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促进医务人员自觉参与继续医学教育,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学分授予对象。医院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学分登记管理机构。教学管理部门或相关专职管理部门。 (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1.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每年所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分。网络学分不得超过10分,本单位主办的学术活动所得学分不得超过15分。
2.学分不得跨年度计算,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3.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类
1.I类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外出进修学习。
2.Ⅱ类学分 出版论著、科研立项、成果、专利、推广应用技术等,市级医药卫生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活动及院级学术活动。
(六)学分授予标准
1.I类学分计算方法 按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规定,授予I类学分。
2.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先制订自学计划,经本科
室负责人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2)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1~3作者,余类推):SCI期刊10~8学分,国外期刊8~6学分,核心及统计源期刊6~4学分,通期刊4~2学分员人
(3)科研项目: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1~3申请人,余类推):国家级课题10~8学分,省、部级课题8~6学分,市、厅级课题学分,院级课题4~2学分。
(4)科研成果:获得成果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获奖者排序按20%学分递减):国家级成果一、二等奖授予25学分;省、部级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25学分;市厅级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20、18、15学分。
(5)专利项目: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项目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发明专利25学分;实用新型专利20学分;外观设计专利15学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授予1学分。 (8)医院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得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可授予主讲人1学分,授予参加者0.2学分。参加者全年所得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参加援助西部、农村、海岛、援外等医疗服务,或经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出国培训,一年累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七)学分管理
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学分严格核实,及时登记,统一网络信息管理。每年1月份公示上一年度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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