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维修能力评定技术服务
相关问题解答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2019年4月
检维修能力评定技术服务相关问题解答
目 录
1 综合类问题 ......................................................... 1
1.1 综合问题(一) ............................................... 1 1.2 综合问题(二) ............................................... 4 1.3 综合问题(三) ...............................................11 2 专业相关问题 .......................................................19
2.1 保运服务类 ...................................................19 2.2 仪表设备及控制系统检维修 ......................................20 2.3 电气设备检维修 ...............................................21 2.4 静设备及专项类检维修 ..........................................23
检维修能力评定技术服务相关问题解答
1 综合类问题 1.1 综合问题(一)
1.1.1 什么是检维修能力评定?
检维修能力评定是依据公布的技术规范,对需要采用评定结果或证明其检维修能力的单位进行检维修能力评价的技术服务。
1.1.2 “检维修”涵盖哪些范围和内容? 所规定的检维修是指:
(1) 装置、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定期保养和运行维护;
(2) 检修项目所涉及的设备维修、安装、更新和改造,包括设备本体、内件、结构件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安装、更新和改造;
(3) 检验检测。
1.1.3 检维修能力评定的性质是什么?
检维修能力评定是专业技术机构为委托方提供的市场化技术服务。 1.1.4 检维修能力评定依据什么标准执行?
检维修能力评定依据《检维修能力评定技术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
《检维修能力评定技术规范》包括评定规则、评定条件、检维修单位质量、安全、环境与健康(QHSE)管理体系基本要求等三个部分。
1.1.5 检维修能力评定分为哪几种类型?
检维修能力评定、检维修能力保持性评定、试检修能力评定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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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检维修能力评定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能力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委托单位法定资格; (2) 委托单位资源条件; (3) 委托单位检维修施工业绩;
(4) 委托单位QHSE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 (5) 委托单位检维修项目管理。
1.1.7 检维修能力评定所出具的评定报告如何定义?
技术机构应委托单位的要求,对其检维修能力进行评定,就评定结果所出具的结论性文件。
1.1.8 检维修能力评定项目是如何分类的?
(1) 检维修能力评定按类别、项目、级别进行划分,本次修订后共颁布11大类57个项目。
(2) 在项目代码中,“类别”用大写英文字A,B,C,……T表示,分为保运服务、静设备检维修、转动设备检维修、电气设备检维修和仪表设备及控制系统检维修、土建施工类检维修等11个类别。具体如下:
A 保运服务 B 静设备检维修 C 转动设备检维修 D 电气设备检维修
E 仪表设备及控制系统检维修 F 检验检测类检维修 G 起重机械检维修 H 防腐类检维修 J 绝热类检维修 K 清洗类检维修 T 土建施工类检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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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项目”一般用阿拉伯数字或阿拉伯数字+小写英文字母的组合表示,如A1,A2,A3,A4, C5-a,C5-b,C5-c。类别和项目不能相互覆盖或替代。
(4) “级别”用罗马数字Ⅰ,Ⅱ,Ⅲ……表示,原则上,上一级可以覆盖下一级的作业范围。
(5) 检维修能力评定项目中有两个特殊情况:
a. 压力管道检维修评定项目(B2)中,为了顺应已有规范中对长输管道、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的分类习惯,分别将B2-GA,B2-GC,B2-GB作为项目代码。其中,B2-GBⅠ级不可以覆盖Ⅱ级。
b. 转动设备保运服务评定项目(A2)中,Ⅰ级可以覆盖Ⅱ级和Ⅲ级的作业范围;而Ⅱ级和Ⅲ级属于并列关系,不能相互覆盖和替代。
检维修能力评定项目分级及作业范围要求详见《检维修能力评定技术规范 第1部分:评定规则》附件A《检维修能力评定项目目录》。
1.1.9 委托进行检维修能力评定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检维修能力评定服务的委托是检维修单位自愿行为。检维修单位是其检维修项目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所承担的检维修项目负责;技术服务机构在评定过程中的所有相关行为,均不能免除检维修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
1.1.10 委托检维修能力评定的项目中涉及行政许可要求的应如何处理?
检维修能力评定技术规范严于国家标准。对于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桥(门)式起重机检维修,电气设备承修/试,无损检测,钢结构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等的能力评定委托,应先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如质检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且业绩、资源条件等满足相应评定项目的要求。
1.1.11 技术机构对检维修能力评定审核人员如何管理?
