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雄山振义煤业有限公司
作业场所噪声管控制度
为加强作业场所噪声防治,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特制定作业
场所噪声管控制度。
一、本规定适用于井下及地面存在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
二、成立噪声危害防治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生产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采煤副矿长 开掘副矿
长 安全副矿长 总工程师 后勤副矿长 经营副
矿长
总会计师 多经副矿长
成 员:各科室科(区)长
办公室设在环保基建科
三、责任划分
(一) 矿长是噪音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机电副矿长对全矿环境噪声防治管理负责;
各战线副矿长对分管战线的噪声防治管理负责。
(二) 环保基建科对噪声管理业务负监察考核责任,委托有
资质单位对厂界噪声进行年度监测。
(三) 采煤区、开掘区、通风区、机运区、设备中心、防突
区、后勤科、计划科等业务科室对战线矿长负责,对所管战线的
噪声防治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管。
(四) 经营科负责作业人员个人噪声防护用品(耳塞或耳罩)
的采购发放和更新。
1
(五) 各业务科(区)长、基层单位队长是本科室、区队噪
声防治第一责任人,本着“谁产生、谁治理,谁就是第一责任者”
原则,对本单位范围内的噪声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四、各噪声源管理科(区)、队必须明确一名副职负责职业危
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并报矿环保基建科备案。
五、各噪声源管理单位必须指定一名兼职噪声监测员,按照
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测人员按特 种作业人员管理。
六、质量办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
所职业危害因素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价。
七、矿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AQ1501)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 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
八、各噪声源管理单位必须在产生噪声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噪
声警示标识和说明。
九、矿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岗前培训不少
于 4 学时,在岗培训每年不少于 2 学时。
十、坚持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应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各战线、单位应限制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
艺和产品。
十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
到或者超过 8 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 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
间不足 8 小时的,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
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 3 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
超过 115 dB(A)。
十二、各噪声源管理责任单位必须对噪声进行日常监测,队分
2
管领导和业务科(区)室分管领导签字并建立档案。并将当月检测
结果一式两份上报战线科(区)室备份存档和环保基建科备份。
各单位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积极防治措施,预防噪声危害。
十三、对噪声源采取消音、吸音、隔音等措施,降低职业危害。
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 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对主井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 理,局部设置隔声屏;在巷道掘进中应使用液动凿岩机或凿岩台车; 在采煤工作面应使用双边链条刮板输送机等措施控制噪声。
十四、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通风机、压风机、
风动凿岩机、煤电钻、采煤机、掘进机、输送机等地点。
十五、煤矿作业场所边界噪声每年至少监测 1 次。各单位在安
装、改造、大修或噪声明显变化等情况下必须进行噪声监测;每 6 个月至少检测一次噪声。
十六、各单位配备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按照有关规定
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十七、各业务科室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安排噪声检测计划,责任
单位按计划现场检测。检测时由战线业务科室和基层单位联合进行 检测。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 3 个测点,取平均值。
十八、现场配有声级计的单位,必须坚持日常监测。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降噪设施。
二十、环保基建科每月根据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优奖
劣罚。考核标准如下:
(一) 没有明确分管干部或兼职噪声监测员的,对责任单位、
部门科(区)长、队长分别扣绩效 2 分,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 直接责任人罚款 200 元。
(二) 噪声超标区域的作业人员不佩戴个人防噪用品的,每
次对单位罚款 300 元。
3
(三) 单位不按规定发放个人防护用品或没有设置噪声警示
标识和说明的,每次(处)对责任单位正职扣绩效 1 分,对分管副 职罚款 200 元,对单位罚款 500 元。
(四) 没有按规定进行检测的,一次对责任单位正职扣绩效
2 分,对分管副职罚款 300 元,对单位罚款 2000 元。
(五) 没有建立完整档案或分管领导没签字的,一次对分管
副职罚款 200 元,对单位罚款 1000 元。
(六) 破坏、擅自拆除降噪设施或仪器的,对单位正职和分
管领导分别罚款 300 元,直接责任者罚款 500 元,对单位罚款 5000
元。
(七) 由于管理原因给矿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按矿责任
追究办法从重从严处理。
(八) 矿每季度对管理优秀单位进行奖励。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环保基建科
2018 年 6 月 22 日
4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