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离婚纠纷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起诉离婚。如果一方在国外未定居,其另一方在国内,应该向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起诉离婚。
一、涉外离婚的管辖如何确定
1、我国的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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