和有瑕疵,根据货物的瑕疵和受损程度以及甲方遭
受损失的金额,甲方有权拒收货物或经双方同意,业主批准,降低货物价格。 21.3 对有缺陷的货物,乙方必须更换,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
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及业主遭受的一切损失。
21.4 如果在乙方收到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将视为已被乙
方接受。甲方将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索赔的权利。
21.5 在任何索赔和争议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乙方按合同规定履
行合同义务。乙方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甲方经业主批准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导致的甲方及业主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22.1部分解除合同
乙方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乙方在此承诺:
(1) 因乙方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经业主批准,甲方有权向乙方
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通知,该通知送达乙方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
(2) 乙方在接到违约责任通知后,在2天内停止该部分材料的供应工作。 (3) 停工3天内,监理工程师、甲方会同乙方对已完成的工作部分进行清点:
甲方只承认已发生并投入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工作部分;对于乙方已指导安装但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乙方在监理工程师、甲方发出通知的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 乙方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后,若不按上述约定执行,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
方滞留在施工现场的材料物品,处理费用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 乙方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后,甲方就该部分解除合同的项目,经业主批准,
即可另行按公开择优选择时的候选顺序,另行签订买卖合同,乙方不得阻碍新的单位的货物进场。
(6) 当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额达到本合同总金额的50%时,经业主批准,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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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全部解除合同。
(7) 由于合同解除引致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2.2解除合同
乙方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乙方在此承诺:
(1) 因乙方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经业主批准,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
全部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通知,该通知送达乙方时全部解除合同即生效。 (2) 乙方接到违约责任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材料的供应工作。停工3天
内,甲方、监理工程师将会同乙方对已完成工作进行清点,清点规则比照部分解除合同的情形处理。
(3) 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甲方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货物和其他物
件临时转运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应由乙方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甲方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费用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 乙方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后,甲方就解除合同的项目经业主批准,即可另
行按公开择优竞价时候选顺序,另行签订买卖合同,乙方不得阻碍新的单位进场施工。
(5) 由于合同解除引致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2.3 乙方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供货物的技
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乙方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甲方及业主带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的,应予赔偿。
22.4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尾款的效力,亦不能免
除乙方对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同终止
23.1 如果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造成工程终止。甲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乙方
通告。乙方在收到有关证明后,立即停止货物的制造和供应。对于在收到此证明前乙方所完成的内容,经核实,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应金额。双方办理结算手续后,合同即终止。
23.2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
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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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如果甲方或乙方任一方严重违反合同条款,经业主批准,则合同的另一方可终
止合同,并及时通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 争端解决
24.1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
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在进行诉讼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条 税和关税
25.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甲方负担。 25.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的税法规定对乙方或其雇员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
(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和部件的进口关税、所有货物的国内增值税等)均应由乙方负担。
25.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
26.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社会事件和自然灾害(包括战
争、动乱、地震、台风、水灾等)。政府对本合同项目政策的变化、计划的调整导致不能履行本合同,也属不可抗力的范畴。
26.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不可意料的事故而不能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完成工程时,
乙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通告,证明事故的存在。
26.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努力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未受不可抗力影
响的其他事项。如人力不可抗拒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后 天内仍不能交货,甲方经业主批准有权解除合同,这时,甲乙双方均不互提出索赔。甲方不承担终止合同的责任。但如果不可抗力没有给乙方造成损失或损失额小于预付款金额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 天内将定金或定金与损失额的差额退还甲方。
第二十七条 合同语言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商务部分有关的信函用中文书写。双方商定的有关技术文件应使用中文,如果部分支持性文件为外文,则附中文翻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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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以中文本为执行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 2 合同条款及附件; 3 中标(选)通知书;
4 报价文件(含附件、报价文件澄清、承诺书等);
5 询价文件(含询价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条件; 7 图纸(经发包人确认); 8 工程量清单; 9 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若询价文件标准、要求高于报价文件的,则询价文件解释顺序优先于报价文件,按询价文件的标准、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第三十条 其他
30.1 通知
30.1.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传真送到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对
方的地址。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30.1.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较晚的一个
日期为准。
30.2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30.3 合同订立地点:
30.4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买方 份,卖方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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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止。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地址: 电话: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地址: 电话: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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