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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建立什么和什么

来源:六九路网

法律主观:

煤矿的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方面: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2、瓦斯超限作业;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7、超层越界开采。

法律客观:

《标准化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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