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生效,《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认为本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据此,抗诉是人民发现或者认为人民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前者也叫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后者也叫再审程序的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81条所指的是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机关,是一审人民的同级人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认为本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
第二百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原审人民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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