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均可作为申请人申请或者视同申请工伤认定。
2.申请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如遇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3.受理申请的单位: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的住所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4.申请工伤认定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3)医学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职工的受伤程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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