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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例题解析及答案

来源:六九路网
税务会计例题

1.某卷烟厂2011年6月份发生有关业务如下:

(1) 6月1日,企业从农民手中购入烟叶一批,价款为300000元,并支付10%的价外补贴与收购价款同开在一张收购凭证上。

(2)6月2日,企业购入烟丝一批,价款为4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68000元,款项未付。 (3)6月9日,企业销售用外购烟叶生产的卷烟100大箱,每大箱5万支(250条),每条烟调拨价为45元,共计售价为1125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191250元,适用消费税税率为36%,每箱定额税150元,款项未收。 (4)6月13日,企业对外销售用外购烟丝生产的卷烟80箱(每大箱为250条),每条烟价格为90元,共计价款1800000元,适用消费税率56%,每箱定额税为150元。货款已收。 (5)6月13日,企业收回委托某单位加工的特制烟丝一批,合同上注明材料成本为40000元,支付加工费25000元,款项已付,烟丝的消费税率30%。

(6)6月27日,企业对外销售用特制烟丝生产的卷烟10大箱,每条烟单价为80元,共计价款为200000元,适用税率56%,每箱定额税为150元,款未收到。

(7)该厂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则自期满之日起十五天内申报纳税时:

【答案】

(1)6月1日,企业从农民手中购入烟叶一批,价款为300000元。

借:物资采购 3445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480 贷:银行存款(现金) 330000 应交税费-烟叶税 66000

烟叶收购金额=300000×(1+10%)=330000(元) 烟叶税=330000×20%(烟叶税税率)=66000(元)

准予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30000+66000)×13%=51480(元)

(2)6月2日,企业购入烟丝一批,价款为4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68000元,款项未付. 借:物资采购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00 贷:应付账款468000

(3)6月9日,企业销售用外购烟叶生产的卷烟100大箱,每大箱5万支(250条),每条烟调拨价为45元,共计售价为1125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191250元,适用消费税税率为36%,每箱出厂时定额税150元,款项未收. 借:应收账款1316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1250

应纳的消费税额=1125000×36%+100×150=4200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4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20000

(4)6月13日,企业对外销售用外购烟丝生产的卷烟80大箱(每箱为250条),每条烟价格为90元,共计价款1800000元,适用消费税率56%,出厂时每箱烟定额税为150元。货款已收。

借:银行存款210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00

应纳消费税额=1800000×56%+80×150=10200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0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020000

(5)6月13日,企业收回委托某单位加工的特制烟丝一批,合同上注明材料成本为40000元,支付加工费25000元,款项已付,烟丝的消费税率30%。

应纳税额=(材料成材+加工费)/(1-消费税率)×消费税率

=(40000+25000)/(1-30%)×30%=27857(元) 委托方支付的加工费计算交纳进项税额:

借:委托加工材料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250=25000×17% 贷:银行存款29250

计算出的消费税额直接给受托方: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7857 贷:银行存款27857

(6)6月27日,企业对外销售用特制烟丝生产的卷烟10大箱,每条烟单价为80元,共计价款为200000元,适用税率56%,款未收到。 借:应收账款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应纳的消费税=200000×56%+10×150=1135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13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13500

在上述两笔业务中,委托加工烟丝生产的卷烟销售后实际纳税为:113500-27857=85643(元)

(7)该厂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则自期满之日起十五天内申报纳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525643=420000+1020000+113500-27857 贷:银行存款1525643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307520=91250+306000+34000—51480—68000-4250 贷:银行存款307520

2。某市大型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商品加工、批发、零售和进出口业务,2011年12月相关经营业务如下: (1)进口化妆品一批,支付国外的买价220万元、国内采购代理人佣金6万元、国外的经纪费4万元;支付运抵我国海关地前的运输费用20万元、装卸费用和保险费用11万元;支付海关地再运往商贸公司的运输费用8万元、装卸费用和保险费用3万元;

借:物资采购 322(220+6+4+20+11+7.44+3+5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74.87(74。31+0.56)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待抵扣消费税) 131。14 贷:银行存款 528。45 (2)受托加工化妆品一批,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含税金额86万元,加工结束后向委托方开具普通发票收取加工费和辅助材料的含税金额共计46.8万元,该化妆品在商贸公司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借:应收账款 59。4

