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评估业务顾问协议(精选3篇)
甲方:
乙方:
甲方因需要,聘请乙方作为甲方在市场拓展方面的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同意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市场拓展顾问,为甲方提供市场拓展方面的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市场拓展顾问工作范围:
1寻找合作对象(客户);
2分析合作对象的资信、实力、优势与劣势;
3全面调研与评估合作对象
4进行正式合作谈判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委派的顾问如实陈述有关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2为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出具有关授权文件,指定专人协助顾问办理受托业务;
3甲方按照约定支付顾问费用和其它应由甲方支出的费用;
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顾问提供的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乙方顾问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应当及时办理委托代理的有关事务,认真勤勉履行职责。
2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3对接触、了解到的甲方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五、顾问费用及其它费用
1经甲乙双方协商,顾问费用为每年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即12022元年)。
2顾问费支付方式为:通过银行按月代发至个人账户(1500元月)。
3支付日期为:每月五号支付上月度顾问费,遇法定节假日提前支付,法定休息日顺延。
4顾问受甲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时,产生的下列费用由甲方承担;
1)翻译费、交通费等必要的办公费用;
2)顾问需要出差时,差旅费按甲方差旅费报销规定支付;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六、本合同履行期限自200年月日至200年月日。
七、本合同届满,如果双方未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则本合同有效期自下年度1月1日起自动延续一年。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签订时间
年月乙方:签订时间年月
出租单位: (甲方)
承租单位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租赁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租赁地点:
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大道 ____________
租赁时间:
甲方从 年月日起将以上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月日收回,租赁期限壹年。
租赁金额及交纳时间:
.甲方按年租金 对乙方收取租金。
2.乙方必须于合同签订后,房屋起租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一年的租金。
租赁其他费用:
.合同签订后,甲方将向乙方一次性收取租赁保证金叁仟元整,待租赁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2.其它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有关用电费用,由甲方按有关收费标准向乙方按月收醛
其它相关规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没收保证金:
⑴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的;
⑵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⑶乙方拖欠租金达 个月以上的。
2.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否则,甲方有权没收其保证金。
3.乙方在承租期间,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乙方退租后,对于乙方的装修费用,甲方不予补偿;同时乙方不得毁坏房屋租前原貌。
4.乙方在承租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而发生损失,甲方不予补偿;如遇甲方整体规划,提出收回或变更要求,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5.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年租赁金额的 5%收醛
六、凡在我交易市场入驻客户必须在入驻后三个月内在当地办理好工商、税务登记,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九、本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可延续签定。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第一条 为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参加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交易的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本协议所称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定义。
第三条 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四条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账户和人民币资金账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第五条 回购双方在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是指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账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
第六条 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条 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账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账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
第 回购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条 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
第十条 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第十一条 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割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见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账户的交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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