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管理制度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工资,积极向广大职工宣传工资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2.遇有工资调整时,认真进行测算,填写有关表格,上报审批后及时通知有关科室。
3.经常检查工资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对于工资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并向院长汇报。
5.经常了解职工对工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院领导搞好内部分配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人事调配制度
1.原则
(1)调配工作应根据医院工作全局性的需要,保证重点,充实和加强医疗和科研第一线。
(2)调配工作要切实贯彻执行任人为贤的干部路线,做到知人善任,用其所长,调配得当。
(3)调配工作应根据医院编制和各类人员比例进行,真正做到调剂余缺。
2.调动审批权限
(1)院中层干部调动经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后,由人事科办理有关手续。
(2)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定科后如需要调整,经业务主管科室和人事科协商,报分管院长、院长研究决定后,由人事科办理有关手续。
(3)行政、后勤人员院内调动,经院务会研究决定后,由人事科办理有关手续。 3.调配方法及手续
(1)凡调入人员要填写申请调入审批表,由人事科审查全部档案、现实表现及近期健康情况,审查同意确定工作岗位后,报院务会研究批准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2)凡调出人员,须先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交本科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科审核,经院务会研究同意调出后,方可办理调出手续。 4.人员调动有关规定
(1)在调配工作的审核中必须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反对任人唯亲,抵制不正之风。
(2)凡提出调动申请,经院务会、党政联席会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超过六个月未能调出者,经院、科二级领导同意后,可申请撤销调出报告,但要与科室重新签署协议,方可留岗工作。 (3)凡调出人员自调令到达之日起,要求半月内办理完调动手续,逾期不办者,从次月停发工资。
(4)医院实行聘任制,对于不接受聘任的人员,经科主任同意,报人事科备案,可自己联系单位在三个月内调出,工资、奖金停发。对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由所在科室提出辞退,并书面报告人事科,经院务会确定为流动人员后列入编外,限期三个月内自已联系单位调出,只发等级工资,停发津贴和奖金。逾期不能调出者,停发工资。对生活确有困难者,经院领导同意,由院里安排其它工作,本人必须服从安排并能完成任务,工资照发。
(5)凡要求调出者,经在职培养的人员,个人或要调入单位须一次性付清医院人才培养费用及有偿费用。
(6)凡签署有关培训等协议的,未完成协议服务期,本人要求调出或因其它理由调出,必须按照协议规定退回医院支付的相关费
用。
(7)被调动人员要服从需要,听从分配,按期报到。
三、职工退休制度
1、根据及省有关文件规定,工作人员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年龄后,不需要本人申请,由人事科负责掌握,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到年龄按时办理离退休手续。
2、正常离退休年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
3、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性,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4、人事科将离退休手续办完后,证书要及时转交本人,并向老干部部门介绍其关系。
四、职工年度考核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如下:
1、考核对象
年度考核对象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院级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卫生局组织考核。 2、考核内容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德,是指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专业技术技能以及管理水平、知识更新情况。勤,是指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绩,是指履行岗位职
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廉,是指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经批准在两个岗位上任职的人员,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个岗位职责任务。
3、考核标准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结合上级指导文件,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岗位的工作人员应有不同的标准,制定具体可行的标准文件。
4、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考核实行院长负责制。考核组织由院领导、组织人事科和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考核组织的日常事务组织人事科承担。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式样见附件1);
(2)在一定范围内民主测评;
(3)科室负责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4)考核组织对科室负责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5)院长确定考核等次;
(6)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7)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本人签署意见; (8)将《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被考核人档案。
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者,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医院考核组织提出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10日内提出复核
