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环节,落实国家相关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处方审核
第二条 人员要求:处方审核人员要具有药师或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西药师不得审核中药处方。
第三条 审核内容如下:
第一款 处方审核人员接到处方后对处方进行审核,首先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二款 审核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第三款 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第四款 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第五款 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第六款 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第七款 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四条 处方拒收如下:
第一款 处方审核人员对项目不齐或字迹辨认不清的处方拒收,并告知顾客找开方医生补齐或书写清楚;
第二款 对用量、用法不准确或有配伍禁忌的处方拒收,并告知顾客找开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名;
第三款 对处方所列药品本店没有的处方拒收,并告知顾客找开方医生更换其他药品。
第三章 处方调配
第五条 处方审核合格的,处方审核人员在处方上签名,并将处方交调配人员进行调配;调配人员依照审核人员签名的处方内容逐项调配,调配过程中如有疑问,调配人员立即向处方审核人员咨询。
第六条 调配处方时应认真、细致、准确,同时要做到“四查十对”即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诊断证明。
第四章 处方复核
第七条 调配人员调配完成后,在处方上签全名,将处方与药品交处方审核人员复核。处方审核人员按处方对照药品逐一进行复核。如有错发或数量不符,处方审核人员立即告知调配人员予以更正。复核无误的,在处方上签字并交还调配人员发药。
第 调配人员发药的同时,向顾客交待清楚药品的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等。并将处方留存,按月进行装订并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XX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 2017年 1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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