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是不属于劳动纠纷的,属于劳动纠纷的有: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 履行劳动合同 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该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企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仲裁;人民审判。一般劳动者与单位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再通过仲裁、审判程序处理。 但如果单位领导已经批准报销,单位会计出具了欠条,但一直没有给,这种情况就从单位内部管理转化为民事纠纷了,属于管辖,属于劳动纠纷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 支付赔偿金 : (一)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工资 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 解除劳动合同 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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