检维修能力评定审核人员应参加相应的培训、考核,确认其能力符合要求,在技术机构授权的范围内依据技术规范进行审核。从事检维修能力评定的审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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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发生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技术机构应取消其审核授权。
1.2 综合问题(二)
1.2.1 检维修能力评定的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评定程序包括事前审核、接受委托、现场审核、出具报告等主要环节: (1) 有意向进行检维修能力评定的单位,向技术机构提交《检维修能力评定委托意向书》及有关资料;
(2) 技术机构在收到资料后进行资料初审;
(3) 技术机构与资料初审符合条件的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相关事宜; (4) 技术机构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对委托单位进行现场审核,依据审核结论向委托单位出具《检维修能力评定报告》;
(5) 检维修能力评定结论为“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技术机构1年内不再接受其委托。
1.2.2 委托进行检维修能力评定的单位须具备什么基本条件?
(1) 检维修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与标准的基本要求; (2) 具有法人资格、持有依法在当地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 具备与所从事的检维修工作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人员、技术等; (4) 建立了质量、安全、环境与健康(QHSE)管理体系,并实现有效运转。 1.2.3 对委托进行检维修能力评定项目的数量有吗?
在满足《检维修能力评定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一个单位可以委托单个或多个检维修能力评定项目。
1.2.4 委托进行检维修能力评定,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1) 检维修能力评定委托意向书; (2)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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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HSE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目录; (4) 与评定项目相对应的检维修工作业绩;
(5) 其他相关资料(委托单位所获得的行政许可类证书及其他认证证书等)。 1.2.5 委托进行检维修能力评定的资料如何准备?
(1) 《检维修能力评定委托意向书》从网站http://pcir.csei.org.cn下载,填写并经审核确认后,作为附件1(文件格式为xls)。
(2) 将委托意向书中带有“法定代表人郑重声明”页打印,签字盖章后扫描作为附件2、营业执照(原件)扫描后作为附件3(文件格式为pdf或jpg)。
(3) QHSE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目录用word文件作为附件4(文件格式为doc)。若QHSE管理手册由质量手册和HSE手册组成,则应同时提交两本手册及目录。
(4) 与评定项目相对应的检维修工作业绩用word文件作为附件5(文件格式为doc)。
(5) 其他相关资料(委托单位所获得的行政许可类证书及其他认证证书等)扫描件作为附件6(文件格式为pdf或jpg)。
1.2.6 资料如何提交?
所有资料通过网上提交,网址为:http://pcir.csei.org.cn,其步骤为: (1) 网上注册,取得登录系统资格; (2) 登录系统,填写委托单位信息; (3) 选择委托的检维修能力评定项目; (4) 上传准备好的相关附件。 1.2.7 事前审核需要多长时间?
技术机构在收到资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事前审核。资料不全或填写有误的,由委托方补充、完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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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审核组如何组成?
技术机构根据委托,综合考虑项目类型、专业特性和工作量等因素,组织现场审核。
审核组一般由3~6人组成,审核时间一般为3~5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人数或延长审核时间。
1.2.9 现场审核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 资源条件核实
按照所委托的检维修能力评定项目,对照《检维修能力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评定条件》中的资源条件要求进行核实,包括:营业执照、行政许可类证书、人员、设备、场地设施等资源条件。
(2) 施工业绩核实
对委托单位检维修施工业绩进行核实。 (3) QHSE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审核
按照《检维修能力评定技术规范 第3部分:检维修单位质量、安全、环境与健康(QHSE)管理体系基本要求》进行审核,包括:QHSE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相关记录表格及运行见证文件等。
(4) 检维修项目管理审核
对委托单位检维修项目质量管理与HSE管理情况及施工方案、图纸、技术资料、人员资质、施工过程、质量记录和HSE记录、竣工资料等的核查。包括:已完工项目和在施工项目两方面,已完工项目应有竣工资料和相关见证材料。
1.2.10 关于检维修项目现场抽查的准备工作有什么要求? 现场抽查包括对已完工项目和在施工项目进行抽查。 (1) 已完工项目抽查
检维修能力评定、试检修能力评定要求相同;委托进行的每项检维修能力评定项目至少抽查2个施工项目,委托单位须准备好项目合同、全套竣工资料等。
(2) 在施工项目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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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维修能力评定和试检修能力评定要求有所不同。
a. 对于检维修能力评定,在施工项目抽查须同时满足表1 和表2的要求。
表1 委托检维修能力评定项目类别的抽查要求
委托评定项目类别 在施工项目抽查要求 静设备、转动设备、电气设备、每类检维修项目至少抽查1个在施工项目 仪表设备及控制系统检维修 专项类检维修 每项都要抽查在施工项目(土建类、起重机械类、单项无损检测等检维修项目除外) 表2 委托检维修能力评定项目数量的抽查要求
委托评定项目数量 1~3项 4~10项 11~20项 21~30项 30项以上 在施工项目抽查要求 至少抽查1个在施工项目 至少抽查2个在施工项目 至少抽查4个在施工项目 至少抽查6个在施工项目 至少抽查8个在施工项目 b. 对于试检修能力评定,在施工项目抽查须满足以下条款:
委托的每项能力评定项目均需抽查1个在施工项目,试检修能力评定须对在施工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审核。
c. 委托单位在现场审核周期中应尽量包含在施工项目的实施。 1.2.11 现场审核完成后,审核情况如何确认?
