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协商解决:所谓协商解决是指 土地纠纷 发生以后,由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的办法。 2、调处:由进行调解或作出行政裁决。 3、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起诉。 【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 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受理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同级、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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