意见,经院长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再不服,可在接到复核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卫生局组织人事处提出申诉。
5、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人数的15%。
6、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的重要依据。
(1)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备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符合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相应条件要求,方能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优先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3)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4)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医院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医院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7、其他问题的规定
(1)对新进人员的考核规定:
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医院工作累计不满六个月的(含试用期),不参加年度考核;本年度在医院工作累计满六个月的(含试用期),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2)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3)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4)受处分人员的考核规定:
受警告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5)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6)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五、聘用人员服务期的规定
1、新招聘来我院工作的各类人员均须执行服务期规定,并与医院签订服务期限协议书。
2、 新招聘来我院的副高或硕士以上人员服务期为五年,服务期不满需退还协议规定费用。 3、在院服务期要求:
(1)服务期内应认真履行职责,按岗位要求努力工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除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岗位外,本人不得自行联系调动工作,服务期内不受理停薪留职、辞职等事宜。
(2)医院根据工作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安排出国学习事宜。
(3)凡不服从工作安排,履行职责差,表现不好者按医院相关
规定处理。
六、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与聘任制度
为加强我院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与岗位要求相结合的职称聘任管理机制,根据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制度:
一、职称聘任的原则
(一)评聘分开、强化聘任。已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并符合聘任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经评审通过后,方可聘任。
(二)科学设岗,择优聘任。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坚持按需设岗,根据岗位设置结构比例中规定的岗位职数以及各个级别职称的聘任条件和要求,竞争上岗,择优聘任。
(三)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强调以人为本,聘用人员按照医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和在职在编职工在职称晋升、聘任方面按各级各类职称晋升的条件和聘任要求进行相同管理。
二、职称聘任基本条件
(一)受聘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二)必须具有所在岗位规定的岗位证书。
(三)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及(或)评审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
(四)受聘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任职资格和实际工作能力,能胜任所聘岗位的工作要求,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五)任期年度考核累计5年合格及以上且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及以上。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符合所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职称晋升和聘任的管理
(一)续聘。凡在聘期内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符合续聘原则和条件的人员,可根据设置的岗位职数竞争上岗,择优聘任。
(二)变动工作岗位人员的聘任(指中途转岗的人员),原则上也应根据岗位职数择优聘任。从一个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到另一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若新岗位与原岗位工作性质和职责相同或相近的,专业任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若新岗位与原岗位工作性质和职责不相同或不相近的,须转评后按新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专业任职年限按转岗后的时间重新计算;转岗后因故又回到原岗位工作的,其前后专业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但转岗期间未从事本专业的工作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三)关于任职期限的规定
1、有关任职年限的计算时间截止到申报当年年底止。 2、有关任职期内病事假时间计算规定如下:
(1)晋升副高以上职称人员,任职期内病事假累计时间要求不超过六个月,通过职称评审后,病事假时间累计未超过3个月者(按当月出勤日计算),延迟3个月聘任;累计超过3个月但未满6个月者(按当月出勤日计算),延迟六个月聘任。