完成现场审核后,由审核组组长和委托单位负责人对《检维修能力评定基本情况确认表》和《检维修能力评定不符合项清单》共同签字,对现场审核情况予以确认。
1.2.12 现场审核不符合项纠正与改进的确认方式和时间有什么要求?
(1) 委托单位依据《检维修能力评定不符合项清单》列出的不符合项进行纠正和改进,并向审核组提供纠正与改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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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核组对纠正与改进情况进行确认,确认方式可以是现场确认或资料确认,由审核组组长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3) 检维修能力评定、检维修能力保持性评定、试检修能力评定中,现场审核发现不符合项的纠正与改进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委托单位在约定时限内,未完成不符合项的纠正与改进或经改进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评定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1.2.13 《检维修能力评定报告》有效期限多长?
检维修能力评定、检维修能力保持性评定,评定结论为“符合条件”和“经改进后符合条件”的,报告有效期为2年;试检修能力评定,评定结论为“符合条件”和“经改进后符合条件”的,报告有效期为1年。
1.2.14 发生哪些情况,《检维修能力评定报告》的结论自动失效? 检维修单位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评定报告的结论自动失效:
(1) 所承担的检维修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的。
(2) QHSE管理体系出现重大缺陷的。
(3) 不再符合检维修能力评定条件的(如行政许可证书过期、资源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4) 检维修单位发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的。 (5) 涂改、转让、转借《检维修能力评定报告》的。
(6) 向技术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为违反审核纪律的行为提供虚明的。 (7) 在检维修能力评定报告有效期内,因不诚信行为受到举报的。 (8) 其它对技术机构的品牌及信誉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
1.2.15 取得《检维修能力评定报告》后,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了变化,是否可以直接换取新的评定报告?或者是否可以在进行检维修能力保持性评定时换取新的报告?
不可以。依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代码编码规则》(GB32100-2015),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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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当检维修单位发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的情况,则该单位的法人单位身份已发生变化,不再是原单位,则原评定报告的结论自动失效,不再进行能力保持性评定。
1.2.16 为证明检维修能力持续符合规范的要求,检维修能力保持性评定应在什么时间提出?
需要进行检维修能力保持性评定的单位,依据《检维修能力评定报告》有效期,提前6个月提出检维修能力保持性评定委托。原则上,评定报告有效期内未委托进行检维修能力保持性评定的单位,报告到期后,如需继续证明其检维修能力,则须重新进行检维修能力评定。
1.2.17 取得《检维修能力评定报告》后,公司能否在进行保持性评定时,同时新增加检维修评定项目?
检维修能力评定与检维修能力保持性评定属于两种不同的委托类型,检维修能力保持性评定是在检维修能力评定基础上进行的,未进行过检维修能力评定的项目不具备开展检维修能力保持性评定的条件,因此进行检维修能力保持性评定时,不能新增项目。如有新增项目,可委托进行检维修能力评定。
1.2.18 试检修能力评定,评定结论为“符合条件”和“经改进后符合条件”的,报告有效期为1年,报告到期后如何处理?
报告到期后,如果其累计业绩符合《检维修能力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评定条件》要求,可委托技术机构进行检维修能力评定;如果其累计业绩仍不符合《检维修能力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评定条件》要求,可委托技术机构继续进行试检修能力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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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检维修能力保持性评定现场审核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主要内容为: (1) 资源条件核实。
(2) 上次评定发现的不符合项的纠正与改进情况核实。 (3) 施工业绩核实。
(4) QHSE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审核。 (5) 检维修项目管理审核。
(6) 技术机构认为有必要抽查的其他内容。
检维修能力保持性评定现场审核时,委托单位在法定资格、营业执照或相关行政许可证书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如法定资格受限、营业执照的相关经营范围受限、行政许可证书过期或受限等,其委托保持性评定的项目对应予以或取消。
1.2.20 检维修能力保持性评定应提交哪些资料? (1) 检维修能力评定委托意向书;
(2) 检维修能力保持性评定委托单位自查表;
(3) 检维修能力保持性评定委托单位基本情况说明(对单位概况、资源条件变化、QHSE管理体系运行、检维修业绩、上次评定发现不符合项的纠正与改进以及质量安全、诚信经营等方面的情况予以说明);
(4) 近2年与评定项目相对应的检维修工作业绩;
(5) 上次评定时发现的不符合项清单及提交的纠正与改进报告; (6) 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证书等相关资料。 1.2.21 检维修能力保持性评定是否对业绩无要求?