44

贷:应交税费—代收代缴应交消费税 54 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3。78 -教育费附加 1.62

①代收代缴消费税=[86+46.8÷(1+17%)]÷(1-30%)×30%=180×30%=54(万元)

②代收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4×(7%+3%)=5.4(万元) 合计代收代缴=54+5.4=59。4(万元)

借:银行存款 46。8 贷:其他业务收入 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8

(3)收购免税农产品一批,支付收购价款70万元、运输费用10万元,当月将购回免税农产品的30%作为福利发放给公司员工;

借: 物资采购 70。2(60。9+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8(70×13%+10×7%)

贷:银行存款 80 借:应付职工薪酬 24 贷:库存商品 2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94

(4)购进其他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支付运输单位运输费用20万元,待货物验收入库时发现短缺商品金额10万元(占支付金额的5%),经查实应由运输单位赔偿;

借:物资采购 218。6(200+18。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5.4(34+20×7%) 贷:银行存款 254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流动资产损益 12.7 贷:物资采购 10。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7

(5)将进口化妆品的80%重新加工制作为成套化妆品,当月销售给其他商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50万元;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个人,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70。2万元;

借:银行存款 830。7 贷:主营业务收入 7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20.7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13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13

(6)销售除化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收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由于月末前可将全部货款收回,

给所有购货方的销售折扣比例为5%,实际收到金额285万元; 借:银行存款 336(285+51) 财务费用 15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1

(7)取得化妆品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14。04万元; 借:其他应付款 14。04 贷:其他业务收入 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04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0.36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0.36

(8)零售金银首饰与镀金首饰组成的套装礼盒,取得收入29.25万元,其中金银首饰收入20万元,镀金首饰收入9.25万元;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金项链2000条,新项链每条零售价0。25万元,旧项链每条作价0。22万元,每条项链取得差价款0.03万元; 借:物资采购 440 现金 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91。28(440+51.2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8。72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56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56

(9)零售销售代销商品一批,取得销售收入11.7万元。按合同约定取得手续费2万元,并已取得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11。7 贷:应付账款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 借:应付账款 2 贷:其他业务收入 2 借:应付账款 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 贷:银行存款 9。7 (注:关税税率20%,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当月购销各环节所涉及的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经过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并作出正确的帐务处理: (1)分别计算该公司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

(2)计算该公司加工环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总和;

(3)计算该公司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总和;

(4)计算该公司国内销售环节实现的销项税额总和; (5)计算该公司国内销售环节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总和; (6)计算该公司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 (7)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案】

(1)分别计算该公司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

①关税完税价格=220+4+20+11=255(万元) 缴纳关税=255×20%=51(万元)

②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55+51)÷(1-30%)=437。14(万元)

消费税=437.14×30%=131。14(万元) ③增值税=437。14×17%=74.31(万元)

(2)计算该公司加工环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总和:

①代收代缴消费税=[86+46.8÷(1+17%)]÷(1—30%)×30%=180×30%=54(万元)

②代收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4×(7%+3%)=5.4(万元)

合计代收代缴=54+5.4=59。4(万元) (3)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总和

=[650+70.2÷(1+17%)+14.04÷(1+17%)]×30%—131.14×80% +29.25÷(1+17%)×5%+2000×0.03÷(1+17%)×5% =216.6—104.91+1。25+2。56=115.5(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15.5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15。5 (4)该公司国内销售环节实现的销项税额总和

=[650+70。2÷(1+17%)+14.04÷(1+17%)+300+29。25÷(1+17%)+60÷(1+17%)+11.7÷(1+17%)]×17%+46.8÷(1+17%)×17%=195.21(万元) (5)国内销售环节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总和

=74。31+8×7%+(70×13%+10×7%)×(1-30%)+34×(1-5%)+20×(1-5%)×7%+1。7 =74。31+0.56+6。86+32。3+1.33+1.7 =117。06(万元)

(6)计算该公司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 195。21-117.06=78.15(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78.15 贷: 银行存款 78。15 (7)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78.15+115。5)×(7%+3%)=19.37(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9.37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3。56

