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冲击地压防治、防治水、防治采掘接续紧张、井下限员等方面出台的一系列新规定,将其中涉及到重大隐患的内容在《标准》中进行了补充和修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二十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分别处以降职,撤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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