(2)晋升初级职称人员:中专、大专学历要求晋升士级职称,任现职1年期间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晋升师级职称者,任现职1年期间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大专学历要求晋升师级职称者,任现职2年期间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中专学历要求晋升师级职称者,任现职5年期间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凡任现职期间病事假累计未超过以上规定时间者,通过职称评审后,病事假时间累计未超过3个月者(按当月出勤日计算),延迟3个月聘任;累计超过3个月但未满6个月者(按当月出勤日计算),延迟6个月聘任。任现职期间病事假累计超过以上规定时间者,不得参加当年职称晋升评审。 (四) 延迟聘任:
1、因未通过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包括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病历检查或因病事假、医疗纠纷等其他原因,影响正常转正定级的人员,按转正定级推迟的时间,顺延聘任。
2、已通过职称评审,但因医德医风或医疗纠纷等问题尚在处理者,可暂缓聘任。
3、不接受医院和上级部门指派的指令性任务的,在其他条件均符合的情况下,延迟一年申报晋升;如已取得任职资格尚未聘任者,则延迟一年聘任;已聘为正高职称的人员,从次月起降聘一年。
(五)根据医院《关于职称晋升人员卫生支农及在社区卫生机构工作的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职工申请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必须有规定时间的支农或社区工作经历。不符合规定者,不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审和聘任。
(六)对有持证上岗要求的岗位,上岗人员必须按期取得上岗资格证书。职称晋升和聘任时,以上岗资格证书作为职称聘任的前提条件。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书者,不得申请职称晋升和聘任。
对有年检、复审规定的,须按规定参加培训、考核(考试),并通过年检和复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年检和复审。拒不参加者,予以降聘一年,同时,降聘一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或工人技术等级。
(七)招聘录用的高校毕业生,有关聘任管理办法按照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八)新调入人员的聘任管理:
1、凡从外单位调入我院的专业技术人员,若为同级医院调入的,原单位已聘,岗位允许,经研究同意,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2、若为非二级以上医院调入人员,一般需经过1年的工作考察期(适应期),考察期(适应期)内按低一级待遇发给;考察期(适应期)满,通过专业技术准入考核和相应考试,岗位允许且符合聘任条件的,经研究同意,可聘任相应职称,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四、聘任程序
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按照医院聘用文件规定,通过竞争聘任的有关程序,经“竞聘”领导小组研究,报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聘任手续。
未尽事宜按医院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七、员工岗前培训制度
第一条 凡新进人员必须参加医院举办的新进人员岗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不得上岗。
第二条 岗前教育的时间、内容:
岗前培训一般定于新进人员参加工作的第一个月进行,具体内容包括:
1、岗前培训的重要性,教育新入院人员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医院职工。
2、医院院史、基本概况,劳动纪律教育,医院的院纪院规。 3、医院行风建设、医德规范教育,培养廉洁从医的责任意识。 4、执业医师法、护士执业条例释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病历书写规范等,并进行医务人员岗位职责、医院核心制
度、医疗安全措施等相关规定及医护沟通、医患沟通技巧的教育。
5、医院继续教育制度及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等。 6、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基本知识。 7、法制教育及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条 培训办法及要求:
新进人员报到后,由组织人事科首先负责组织培训,然后入科室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培训结束后,写出学习心得,进行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
未参加集中培训的新上岗职工,试用期内除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外,依照本制度要求进行自学,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培训,试用期满后作出评价,签署意见,并在组织人事科备案。
第四条 组织人事科应事先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并对每一位学员进行培训评定。
第五条 岗前培训由组织人事科具体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具体学习日程,并组织考试。
第六条 各部门的岗前培训负责人必须是各相关科室科主任。
八、职工健康查体规定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全院干部职工的健康水平,体现医院对每位职工关心、爱护,现对职工查体作如下规定。 1、在职职工查体时间定于10月份,退休人员9月份。
2、查体内容:化验(肝功、五项指标、肾功、血脂、血糖等)、胸透、B超(肝、胆、脾、胰、肾)、心电图、五官、内、外。具体项目根据不同年龄及具体情况安排。
3、已婚育龄妇女每年6月安排查体一次。查体内容:妇科、乳腺、子宫、B超等。
4、根据不同年龄的身体状况,年龄40岁以上职工每年进行一次查体,40岁以下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查体。
5、查体时间为了不能影响工作,各科室合理安排工作,分期、分批进行查体,每个科室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查体项目。 6、健康查体是医院对每位干部职工关心、爱护的体现,健康查体不得转让或由他人冒名替代查体。
7、查体结果如发现结果异常,将及时告知本人,争取做到及早发现、及时治疗,确保职工生命健康。