进行检维修能力保持性评定时,原则上每个项目有报告有效期内均应提供业绩,对于超高压容器或球形储罐、大型离心式压缩机、110kV及以上电力设施的检修等项目,可适当延长业绩周期或提供同类较低级别的项目。
若某一项目连续2次保持性评定周期内(即4年内)均无对应级别业绩,则该项目不再继续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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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检维修能力保持性评定时,是否抽查在施工项目?
在进行单数次保持性评定时,委托单位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须抽查在施工项目。以验证其能力:
(1) 资源条件存在重大偏差; (2) 已完工项目不能证明其能力时; (3) 现场中止后复核时。
在进行双数次保持性评定时,须抽查在施工项目,原则及要求与检维修能力评定(即首次审核)时相同。
1.3 综合问题(三)
1.3.1 对于委托单位营业执照有何要求?
按照《检维修能力评定技术规范》的要求,委托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依法在当地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实际的公司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的地址相一致。
1.3.2 如委托单位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场所异地如何处理?
在检维修能力评定现场审核工作中发现,部分委托单位存在注册地和经营场所跨省、市的问题。如注册地仅有注册地址,无任何其他经营场所的情况,为避免增加委托单位负担,可按以下流程办理:
a.由委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持有效证件和该单位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正本),到其经营场所参加检维修能力评定现场审核工作。
b.委托单位的经营场所若为租赁,租赁期限应长于能力评定报告的有效期,并提供相应租赁合同等材料。
1.3.3 对于委托单位办公场地和设施有何要求?
(1) 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与企业承担的检维修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试验室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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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档案室等。
(2) 有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
(3) 应符合所委托评定的检维修能力评定项目要求。
1.3.4 对检维修业绩认定有什么要求?
委托进行检维修能力评定的单位,近5年一直在石油、化工行业从事与所委托检维修能力评定项目相对应的检维修工作。
业绩数量应符合《检维修能力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评定条件》的要求,以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神华集团的检维修项目为主,其他行业、企业的检维修项目业绩可以参考。业绩的审核办法:抽查合同和竣工资料。
1.3.5 对于委托单位人员有何要求? (1) 职工总数
与委托评定项目相关的职工总数。 (2) 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单位问题
工程技术人员应为委托单位职工,且具有相关任职的见证资料(如有2年以上的合同、社保、工资单等)。
(3) 焊工及无损检测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单位问题
焊工及无损检测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应为委托单位职工,且其持有的证书或注册的单位应与所在单位一致。
(4) 责任工程师的设置和兼职问题
一名责任工程师可以负责二个不相关的环节,但不宜过多。
1.3.6 评定条件中对于检维修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资格和资质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哪些专业机构出具的人员能力证明属于采信的范围?
工程技术人员是指接受过专业教育并正在从事本专业的人员,一般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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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采信的范围包括:
a.持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省/地市级或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神华集团等国有直属企业集团颁发的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人员。
b.具有高级资格的探伤人员可作为工程技术人员。
c.经过专业技术机构专业专项培训,并通过考核,具有相应的能力,如可靠性工程师、装置保运工程师等。
(2) 人员专业的采信范围包括:
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应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一致或相近,并正在从事该专业技术工作。
a.焊接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经过焊接(或材料)专业学习并正在从事焊接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b.防腐蚀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经过材料或化学专业学习并正在从事防腐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1.3.7 评定条件中对于检维修单位的作业人员资格和资质分别进行了要求,请问对各类人员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哪些专业机构出具的人员能力证明属于采信的范围?
人员的能力要求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指持有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或操作)证,第二类是通过专业能力评定的职业等级(或资格)证,第三类是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能力的证明文件。
采信的范围包括:
(1) 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或操作)证
a.焊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证。
b.架子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高处作业操作资格证。 c.起重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d.电工:国家能源局颁发的进网作业许可证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e.防爆电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防爆电气作业证。
f.检验检测人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2) 专业能力评定的职业等级(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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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钳工中需要的技师、高级工等应持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省/地市级或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神华集团等国有直属企业集团颁发的职业能力鉴定证书的人员。
b.为保持与2012版和2016版检维修能力评定条件的一致性以及评定结论的延续性,继续采信在2012年-2016年间已经采信的专业机构(如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出具的清洗人员能力相关证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人员清洗能力证明,须经技术审核后再予以采信。
(3) 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能力的证明文件
未涉及到国家行政许可或人员认定的其他作业人员,需要经过行业或企业的专项培训,具有相应的能力,如管工、钳工、保温工、铁皮工、筑炉工、喷砂工、涂装工等。
1.3.8 每个检维修能力评定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其取得的中级职称有没有专业?
