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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是否一定要经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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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人民在调解离婚纠纷的过程中严格遵循下列原则:

1、自愿原则。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具体落实到离婚诉讼中,自愿原则要:

1)当事人双方自愿同意由人民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离婚纠纷;2)在是否达成同意的调解协议以及是否就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协议的问题上,同样必须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3)在整个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谅互让,让到什么程度,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觉、自愿决定,人民只能予以说明教育,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绝对不允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接受人民的意见。

2、真实原则。人民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事实清楚、真实是进行调解工作的重要前提原则。这一点,在离婚案件中体现特别突出,因为离婚案件的有关事实及纠纷产生的原因可能非常复杂。如果不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是不可能达成双方当事人都乐于接受的调解结果。

3、合法原则。

一、对于调解过程公开吗

调解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而调解会不会公开,由双方当事人决定,当事人不想公开的,可以不公开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人民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人民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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