九、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完善医院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制度,规范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一、聘用原则
(一)聘用人员是指医院因缺编或工作急需,聘用的非正式编制人员。
(二)人员聘用应本着“控制数量,择优录用,加强管理”的原则,严格聘用程序,控制聘用数量,使临时用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三)聘用人员须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以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用工期限及双方权责。
(四)组织人事科是医院聘用人员的管理部门。医务科、护理部负责医务人员的培训、考核、调配等工作。各用工科室负责本科室聘用人员的具体管理。
(五)聘用人员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表现优秀的,可通过竞争上岗担任相应的管理职务。
(六)医院聘用的硕士学历以上人员,通过XX市人事局统一考试后,在同等条件下,医院优先录用为正式职工。
二、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中国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医院工作; (二)心理、身体健康,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能力;
(三)医院临床医生应具有硕士以上相应学历,院外门诊临床医生应具有本科以上相应学历,医技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护理人员及其他技术岗位应具中专以上相应学历;
(四)临床医生须持有医师(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护理人员须持有护理执业证书和护士上岗证;其它岗位人员按所聘岗位的有关上岗条件;
(五)无涉嫌政治、经济、刑事及其他问题。 三、聘用基本程序
(一)医院各部门、科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先报批、后使用的原则,制定年度聘用计划,向组织人事科提出书面用人申请。
(二)组织人事科调查了解需求科室实际工作情况,根据所缺岗位,在医院规定限额内核定用工计划,向分管领导汇报具体情况,并提交医院办公会讨论决定需求人员类型及数量。
(三)根据需求人员条件、类型及数量,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确定招聘时间。
(四)由医院组织相关部门(医务科、护理部等)对聘用人选进行理论、操作考试和面试。考核结果汇总上报院办公会研究、确定招聘人选。
(五)医院审批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填写《XX市口腔医院聘用人员登记表》,到医院人事部门办理聘用手续。 四、聘用劳动合同
聘用人员培训期为三个月,培训期满后,由所在科室写出书面聘用意见,经医院全面考核后,对符合聘用条件者,医院同聘用人员签定合同。
(一)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包括培训期时间(满整月计)。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2-5年。
(二)劳动合同书须经医院负责人和聘用人员签名,合同医院和临时聘用人员各持一份,医院留存一份作为建立临时聘用人员档案的依据。
(三)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期满不续签的,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
(四)聘用人员提前解除合同者,应返还院方培训费用。 (五)聘用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医院可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六)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者不签劳动合同;企业的下岗职工,与原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与其签工作协议。
五、聘用人员的待遇 (一)工资待遇
1、聘用人员实行计时工资制。按月发放。
2、聘用制人员参照在职人员实行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制度。竞聘上岗后按照不同级别兑现。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含培训期三个月);有一年以上工作经验,且具有岗位所需的执业证书,需经过三个月的培训期,可不再执行见习期。
3、培训期间按所在岗位发放见习期工资。
4、在合同周期内工作满一年(即1-12月)后,参加全院年度的年度考核,考核合格提高薪级工资,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者不予提高薪级工资。
5、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对晋升业务职称的聘用人员,在综合考核的基础上聘任所晋升职称,待遇相应提高。
6、聘用人员工资支付由组织人事科与财务科统一管理,各用工科室应及时将聘用人员的月出勤记录上交组织人事科,由组织人事科审核工资后通知财务科核发。
(二)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1、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从第二个月起双方应按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及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医院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在聘用人员月工资中扣缴。
2、组织人事科统一向社保机构办理保险手续;中途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期满不续签的,组织人事科需及时做好停保申报。
3、聘用人员用于防病治病或非因工受伤治疗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规定办理,医院不再承担;因工受伤的,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处理。
4、聘用人员工作满半年以上者,可享受同类人员节假日医院发放的全部实物福利待遇(未满半年者可享受一半),其他奖励和补助,根据情况由院务会研究确定。
5、聘用人员在不影响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应积极参加部门或医院内的政治业务学习和集体活动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活动,并积极参政议政。
6、企业的下岗职工,与原单位仍保持劳动保险关系,不在我院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7、聘用人员同医院签定劳动合同后,聘用人员自愿参加人事代理 (人事关系代理、人事档案代理等),代理费由医院和聘用人员各承担50%。
(三)绩效工资