根据评定条件,项目负责人需取得所从事项目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有长期从事本专业的资历证明。
1.3.9 检维修企业专职的HSE管理人员是否要求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石油化工检修、维护工作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密切接触,是石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规定,进一步明确检维修企业相关人员应具备的安全能力和资格要求:
(1)检维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HSE管理人员应进行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管理知识专项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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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事石化企业成套装置、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定期保养和运行维护工作的检维修单位, HSE管理人员中通过培训考核具备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15%;
(3)检维修单位中设在异地并长期从事维护保运服务工作的分公司或项目部应至少具有1名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
(4)HSE管理人员应熟悉安全技术规范,掌握检维修服务工作的HSE管理程序和方法。从事电气设备检维修HSE管理的人员应为电气专业人员。
1.3.10 委托进行检维修能力评定,人员是否可以相互覆盖? (1) 原则要求:
a.委托进行同类的检维修能力评定项目,不同项目中相同专业的技术人员、持证特种作业人员可以相互覆盖,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不同专业的技术人员和不同工种的作业人员不能覆盖;委托进行不同类的检维修能力评定项目,技术人员、持证特种作业人员均不可以相互覆盖。(参见具体说明)
b.对于同一个检维修能力评定项目,技术人员、作业人员均不能相互覆盖。 c.对于Ⅰ级企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总数至少要满足在3个不同的地区(市级行政区)同时开展检维修工作的需要;对于Ⅱ级企业,技术人员总数只需要满足在1个地区(市级行政区)开展检维修工作的需要。
d.综合类检维修单位同时委托进行动、静、电、仪类检维修能力评定项目的,其中动、静设备类检维修能力评定项目为Ⅰ级及以上的,其配套的电气、仪表工不可以由电气及仪表类检维修能力评定项目中作业人员覆盖;动、静设备类检维修能力评定项目为Ⅱ级及以下的,其配套的电气、仪表工可以由电气及仪表类检维修能力评定项目中作业人员覆盖。
e.对于同时委托进行专项类和电、仪类检维修能力评定项目的检维修单位,专项类检维修能力评定项目中配套的电气、仪表人员可以由电气、仪表类检维修能力评定项目中的作业人员覆盖(仪表点检作业人员除外)。
(2) 具体说明
a.对于一个单位同时委托B1-B5其中两项及以上检维修能力评定项目的,其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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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不可相互覆盖,数量为累计之和;管铆钳工可以相互覆盖。
b.对于一个单位同时委托电气设备承修、承试、电动机检维修能力评定,持有试验、继电保护、电缆本的电气特种作业人员可以覆盖,起重人员、钳工、焊工可以在电气的两项评定项目中覆盖相同工种,其它作业人员不可覆盖。
c.同一作业人员不能同时作为两个及以上专业的作业人员出现(H1和J1资质除外),如一个人员同时持有焊工证和电工证,只能以一个工种作为作业人员,即担任电工就不能担任焊工,担任焊工就不能再以电工身份出现。同一作业人员在不同类评定项目的相同专业中最多能覆盖一次,如一检维修单位同时委托了D1-Ⅴ、B1-Ⅱ、B3-Ⅲ评定项目,其中都需要持证电工,在D1-Ⅴ项目中出现的电工,可以覆盖BI-Ⅱ或B3-Ⅲ中的电工,但其仅能在B1-Ⅱ或B3-Ⅲ项目中再担任一次电工。
d.保温保冷项目(J1、J2)中保温工和铁皮工允许覆盖,但总人数不得少于50人;涂料防腐项目(H1)中喷砂工、涂装工和保温项目(J1)中保温工和铁皮工可以互相覆盖,但需要满足原则要求c。
e.起重工允许在不同类不同项目中覆盖,但需要满足原则要求c。
(3) 已经取得《检维修能力评定报告》的单位,在此基础上委托进行其他项目的检维修能力评定或试检修能力评定时,所评定项目人员核查要求与原评定要求相同。依据《检维修能力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评定条件》,一般对于允许覆盖的情况,不再重复进行核查;对于不允许覆盖的人员,要进行重点核查,如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等。
1.3.11 委托进行检维修能力评定,工机具及检测仪器设备是否能够相互覆盖? (1) 原则要求
在符合所委托的检维修能力评定项目需要的基础上,同类不同项目中,同规格或同等能力的工机具可以覆盖;同规格、同用途的检测仪器设备可以覆盖。具体情况详见各专业资源条件说明。
(2) 其他情况
已经取得《检维修能力评定报告》的单位,在此基础上委托进行其他项目的检维修能力评定或试检修能力评定时,所评定项目工机具及检测仪器设备核查要求与原评定要求相同。依据《检维修能力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评定条件》,对于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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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的情况,不再重复进行核查;重点对所委托的评定项目中不允许覆盖的施工机具和检测仪器设备等进行核查。
