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http://www..com/doc/b818616021.html, 德国“吕特案”评析 作者:柴宝红
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18期
摘要:联邦是联邦范围内最高的司法机构,有权宣布其他的判决无效,联邦在1958年的“吕特案”中,对基本权利进行了一种新的理解与运用,即第三人效力理论,突破了传统的基本权利效力理论,对理解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联邦;吕特案;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 联邦对“吕特案”的裁决 (一)案情介绍
1950年9月20日时任汉堡媒体俱乐部吕特在德国电影周的开幕典礼上,向影片发行商与制作商发出呼吁,联合抵制纳粹时期著名反犹太人导演哈兰的新作(不朽的爱人),禁止其在电影院播放。因哈兰曾为纳粹拍摄过多部电影,其代表作(犹太人苏斯)具有强烈的反犹情绪。哈兰和多米尼克公司等遂以吕特违法善良风俗为由向汉堡地方起诉吕特。1951年11月22日汉堡地方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6条的规定,认定吕特的行为违背了善良風俗,并因此造成了对方的伤害,构成侵权,判决对吕特施加禁令。吕特不服,最终向联邦提起诉愿。
(二)裁决结果
联邦推翻汉堡地方的判决,并撤销地方针对吕特施加的禁令。
基本权利的效力理论 (一)传统理论
基本权利的传统理论认为,规定的基本权利仅国家权力的行使,对于私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不适用。
(二)第三人效力说
关于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存在着两种观点,即“直接效力说”和“间接效力说”,前者代表者为尼佩戴,后者代表者为杜里希。直接效力说是指,规定的基本权利条款可以直接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实践最早出现在“单身条款案”中;间接效力说则是指基本权利不
能直接适用于私主体之间,只能通过民法的“概括条款”来实现,吕特案正是间接效力说的第一次实践。主流观点认为基本权利在私人间的适用应采取间接效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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