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03 更新时间:200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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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急演练的规划与计划
第三章 应急演练的准备
第四章 应急演练的实施
第五章 应急演练的评估、总结与改进
第六章 应急演练的管理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以下简称“应急演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
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演练是指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针对特定的突发事件风险和应急保障工作要求,组织应急人员与公众,在预设条件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应急预案启动、预警与预警响应、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等工作环节进行的应对过程训练。
第三条 应急演练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以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为基本任务,是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能力的有效途径。通过应急演练达到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和宣传教育的基本目的。
第四条 应急演练按演练内容分为专项应急演练和综合应急演练,专项应急演练和综合应急演练可分别采取桌面演练或实战演练的方式进行。表演与展示行为不属于应急演练的范畴。
第五条 应急演练工作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五个阶段。
第六条 应急演练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专业主导、协同联动,贴近实际、注重实效,厉行节约、保证安全”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应急演练的规划与计划
第七条 市应急办负责制定市级应急演练年度工作规划,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各区县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负责制定本区域的应急演练年度工作规划,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应急委备案。工作规划内容包括本年度应急演练总体目标和科目方向等。
第八条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和各相关单位负责制定本领域、本系统的应急演练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应急办备案。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应急演练拟实施的时间、目标、内容、方式、参与单位及相关要求等。
第九条 应急演练要从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求出发,针对本领域、本系统、本地区面临的主要风险,结合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及时考虑应急预案内容的更新情况,必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一)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委办局,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及一次专项应急演练。
(二)各区县、天安门等重点地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区县各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演练。
(三)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依据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预案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责部门,在活动开始前,应组织应急演练。
(五)对于突发事件发生频次较高,或者发生频次低但发生后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较大的行业或领域,应急演练频次应适当增加。
第三章 应急演练的准备
第十条 应急演练准备工作包括:成立相关工作小组、编制应急演练工作方案或脚本、准备应急演练活动安排及主持词等文稿、预先进行相关应急预案培训等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可根据需要选择成立应急演练领导小组,以及导调组、评估组、技术组、保障组等相关工作小组。
(一)领导小组。主要在举办实战演练或综合应急演练时成立,负责领导应急演练的筹备工作和实施;负责审批应急演练工作方案和经费使用;负责审批应急演练评估总结报告;决定应急演练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二)导调组。具体负责应急演练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负责编制应急演练工作方案,并可根据工作方案拟定应急演练工作脚本;负责协调指导参演单位进行应急演练准备等工作;在演练中,承担应急演练导调职责。
(三)评估组。负责根据应急演练工作方案,拟定应急演练考核要点和提纲,跟踪和记录应急演练进展情况,发现应急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对应急演练进行点评。根据需要,负责针对应急演练实施中可能面临的风
险进行评估,负责应急演练安全保障方案的审核与论证。
(四)技术组。负责保障应急演练所涉及的有线通信、无线调度、异地会商、移动指挥、社会面监控、应急信息管理系统等技术支撑系统的正常运转;可根据应急演练工作方案拟定应急演练技术支持脚本,并参与应急演练的技术系统调度工作。
(五)保障组。主要负责应急演练过程中的会务、物资、装备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十二条 应急演练工作方案是应急演练准备工作的基础环节,每次应急演练均应制定,其内容应包括:
(一)应急演练的目的与要求;
(二)应急演练场景设计,包括:模拟假想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状态、特征、波及范围以及事态变化等情况。
(三)参演单位和主要人员的任务及职责;
(四)应急演练工作流程与应急演练日程安排;
(五)应急演练的评估内容、准则和方法,并制定相关具体评定标准;
(六)应急演练总结与评估工作安排;
(七)附件:应急演练技术支持和保障条件;参演单位联系方式;应急演练安全保障方案等。
第十三条 应急演练工作方案的审核与批准。
(一)由市委、市政府主办的市级综合应急演练工作方案,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市领导批准。
(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针对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制定的综合应急演练工作方案,报分管市领导或本部门、本地区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三)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组织的其他应急演练工作方案,报本部门、本地区主要负责同志或主管负责同志批准。
(四)各区县组织的综合应急演练工作方案,由各区县应急委批准;专项应急演练工作方案由区(县)分管领导或部门主要领导批准。
(五)凡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的应急演练,其工作方案应事先征得军方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应急演练脚本是应急演练工作方案的具体操作手册,对应急演练场景和响应程序进行详细说明,一般采用表格形式,描述应急演练时间、场景、处置行动及执行人员、指令与对白、适时选用的技术设备、视频画面与字幕、解说词等。根据应急演练目的,可选择制定应急演练脚本。