1.3.12 设备检维修检测、校验仪器应如何进行检定和校准?哪些仪器需要检定或校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及计量法实施细则,设备检维修过程中用到的检测、校验仪器属于工作计量器具,其中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资源保护、法定评价、公正计量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实施计量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应依法实施强制检定;其他计量器具,企业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校准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校准。实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周期进行检定,采用校准的计量器具校准周期应参照检定周期执行。
1.3.13 对于检维修工程的分包管理有何要求? (1) 原则要求
a.不允许将检维修工程的主体项目进行分包; b.依据QHSE管理体系要求对分包项目进行有效控制;
c.分包单位应具有与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检维修能力(属于检维修能力评定范围的,须持有评定结论为“符合条件”或“经改进后符合条件”的《检维修能力评定报告》)。
(2) 理化检验分包问题
可以分包到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或获得国家试验室资格的机构; (3) 热处理分包问题
热处理应分包到相应资质或能力的企业; (4) 无损检测分包问题
分包到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且通过检维修能力评定的无损检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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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 试检修能力评定不包含的项目有哪些? 试检修能力评定暂不包含的项目,详见表3。
表3 试检修能力评定暂不包含的项目
代码 类别 具体检维修能力评定项目代码 备注 A D H J K T 保运服务类 电气设备检维修 防腐类检维修 绝热类检维修 清洗类检维修 土建施工类检维修 A1、A2、A3、A4 D1-Ⅵ H1 J1、J2、J3 K2 T3 产品制造商除外 产品制造商除外 1.3.15 检维修单位已取得ISO9001、ISO14001、ISO18001等体系的相关认证,但体系中未涵盖《检维修能力评定技术规范 第3部分:检维修单位质量、安全、环境与健康(QHSE)管理体系基本要求》(以下简称《要求》)中的要点,检维修单位依据《要求》对QHSE管理体系进行了修订,是否还需要经过原体系认证单位的认证后,再委托进行检维修能力评定?
《检维修能力评定技术规范 第3部分:检维修单位质量、安全、环境与健康(QHSE)管理体系基本要求》是为检维修能力评定服务的。检维修单位为满足相应要求,可在原有基础上根据《要求》对QHSE管理体系进行修订、完善,修订完善后不需要经过原体系认证单位的认证,只要涵盖《要求》中的基本要素,且满足所委托检维修能力评定项目QHSE管理的需求,并能使之有效运行即可。
QHSE管理体系文件可以按以下两种方式来建立:一是建立一个统一的QHSE管理体系文件,划分为质量篇和HSE篇;二是分别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HSE管理体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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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专业相关问题 2.1 保运服务类
2.1.1 委托进行保运服务能力评定的条件是什么?
保运服务能力评定是所有检维修能力评定项目中要求最高的,委托进行保运服务能力评定的单位首先要具备相应项目的检维修能力;通过多个检维修项目能力评定、具备综合检维修服务能力与成套装置检维修施工业绩的单位,方可以委托相应的保运服务项目。
委托进行保运服务项目的单位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近5年一直从事与所委托评定的保运服务项目范围相适应的装置、系统及设备的检修及维护保运工作,且具有相应项目的检维修能力;
(2) 在装置现场或其附近有固定的保运值班场所;
(3) 具有与所承担的保运工作相适应的维修工机具以及检测仪器、设备;且工机具齐全、完好,仪器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规格、精度满足使用要求;
(4) 具有相对固定、按需配备的专业保运人员。保运工程师和保运作业人员有2年及以上本专业设备保运工作经验,掌握相关规范、标准及制度、规定的要求,且经过专业培训,具有相应资格;
(5) 具有与其所承担的保运工作相适应的作业指导文件、保运工作记录; (6) 作业人员配备有足够的安全防护装备,满足所从事保运服务工作的需要。 2.1.2 对于保运服务业绩不足的专业检维修单位(包括专业制造商、服务商),委托进行保运服务能力评定需满足什么条件?
对于保运服务业绩不足的检维修单位(包括制造商和技术服务商),如需要委托进行保运服务能力评定,除满足问题1的(2)、(3)、(5)、(6)条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通过相应项目的检维修能力评定;
(2) 具有相对固定、按需配备的专业保运人员。保运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专项培训,具备相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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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仪表设备及控制系统检维修
2.2.1 仪表设备及控制系统保运服务分为四项,其中现场仪表保运服务A4-a保运的范围是什么?有毒气体,可燃气体类仪表包含在哪个项目中?
现场仪表保运服务是指除控制阀、在线分析仪表、控制系统之外的仪表设备进行保运维护。有毒气体、可燃气体、计量仪表的保运包含在其中。
2.2.2 常规仪表检维修E1-Ⅰ、E1-Ⅱ如何区分?
常规仪表检维修E1-Ⅰ可承担检测仪表及配套设施、就地控制柜及其仪表设备检维修;E1-Ⅱ可承担检测仪表(不含机械量检测仪表和就地控制柜)及配套设施检维修。按照委托单位是否具备机械量检测仪表和带就地控制柜的机电一体化设备及其附属仪表的检维修能力进行区分。
2.2.3 控制阀检维修(E4)所涵盖的阀门包括什么?
