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民事诉讼中许多情况下,人民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调取证据是人民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职权活动,对于单位和个人来说,提供证据则是其应尽的义务。因此,人民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存或者持有证据的,应当将证据提交人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交。如果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或者妨碍调查取证,人民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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