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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噪声管控制度

来源:六九路网


山西雄山振义煤业有限公司

作业场所噪声管控制度

为加强作业场所噪声防治,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特制定作业

场所噪声管控制度。

一、本规定适用于井下及地面存在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

二、成立噪声危害防治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生产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采煤副矿长 开掘副矿

长 安全副矿长 总工程师 后勤副矿长 经营副

矿长

总会计师 多经副矿长

成 员:各科室科(区)长

办公室设在环保基建科

三、责任划分

(一) 矿长是噪音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机电副矿长对全矿环境噪声防治管理负责;

各战线副矿长对分管战线的噪声防治管理负责。

(二) 环保基建科对噪声管理业务负监察考核责任,委托有

资质单位对厂界噪声进行年度监测。

(三) 采煤区、开掘区、通风区、机运区、设备中心、防突

区、后勤科、计划科等业务科室对战线矿长负责,对所管战线的

噪声防治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管。

(四) 经营科负责作业人员个人噪声防护用品(耳塞或耳罩)

的采购发放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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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各业务科(区)长、基层单位队长是本科室、区队噪

声防治第一责任人,本着“谁产生、谁治理,谁就是第一责任者”

原则,对本单位范围内的噪声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四、各噪声源管理科(区)、队必须明确一名副职负责职业危

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并报矿环保基建科备案。

五、各噪声源管理单位必须指定一名兼职噪声监测员,按照

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测人员按特 种作业人员管理。

六、质量办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

所职业危害因素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价。

七、矿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AQ1501)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 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

八、各噪声源管理单位必须在产生噪声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噪

声警示标识和说明。

九、矿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岗前培训不少

于 4 学时,在岗培训每年不少于 2 学时。

十、坚持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应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各战线、单位应限制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

艺和产品。

十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

到或者超过 8 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 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

间不足 8 小时的,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

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 3 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

超过 115 dB(A)。

十二、各噪声源管理责任单位必须对噪声进行日常监测,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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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领导和业务科(区)室分管领导签字并建立档案。并将当月检测

结果一式两份上报战线科(区)室备份存档和环保基建科备份。

各单位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积极防治措施,预防噪声危害。

十三、对噪声源采取消音、吸音、隔音等措施,降低职业危害。

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 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对主井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 理,局部设置隔声屏;在巷道掘进中应使用液动凿岩机或凿岩台车; 在采煤工作面应使用双边链条刮板输送机等措施控制噪声。

十四、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通风机、压风机、

风动凿岩机、煤电钻、采煤机、掘进机、输送机等地点。

十五、煤矿作业场所边界噪声每年至少监测 1 次。各单位在安

装、改造、大修或噪声明显变化等情况下必须进行噪声监测;每 6 个月至少检测一次噪声。

十六、各单位配备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按照有关规定

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十七、各业务科室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安排噪声检测计划,责任

单位按计划现场检测。检测时由战线业务科室和基层单位联合进行 检测。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 3 个测点,取平均值。

十八、现场配有声级计的单位,必须坚持日常监测。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降噪设施。

二十、环保基建科每月根据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优奖

劣罚。考核标准如下:

(一) 没有明确分管干部或兼职噪声监测员的,对责任单位、

部门科(区)长、队长分别扣绩效 2 分,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 直接责任人罚款 200 元。

(二) 噪声超标区域的作业人员不佩戴个人防噪用品的,每

次对单位罚款 3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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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单位不按规定发放个人防护用品或没有设置噪声警示

标识和说明的,每次(处)对责任单位正职扣绩效 1 分,对分管副 职罚款 200 元,对单位罚款 500 元。

(四) 没有按规定进行检测的,一次对责任单位正职扣绩效

2 分,对分管副职罚款 300 元,对单位罚款 2000 元。

(五) 没有建立完整档案或分管领导没签字的,一次对分管

副职罚款 200 元,对单位罚款 1000 元。

(六) 破坏、擅自拆除降噪设施或仪器的,对单位正职和分

管领导分别罚款 300 元,直接责任者罚款 500 元,对单位罚款 5000

元。

(七) 由于管理原因给矿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按矿责任

追究办法从重从严处理。

(八) 矿每季度对管理优秀单位进行奖励。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环保基建科

2018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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