控制阀检维修(E4)所涵盖的阀门包括自力式调节阀和带远传信号控制的调节阀、切断阀、程控阀,不包括现场手动阀门。如涉及承压元器件的检修,委托单位还须具有相应的行政许可。
2.2.4 计量仪表包含哪些?计量仪表检维修(E5)能否做检定工作? (1) 计量仪表指用于装置结算计量的表计,如质量流量计、孔板流量计等; (2) 计量仪表检定不属仪表设备和控制系统检维修能力评定范围。
2.2.5 非自动化专业,取得仪表工程师中级职称的是否能作为仪表技术人员 ? 可以作为仪表技术人员。
2.2.6 请问A类项目和E类项目有什么关系?
A类项目是保运服务项目,E类项目是仪表设备和控制系统检维修项目,需先满足相应检维修能力后方可委托进行相应A类保运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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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电气设备检维修
2.3.1 委托进行电气设备检维修能力评定时,业绩有何要求?
委托进行电气设备承修检维修能力评定Ⅰ级、Ⅱ级、Ⅲ级时,原则上认定电力和石油、化工行业检维修项目业绩;评定Ⅳ级、Ⅴ级、Ⅵ级时,原则上认定石油、化工行业检维修项目业绩。
委托进行电气设备承试检维修能力评定Ⅰ级、Ⅱ级、Ⅲ级时,原则上认定电力和石油、化工行业检维修项目业绩;评定Ⅳ级、Ⅴ级时,原则上认定石油、化工行业检维修项目业绩。
委托进行电动机检维修能力评定Ⅰ级时,原则上认定电力和石油、化工行业检维修项目业绩,评定Ⅱ级、Ⅲ级时原则上认定石油、化工行业检维修项目业绩。
其他行业的检维修项目业绩可以参考。
2.3.2 电气设备检维修上一级评定项目是否可覆盖下一级评定项目?有何例外? 电气设备检维修能力评定分为电气设备承修(D1)、电气设备承试(D2)和电动机检维修(D3)等三个专业项目。同一专业中的上一级评定项目可覆盖下一级评定项目的作业范围。
委托单位取得的《检维修能力评定报告》中允许作业范围受时,向下覆盖时仅能从事作业范围内的工作。例如,某单位已经取得电动机检维修能力评定D3-Ⅰ,作业范围不含直流电动机,该单位从事D3-Ⅱ和D3-Ⅲ范围内的工作时,也不能从事直流电动机检维修工作。
2.3.3 对于从事防爆电气设备检维修的企业有何要求?
根据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防爆电气作业须取得防爆电气作业证,因此企业应具有一定数量的持证防爆电气作业人员。委托进行电气设备承修或电动机检维修能力评定时,如拟从事防爆设备的检维修,则持防爆电气作业证的人员须满足《检维修能力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评定条件》中规定的人数要求,如持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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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不满足要求,作业范围将受到,《检维修能力评定报告》备注栏会标注“不含防爆电气设备”或“不含防爆电动机”。
2.3.4 取得其他电力资质如能源局颁发的资质是否能够直接替代检维修能力评定? 电气设备检维修能力评定是针对从事石油、化工行业内电气系统及设备的检维修单位进行的能力评定,检维修单位在满足国家行业通用标准的基础上,还需要满足石油、化工行业电气系统的特点和要求,取得的其它资质不能直接替代检维修能力评定。
2.3.5 《检维修能力评定报告》中如何体现电动机的检修范围?
在符合电动机检维修项目的条件下,可以在《检维修能力评定报告》中标注检修范围为直流电动机或交流电动机。因此电动机检维修能力评定可以写成:D3-Ⅱ(防爆交流电动机)表示为具有160KW~3000KW防爆交流电动机的检修能力。
2.3.6 检修发电设备应进行何种能力评定?
发电设备中的变配电设备的检维修、试验可委托进行电气设备承修、电气设备承试检维修能力评定,发电机和电动机的检维修可委托进行电动机检维修能力评定。
2.3.7 委托进行电气设备检维修能力评定时,电气技术人员的专业有哪些?其它相关技术人员指什么?是否可覆盖?
电气技术人员专业:发电、工厂供电、电气自动化等相关专业均可。
其它技术人员指该单位的工程管理、安全、设备、财会、经济管理等所涉及到的技术人员。
对于一个单位同时委托进行承修、承试、电动机检维修能力评定,相同专业的技术人员是可以覆盖的。
2.3.8 委托进行电气设备检维修能力评定时,作业人员是否可覆盖?
