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慢性的病门诊报销政策如下:
1、慢性病起付标准,300元;
2、慢性病报销比例,按低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百分之五十,未成年居民和按高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百分之六十;
3、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费用,按低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百分之七十,未成年居民和按高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百分之八十;
4、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年度费用,按低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限额为6万元。未成年居民和按高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限额为8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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