第十五条 在应急演练的筹备过程中,领导小组既可以就某个工作小组的某一个问题召开专题会,也可以并行进行多个工作小组的多个问题的讨论会,便于节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应急演练的工作进度。
第十六条 应急演练应尽量减少对社会正常秩序和公众正常生活的影响。涉及公众参与的,应在应急演练前对所有参与人员进行培训,加强组织,保证安全。
第十七条 应急演练的组织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媒体和公众的信息沟通,充分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第四章 应急演练的实施
第十八条 应急演练有三种实施形式:
(一)程序性应急演练。根据应急演练具体目的和选定事件的场景,事先编制应急演练工作方案和脚本。演练时,参演人员根据应急演练脚本,结合各自职能分工,逐条分项推演,熟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流程,对工作程序进行验证。
(二)考核性应急演练。事先编制多场景的应急演练工作方案或相应的
脚本,演练时,由导调组随机调整演练场景的个别或部分信息指令,使应急演练人员依据变化后的信息和指令自主进行响应,对参演人员应对事件的能力进行考核。
(三)检验性应急演练。事先编制应急演练工作方案,但不事先编制应急演练脚本,应急演练时间、地点、场景由导调组随机控制,演练前只向参演人员通告事件情景梗概,根据导调组给出的信息,依据相关预案、法律法规和自身应急工作经验,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自主进行响应,对参演人员及单位自主应对事件的能力进行检验。
第十九条 应急演练应在导调组的控制下进行。导调组一般不直接干预参演人员的响应行动,但当与应急演练目的或内容出现较大偏差、甚至可能发生某种危险时,则应进行直接干预或中止演练,以保证演练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条 评估组、保障组和所有非参演人员在应急演练过程中,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影响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 应急演练场景的设计人员以及应急演练工作方案的编制人员,一般不直接参与应急演练,但可作为导调组成员或应急演练评估工作人员。
第五章 应急演练的评估、总结与改进
第二十二条 考核性和检验性应急演练原则上均应进行评估,其目的是确定应急演练是否已经达到应急演练目的和要求,检验相关应急机构指挥人员及应急响应人员完成任务的能力状况。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组应掌握事件背景和应急演练场景,熟悉被评估岗位和人员的响应程序、标准和要求;应急演练过程中,应按照应急演练内容所规定的评估项目,依推演的先后顺序逐一进行记录;应急演练结束后,对照事先编制的考核要点和提纲,对演练做出评估,并在总结会上进行点评。
第二十四条 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主办单位应组织各参演单位和人员进行认真总结,针对演练筹备过程中及演练进行中所发现的各类问题,由不同部门从不同角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应急演练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二)应急演练的主要收获和经验;
(三)应急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四)对应急演练组织和保障等方面的建议及改进意见;
(五)对应急预案和有关执行程序的改进建议;
(六)对应急设施、设备维护与更新方面的建议;
(七)对应急组织、应急响应人员能力与培训方面的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 演练主办单位在专项应急演练和综合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及时做好后期改进工作。针对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研究解决方案,改进应急工作流程,修订相关应急预案和工作制度,完善应急技术支撑体系,强化信息报告和应急联动机制。
第六章 应急演练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市应急办统筹全市各类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市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全市综合应急演练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相关部委办局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应急演练工作由主管领导同志负责。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委办局结合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工作,并按照市应急委要求,组织或参与市级综合应急演练。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委办局要加强对区县和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应急委或天安门等重点地区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委办局、各区县或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组织的综合应急演练,应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应急演练总结以
及应急演练活动中各种图片、视频等资料报市应急办备案。
第三十条 市应急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委办局、各区县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应在部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应急演练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确保应急演练年度工作规划和计划顺利实施。市属部门应急演练年度工作计划应报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审核,避免资源浪费;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各区县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应在普及程序性演练的基础上,逐步增加考核性演练和检验性演练次数。
第三十二条 市应急办定期对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各区县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抽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名词解释
(一)专项应急演练:由单一的应急管理机构针对本部门、本地区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预案中涉及自身职责而组织的应急演练。注重在一个部门内,针对某一个特定环节或功能的检验。
(二)综合应急演练:由多个应急机构参与并共同针对相关的应急预案而开展的应急演练。在一个或多个部门内,针对多个环节或功能进行检验,并特别注重检验不同部门之间、条与块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
(三)桌面演练:是一种室内讨论式演练活动。由相关参演单位人员,按照应急预案或应急程序,讨论和模拟进行应急状态下应采取的行动。主要检验参演人员对应急职责、程序的执行情况以及通信设备的准备状况。
(四)实战演练:是一种仿真模拟突发事件真实场景条件下的应急演练活动。由相关参演单位和人员,按照应急预案或应急程序,运用真实装备,采取实际行动进行的应急演练。主要检验应急队伍、抢险装备的调动效率以及现场的组织能力。
(五)脚本:是围绕应急演练的目的,为规范应急演练程序所编制的文本。
(六)导调:指导演与调度,具有指挥与协调的功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各区县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各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应急演练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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