—教育费附加 5.81

3.要求:根据下述资料,计算该企业2011年1~3月“免、抵、退”及应纳增值税税额,并做相关会计核算分录。(以万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资料: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全部为加工贸易出口,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和退税率分别为17%和15%,2009年1月开始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按取得退税机关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审批表》核算免抵退税,2011年1月~3月有关财务资料和发生的业务如下: 1.2011年1月,外购原材料—辅料1000万元,验收人库,取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70万元;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折合人民币400万元验收入库,款项均未支付;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为直10万元。

2. 2011年1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销售收入折合人民币600万元(FOB,佣金忽略不计,下同);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工缴费收入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上述款项均未收到.

3。 2011年2月16日,收到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份,注明按购进法批准免税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过税价格400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8万元,“免抵退税额抵减额”60万元;2010年

2月,未发生其他涉税业务。

4. 2011年3月15日,将退税单证及信息已齐全的600万元1月份的出口货物向退税机关申报免抵退税,并于当月取得退税机关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审批表》。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550万元款项全部收到。 【答案】 1、2011年1月 (1)购进货物的处理:

借:原材料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万元) 贷:应付账款 1170(万元) 借:原材料——进口某材料 400(万元) 贷:应付外汇账款 400(万元) (2)内销货物的处理:

借:应收账款 234(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 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万元) (3)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的处理: 借:应收外汇账款 6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进料加工贸易 600(万元) (4)按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17%—15%)=12(万元),作如

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进料加工贸易 12(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万元)

(5)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的处理: 借:应收外汇账款 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贸易 100(万元) (6)按出口销售额比例分摊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耗用的国内料件进项税额=[100÷(200+600+100)]×170=18.89(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贸易 18.89(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8。89(万元)

(7)内销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月应纳税额=34-(170-12—18。89)=-105.11(万元) 本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为10+105。1=115.11(万元) 2、2011年2月

(1)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注明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

税额抵减额”= 1400(万元)×(17%—15%)=8(万元),作

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8(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0—8=—8(万元)<0,则,2008年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O,其绝对值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月应纳税额=0+(-8)-115.11=-123.11(万元)

本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为123。11(万元)

3、2011年3月

(1)免抵退税额的处理:

根据退税机关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审批表》进行免抵退税额核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600×15%-60=30(万元)因3月免抵退税额30万元〉2008年3月末留抵税额29.61万元550×17%—123。11=29.61 (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29。61(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0。39(万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帐—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29。61(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9.61(万元) (2)内销货物

借:银行存款 643。5(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55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3.5(万元) (3)本月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月应纳税额=550×17%+29.61—123。11=0(万元)

5。某生产性出口企业采用进料加工方式为国外A公司加工化工产品一批, 2010年1月进口保税料件价值10000000元,加工完成后返销A公司,售价折合人民币15000000元,为加工该批产品耗用辅料、备品备件、动力费等支付价款2941176。47元,支付进项税额为500000元,该化工产品的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假设本月内销货物的销售额为零,本月未发生其他进项税额。该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1)免税进口料件:

(2)外购原辅料件、备件及支付动能费等:

(3)产品外销时: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5)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5。【答案】

(1)免税进口料件: 借:原材料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2)外购原辅料件、备件及支付动能费等: 借:原材料等 2941176.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0000 贷:银行存款 3441176。47

(3)产品外销时:

借:应收外汇账款 1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FOB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15000000×(17%-15%)-10000000×(17%-15%)=1000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0000

(5)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0000×15%=1500000(元)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5000000×15%-1500000=750000(元)

①若上年结转本年留抵进项税额50000元。

1月份的留抵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内销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500000+50000-0-100000=450000(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50000元)≤当期免抵退税额(750000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50000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750000-450000=3000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4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750000

②假设该企业上半年留抵税额为400000元

1月份的留抵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内销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500000+400000-0-100000=800000(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800000元)〉当期免抵退税额(750000元),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750000元 当期免抵税额=0 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帐—应收出口退税 7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750000

结转下期留抵税额=800000-750000=500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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