对于一个单位同时委托进行承修、承试、电动机检维修能力评定,作业人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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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电气特种作业证:试验、继电保护、电缆人员是可以覆盖的,起重人员、钳工、焊工可以在电气承修、电动机检维中覆盖。其它作业人员不可覆盖。
2.3.9 委托进行电气设备检维修能力评定时,如何区分电气专业技术人员是专业从事一次设备或是二次设备工作的?
不是从电气相关学历所涉及的专业,而是从项目专项负责人,如保护专责人、试验专责人等,同时从出具的试验报告、继电保护校验记录上加以确认。
2.3.10 委托进行电气设备检维修能力评定时,机具是否可覆盖?
对于一个单位同时委托进行承修、承试、电动机检维修能力评定,相同的施工设备是可以覆盖的,但如万用表等随时使用的常备工具是不可覆盖的。
2.4 静设备及专项类检维修
2.4.1 关于静设备保运服务条款的说明
《检维修能力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评定条件》4.1.4 已通过B1、B2,和B3、B4、B5的其中两项Ⅱ级及以上能力评定的单位,可以委托A1-Ⅰ能力评定;已通过B3能力评定的单位,可以委托A1-Ⅱ能力评定。通过A1-Ⅰ能力评定的单位,可以从事所有静设备的维护保养;通过A1-Ⅱ能力评定的单位,可以从事锅炉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保养。
对此条款做出说明如下:
此条款所指的静设备的维护、保养,不包括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承压部件的维修、更换等内容。
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检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停工大修和抢修)能力评定,需在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行政许可证书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类别、级别所允许的保运服务范围不可超越行政许可的范围。
例如,根据评定条件,同时通过B1-Ⅱ、B2-GCⅡ、B4-Ⅰ和B5-Ⅰ检维修能力评定的单位,可以从事第三类压力容器、GCⅠ级压力管道和锅炉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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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保养;但不能从事其所属承压部件的检修、更换等工作。如果要从事第三类压力容器、GCⅠ级压力管道、锅炉的检维修工作,需通过B1-Ⅰ、B2-GCⅠ和相应的锅炉检维修能力评定。
单独委托进行锅炉保运服务(A1-Ⅱ)能力评定的单位,其保运服务范围与其通过评定的锅炉检维修项目所对应的级别、作业范围相一致。
如通过B3-Ⅰ检维修能力评定,可从事所有级别锅炉、有机热载体炉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保养;通过B3-Ⅱ检维修能力评定,可从事额定出口蒸汽压力≤2.5MPa锅炉、有机热载体炉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保养;通过B3-Ⅲ检维修能力评定,只能从事额定出口蒸汽压力≤0.8MPa锅炉、有机热载体炉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保养。
2.4.2 锅炉化学清洗和工业设备清洗评定条件中,对于单位能力的要求为具有专业机构出具的锅炉化学清洗能力证明或工业设备清洗能力证明,请问能力证明具体指什么?哪些专业机构出具的能力证明属于采信的范围?
这里的清洗能力证明是指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相应的清洗资质证书或能力评定技术报告。
为保持与原检维修能力评定条件的一致性以及评定结论的延续性, 改版后继续采信在2012年-2016年间已经采信的专业机构(如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出具的清洗能力相关证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清洗能力证明,须经技术审核后再予以采信。
2.4.3 同时委托机械清洗和化学清洗检维修能力评定,项目中的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化验人员可以相互覆盖和替代吗?
同时委托进行机械清洗和化学清洗检维修能力评定的单位,机械清洗和化学清洗项目中的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可以相互覆盖,但在不同的项目中应分别经过专业、专项培训,具备相应能力。同一项目中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化验人员不能够相互覆盖和替代。
2.4.4 哪些土建项目属于开展检维修能力评定的范畴?
(1) 装置区内工业用房屋主体结构检维修和改造;如压缩机房、变配电室、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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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操作室、机柜间、生产办公场所、库房等生产用厂房的主体结构检维修和改造。
(2) 装置区内工业用构筑物的检维修和改造;如厂区围墙、护栏、护坡、挡土墙、蓄水池、污水排放池、水泥管托架、设备基础等的检维修和改造。
(3) 电缆槽架、管廊支架、装置及设备框架等维修施工。 2.4.5 哪些土建项目不属于开展检维修能力评定的范畴? (1) 房屋换玻璃、修下水道、墙面粉刷、屋顶防水等装饰装修等; (2) 装置区内吸污; (3) 厂区马路的维护维修;
(4) 装置区内的自行车棚、挡雨棚施工; (5) 土建日常维护项目。
2.4.6 委托进行土建类检维修能力评定业绩如何认定?
原则上工业用建构筑物施工,属于开展检维修能力评定范畴的,列入检维修业绩;非工业用建构筑物施工,不属于开展的检维修能力评定范畴的,在审核时不作为检维修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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