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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中国公民离婚应当要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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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双方所在外国有离婚管辖权,一般只能通过判决离婚,这种情况下,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承认该外国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向我国人民申请承认该外国的离婚判决的,由申请人向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申请,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受理。

二、外国没有管辖权的,只能回国办理离婚。

(一)管辖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二)办理程序

双方可直接回国办理离婚诉讼,如不想或不能回国,双方可在国内分别聘请代理人,对代理人进行特别授权,但授权委托手续应当到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进行公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然后双方的代理人就可以在国内为双方办理诉讼离婚手续。

如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可通过中国的办理无争议离婚。除以上授权委托的公证文件外,还需要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以下文件:双方及子女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原告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相关财产证据。

如双方对离婚等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可通过办理诉讼离婚,除对以上授权委托手续、身份证件、起诉状和答辩状等文书进行公证认证外,对来源于境外的证据也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当事人向人民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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