1、有工作定额人员,在医院规定期满后,执行所在科室的绩效工资。
2、无工作定额的聘用人员(指技术岗位聘用人员)工作满1年以上,执行平均绩效工资的8%;满三年以上,执行平均绩效工资的10%;满六年以上,执行平均绩效工资的13%。
3、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获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不享受绩效工资分配,并终止劳动合同。
六、聘用人员的管理
(一)聘用人员的聘用由院办公会决定。组织人事科负责掌握聘用人员使用、辞退情况,检查督促用工计划的执行,做好全院聘用人员的总体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医院招聘程序先使用后报批的科室,医院不承担工资,由此带来的不良后果由用人科室自负。
(二)聘用人员使用科室应按本规定,负责对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考核以及提出续用、辞退意见。对不服从分配及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等情况,视情节轻重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并按照医院考核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或提出辞退意见。
(三)医院须每年对聘用人员进行综合考评,所在科室根据其工作表现、劳动态度、思想品德、技术、服务水平等进行测评、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四档: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中优秀、不合格人员各占15%。考核基本合格者,科室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及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劳动关系。
(四)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如出现违反国家法令、违反院规院纪、违反劳动纪律、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或造成差错纠纷和经济损失的,除解除劳动合同外,按情节轻重依国家法律及治安条例予以惩处、赔偿经济损失。
七、聘用人员的考勤管理
聘用人员要严格执行医院的考勤制度,办理请销假手续,科室按月如实上报聘用人员考勤。对虚报聘用人员考勤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和通报批评。
(一)病假
1.病假前必须持有正规公立医院出具的有效病假条,否则按旷工处理(急诊例外)。急诊职工应由职工家属及时报告科室及组织人事科,并在48小时内补交有效病明。
2.病假待遇:
(1)病假1天扣5.00元;
(2)病假超15天,发基本工资(岗位、薪级工资);超过1个月(含1个月)满一月,发基本工资一半;超过2个月(含2个月)停发工资,恢复工作,试工期为10天,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试工期前后病假合并计算。试工期间无绩效工资。
(3)聘用人员公伤,按照《XX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执行。
(4)特殊病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假
1.因私事请假,原则上不予批准,确有特殊情况者,必须有正当理由,一般不得连续超过7天,全年累计一般不超过1个月。
事假要严格执行批准手续,科室审批权限为1天,1天以上的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组织人事科,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到组织人事科备案。
2.事假待遇:
(1) 事假1天扣10.00元。
(2) 事假超7天,发基本工资一半;超过1个月(含1个月),解除劳动合同。
(三)法定假
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放射假等法定期的具体规定同医院在职职工(具体见“医院考勤制度”),享受日工资待遇。凡休上述
假期无特殊情况跨年作废,休假前事前填写请假单,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四)计划生育假
按照《XX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引、流产,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按照以下规定享受产假。休计划生育假者需办理请假手续,并到医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
1、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15-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产假42天;
2、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可在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3、产假期间单位停发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具体由XX市医保办审核并发放。
(五)旷工
凡属下列情形,按旷工处理:不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归的;不服从调动和分配而不按时到岗的;迟到早退(含集体活动和集体学习)超过半小时的。
旷工的处罚:每旷工1天,扣发50元工资;超过2天(含2天)的,当月无绩效工资,无全年考核奖;超过3天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辞退。
(六)其他情况
1、非因工负伤,全年病、事假累计在60天内的,保留工作岗位,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辞退。
2、因公受伤者,其病假时间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八、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试行。实施中的有关事宜由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九、附则
(一)聘用人员与医院发生劳动争议时,参照省、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坚持“先协商后仲裁”的原则,由组织人事科负责组织调解,妥善处理纠纷,化解矛盾。
(二)合同期满,需继续聘用的,经院办公会研究同意,由组织人事科负责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并在医院工作满一年以上者,发给当事人一个月基础工资额的补助费。合同期未满自动离职者,不发补助费。
(三)聘用人员在合同期满后以及合同以外的事项与医院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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