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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的家庭关系具体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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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家庭关系法规定如下: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参与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或干涉另一方自由;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父母有义务抚养和教育子女,子女有义务赡养和帮助父母;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禁止溺婴、弃婴等伤害婴儿的行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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